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以下是一个行政诉讼程序案例:
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了某农场院内的建筑物,刘某认为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其所有的房屋的行为违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某镇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某镇行政机关对案涉某农场院内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某镇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刘某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
以上案例表明,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如果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查,判断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上诉,撤销原判。
行政诉讼流程图
❖ 4.《若干解释》 (2000)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 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
❖ 5.《若干解释》 (2000)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 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 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2001年最高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对因国有资产 产权界定引起的行政诉讼,就它的管辖作出了不同 的规定:“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 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 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包括不动产在内的整 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 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1]
❖ 6.《若干解释》 (2000)第18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 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三)原告身份转移
❖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 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 讼。”
❖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有权 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 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 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行他字第13号)。
三、被告(一)判断标准之一:行政机关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 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 被告。
行政诉讼的程序
3 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1)起诉期限的扣除,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 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 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所谓“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是指除 不可抗力以外不能归责于起诉人的正当事 由。
(一)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具备 的基本条件。
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具有原告资格的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既包括: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行政相对人;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年。
乙被工商局罚款20万元,但是只收到了罚款的书 面处罚决定,并未被告知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 诉讼。如果乙不服起诉,则可以在知道诉权或者 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是不得超过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内容之日起2年。
第三,既不知内容又不知诉权(全不知)。
①30日。如《海关法》《渔业法》等。 ②15日。如《邮政法》《统计法》的规定。
第二,经过复议程序的特殊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了不服复议决定的一般起诉期 限之后,也明确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 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⑥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⑦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诉讼二、我国行政诉讼有哪些判决类型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有四种:一是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
二是判决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判决其履行法定义务。
四判决具有支付义务的行政机关,履行支付义务。
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时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中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吗行政诉讼时效不是三年,而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流程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流程的具体程序是什么1、一审(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
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
此时,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同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二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程序测试题及答案
行政诉讼程序测试题及答案窗体顶端单项选择题1. 张某被县公安局处以15日行政拘留,3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张某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
对于张某提起的诉讼,县法院的哪一种做法是正确的?( ) A: 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B: 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C: 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D: 予以受理2. 钱师傅是一起行政纠纷案件的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了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要求其于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在期限届满前2日钱师傅申请缓交诉讼费,次日人民法院即答复不予批准。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一旦钱师傅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获批准,就要按自动撤诉处理B: 如果钱师傅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C: 因不按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且相关裁定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即使未超出上诉期限,一审判决也已即时生效D: 虽然钱师傅在7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但假设关于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是在第八日才提出的,在人民法院未作出不予批准的答复前,仍不能按自动撤诉处理3. 老李诉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行政判决已经生效,如该案确实存在错误,下列关于申诉及再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老李认为该生效判决确有错误要进行申诉的,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B: 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如发现该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决定再审C: 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如发现该案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有权决定再审D: 老李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发现该案判决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决定再审或指令由下级人民法院再审4.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及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应如何起算?( )A: 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起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B: 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起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C: 起诉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起算,但应延长至2年D: 起诉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起算,但应延长至5年5. 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应如何起算?( )A: 起诉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起算,但应延长至5年B: 起诉期限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起算,但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C: 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起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D: 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起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6. 当事人接到恐吓电话,请求公安机关予以保护,但公安机关不予答复,当事人何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 只有在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60日内仍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才能向法院起诉B: 可以立即起诉C: 只有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才能起诉D: 只有在公安机关明确表示拒绝提供保护后才能起诉7. 欧阳先生是一起行政诉讼案的原告,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依法提起了上诉。
