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办法】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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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是一个城市运行和居民生活中至关重要的方面。

为了保障城市环境的卫生和美观,提高居民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各级政府制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管和执法。

本文将介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垃圾分类有效解决城市垃圾问题是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举措。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居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有义务进行垃圾分类。

垃圾应按照可回收、厨余、有害和其他四类进行分类投放,并且要求使用专用的垃圾分类容器。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分类投放垃圾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二、公共场所卫生城市的公共场所是人们日常活动的场所,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干净对于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责任保持场所的清洁和整洁。

他们应当定期清扫地面、清理垃圾并保证公共厕所的卫生。

此外,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垃圾桶并定期清运垃圾,确保环境整洁。

三、城市道路清洁城市道路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环境卫生非常重要。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要求,城市道路应当保持整洁干净。

树草应当修剪整齐,垃圾和杂物应及时清扫。

车辆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物应使用隐蔽式垃圾收集装置进行收集,并妥善处理。

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清洁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清洁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四、室内环境卫生室内环境卫生对于人们的健康非常重要。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室内的建筑物、住宅、公共场所等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及时清理垃圾、消毒和通风。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当定期清洁、消毒,并配备洗手设施。

居民应当保持自己住宅的清洁,并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五、执法和处罚为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执法和处罚力度。

通过加大巡查力度,对违反卫生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场所、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环境卫生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环境卫生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环境卫生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一)制定环境卫生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环境卫生检查活动;(二)对环境卫生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环境卫生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报告;(四)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环境卫生检查工作。

第三章环境卫生检查内容第八条环境卫生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共场所:街道、广场、公园、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二)居民区:住宅小区、公寓、宿舍等;(三)企事业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四)其他:建筑工地、市场、屠宰场等。

第九条环境卫生检查内容具体包括:(一)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情况;(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情况;(三)公厕、垃圾箱、垃圾桶等设施设备维护情况;(四)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五)建筑工地、市场、屠宰场等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因素。

第四章检查方法与程序第十条环境卫生检查采用现场检查、暗访、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一)检查人员应按照环境卫生检查内容,对公共场所、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环境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二)检查人员应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拍照、录音等取证;(三)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其落实。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环境卫生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和危害。

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保护环境健康,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城市垃圾处理、空气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和道路清洁等方面,详细探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一、城市垃圾处理城市垃圾产生量庞大,垃圾处理成为城市环境卫生的首要任务。

为了规范城市垃圾处理,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

(1)分类投放城市居民应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进行分类投放。

可将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垃圾应单独投放,便于资源的再利用。

厨余垃圾应进行专门的处理,如垃圾分类箱、生物降解等。

其他垃圾则需经过环卫工人后续处理。

(2)定期清运城市垃圾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清运。

清运过程中,应使用封闭式车辆,防止垃圾外溢和环境污染。

同时,应加强垃圾运输车辆的维护和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3)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在城市范围内合理设置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等。

这些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有效处理垃圾,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二、空气污染防治城市空气污染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了很大威胁。

为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各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工业废气治理城市周边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安装和使用废气治理设备。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实施罚款和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排放达标。

(2)机动车尾气治理制定并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行限制和淘汰。

同时,加强机动车尾气监测,对违规排放的车辆进行处罚。

(3)禁燃措施加强对散煤、秸秆等禁燃物的管理,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三、水环境保护保护城市水环境,是保障居民健康的重要措施。

各地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1)污水处理各地要加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将城市污水排放达标。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城市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城管方案】茂南区城市小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城管方案】茂南区城市小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城管方案】茂南区城市小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区城市小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小区市容环境,切实解决影响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推进“城乡清洁工程”深入实施,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建设宜居城市,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在中心城区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

为推进各项工作开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上下联动、属地管理、标本兼治、注重长效的原则,按照集中整治、疏堵结合、规范引导、强化监管的思路,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城市管理薄弱环节,着力完善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市容环境整治,切实解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为市民群众创造干净整洁、舒适宜居的城市环境。

