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以下各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公路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科学设置、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和危桥的改造,确保道路安全畅通;负责对公路建设施工、养护单位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负责对从事经营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汽车客运站、货运站、汽车维修行业、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称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之外,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不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程序是否完备、对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前款所述的公安机关出具文书,人民法院均应对案件进行受理。
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案,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处理,或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一方以扣车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当事人非法扣留其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予以受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如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受害人以伤情发生变化需增加医疗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已按保险合同先行获得赔偿的,受害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向责任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其财产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超出保险赔偿金部分的损失。
6、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已按公安机关指令预付了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皮其无事故责任,或责任轻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1、借道避让原则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
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
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
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
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
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
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
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
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一、主动型行为(一)车辆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1、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且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2、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3、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4、国条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5、国条第五十一条第六项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6、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通过无方向指示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7、国条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四项通过无灯控或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8、法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国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车辆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9、法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10、国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11、国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通警察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12、国条第六十八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13、国条第六十八条第五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14、国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15、国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非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16、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未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的。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豫交[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2012〕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效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自觉守法经营,建立并形成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秩序,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安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工作。
第五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与等级划分第六条安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过程、驾驶员安全管理、车辆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事故控制等。
第七条安全评价指标分为关键性指标和一般性指标;关键性指标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标准》(附件)中用*符号标注。
第八条安全评价等级分为风险等级低、风险等级一般、风险等级较高、风险等级高;分别用AAA级、AA级、A级、B级表示。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农村居民主张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事故发生前产生,且至事故发生时仍在有效期内)之一:1.满一年的居住证;2.满一年的暂住证;3.经营者为受害人的工商营业执照;4.城镇房屋权属证明;5.备案劳动合同;6.社保证明;7.连续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8.政府部门出具的农村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证明;9.在城镇就学的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可以根据居住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和用工(收入)证明综合认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城镇居民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2.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
3.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的,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对免赔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in life is not hard work or struggle, but making the right choic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其实也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原则,这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是十分重要的。
通常需要选对事故责任做出了划分,然后才能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下面,为您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的通知豫交文〔2014〕8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有关职责界定及运行机制通知如下:一、职责界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将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承担的路面执法及货运源头治超职责划归执法机构。
划转到执法机构的职责和保留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内容执行。
公路管理机构继续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继续做好路面执法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以外的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二、运行机制(一)建立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衔接运行机制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公路安全保护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服务区等进行巡查,发现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及时制止,造成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责成相对人实施赔(补)偿,并告知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12.01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一日2006.08.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车辆治理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样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相适应,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建设治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重大建设项目交通阻碍评判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和谐机制,定期组织评判交通安全状况,并依照经济社会进展、都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编制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平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爱护道路交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并按照隶属关系指导和督促本系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27【实施日期】1995.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等条件。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交通事故是最常见的一种意外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看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然后再确定这场交通事故的责任应该归谁。
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一起跟小编来看看吧!1、追尾前车,后车负事故全责。
红车与黑车正同向行驶,但因红车与黑车之间的距离太近,或者红车速度太快,导致在黑车刹车制动后自身得不到充分的制动时间和距离,从而令事故发生。
出现追尾事故,都为后车全责。
2、红灯依然通行造成事故的,负事故全责。
3、驶入禁行道路的,负事故全责。
4、发生溜车造成事故的,负事故全责。
开手动车型的人多少有出现过溜车的情况,但在正常道路上行驶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溜车,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显然为溜车的一方。
5、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负事故全责。
在正常行驶道路或路边临时停车位出现前车倒车刮碰到后车的情况,过错与责任显然全在前车。
6、逆向行驶发生事故的,负事故全责。
7、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右转弯车辆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负事故全责。