(行政管理)行政法原论与行政诉讼法要点笔记大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以后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
(从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
2、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等内容。
(1)职权法定: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A、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即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法定依据;B、行政职权受制于法,即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受到法的全面、全程和实际的制约;C、越权无效,即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2)法律优先:“亦即法律对于行政权之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应不生效力”。
(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也是限制在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上,它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要求:A、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B、行政法与法律不得相抵触(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规章);C、在法律尚无规定,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行政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服从法律。
(3)法律保留:(近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我国法律保留的内容主要涉及:A、国家基本制度;B、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C、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人身自由;E、纳税;F、服兵役;G、战争与和平;H、对外缔结条约。
3、【行政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裁量行为而言的】行政裁量:即赋予行政主体可以选择的权力,但这种选择不是任意的,而应受到一定原则的限制。
一般行政案件办理流程
一般行政案件办理流程1. 受理
- 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或举报
-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出具受理回执或告知补正材料
2. 调查核实
- 收集相关证据资料
- 实地勘查或现场检查
- 询问当事人或证人
- 委托专家进行鉴定或评估
3. 审查论证
- 综合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
- 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 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4. 决定或裁定
- 制作行政决定书或裁定书
- 当面口头告知当事人
- 送达书面决定或裁定文书
5. 执行
- 监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要时)
- 结案归档
6. 救济
-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受理并办理当事人的复议或诉讼申请
以上是一般行政案件的典型办理流程,具体步骤和要求可能因案件性质而有所差异。
办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大家好,我们今天介绍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从程序思路来看一看,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里边三个重要的制度。
哪三个?一个关于告状的资格问题,什么情况下你可以当原告,你可以当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这是一个资格问题;第二个是期限,多长时间之内能告,要解决一个打官司的期限问题;第三个,复议机关或法院把案件审完了以后的裁判方式,它根据什么情况作出这样的判决和那样的判决,按照这个发展顺序来看,从程序角度来讲三个主要问题。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第一个资格。
不是所有人都能打官司,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都有一个原告的资格问题,当然复议里边叫申请人,行政复议里叫原告,我们就简单地把它通通称之为“原告”。
原告不是所有人都能当,他一定是有条件的,因为诉讼也好、复议也好,说到底是一个私权利的救济制度,所以在传统上叫各人自扫门前雪,问题是这个雪是不是你门前的,所以它要解决一个资格。
这个资格一条总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原告,他必须是与被告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他是利害关系人,如果告状的人不是利害关系人,你就不能告,只能是这样一个利害关系人来告,这是一个最根本的,也是最合理的标准。
通俗地讲,各人自扫门前雪,如果这个雪是你门前的,你就能当原告,但如果这个雪是别人门前的,对不起,你不能告,只有隔壁那家人能告,所以他有一个资格,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同样我们用现代的词汇来讲,它就叫法律上是利害关系人,这个利害关系人是一个总的标准,但对利害关系人的理解就很有意思。
我们先来看一个形式标准。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行政诉讼原告人的X围第一个,原告的X围,主要是哪两类人可以当原告。
第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谁当原告?第一个要看你告的行为,我们叫被诉的行政行为是什么,作为诉讼标的,你打官司要告这个决定,这个决定就成被诉行为,这个被诉行为,在原告被诉行为的相对方,什么意思?一个概念套一个概念,但法律只能这样,它很精确、很精准让我们来解读,什么叫相对人?行政机关作的这个决定、这个行为,是针对着你来作的,你就是相对人,相对方,如收你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要收你的个人所得税,它征税的决定,相对的是纳税人,一般来讲,抬头上写的谁,谁就是相对人,说X三你今年应该交纳多少所得税,这个征税决定针对的是X三,所以X三就是这个征税决定的相对人。
行政诉讼的开庭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开庭程序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裁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行政诉讼开庭程序二、行政诉讼审理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法中的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中的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中重要的概念和实践,它们的存在和运行对于行政管理和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的概念、特点、程序等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法。
一、行政争议的概念和特点行政争议是指个人、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不同意见、矛盾和冲突。
行政争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行政性:行政争议是指与行政机关相关的争议,它与民事争议、刑事争议等具有明显的区别。
2. 纠纷性:行政争议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评价和争议,通常涉及权益分配、程序违法、行政裁量权等问题。
3. 平等性:行政争议的各方主体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依法进行申诉、辩护和维权。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程序1. 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由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撤销、变更等的诉讼活动。
2. 行政诉讼的程序:(1)诉前程序:行政案件的诉前程序主要包括申请调解、申请行政复议等。
(2)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开庭审理、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3)执行程序: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程序包括判决执行、行政互助、行政强制等。
三、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是密切相关的,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依赖、统一于一体。
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的前提和基础,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
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紧密联系: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正式途径,行政争议的解决往往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实现。
2. 互相依赖:行政争议的提起和解决需要依赖行政诉讼制度的规范和保障,而行政诉讼则需要行政争议作为案件的基础。
3. 统一于一体: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中矛盾和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一体。
四、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的意义和问题1. 意义:行政争议的产生和解决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公正,促进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行政单位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诉讼应诉工作,加强诉讼案件事前介入,提高案件胜诉率,提升本单位工作人员法治思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作为诉讼被告或第三人进行应诉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科是本单位诉讼应诉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进行应诉工作。
单位其他业务科室应当积极参与有关应诉工作。
第四条实行重大行政诉讼案件会审会制度。
涉及案情复杂或者行政行为确有瑕疵的,政策法规科可以建议业务领导主持召开会审会,业务科室、二级单位负责提供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详实资料。
