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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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徐政发[2008]151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09
【实施日期】2008.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8〕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希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徐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保障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中宣部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免费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
凡本市户口、年满60岁及以上的公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均可申请免费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

在我市常住的外地户籍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件也可申办《优待证》。

《优待证》由市老龄办审核并统一印制,各县(市)区老龄办负责登记并发放,制作工本费和发放管理费,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市财政与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各县(市)、贾汪区和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各自承担。

第二条经济助养优待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制度,逐年提高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率,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

(二)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70岁及以上老年人,其保障待遇在当地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符合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优先纳入救助范围。

(三)设立政府“尊老金”。

本市户口百岁以上(含百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长寿补贴金;90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重阳节期间发给每人不低于200元
“尊老金”。

以上资金由各县(市)、区和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负担,当地老龄或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四)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各地具体奖励标准做到应奖尽奖。

(五)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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