二、整治范围茂名市中心城区属茂南区辖区街道(开发试验区)及城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范围的内街小巷、居民社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茂南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如下:组长:陈木亮副组长:黄文崇、陈志勇、林雄、及辖区街道办(开发试验区)主要领导成员单位:各街道办(开发试验区)、区督查室、区纪检监察局、区法制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环境和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区食药局、工商局城区分局、区安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区农业畜牧渔业和水务局、区市场物业管理处、区新闻中心。

各成员单位安排分管领导作为成员加入工作领导小组,按各自部门职能抓好相关整治工作。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由黄文崇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四、工作措施(一)明确责任,签订责任书。

城市小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分工明确各责任单位责任,由主职领导签订工作责任书,亲抓工作落实,推进工作开展。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城管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城管方案】茂名市城市小区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城管方案】茂名市城市小区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城管方案】茂名市城市小区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市城市小区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建设整洁有序的城市宜居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市区中心城区开展城市小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属地管理、自我完善、标本兼治、整体提升、统筹发展、长效管理”的要求,着力解决影响城市小区市容环境“脏、乱、差”等突出问题,实现城市形象大改观、品质大提升、管理更规范,为市民营造干净整洁、有序舒适的宜居环境。

二、整治原则(一)政府主导,全民参与。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自觉参与城市环境整治工作,并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赢得市民理解与支持。

(二)属地负责,通力协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为整治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整体联动、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确保整治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三)统筹规划,分类推进。

通过广泛调查摸排,科学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措施,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充分整合资源,综合采取措施,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四)标本兼治,注重长效。

对影响城市发展、事关民生福祉的市容环境卫生老大难问题,坚持整治与管理并重,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整治促管理,推进城市小区管理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

(五)示范建设,以点带面。

选择市区迎宾小区、方兴小区作为综合整治示范小区,进一步加强整治,提高整治成效,以点带面促进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任务(一)成立社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为更好地组织小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各居民社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自治自律作用,实现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顺利进行,创建安全文明、整洁有序的小区环境,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

《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

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建、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国土、水务、食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公众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整洁。

环境卫生检查办法

环境卫生检查办法

环境卫生检查办法【环境卫生检查办法】一、目的与范围环境卫生检查是为了确保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环境卫生达到规定的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本检查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商业中心、社区、企事业单位等。

二、检查内容1. 垃圾分类与处理:检查地点是否设有分类垃圾桶,并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

垃圾分类标识清晰可见,定期清理垃圾,垃圾运输车辆采取密闭式运输,防止二次污染。

2. 环境清洁与消毒:检查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环境整洁程度,包括道路、楼梯、走廊、电梯等公共区域的清扫是否及时,卫生间的清洁是否到位。

对餐饮场所、商业中心等需检查其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与消毒情况。

3. 水源与供水条件:对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饮用水源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水质达标。

检查供水设备、管网是否正常运行,有无漏水、杂质等问题。

4. 室内空气质量:检查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通风设施是否良好,对空气质量较差的场所进行空气质量抽样检测。

定期清洗空调过滤器,及时更换滤芯,确保室内空气清新。

5. 虫害防治与卫生防疫:检查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害虫防治情况,如老鼠、蟑螂等虫害的防控措施是否到位。

对疾病传播的防控进行检查,如卫生间的消毒设备是否健全,垃圾处理措施是否科学。

三、检查程序1. 部门通知:环境卫生检查部门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告知检查时间和地点。

2. 检查人员到场:检查人员按照通知时间到达被检查场所,并核对整改情况。

3. 逐项检查:检查人员需按照检查内容的要求进行逐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

4. 填写检查报告: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报告,将问题分为严重问题和一般问题,对严重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5. 宣布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反馈检查结果,对达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要求。

四、检查结果与处理1. 达标情况:对达到环境卫生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扬,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2. 整改要求:对存在环境卫生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限期整改。

