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在十大重点领域实施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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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

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五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本行业节能减排要求,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具体任务、重点支持方向、组织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根据本市工作安排,制定本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市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各区(县)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京环发[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12〕143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我局制定了《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有关内容的细化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细化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现阶段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确定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以及本市为改善空气质量确定的特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环境保护部及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涉及以下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凡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的房地产和社会事业及服务业项目除外。

挥发性有机物:石化、化工、电子、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印刷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3年第三批17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3年第三批17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3年第三批17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1.10•【字号】京发改〔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2023年第三批17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的通知京发改〔2024〕60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3〕6号)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2023年第三批共17家单位(名单见附件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现予以发布。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享受审核费用补助。

实施单位为非公共机构的,对实际发生金额10万元以下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实际发生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对自愿性审核给予5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强制性审核给予3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3万元。

实施单位为公共机构的,根据实际发生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请各相关单位于2024年1月25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报送至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并办理补助资金拨付事宜。

特此通知。

附件:1.2023年第三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名单2.申报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资金所需材料清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0日附件12023年第三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单位名单注:备注中标“※”的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

北京市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北京市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北京市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北京市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因此,清洁生产成为了加快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的重要手段。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全国的政治、文化、交通和科技中心,也在不断推进清洁生产工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一、清洁生产的概念和意义清洁生产是在产品和服务生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生产方式。

它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北京市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概述北京市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是根据国际上清洁生产评价指标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该指标体系包括了四个层次的指标,分别为基础指标、工艺指标、能耗指标和产品指标。

1. 基础指标基础指标主要评价企业环保管理体系建设的情况,包括环保管理组织、环保管理制度、环保管理文化、环保教育培训以及环保责任制等方面的要求。

2. 工艺指标工艺指标主要评价企业的生产过程是否采用了清洁技术、是否采用了可再生能源、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处理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的细节。

3. 能耗指标能耗指标主要评价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否采取了节能措施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4. 产品指标产品指标主要评价企业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是否可以替代传统的高污染产品等方面的要求。

总体而言,北京市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涵盖了环保管理、生产工艺和生产产品的多个方面,可以有效评价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评价指标的应用北京市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通过指标体系的应用,可以促进企业的节能减排,推动清洁技术的应用,促进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推动可持续发展。

在应用中,还需要注意指标体系的动态优化和调整,以适应清洁生产的发展趋势和变化。

解读《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审核工作的通知》

解读《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审核工作的通知》

2021年第41卷第1期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CHEMICAL INDUSTRY·107·[收稿日期] 2020 - 11 - 04;[修订日期] 2020 - 11 - 11。

[作者简介] 郭亚静(1988—),女,河北省廊坊市人,硕士,工程师,电话,电邮。

通讯作者:周长波,电话,电邮。

[基金项目] 生态环境部环保产业与技术体系建设项目(2110105)。

解读《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郭亚静,周长波,党春阁,方 刚,韩桂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12)[摘要] 2020年10月16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通知》),以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和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在分析《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的基础上,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顶层设计、模式创新、奖惩措施等方面进行梳理和解读,助力各地方深入理解《通知》精神,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关键词] 清洁生产审核;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工业绿色发展 [中图分类号] X0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6-1878(2021)01-0107-05 [DOI ] 10.3969/j.issn.1006-1878.2021.01.018Interpretation of“Notice on Further Promotion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in Key Industries ”GUO Yajing ,ZHOU Changbo ,DANG Chunge ,FANG Gang ,Han Guimei(Chinese Research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Beijing 100012,China )Abstract :On October 16,2020,the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MEE )and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DRC )jointly issued the “Notice on Further Promotion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in Key Industries ” (HBKC [2020] No. 27),which further strengthens the supporting role of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in energy conservation ,emission reduction and upgrading of key industrie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and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green development mod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high -quality econom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significance and main contents of the document ,summarizes and interprets the document from the respects of top -level design ,mode innovation ,encouragement and punishment measure ,and so on ,so as to help the relevant authorities to deeply understand the spirit of the document and implement the requirements of various tasks.Key words :cleaner production audit ;pollution control ;key industry ;industry green development清洁生产审核作为工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有效推动了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转变,是落实绿色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京发改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五条本市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5月16日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5月16日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5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

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清洁生产是实现经济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提出以来,我国政府积极响应。

1992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明确提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起点要高,尽量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

199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了工业污染防治必须从单纯的末端治理向对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行清洁产。

1994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优先实施的重点领域。

1996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到本世纪末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八五”末期水平的总量控制目标,会后颁发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了要推行清洁生产。

这些都为我国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目前的试点阶段逐步过渡到全面实施的阶段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九五”期间推行清洁生产的总体目标是: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宗旨,切实转变工业经济增长和污染防治方式,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与企业技术改造、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结合起来,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政策,力争到200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为此,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洁生产可以概括为:采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通过清洁的生产过程,制造出清洁的产品。

清洁生产把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从而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是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转变工业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观念的紧迫感,提高对推行清洁生产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把推行清洁生产纳入到日常环境管理中,并逐步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的组织领导,做到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文字号】京发改规[2013]6号【适用区域】北京市【发布时间】2013-10-24【生效时间】2013-12-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清洁生产【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1月14日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以及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各区(县)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京发改[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1〕25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水平,我们计划通过社会公开征集方式,评选并推荐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更好地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现将征选推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选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原则和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按行业和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依据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审定的方式征选后,我们向社会进行推荐。

