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工程施工现场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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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施工现场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办法

1 目的

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构配件等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可靠性,规范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杜绝取样、送检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参加工程建设的监理机构、承包单位、检测试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3 依据

a) 《关于执行天津市市政、路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通知》(市政局质监[2002]135号),下简称“135号文”;

b) 天津市《关于重申市政公路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市政局质监[2003]222号),下简称“222号文”;

c) 天津市《关于市政、公路工程使用见证抽样笺的通知)》(市政局质监[2004]253号),下简称“253号文”。

4 见证取样、送检规定

4.1 工程中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工程监理机构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承包单位抽样人员在现场抽取样品,见证人与抽样人共同将样品送至经地铁总公司选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全过程。

4.2 工程中承包单位所有应进行检测试验的项目,100%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

4.3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并对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的行为负法定责任。

4.4 承担工程见证送检的检验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经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单位。其试验检测设备仪器及相关的程序文件,必须经天津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审查合格,并具有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

b) 经地铁总公司考察认定的检验机构;

c) 是第三方检验机构,即检验机构不能承担本单位或原与施工队伍同属一个单位的施工队伍的送检。

4.5 按“222号文”的规定,结合地铁的实际情况,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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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和送检:

a) 围护结构、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混凝土、砌筑砂浆试块和钻取的芯样;

b) 围护结构、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钢筋(钢材)、连接接头试件;

c) 拌制混凝土(非结构受力部位)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d) 防水工程的防水材料及密封材料;

e)盾构管片的混凝土原材料及外加剂、注浆材料、连接件和管片间衬垫;

f)结构工程或建筑构件的混凝土原材料和外加剂;

g)桥梁结构中的预应力钢绞线、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橡胶支座和预制构件等;

h) 道路工程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如石灰、路面砖、侧缘石、沥青混合料、无机稳定材料的强度试件等;

i) 排水工程的原材料、管材、砌筑砂浆等;

j)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材料、试件和构配件。

4.6 按“135号文”的规定,见证取样的试件、试块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检验抽样单”,见证人员和抽样人员应在检验抽样单上签字,且必须加盖监理机构见证取样送检印章。对见证取样的试件检验不合格需复验时,在检验抽样单上注明复验和原检验的编号。

4.7按“253号文”的规定,原材料见证取样的样品执行粘贴抽样签制度,见证人与抽样人应将现场抽取的样品,粘贴填写好的“见证抽样笺”、共同送至检验机构。

4.8 “检验抽样单”、“见证抽样笺”可到天津市市政质监站购买,见证人与抽样人共同认真填写,填写时字体应工整、清晰,不得涂改,不能空项。

4.9 检验机构出具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必须加盖见证送检专用章,无见证送检专用章的检验

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4.10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可由承包单位领取,检验不合格的报告必须由见证人亲自领取。

4.11 检验机构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项目应由检验机构及时书面通知见证单位;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在24小时内向见证单位和项目公司报告。

4.12 监督抽检是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采用的监督手段之一。监督抽检报告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当监督抽检的合格性判定结论与见证送检结论不一致时,应扩大检验范围,彻底查清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以最终鉴定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4.13 送检单位对被抽检结果有疑义时,可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天内申请上一级法定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并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

4.14 对未经监理人员见证送检或送检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用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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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监理人员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送检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5 见证人员、抽样人员的基本要求

按“135号文”的规定,结合地铁实际情况要求见证人员、抽样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 见证人员必须是参加本工程建设的监理机构人员;

b) 抽样人员必须是参加本工程建设的承包单位人员;

c) 见证人员、抽样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做到守法、诚信;

d) 见证人员、抽样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建筑材料质量检验专业知识,熟悉检验试验业务;

e) 见证人员、抽样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见证人员证书”、“抽样人员证书”,方可上岗行使其职责;

f) 每施工合同段的见证人员、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2人,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g) 抽样人员必须和见证人员一起抽样、封样,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抽样人员共同将试样送至检验机构,并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有法律责任。

6 承包单位、监理机构和检验机构的职责

6.1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应指派专人负责做好抽样送检工作,项目经理应对抽样送检工作负法定责任。

6.2 在工程开工之前,承包单位应将负责本工程的抽样人员名单及拟委托的检验机构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与本工程见证人员名单一起报送检验机构、地铁项目公司备案。

6.3 在工程开工之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制定见证抽样送检工作岗位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

6.4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相关规范必试项目(详见附件)和设计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抽样送检进行见证,防水材料检验过程进行旁站,并应作见证记录,将见证记录归入监理档案。

6.5 检验机构在接受检验任务时,应认真检查见证取样样品,核实“见证抽样笺”内容是否与“见证抽样单”内容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验;对样品无“见证抽样笺”和填写与“见证抽样单”不符的,无监理机构见证取样送检印章的,有权拒收。

6.6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并对送检样品的检测结果和检验过程的科学性、可靠性负责。

7 处罚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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