第五条诉讼案件的承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
单位业务科室、二级机构以本单位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由该业务科室、二级单位承办应诉事务。
涉及多个科室或二级单位的,共同承办应诉事务。
受本单位委托,因涉及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由被委托的单位承办应诉事务。
受本单位委托或授权,二级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该二级单位承办应诉事务。
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律顾问、人民法院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承办应诉事务的科室或单位(以下统称承办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诉讼法律文书;(二)为法律顾问提供诉讼答辩状、上诉状或者申诉状的事实材料;(三)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及时通过政策法规科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上诉状;(四)确定具体人员作为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五)其他与诉讼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实行共同出庭应诉制度,政策法规科协调法律顾问作为委托代理人,承办部门确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其中在行政诉讼中,由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作为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负责人。
第八条政策法规科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后,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确认承办部门,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日内,将起诉状副本转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不应当由本部门承办应诉事务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日内,通知政策法规科并退回起诉状副本,政策法规科应当在当日重新确定承办部门。
行政诉讼法(PPT 129页)
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解释》第10条 第二款规定了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 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 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讲 行政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概念 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 讼程序发生的自然人或组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11999955年)粤深高圳法市行 初字第l号
是关键!
除中级、高级、最高以 外,均由基层管辖
法院级别
管辖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 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没有经过复议或复议 没有改变行政决定
最初作出行政决 定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的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改 变行政决定
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或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 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 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 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者由上级人 民法院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四、管辖权异议
指在人民法院受理了行政案件之后, 案件的当事人由于认为该法院对案件 没有管辖权而提出的异议,表示不服 该法院的管辖行为,并主张变更管辖 的意见。
行政上诉立案程序
一、行政上诉立案程序1、起诉(1)起诉的条件。
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即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即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
(2)起诉的方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
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①当事人的情况。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
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
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
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
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2、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诉的必然结果。
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
行政诉讼调解程序
一、行政诉讼调解程序(一)调解的时机。
原则上判决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均可进行,特别是在证据交换或庭审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往往一目了然。
此时适时调解,原、被告双方抵触情绪较小,容易促其和解。
(二)适用调解的案件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如行政裁决案件,法院应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不能忽视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经营者,参加到诉讼中来,以保证第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三)在涉及到民事方面的调解时,要把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有机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查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为调解打好基础。
(四)将调解确定为法定的结案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笔录或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结案,如果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话,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行政调解书”。
行政诉讼调解二、行政诉讼有共同被告吗行政诉讼中共同被告有以下两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
三、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管辖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这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又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主要是: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属于此类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
3.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主编:莫于川
来源:行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引用476页
再审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再审裁判既可以采用判决形式,也可以采用裁定形式。 由于再审裁判涉及的问题相对复杂,我们一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和再审裁定进行分析。
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 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主编:尚海龙、韩锦霞
来源:行政诉讼实务教程引用0074页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指因实施行政行为,而被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以 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提出,正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认定被告资格的需要。因此,受上述传统研究范式 所影响,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一般认为,行政主体必须是具备行政权能,且能以自己名 义运用行政权力,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 权的组织两大类。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及组织法而加以设定的职权行政主体,其在外延上十分宽泛,包括:国 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局、署、办等国务院组成部门;海关总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具有独立行政管理 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文物局、国家铁路局等由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获得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 律、法规以及规章授予行政职能的主体。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国务院直属 事业单位(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经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均可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通过法院解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主要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其中简易程序是为了解决一些简单、明确、争议较小的行政争议案件而设立的。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进行探讨。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争议较小、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的案件,包括以下情形:1. 争议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案件,不同地区的限额可能不同。
2. 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权益的案件。
