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优秀word范文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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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

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

条的解疑,希望对大家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A:那如果不是“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而就是“项目投资人”(也就是

说该项目如果没有特许经营),那这个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投资人即便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它也不能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了?

B:《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

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答疑一

一般的项目投资人是不需要招标就有的,你有钱,就可以是项目投资人。

但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往往需要通过招标产生或通过竞争性磋商产生。

答疑二

招标投标,首先是有严格的程序,或者说是先后的顺序,比如说你不能先

评标后发售招标文件;并且招标投标是“动态”的,随时随地都会有新情况发生,以前看到过一篇报道,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递交地点的外门口被“抢”走了,对招标人来说影响很小,对这个个别的投标人是“致命”的:从投标的截止时

间上来说,已经不可能重新做一份投标文件。

如果是所有单位或个人都依法从事,那么,法官和律师就都失业了,呵呵。

司法判定是“静止”的,从程序上来说,是倒置的,先有“果”,后有“因”,属于“溯本求源”,先定对错,后定处理。

答疑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说白了就是已通过ppp、bot等方式招的特许经营项目中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答疑四

首先确定是否合法第一条就是它是否取得当地招投标办的许可。

一般来说,追加或者改变工程量,其金额不超过总投资的10%,不用重新招投标是在许可范围之内的。

若是其它情况,由招投标办进行认定。

招投标办具体流程是让招标人出具相关单位变更建设内容或者行业主管部

门对于变更或追加建设内容的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整

个项目或者变更部分是否需要重新招标,并不是单独的仅仅依据你所述的那一

条规定。

补充一下,业主没有权力去说自己依据什么不招投标,项目业主职能依据

当地招投标办的意见是否进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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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九大亮点解析

亮点一:总结吸收了招标投标实践中的成熟经验,更加明确了项目应当公开的范围和法律重要概念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

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

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其中更加具体明确了凡是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

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性

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招标投

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

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而且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和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这里主要包括招标程序、投标程序、开标和中标程序等,使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间节点更加

清晰,招标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缩小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

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亮点二:规范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增加了资格后审的规定

资格审查环节是最容易腐坏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环节,防

止以资格审查之名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规定了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

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明确了招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

会及成员的规定。

明确了招标人如果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

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亮点三: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规定,凸显了

直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

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

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

针对这一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

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的任何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

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

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例举了6种具体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

通投标,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亮点四:明确了禁止在中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防止招标人与中

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

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这为切实加强项目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阴阳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亮点五: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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