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规定修订版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承继的金融资产,以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时的处置公告,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公告信息应面向社会,确保及时、有效、真实、完整。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适用的资产范围为资产公司收购(含附带无偿划转,下同)的各类不良资产及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一)债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及相应利息;(二)股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通过资产置换、资产抵债等其他方式持有的各类企业股权;(三)实物类资产:资产公司拥有所有权及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各种实物资产,包括以物抵债实物资产、处置抵(质)押贷款等收回的实物资产等;(四)其他权益类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资产公司接受委托代为处置的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资产处置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状态描述,包括资产的名称、种类、所在地、标的金额、数量、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二)资产处置的意思表示;(三)提请对资产处置项目征询或异议的意思表示,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四)对交易对象资格和交易条件的要求;(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方式;(七)公告发布的日期及有效期限;(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引言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是企业内部重要的管理规定,它对于企业的资产处置程序、流程以及责任分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资产处置管理的定义和目的、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性以及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资产处置管理的定义和目的资产处置管理是指企业对闲置、报废、过剩等各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地处置,以减少费用损失、提高资产利用率和降低风险。
其主要目的包括:1. 优化资产配置:通过及时处置闲置资产,释放闲散的资金,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并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效益。
2. 提高资产利用率:及时处理报废或过剩的资产,避免因长期闲置而导致的资源浪费,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3. 降低风险:将闲置或报废资产处置掉,能够减少资产管理风险,防范因资产积压或废弃而导致的财务损失。
三、资产处置管理的重要性资产处置管理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节约成本:合理处置资产,避免闲置或报废的资产占用企业的资源和资金,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2. 提高效率:有效的资产处置管理能够加快资产流转速度,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3. 避免风险:及时处置过剩或报废资产,避免因资产积压造成的企业风险,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资产处置原则:明确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为资产处置提供准则。
2. 资产处置流程:详细规定了资产处置的流程,包括资产申请、审批、评估、拍卖、签订处置合同、处置款项划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步骤和责任分工。
3. 资产评估标准:明确资产评估的标准和方法,确保处置价格公正合理,并保证资产处置的效益最大化。
4. 合同管理:规定了资产处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管理,包括合同条款、合同范本、合同审批程序等,以确保资产处置的法律合规性和安全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二○○八年七月九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处置审核机构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
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
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处置审核机构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
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
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三章处置审批第八条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
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九条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一)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如有必要,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承继的金融资产,以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时的处置公告,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公告信息应面向社会,确保及时、有效、真实、完整。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适用的资产范围为资产公司收购(含附带无偿划转,下同)的各类不良资产及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一)债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及相应利息;(二)股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通过资产置换、资产抵债等其他方式持有的各类企业股权;(三)实物类资产:资产公司拥有所有权及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各种实物资产,包括以物抵债实物资产、处置抵(质)押贷款等收回的实物资产等;(四)其他权益类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资产公司接受委托代为处置的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资产处置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状态描述,包括资产的名称、种类、所在地、标的金额、数量、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二)资产处置的意思表示;(三)提请对资产处置项目征询或异议的意思表示,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四)对交易对象资格和交易条件的要求;(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方式;(七)公告发布的日期及有效期限;(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8]191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驻京监[2008]191号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京分支机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加强对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管,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政策性接收、商业性收购的不良资产和财政部委托的损失类贷款的处置。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依据财政部授权,对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资产公司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专员办报送资产处置的变动资料:(一)报送资产处置进度报告。
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
(二)备案资料。
资产公司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处置结果资料。
(三)资产处置公告。
(四)专员办认为有必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专员办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的监督分为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
(一)日常监督:按月收集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及现金回收等情况,进行台账登记管理;对资产公司报送的资产处置资料进行分析,并根据需要要求资产公司补充资料,或对资产公司相关经办人员进行问询和约谈;督促资产公司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在资产处置公告及处置公开场所公布专员办举报电话,专员办对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二○○八年七月九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处置审核机构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
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
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三章处置审批第八条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2005年7月4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债权转让工作,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产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充分论证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能够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有效方式,确保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处置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敖全国企业政策性减半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四、除上述限制转让的债权和限制参与购买的人员外,资产公司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吸引国内外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市场交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处置回收率,并慎重确定债权买受人,防止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
五、资产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全面梳理、修改和完善现有规章制度,规范债权转让程序和转让过程中评估、定价、处置信息公告、招标拍卖、中介机构选用等各个环节的操作,采取职责分离、岗位轮换、责任追究等措施,严格控制和防范债权转让中的首选风险和操作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公司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资产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反相关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产处置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交易各方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四)风险可控原则:充分评估资产处置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一)资产转让:包括出售、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
(二)资产报废:因技术落后、损坏、过期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继续使用。
(三)资产报废回收:对报废资产进行回收、处理。
(四)资产合并、分立:公司内部资产合并或分立。
(五)资产捐赠:将公司资产无偿捐赠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资产处置程序第五条资产处置程序如下:(一)资产评估: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合理。
