浅谈英美法上的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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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种 量 的规定 性 。而英 美法 上 的代理 权 限则是 指 “ 代 理人拥 有
如何 区分 实际代理 权限和表 面代 理权 , 简单说 可 以根据 本人 的授 权意 思及 授权 内容是 指 向代 理人 或 是指 向第 三人 。如 果指
的、 改 变本 人( 被代 理人) 法 律地 位 的权力 的性 质和 范 围” 。可 见 ,
上的代理权限对于如何吸收英美法系中那些符合现代的代理规则, 丰富我 国的代理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词
作 者简 介: 常斯 , 黑龙 江司法 警 官职业 学院讲 师 , 从 事 民商 法学研 究 。
中图分 类号 : D9 i . 3
从 某种意 义上说 , 大陆法 系代 理理论 体系 的确 立完全 基于德 直 接 向第 三人 承担 责任 。
见智 。
权 限、 默示 代理权 限、 惯常代 理权 限。 表 面代 理权 又称 明显代 理权 ( o s t e n s i b l e a u h t o r i t y ) , 即当代理
代 理权 限 问题不 管大 陆法系 , 还是 英美 法系 , 在代理 制度 中
作 用是 不可 小觑 的 。 代 理权 限是代理 关 系中 的一个 核心 概念 , 代 人 或许拥 有或 许不拥 有为本 人行事 的实 际代理权 限 , 但 因为本人 理 权 的授予 , 及 其权 限 , 授 权不 明等 都会 引发 一系列 的法 律关 系 的行 为, 使第三 人基 于善 良的信用而 认为该 代理人 拥有 一定的代
做一探 讨 。
一
向第 三人表 示代 理人有 代理权 , 或者代 理人 自己向第三人表 示有 代理 权而 本人 不 作反对表 示 ; ( 2 ) 本人 对代 理人 的代理 权 限有 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英 美法 上代 理权 限 的概念 和特 征
代 理 权 ̄( a g e n c y a u t h o r i t y ) 是英 美法 上的代 理关 系中 的核心 制 , 但 未通 知 第三 人; ( 3 ) 本人 已撤 回代 理人 的代 理权 限或代 理人 概 念 。在 大陆 法上 , 代 理权 限一 般是 指代理 权 的范 围, 用来 表述 的代 理权 限 已终 结, 但 未通知 第三 人 。
的, 种类 很 多, 概括 起来有 以下 几个类 型 。 ( 一) 实 际代理 权限和 表 面代理权 实 际代理 权 I  ̄( r e a l o r r a c t u a l a u t h o r i t y ) 是指本 人 以书面 的方
其本 质上 纯属 偶然 , 即会 发生受 任人 无代 理权 的情 况 , 也会 发生 式或 以 口头 言语 的形式通 过部分 或全部 向代理 人授权 , 或者根据 代理 人未 受委 任人 委托 的情况 。 后 来在 德 国《 商事 法 杂志》 上, 拉 本人 与代理 人之 间形成 的关系 , 其 实在法 律上也 就是代 理人获得 班 德( L a b md ) 于1 8 6 6 年发表 了《 代 理权授 与及 其与基 础关 系之 区 了本 人 的授权 。实际代 理权 限从 法律 性质 上看 应 当属于 当事人 别》 一文, 更加 明确 了耶林 多少 已经感 觉到 但未 明确 的观 点 ,自 意思 自治 的范畴 , 大多数 的实际代 理权 限总是根 源于被 代理人 与
此, 关 于代理权 之授 与权 限、 代理 权的产 生 、 代 理权 的性质 等有关 代 理 人之 间的 协议 。因此 , 以另 一种分 类方 式 , 实 际代理权 限又 理 论 在 民商法 学界 引起 了热烈 的 讨论 , 学者 们是 仁者 见仁 , 智者 属于 协议代 理 。 实 际代理 权 限根据 不 同的情形 又分 为 : 明示代理
