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讲义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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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教材分析
1.教材变动
章节名变动影响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标题变化-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新增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2)新增滥用代理权的效果
★
第三章物权法(1)新增物权法原则的解释
(2)新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
权
★
第四章合同法新增《担保法解释》关于连带共同保证的责任承担-
第六章公司法大量调整,但实质性的内容无重大变化,主要是将后面的一些内容调整
到第一节。
(1)新增公司的含义、出资制度、股东权利的概念、股东义务、公司决
议的法律特征
(2)删除股东权利的滥用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规定出资的特别
规定
★
第七章证券法(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调整了创业板
上市的条件
(2)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调整了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
(3)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重写了公司债券发行
(4)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调
整了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调整了强制要约制度
(6)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调整了上市公司重组
★★
★
第九章票据法新增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新增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限制性条
件的确定和业务剥离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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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1)新增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内容
(2)重写对外直接投资核准备案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
★
2.教材结构
3.重点层次
重要性难度性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
第四章合同法★★★★★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
第六章公司法★★★★★
第七章证券法★★★★★★
第八章破产法★★★★★★
第九章票据法★★★★★★
第十章国有资产法★★★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
二、考试分析
1.题型说明
单选题(4选1)24×1=24分
多选题(4选2-4,少选不得分)14×1.5=21分
案例分析题4题共55分
2.考试特点
3.题型特点:
(1)客观题:
①案例型和理论型各占一半。
②一般案例不长,重在透过现象看本质。
【示例1】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
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示例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是()。
A.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B.进行重大投资
C.转让重大财产
D.分配利润
【注意】此类考点建议口诀记忆等。
(2)主观题
①题量:2014年试卷主观题阅读量3600字,标准答案2500字。
②出题模式:包括单章节和跨章节题目
③答题模板: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本题中,……。
【补充】以2014年试卷为例:
A卷第1题:《合同法》:融资租赁、买卖、保证
第2题:《证券法》:优先股、定向增发、债券
第3题:《破产法》: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财产
第4题:《票据法》:伪造、抗辩、追索
1.重者恒重
2.跟着变化走
3.考点零散,不能指望押题
4.看懂不够,会写才行
B卷第1题:《合同法》+《物权法》:买卖、租赁、抵押第2题:《证券法》:优先股、要约收购、债券、内幕第3题:《破产法》:破产财产、取回权
第4题:《票据法》:票据权利、善意取得、背书、付款
三、备考分析
1.计划安排
(1)看山是山:基础或强化班(3-4个月)(2)看山不是山:习题班(1-2个月)
(3)看山还是山:冲刺串讲班(最后1个月)2.做题要求:
做什么?(1)真题(课上做,考前做)
(2)例题(基础班课上做,习题班课前做)(3)习题册(建议听完一章做一章)
(4)课后知识点演练(回顾完立即做)
怎么做?(1)知其所以然
(2)善用答疑板
(3)温故而知新
(4)忌边做题边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