(重点理解)8、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负事故全责。
(重点理解)9、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负事故全责。
(重点理解)1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负事故全责。
(重点理解)11、绿灯亮起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负事故全责。
12、在有禁止调头标志标线的位置,以及在人行横道线、桥梁、隧道、陡坡进行调头的,负事故全责。
13、红灯亮起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其他方向车辆先行的,负事故全责。
(重点理解)14、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负事故全责。
1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辆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辆尚未上坡时,上坡车辆未让下坡车辆先行的,负事故全责。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什么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什么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什么?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是什么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的⾏为对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以及过错的程度,确定当事⼈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有过错,其他当事⼈⽆过错的,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过错的⽆责任;(⼆)双⽅或者双⽅以上的当事⼈均有过错的,过错⼤的承担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过错⼩的承担次要责任;(三)⽆法确定当事⼈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不认定责任;(四)发⽣交通事故后当事⼈逃逸的,逃逸的当事⼈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当事⼈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五)当事⼈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的赔偿责任。
第四⼗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发⽣交通事故,在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在⾼速公路、⾼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按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额最⾼不超过⼀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按百分之⼗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额最⾼不超过五万元。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3•【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1.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查明哪些事实?答: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围绕以下十个方面查明事实:一是事故发生及造成人员、财产损害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案涉车辆概况,如是否系营运车辆或特种车辆、车辆行使路线;3.事故造成何种后果,如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等。
二是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认定及申请复核情况;2.是否涉嫌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及交警部门认定的具体表述。
三是车辆权属、使用及投保情况。
1.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应查明驾驶人使用该车辆的来源(如借用、出租、挂靠、职务行为等);2.车辆所投保险情况,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时间、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
3.对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存在争议的,应列明保险合同中争议免责条款的约定内容。
四是受害人概况。
受害人年龄、职业、社保及家庭成员情况等。
如事故还造成其他人受伤,需查明其他受害人是否提起诉讼及诉讼结果、保险赔付情况等。
五是受害人治疗及医疗费支出情况。
1.住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2.入院及出院伤情诊断情况;3.支出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情况;4.外购药情况,长(短)期医嘱单就该药物医嘱情况;5.医嘱载明的陪护情况;6.出院时医嘱情况。
六是人身伤残或财产损失鉴定/评估情况。
1.鉴定/评估申请人、申请事项;2.委托人或单位、鉴定/评估机构名称;3.委托鉴定/评估时间;4.鉴定/评估报告作出日期、鉴定/评估结论;5.鉴定/评估费支出情况;6.鉴定/评估中检查费支出情况;7.重新鉴定/评估情况,包括对鉴定/评估意见书面异议、补充鉴定/评估、鉴定人或评估人出庭情况、停运损失的评估情况等。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中抗震问题分析摘要:近年来,我国人口不断涌入城市,对建筑的需求提高,使各种建筑愈发密集,抗震设计的难度也随之增加。
我国部分地区处于地震频发的地带,研究建筑结构的抗震能力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有着极大的价值,文章从抗震结构设计的角度出发,研究了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中关于抗震能力的设计,希望能成为我国建筑行业进步的一部分助力。
关键词:建筑工程;结构设计;抗震问题引言建筑工程结构的抗震设计缺陷,在安全时期不会暴露任何问题,当地震来临时会十分致命。
设计复杂程度的提升可能会带来质量与刚度的不均衡,这种类型建筑结构的抗震能力相对更弱,在面对强力的震动时大概率发生断裂或扭转问题,导致建筑主体产生严重的损坏。
建筑结构的整体布局也是影响工程抗震能力的主要因素之一,案例显示不规则或不对称的建筑结构,在面对强震动时,发生扭转或断裂的概率更高。
1建筑工程结构抗震性设计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项目的抗震设计与抗震技术不断进步,为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高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地震的危害。
目前我国对地震规律性认识还很不足,随着科学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依据现有资料和经验,仍需要不断的努力研究建筑工程结构的抗震性,各个地区制定相应的设防标准。
而现代人们经济收入不断增长,对居住环境和建筑的质量要求也不断提升,这为建筑工程项目抗震性设计带来了很多难题,而如何有效避免地震灾害所带来的的影响,必须要最大可能进行抗震技术层面的积极研究,以期能够满足人们生活质量需求的同时提高建筑的抗震水平[1]。
2地震对于建筑的危害2.1建筑结构体系我国最常用的建筑结构是填墙框架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在地震发生时,平面内柱上端会受到强大的剪切力,从而导致破坏,而外墙框架柱也会承受较大的剪切力,但同时受到窗下方墙的约束,容易发生剪切破坏。
采用抗震结构的房屋,在面对剪切力时,发生的形变较小,破坏程度也较小,面对一般的地震时破坏程度较轻,且不会直接发生倒塌,安全系数更高。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一、前言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用于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害责任的确定,不适用于商业性
物损害责任的确定。
三、责任归属
1、道路交通事故物损害责任由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2、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责任归属事宜,并可签订书面协议。
3、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无法协商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
法院经审理,裁定责任归属。
四、责任认定因素
1、当事人的行为。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按照道路交通
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有关规定,正确把握重大危险、小心驾驶、
文明行车以及守法文明行车等原则,避免危害他人的安全。
2、当事人的能力。
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在能力范围内
采取合理措施,限制、减少、免除损害或者扩大损害,并根据当事人的能力,规避或者消除危险。
3、其他相关因素。
可以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情况、道
路状况等因素。
五、依据责任认定
1、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规则具体是什么?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规则具体是什么?(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往往都会进行交通事故责任判定。
但是,很多朋友都不知道进行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标准是什么?然而,了解交通事故责任判定规则对广大司机朋友来说是十分有必要的。
今天,大家就和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二、构成条件(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
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
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2020年度河南省开封市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2020年度河南省开封市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2020年度河南省开封市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根据2020年2⽉5⽇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公布的数据:201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均可⽀配收⼊34200.97元;201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均⽣活消费⽀出21971.57元。
结合河南省⾼级⼈民法院《关于开展⼈⾝损害赔偿案件统⼀城乡标准试点⼯作的意见(试⾏)》【2019】338号⽂件:2020年⼀审辩论终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类案件,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统⼀按照河南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标准计算,被扶养⼈⽣活费统⼀按照河南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出标准计算。
故,三类案件中死亡赔偿⾦为:34200.97元/年×20年=684019.40元。
各级伤残赔偿数额如下:⼀级伤残:684019.40元⼆级伤残:615617.46元三级伤残:547215.52元四级伤残:478813.58元五级伤残:410411.64元六级伤残:342009.70元七级伤残:273607.76元⼋级伤残:205205.82元九级伤残:136803.88元⼗级伤残: 68401.94元2018年河南省在岗职⼯平均⼯资为64148元/年,丧葬费为32074元。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
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丧失劳动能⼒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具体⼈⾝损害赔偿项⽬,是指⼈⾝损害赔偿义务⼈给予赔偿权利⼈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主要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其他因维权⽽⽀付的合理费⽤如律师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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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是其它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确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四)两方当事人过错行为相当的,各负同等责任。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过错行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遇有本规则附件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确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本规则由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保障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以下简称责任)。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
(二)被动型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指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 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
(一)主动型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