二、征选推荐范围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和《绿色北京行动计划》安排,本次计划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其中工业领域拟围绕冶金、电镀、轻工、化工、石化、建材、电力、机械、汽车、电子、医药、食品饮料、建筑、家具制造等行业征选推荐。

三、申报条件(一)在北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我国清洁生产的发展和现状

我国清洁生产的发展和现状

我国清洁生产的发展和现状【摘要】阐述了我国清洁生产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仍然任重道远。

对当前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农业和服务业在清洁生产方面相比其它工业领域,严重滞后,环保意识、资金、技术等问题则制约着它的进一步发展。

最后,就如何使得我国能够顺利、深入地开展清洁生产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清洁生产;企业;问题;建议环境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十一五”期间,我国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为了早日实现全民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着力解决各种环境重大问题,我国应该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1]。

清洁生产是产品生产过程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思维方式,它是通过对产品和生产过程采用预防污染的方法去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其实是在管理和规划人类生产活动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将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在不同国家或者不同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称谓,例如:“无废工艺”、“废物减量化”和“污染预防”等。

清洁生产可以认为是人们对环境保护认识观念上的一种转变,一次降低人类生存和环境的风险,它从源头上消除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轻对人类环境和健康的危害。

1、我国清洁生产的现状我国政府早在1992年就将清洁生产列入《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

1993年,国家经贸委在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强调实行清洁生产,对工业污染防治进行全过程控制转变。

国务院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把清洁生产列为优先实施的重点领域。

1999年5月,北京、上海、山东、江苏和辽宁等10个省市被国家经贸委选作试点地区进行清洁生产示范作用,到2000年底,20个地方或者行业的清洁生产中心,包括化工、冶金、石化和机器制造业等工业,一个国家清洁生产中心以及对应的16个地方中心相继建设起来,形成一张巨大的全国清洁生产网络。

我国的200多家企业在推行清洁生产之后,废水排放量平均削减率达40%-60%,COD消减率达到40%以上,获得经济效益5亿多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2.08.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进一步促进本市清洁生产,支持更多的企业和单位实施“节能、减碳、降耗、减污、增效”清洁生产措施,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我们编制了北京市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现予以印发。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推动,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尽早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助力绿色北京建设。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2022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

关于发布北京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北京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发改〔2007〕1379号2007-09-21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为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规范阶段性验收程序,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6]3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方案取得的绩效及拟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的阶段性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申请验收的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组织验收。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组织验收。

市、区(县)发展改革委重点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市、区(县)环保局重点负责对相关环保指标进行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委托的技术依托单位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并对其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编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基本实施无低费方案,具有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二)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已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三)无国家或本市限期治理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已完成。

关于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清洁生产审核是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中的一个基础性环节,是在企业层面通过审核查找问题,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管理,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的过程。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增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物,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空前的巨大变化,极大地推进了人类文明的进程。

另一方面,人类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却过度地消耗资源能源,造成了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

60年代以后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环境公害(如温室效应、森林锐减、臭氧层被破坏、地球环境被污染与破坏等),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社会反映非常强烈。

环境问题逐渐引起各国政府的极大关注,并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和对策。

例如增大环保投资、建设污染控制和处理设施、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环境立法等,以控制和改善环境污染问题。

长期以来,全世界一直在推行这种“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模式。

实践表明:这种模式虽在一定时期内或在局部地区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

主要原因是:第一,治理污染需要花费巨额资金。

随着生产的发展、产品品种的不断增加以及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对生产所排污染物,特别是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越来越严格,从而对污染治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达到排放标准,企业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大大提高了治理成本。

根据日本环境厅1991年的报告,从经济上计算,在污染前采取防治对策比在污染后采取措施治理更为节省。

例如就整个日本的硫氧化物造成的大气污染而言,排放后不采取对策所产生的受害金额是现在预防这种危害所需费用的10倍。

第二,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由于污染治理技术有限,治理污染实质上很难达到彻底消除污染的目的。

因为一般末端治理污染的办法是先通过必要的预处理,再进行生化处理后排放。

而有些污染物是不能生物降解的污染物,只是稀释排放,不仅污染环境,甚至有的治理不当还会造成二次污染;有的治理只是将污染物转移,废气变废水,废水变废渣,废渣堆放填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形成恶性循环,破坏生态环境。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1〕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1〕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0日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推进本市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实施绿色北京战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到2025年,建立健全本市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监管体系、政策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联防联控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严明的领导责任体系(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

贯彻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全面深入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全面深入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全面深入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作者:本刊评论员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0年第23期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清洁生产工作会议。

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总结交流《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领域推行清洁生产的主要做法和经验,部署全面深入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清洁生产强调源头和全过程控制,强调从设计、生产、使用、回收等多个环节节约和集约使用能源资源,控制污染物产生。

推行清洁生产是对传统末端治理污染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也是对传统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是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的基础,涉及农业、工业、建筑、交通、商贸服务、旅游等行业领域,是一项跨行业、多领域、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2003年颁布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源头削减污染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把清洁生产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手段,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研究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广泛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和国际合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清洁生产的实施,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前,全面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工作,首要的仍是提高对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清洁生产是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重要措施,是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协调的双赢策略。

全面深入推行清洁生产,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缓解资源环境约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和可行途径。

全面深入推行清洁生产是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是污染预防的重要抓手,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更是推广低碳技术的主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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