3. 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等一些简单明确的行政争议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如下特点:1. 诉讼周期短: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较短,可确保当事人快速获得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的结果。
2. 证据管理灵活:在简易程序中,法官对证据的管理更加灵活,可以采取简化的形式进行审查,加快审理速度。
3. 争议解决方式多样:简易程序允许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采用简易程序,首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争议明确:案件的争议点必须明确,不存在复杂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2. 证据充分:案件所需的证据必须完整、充分且能够明确事实。
3. 争议金额限制:争议金额必须在一定的限额范围内。
4.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必须具备适格诉讼资格,即具有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
四、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提起诉讼:当事人向行政法院递交起诉状,明确诉求和争议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受理案件:行政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核,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将被受理。
3. 庭前程序: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 审理裁决:如果庭前调解失败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果,法院将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决。
5. 履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由上级法院再次审理。
(行政管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
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5.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行政关系: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9.行政法律关系: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1.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13.行政法律关系变革: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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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诉与诉权
诉讼程序简要流程图示
(原告)起诉——(法院)审查起诉——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当事人)提起上诉——(法院)审查上诉——决定是否受理——二审——再审
第一节诉与诉权
一、诉的概念: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诉具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标的和理由
二、诉的种类: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
三、诉的合并和分离:诉的合并的情形: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就同一事实对若干相对人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相对人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向同一法院起诉的;3、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新作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同一法院起诉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的。
【解释46条】要求三同:同一诉、同一程序(一审)、同一法院
四、诉权:相对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救济的权利。
包括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与区别。
诉权的种类:被害者诉权;利害关系者诉权;民众诉权
第二节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起诉条件[法院审查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格原告]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具体的权利主张和人民法院作出何种判决的要求。
事实根据是指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明确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即不仅包括案件事实(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而且还应包括诉讼请求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诉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受理(立案)
指人民法院对于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
一、一审
1、准备阶段
(1)组成合议庭
可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绝对无简易程序,行政诉讼必须合议审理,不能简易审理、独任审理
(2)通知被告应诉: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副本后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并提交答辩状。
法院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法院工作人员审查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
(4)调查收集证据:是否调查、是否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是否需要鉴定、是否证据保全等;
(5)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6)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
(7)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3日前,应以传票或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开庭审理:原则上开庭审理
(1)庭审准备:通知当事人;公告相关内容
(2)审理开始:预备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3)评议阶段:合议庭评议
(4)宣判阶段:判决裁定
(5)闭庭
4、相关制度
(1)撤诉: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审查后予以同意的诉讼行为。
解释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不愿撤诉
(2)缺席判决:适用情形:1、被告拒不到或中间走;2、原告申请撤法院不准许,原告拒不到或原告为申请撤但法院两次传唤拒不到。
(3)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解释48条】(4)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行诉法解释48条] 一般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法院先予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行政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申请先予执行,无需提供财产担保。
一、行政诉讼二审:
1、上诉
解释第65条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程序:提起人:原被告、第三人,如果当事人均上诉,上诉方均为上诉人。
提起法院:可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实践中是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答辩状等程序均有原审法院处理完结交由二审法院。
2、受理
(1)审查上诉状
(2)送达上诉状副本及答辩状
3、审理
(1)审判组织: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方式:①书面审理②开庭审理:适用事实有争议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
(3)审理对象: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4)审理期限:2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
4、裁判
第五节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分为上级法院的指令再审和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自行再审两类。
第六节行政诉讼裁判
一、裁定
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于程序性问题所做出的裁决。
二、决定
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
目的是解决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
三、判决
行政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审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性问题所做出的结论性裁决。
(08-100-任选)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张某销售假药,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1号决定)。
该局将决定书送达张某后发现有文字错误,遂予以撤销并作出处罚内容相同的决定(2号决定),但决定书上加盖了该局前身某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印章。
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该局撤销了
2号决定书,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3号决定)。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号决定与1号决定错误性质相同,属于文字错误
B.对同一行为给予三次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又构成反复无常
C.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撤销2号决定书、作出3号决定应在一审期间内进行
D.张某对3号决定不服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3号决定
(08-43-单)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
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
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B.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
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被告胜诉 原告胜诉 主判决:维持判决
变种判决:驳回判决
附带判决:赔偿判决
针对作为的主判决:撤销判决 针对不作为的主判决:履行判决 针对特殊情况的主判决:变更判决 变种判决:确认判决
判决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