茂名卫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茂名卫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茂名卫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茂名市卫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背景。

茂名市作为广东省的重要城市之一,人口众多,城市面貌不断发展,但也面临着城市卫生问题。

城市垃圾、污水、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市民生活质量,甚至威胁市民健康。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提升市民生活品质,茂名市决定开展卫生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城市卫生整治工作。

二、目标。

1. 实现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全覆盖,建立健全城市垃圾分类处理系统;2. 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创建整洁美丽的城市环境;3.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排放符合环保标准;4. 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培养市民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措施。

1. 加强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推广垃圾分类知识,建立垃圾分类处理站点,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处理;2. 加大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加强对乱倒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提升城市环境整体卫生水平;3. 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提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城市污水排放符合环保标准;4. 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城市卫生整治工作,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保障。

1.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城市卫生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2. 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城市卫生整治工作机制;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城市卫生整治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预期效果。

经过茂名市卫生整治行动实施,预期将实现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全覆盖,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得到提升,城市污水排放符合环保标准,市民环境卫生意识得到提高,市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卫生整治的良好氛围。

六、结语。

茂名市卫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制定,将有力推动城市卫生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市民生活质量,为茂名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环境卫生检查制度环境卫生检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旨在确保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居民区的卫生状况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维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卫生检查制度的标准格式,包括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责任分工、检查内容、检查频率、检查程序和结果处理等方面。

一、制度目的环境卫生检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居民区的卫生状况,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居民区,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商业机构、学校、医疗机构、公共交通工具、居民小区等。

三、责任分工1. 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检查制度,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检查工作。

2. 检查人员:负责具体的环境卫生检查工作,包括检查场所的卫生状况、卫生设施的使用情况、垃圾处理情况等。

四、检查内容1. 场所卫生状况:包括卫生区域的清洁度、卫生设施的完好度、卫生用品的储备情况等。

2. 垃圾处理情况:包括垃圾分类、垃圾桶的设置和清理、垃圾收集和运输等。

3. 食品安全:包括食品的存储、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状况,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等。

4. 病媒生物控制:包括对蚊虫、苍蝇等病媒生物的防控措施,如灭蚊、清除积水等。

5. 环境卫生宣传:包括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和行为习惯。

五、检查频率根据不同场所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不同的检查频率。

一般情况下,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检查频率为每月一次,居民区的检查频率为每季度一次。

六、检查程序1. 通知准备:检查人员提前通知被检查场所的负责人,并要求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 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制定的检查内容和标准,对被检查场所进行全面检查,记录相关问题和不合格项。

3. 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检查表中,并要求被检查场所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4. 整改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项,检查人员要求被检查场所的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并设定整改期限。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深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深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深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茂府办〔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深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的通知茂府办〔201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办发〔2011〕1号),改善我市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城乡居民生活幸福感,积极创建安居、康居、乐居、具有茂名地方特色的宜居城乡,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深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深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幸福茂名”的具体体现。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单位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按照“设施完善、设备齐全、队伍稳定、制度落实”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城乡居民的环保意识得到全面提高,城乡垃圾综合处理回收系统基本完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运行机制,有效解决垃圾围城、围村问题,着力提高城乡环境卫生质量,城乡生活垃圾污染得到有效整治,彻底改变我市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实现城乡环境清洁、整齐和优美,建设宜居茂名、幸福茂名。

二、主要工作内容㈠茂名中心城区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全面实施。

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茂名市“城乡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要求,负责市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相关工作。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茂府办〔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1〕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反映。

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茂名市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为积极推进宜居城乡和幸福新茂名建设,有效提高茂名市城乡整体生活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推进情况督办督查的通知》(茂委办〔2011〕16号)和《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深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的通知》(茂府办〔2011〕81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尽快实现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为目的;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为宗旨;以产业化、市场化运作为方向,深入持久地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切实改善城乡环境质量,逐步实现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目标,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推进城乡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㈠总体目标按照区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以县城(市区)和条件较为成熟的中心镇为中心,将辖区城镇分为几个区域,将周边城镇及农村的生活垃圾集中进行处理。