国法上 “ 代理 权” 的发现 。l 9世 纪末 以前 , 与英 国 的普通 法理论
一
二、 英美 法上代 理权 限基 本类型
英美 法上 代理 权 限的 具体 形式一 般是 通过 司法 判例而 确立
样, 法 国和德 国的代 理都被 认为是委 任 契约 的对 外效 力 , “ 代 理
权之 授 与” 与 委任 契约 中的权 利义 务 内容没 有不 同 的含 义 。 到了 l 9 世纪 5 0年代 , 德 国开始 制定 商法 典 , 在 这期 间 , 德 国著 名法学 家 耶林( J h e r i h g ) 率 先提 出 了委任 与代理 的并 存 的观 点 , 他认 为在
和 不 同的法 律后 果 。 代 理制 度解 决 了人们 事必躬 亲 的 问题 , 市场 理 权 限。 表 面代 理权 的基础 在于 , 本人 对第 三人 的有 意识 的行为 经济 的发 展使代 理 的概 念及领 域发 生很大 变化 , 代 理法在 实体法 或 语言 ,自然地 导致 或允许 第三 人相 信有一 种 ( 本人 与代理 人之 中 占有 一席之 地 。 由于 篇幅 有 限, 在此 仅就 英美 法系 中代 理权 限 间) 代理 关系 的存 在 。表面代 理权 具 体表现 为 以下情 形: ( 1 ) 本人
英 美法上 的代 理权 限不仅包 括量 的规定 , 而更 强调代理 权 的法 律 向代理 人 , 其 授权 是实际授 权 ; 如 果指 向第三 人 , 其授 权是表 面授 性 质。 美 国《 代 理法重述 》 第7 条 规定 : “ 代 理权  ̄( a g e n e y a u h t o r i t y ) 权 。但在大 多 数案例 中 , 代 理人 既享 有实 际授 权 , 又享 有表 面授
j l I { 鼻 I 占 轴金 2 0 1 3・5 ( 上)
◆法 学研 究
浅谈英 美法上 的代理权 限
常
摘 要
斯
代 理法理 论在 两 大法 系 中表 现 出明显 的差异 性 , 但是 也并 非截 然对峙 , 仍 然具有 某种程度 的相容 性。探 讨英 美法
英 美法 系 代理 代理权 限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0 2 1 . 0 2
种 量 的规定 性 。而英 美法 上 的代理 权 限则是 指 “ 代 理人拥 有
如何 区分 实际代理 权限和表 面代 理权 , 简单说 可 以根据 本人 的授 权意 思及 授权 内容是 指 向代 理人 或 是指 向第 三人 。如 果指
的、 改 变本 人( 被代 理人) 法 律地 位 的权力 的性 质和 范 围” 。可 见 ,
上的代理权限对于如何吸收英美法系中那些符合现代的代理规则, 丰富我 国的代理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词
作 者简 介: 常斯 , 黑龙 江司法 警 官职业 学院讲 师 , 从 事 民商 法学研 究 。
中图分 类号 : D9 i . 3
从 某种意 义上说 , 大陆法 系代 理理论 体系 的确 立完全 基于德 直 接 向第 三人 承担 责任 。
见智 。
权 限、 默示 代理权 限、 惯常代 理权 限。 表 面代 理权 又称 明显代 理权 ( o s t e n s i b l e a u h t o r i t y ) , 即当代理
代 理权 限 问题不 管大 陆法系 , 还是 英美 法系 , 在代理 制度 中
作 用是 不可 小觑 的 。 代 理权 限是代理 关 系中 的一个 核心 概念 , 代 人 或许拥 有或 许不拥 有为本 人行事 的实 际代理权 限 , 但 因为本人 理 权 的授予 , 及 其权 限 , 授 权不 明等 都会 引发 一系列 的法 律关 系 的行 为, 使第三 人基 于善 良的信用而 认为该 代理人 拥有 一定的代
做一探 讨 。
一
向第 三人表 示代 理人有 代理权 , 或者代 理人 自己向第三人表 示有 代理 权而 本人 不 作反对表 示 ; ( 2 ) 本人 对代 理人 的代理 权 限有 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英 美法 上代 理权 限 的概念 和特 征
