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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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
授权
类别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学位授权点结构,增强学位授权点质量保证主体意识,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长效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和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学位〔2016〕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服务需求。

以满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紧紧围绕福建省高水平大学建设要求,立足现有学位授权点布局情况,科学预测学位授权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有针对性地对学位授权点进行结构调整,着力打造新兴、交叉和特色学科,调整优化学科结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2.质量优先。

以保障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为前提,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管理
制度和工作机制,把资源配置和工作重点集中到提高质量上来。

3.有序推进。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或不符合办学目标定位要求的学位授权点,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招生困难、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

坚持各学位授权点申请调整与学校整体统筹相结合,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确保动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扎实有效。

二、动态调整范围
本办法所规定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系指:
1.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包括撤销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博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撤销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已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2)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
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3)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增列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4)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5)撤销未获得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全部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或撤销未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某一级学科下全部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撤销后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6)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保留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三、动态调整方式
采取各学位授权点申请调整和学校统筹调整两种方式。

1.各学位授权点申请调整
各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或学校组织学位授权点组织合格评估(含专项评估)之前,对师资力量薄弱、水平不高、需求不足,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学位
授权点基本条件和最低标准的学科,在广泛征求本学位授权点导师和专业教师意见基础上,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后,向学校提出撤销申请。

学院主动撤销的学位点纳入学校统筹,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学校统筹调整
学校统筹调整包括四种情况:
(1)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福建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含专项评估)结果,对被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学位授权点给予撤销,同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在学校开展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经专家评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点,列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或评估结果虽为合格,但学位点水平、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列为限期整改的,且经两年整改建设,进展缓慢,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者,列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同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3)现有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经一轮申报增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未成功的,列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同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4)学校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整体发展定位及优化博硕士学位授权点结构布局需要,对学科特色和优势不明显,发展后劲不足的学位授权点,经专家评审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予以撤销,同时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四、动态调整程序
(一)学校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同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自主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
(1)纳入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撰写拟撤销学位授权点情况报告,广泛征求导师的意见,并对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现状、撤销原因及撤销后的应对方案(特别是导师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安置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证。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4)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并上报研究生院。

2.增列
(1)申报。

组织各学院申报拟增列学位授权点。

(2)专家评审。

学校聘请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5名,省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论证,专家组通过的同意票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拟撤销和拟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由到会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三)公示、报批。

对拟撤销和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学位委员会;经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五、其他
1.动态调整中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后可不增列学位授权点,并在今后自主调整中增列。

2.以动态调整方式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

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

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由学校转由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

3.以动态调整方式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5年内再次按本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4.以动态调整方式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2年后,学校组织进行考核评估,评估不合格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批准授权3年后,需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专项评估,专项评估不合格,将被撤销学位授权。

5.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一般于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每年5月30日前报送省学位委员会。

6.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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