茂名卫生整治行动方案

茂名卫生整治行动方案

茂名卫生整治行动方案背景茂名市是广东省的一个地级市,位于广东省西南部,面积为9265平方千米,陆域面积占全省的3.9%。

茂名市的经济发展较为快速,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

同时,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市民们对城市卫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卫生问题成为茂名市民关注的重要问题。

目的此次茂名卫生整治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茂名市的卫生状况,加强城市卫生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本方案旨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和整治工作:1.集中排查卫生死角,及时清理垃圾、修缮路面、补充绿植等;2.加强城市日常卫生巡查和管理;3.公众授信,加强市民卫生意识的培养和提高;4.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垃圾倾倒行为。

行动方案1.垃圾分类处理(1)对市内各小区、商铺和街道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垃圾分类处理,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2)增加垃圾分类收集器的配置数量,保持垃圾分类收集器的清洁度和完好度。

2.停车场卫生管理(1)茂名市停车场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可以通过加强停车场卫生管理来提高城市环境整体的卫生状况。

(2)普及吸烟禁令和垃圾分类知识,营造文明、卫生的停车场环境。

(3)安装垃圾桶,并定期进行垃圾清理,保持停车场的卫生。

3.增加清洁工人数量(1)通过增加清洁工人数量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持市容市貌的整洁。

(2)针对一些卫生状况恶劣的地方,增加清洁人员,确保及时清理垃圾,清除积水,处理卫生死角。

4.加强宣传教育(1)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2)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号召市民做文明革命的先锋,在环境卫生方面做出捍卫城市蓝天、清洁水源和绿色环境的贡献,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环保等活动。

5.打击违法垃圾倾倒行为(1)增强执法力度,通过加大对垃圾滞留和倾倒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垃圾倾倒行为。

(2)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由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制定严密的打击违法垃圾倾倒行为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形成珍爱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茂名卫生整治行动方案

茂名卫生整治行动方案

茂名卫生整治行动方案背景茂名市位于广东省西部沿海地区,是广东省较大的港口城市,也是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茂名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面积扩大,人口增加,城市垃圾和污水的排放量不断增加,城市环境卫生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到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问题,茂名市政府决定启动“茂名卫生整治行动”,以彻底清理城市环境卫生问题,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目标茂名卫生整治行动的目标是:•彻底清理城市的环境卫生问题,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构建城市环境卫生治理体系,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增强市民环境保护和卫生意识,增加市民参与城市环境卫生治理的积极性。

控制措施茂名卫生整治行动将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环境卫生整治•清理道路、河道、广场、小区和公共场所的垃圾和污水;•加强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和垃圾处理能力建设;•推广使用环保垃圾袋和环保餐具;•加强对商业垃圾的管理和监督;环境卫生治理体系建设•完善城市环境卫生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加强对环境卫生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增加城市环境卫生资金投入,完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

市民环境保护和卫生意识增强•开展城市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环境保护和卫生意识;•鼓励市民参加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和维护活动;•打造绿色城市品牌,增强市民对城市环境卫生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实施方案茂名卫生整治行动将根据控制措施和目标需要,制定以下实施方案:•建立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增加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能力;•推广使用环保垃圾袋和环保餐具;•加强对商业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商业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机制;•新增环卫人员,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监督;•与社会机构合作,推进城市环境卫生治理设施和设备建设;•开展城市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和卫生意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数据统计和分析,为城市环境卫生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茂名卫生整治行动方案

茂名卫生整治行动方案

茂名卫生整治行动方案为了让市民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茂名市政府近期启动了卫生整治行动,以保障市民生产与生活的质量。