代 理 权 ̄( a g e n c y a u t h o r i t y ) 是英 美法 上的代 理关 系中 的核心 制 , 但 未通 知 第三 人; ( 3 ) 本人 已撤 回代 理人 的代 理权 限或代 理人 概 念 。在 大陆 法上 , 代 理权 限一 般是 指代理 权 的范 围, 用来 表述 的代 理权 限 已终 结, 但 未通知 第三 人 。
的, 种类 很 多, 概括 起来有 以下 几个类 型 。 ( 一) 实 际代理 权限和 表 面代理权 实 际代理 权 I  ̄( r e a l o r r a c t u a l a u t h o r i t y ) 是指本 人 以书面 的方
其本 质上 纯属 偶然 , 即会 发生受 任人 无代 理权 的情 况 , 也会 发生 式或 以 口头 言语 的形式通 过部分 或全部 向代理 人授权 , 或者根据 代理 人未 受委 任人 委托 的情况 。 后 来在 德 国《 商事 法 杂志》 上, 拉 本人 与代理 人之 间形成 的关系 , 其 实在法 律上也 就是代 理人获得 班 德( L a b md ) 于1 8 6 6 年发表 了《 代 理权授 与及 其与基 础关 系之 区 了本 人 的授权 。实际代 理权 限从 法律 性质 上看 应 当属于 当事人 别》 一文, 更加 明确 了耶林 多少 已经感 觉到 但未 明确 的观 点 ,自 意思 自治 的范畴 , 大多数 的实际代 理权 限总是根 源于被 代理人 与
此, 关 于代理权 之授 与权 限、 代理 权的产 生 、 代 理权 的性质 等有关 代 理 人之 间的 协议 。因此 , 以另 一种分 类方 式 , 实 际代理权 限又 理 论 在 民商法 学界 引起 了热烈 的 讨论 , 学者 们是 仁者 见仁 , 智者 属于 协议代 理 。 实 际代理 权 限根据 不 同的情形 又分 为 : 明示代理
国法上 “ 代理 权” 的发现 。l 9世 纪末 以前 , 与英 国 的普通 法理论
一
二、 英美 法上代 理权 限基 本类型
英美 法上 代理 权 限的 具体 形式一 般是 通过 司法 判例而 确立
样, 法 国和德 国的代 理都被 认为是委 任 契约 的对 外效 力 , “ 代 理
权之 授 与” 与 委任 契约 中的权 利义 务 内容没 有不 同 的含 义 。 到了 l 9 世纪 5 0年代 , 德 国开始 制定 商法 典 , 在 这期 间 , 德 国著 名法学 家 耶林( J h e r i h g ) 率 先提 出 了委任 与代理 的并 存 的观 点 , 他认 为在
和 不 同的法 律后 果 。 代 理制 度解 决 了人们 事必躬 亲 的 问题 , 市场 理 权 限。 表 面代 理权 的基础 在于 , 本人 对第 三人 的有 意识 的行为 经济 的发 展使代 理 的概 念及领 域发 生很大 变化 , 代 理法在 实体法 或 语言 ,自然地 导致 或允许 第三 人相 信有一 种 ( 本人 与代理 人之 中 占有 一席之 地 。 由于 篇幅 有 限, 在此 仅就 英美 法系 中代 理权 限 间) 代理 关系 的存 在 。表面代 理权 具 体表现 为 以下情 形: ( 1 ) 本人
英 美法上 的代 理权 限不仅包 括量 的规定 , 而更 强调代理 权 的法 律 向代理 人 , 其 授权 是实际授 权 ; 如 果指 向第三 人 , 其授 权是表 面授 性 质。 美 国《 代 理法重述 》 第7 条 规定 : “ 代 理权  ̄( a g e n e y a u h t o r i t y ) 权 。但在大 多 数案例 中 , 代 理人 既享 有实 际授 权 , 又享 有表 面授
j l I { 鼻 I 占 轴金 2 0 1 3・5 ( 上)
◆法 学研 究
浅谈英 美法上 的代理权 限
常
摘 要
斯
代 理法理 论在 两 大法 系 中表 现 出明显 的差异 性 , 但是 也并 非截 然对峙 , 仍 然具有 某种程度 的相容 性。探 讨英 美法
英 美法 系 代理 代理权 限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5 . 0 2 1 .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