(二)制定处置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价格、时间等。
(三)审批:将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告: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按照审批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资产处置。
(六)备案:将资产处置结果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六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如下:(一)一般资产处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重大资产处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特别重大资产处置: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公司设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资产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资产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活动。
第三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与范围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出资的金融企业中,国家依法享有的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金融资产转让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的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可转让的财产权益。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金融企业内部的资产划转、置换、重组;(二)已上市金融企业的股份减持或增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转让方式与条件第八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转让方应确保转让的金融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和债权债务问题。
第十条转让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转让底价。
第四章转让程序与审批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制定详细的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及确定依据、受让方资质条件等。
第十二条转让方案应经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转让方案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章转让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转让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转让信息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转让双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转让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转让活动的合规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在转让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承继的金融资产,以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时的处置公告,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公告信息应面向社会,确保及时、有效、真实、完整。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适用的资产范围为资产公司收购(含附带无偿划转,下同)的各类不良资产及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一)债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及相应利息;(二)股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通过资产置换、资产抵债等其他方式持有的各类企业股权;(三)实物类资产:资产公司拥有所有权及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各种实物资产,包括以物抵债实物资产、处置抵(质)押贷款等收回的实物资产等;(四)其他权益类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资产公司接受委托代为处置的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资产处置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状态描述,包括资产的名称、种类、所在地、标的金额、数量、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二)资产处置的意思表示;(三)提请对资产处置项目征询或异议的意思表示,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四)对交易对象资格和交易条件的要求;(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方式;(七)公告发布的日期及有效期限;(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属于公告范围内的资产,在未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前,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据第六条第1款的要求将资产基本情况逐项置于资产公司对外网站,以便社会查阅。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08•【文号】财金[2000]122号•【施行日期】200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8日财金〔2000〕122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处置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发布之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所有资产处置方案不论处置资产金额大小和损失大小,一律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审批为准。
同时,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备案材料的要求,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将资产处置方案补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处置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竞争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对资产处置损失的确认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公司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审处分离、上报备案”的办法。
第四条资产处置损失是指公司对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贷资产及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置后,回收的资产价值与上述资产收购和接收时价值的差额,以及对回收资产再次进行处置发生的损失。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变革,公司的资产也会随之有所增加和减少。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对于公司的正常运作和资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制定原则、流程和具体执行措施。
二、制定原则1. 遵循法律法规: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
2. 规范程序化: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应明确的规定流程和程序,确保每一步骤都经过规范的程序化操作。
3. 公开透明: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应该公开透明,保证相关信息的公示和公开招标,防止信息不对称。
4. 高效务实:资产处置过程应高效务实,确保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低的成本将闲置资产变现。
5. 合理定价:资产处置过程中,要根据市场行情合理定价,确保合理利益分配。
三、流程介绍1. 资产鉴定与评估:对待处置的资产进行鉴定和评估,确保资产处置尽可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
2. 处置决策: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和公司整体策略,由资产处置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置决策。
3. 处置方式选择:根据资产的特点和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协议出售、租赁等。
4. 处置程序:确定处置方式后,对处置过程中的各项程序进行规范,包括合同签订、交割付款等。
5. 资产变现:根据处置方式进行资产变现,并及时核实交割情况。
6. 费用核算:对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核算和记录,确保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7. 成果报告:对资产处置的结果进行总结和报告,以便公司及时调整资产管理策略。
四、执行措施1. 成立资产处置委员会:根据公司规模和需要,成立专门的资产处置委员会,负责资产处置管理的决策和执行。
2. 制定相关制度:根据公司情况,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流程。
3. 建立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定期更新资产信息和处置进展情况。
4. 培训与宣传:定期进行资产处置管理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规范性和法律意识。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8.17•【文号】财金[2001]193号•【施行日期】200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17日财金〔2001〕193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行为,完善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企业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从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上报计划之日起,核销的债权转作待处置资产损失处理,并同时停止向人民银行支付再贷款利息。
二、资产处置的整体债权计算基数为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
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等债权。
资产公司对办事处进行资产处置授权时,资产处置损失金额计算基数调整为从银行收购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等债权,不含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
三、资产处置项目已经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
以出租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和处置小额分散呆滞贷款时,可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但必须采取合规的内部评估程序。
四、资产公司要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和处置分离的制衡机制,所有负责资产处置的业务部门一律不准参与资产评估工作,资产处置时的评估工作应由专职评估部门负责。
无专职评估部门的,评估工作归口资金财务部门统一负责。
五、资产公司要对债转股企业改制实行限期管理,债转股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要在9个月内完成新公司注册登记,否则资产公司要从原停止计息之日起恢复对该企业计息,作孽生利息处理,并积极催缴。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二○○八年七月九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处置审核机构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
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
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三章处置审批第八条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除外。
54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附件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转让所持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第六条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