本文将详细阐述茂名卫生整治行动的方案、目标和措施。

目标1.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市民的幸福指数2.促进城市的形象建设,提高城市文明程度3.减少病媒传播,降低疾病感染率4.提高市民对卫生的关注度,强化市民自觉保护环境和个人卫生的意识方案1.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卫生的重视程度。

–增加卫生宣传摆放点位,如公交车上、社区活动中心、商场、学校、医院等重要场所。

–发放卫生宣传册子和卫生知识答题卡,提高公众卫生知识的掌握程度。

–通过融入生动、易懂的语言和情景更能引导公众,提高公众对卫生的参与度。

2.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完善城市环境卫生政策法规,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法规的执行力度。

–加强垃圾分类工作,在城市的每个角落进行分类垃圾桶的设置。

–增设下水道、毒品箱等相关设施,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方便市民随时维护城市环境卫生。

3.推动企业卫生管理。

–强化企业环境卫生管理,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心。

–鼓励企业开展各种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卫生保健意识。

–增设员工手卫生卫生在企业必须加强,企业也要着眼长远发展,建立健康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形象、员工福利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措施1.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卫生管理措施。

–对城市卫生环境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推进治理。

–对具体卫生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卫生达标的社区、单位、学校予以表彰奖励,营造鼓励先进的氛围。

2.加强科学技术支撑。

–引进先进的清扫保洁设备,提高清洁和垃圾分类效率。

–发展一批新型环保产业,促进环保与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

–利用市场化手段推动卫生资源的流通和配置,提升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加强协同合作,形成卫生治理合力。

–强化政府和市民的卫生环境治理责任意识,形成一种共治格局。

–建立健全卫生整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协同合作的合力。

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10月30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推行科学合理的环境卫生运营模式和用工制度,维护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权益。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功能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级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经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渔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其他的依法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相关责任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乡规民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茂府办[2011]94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1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茂名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深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彻底改变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城乡的文明程度和居民的文明素质,创建安居、康居、乐居、具有茂名地方特色的宜居城乡和幸福茂名,根据《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办发〔2011〕1号)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其下属机构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茂名市中心城区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实行统分结合、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

日常工作由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考核工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茂名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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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
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环境卫生责任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YYY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城区(茂南区、电白区城区)的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三条茂南区、电白区政府以及市财政、住建、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检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检查对象为茂南区、电白区政府。

第五条检查范围为茂南区、电白区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辖的城区环卫作业服务范围。

第六条检查内容包括环卫作业服务各相关工作,含城区的主次干道、内街内巷、城中村主干道、开放式小区、居民社区、绿化带(花坛、隔离带、渠化岛、公共绿地、小游园)和闲置空地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上门收集垃圾服务,公厕、垃圾收集点和垃圾站管理,道路栏杆清洗,非法小广告(牛皮癣)清理保洁,河沟垃圾清理保洁及环卫应急作业等环卫作业、服务内容。

第三章检查机制
第七条市成立环境卫生检查工作小组,由市财政局、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爱卫办分管领导以及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等组成,统一领导检查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环卫作业服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市环境卫生检查工作小组采取明检与暗检相结合、普检与抽检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评定日常检查与综合检查分值。

第九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团体和社会人士参与检查。

第十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可委托符合有关规定的第三方实施日常检查和综合检查评分。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评分时要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确保检查评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被检查对象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不得发生拒检、消极应对等行为。

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通知整改的,责任单位须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第四章评分方式
第十三条环卫作业服务采取月评、年评检查方式进行评分。

月评总分按100分计,权重为:日常检查得分(60%)、综合检查得分(40%)。

年评分值为当年每月得分之和的平均值。

第十四条检查评分标准参照《茂名市城区环境卫生检查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执行,总分为100分,其中组织工作占5%、环卫作业占60%、人员配备和管理占10%、设备投入和管养占10%、突击任务和应急处置占5%,群众满意度测评占10%。

第十五条根据每月评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5-90分(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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