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以境外投资人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转让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一、总则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行为,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有效利用,促进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国有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转让程序1. 转让方案的制定转让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转让方案。
转让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转让资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2)转让的方式和条件;(3)转让的时间节点和期限;(4)转让资产的评估和定价依据;(5)转让方案的公示和审批程序。
2. 转让方案的公示和审批转让方应在转让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转让方案提出异议和建议。
转让方应认真听取并合理处理公示期内的异议和建议。
转让方案经过公示后,需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程序进行。
3. 转让合同的签订转让方案获得审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转让资产的具体描述和交付方式;(2)转让资产的价格和支付方式;(3)转让资产的所有权变更和过户手续;(4)转让资产的风险和责任承担;(5)转让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等。
四、转让资产的评估和定价转让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转让资产的价格。
评估和定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转让资产的交付与过户转让方应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将转让资产交付给受让方。
交付时,应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确保转让资产的所有权变更合法有效。
六、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财政部作为本办法的监督机构,负责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财政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具体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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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
财金…2008‟87号
(2008年7月11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承继的金融资产,以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时的处置公告,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公告信息应面向社会,确保及时、有效、真实、完整。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适用的资产范围为资产公司收购(含附带无偿划转,下同)的各类不良资产及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一)债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及相应利息;
(二)股权类资产: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通过资产置换、资产抵债等其他方式持有的各类企业股权;
(三)实物类资产:资产公司拥有所有权及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各种实物资产,包括以物抵债实物资产、处置抵(质)押贷款等收回的实物资产等;
(四)其他权益类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资产公司接受委托代为处置的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资产处置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状态描述,包括资产的名称、种类、所在地、标的金额、数量、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
(二)资产处置的意思表示;
(三)提请对资产处置项目征询或异议的意思表示,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
(四)对交易对象资格和交易条件的要求;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方式;
(七)公告发布的日期及有效期限;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属于公告范围内的资产,在未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前,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据第六条第1款的要求将资产基本情况逐项置于资产公司对外网站,以便社会查阅。
第八条按照本办法属于公告范围内的资产,在形成资产处置方案后,资产处置公告应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两种形式:
(一)网站公告。
拟处置项目(含单项处置和打包处置,下同), 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在资产公司审核处置方案前,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
其中:——资产处置标的(即截至公告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资产整体账面价值,下同)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处置项目, 只需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不需进行报纸公告。
——网站公告的内容。
单个项目的网站公告遵循上述第六条有关规定;打包处置项目除对资产包中每个项目进行公告外,还应在公告中对资产包作总体介
绍,披露资产包的户数、金额、资产形态、债务分布地区,投资者向债权人了解债权具体情况的途径和方法等。
——资产公司应将网站公告的网页截图打印成纸质文件,存入资产处置档案,作为资产处置方案的附件备查;并将网站公告的电子文档作为系统备份文件无限期保存。
(二)报纸公告。
对资产处置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处置项目,除在公司对外网站发布处置公告外,还应当在相应级别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其中:——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在资产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进行公告。
资产处置标的超过5000万元的处置项目,在资产所在地的省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进行公告。
——报纸公告的内容。
单个项目的报纸公告遵循上述第六条有关规定;资产包项目的报纸公告可仅公告资产包总体情况,但应在公告中注明“请投资者登录资产公司对外网站查询或与资产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等类似字样,以便投资者了解单个项目情况。
跨行政区域的资产包原则上应在较其属地高一级公开发行量最大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上公告。
——资产公司应将报纸公告的复印件存入资产处置档案,作为资产处置方案的附件备查。
第九条资产处置公告应当遵循如下时间期限规定:
(一)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7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二)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1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三)资产处置标的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15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四)资产处置标的超过10000万元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2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对分别采取网站公告和报纸公告两种形式进行公告的资产处置标的,应以时间较迟的公告发布日期计算公告期限。
第十条以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处置资产时,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可比照上述第六条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或通过强制执行方式结案的处置项目,以及依法破产终结的处置项目,可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以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转让的处置项目,可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告: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项目;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项目;
(三)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回购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
(四)经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的,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不宜公开的项目。
第十三条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公告的制定、发布等内部工作程序,指定资产处置公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确保公告工作规范、有序。
资产公司应对资产处置公告的媒体选择、发布形式等严格审查把关,并应将选择确定的发布资产处置公告的媒体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地银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资产公司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审核资产处置方案时,网站公告的网页截图打印件和报纸公告的复印件应作为附件与方案一并提交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部门应结合公告反馈情况,完善和优化资产处置方案。
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发现公告情况有可能对资产处置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敦促资产处置部门进一步寻求更为合理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已公告的资产处置项目,变更处置方案时,如公告内容不发生变动,原则上可不重新公告;如公告的资产包方案增加项目的,则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5个工作日前刊登补充公告,补充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资产包内有关项目及金额的增加等情况;公告的资产包方案减少项目的,不需进行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资产公司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公告档案管理。
有关资产处置公告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记录真实,留存完整。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活动,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征询或异议,不得阻挠或者隐瞒社会公众的举报。
资产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干扰,并就干扰行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银监局、资产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第二十条对发生以下行为、玩忽职守、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查实,按照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对应当予以公告的资产处置项目不予公告或无正当理由擅自免除公告进行处置的;
(二)公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三)公告媒体的级别不符合规定的;
(四)公告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影响对资产价值做出正常判断的;
(五)对征询、异议不予受理、消极对待、压制隐瞒的;
(六)资产处置公告档案管理混乱,重要记录、文件缺失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
(八)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