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旅游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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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呼伦贝尔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呼伦贝尔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呼伦贝尔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呼政办发[2008]5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呼伦贝尔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呼政办发〔2008〕55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现将呼伦贝尔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陈立新秘书长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政府日常事务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工作,分管直属机关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市政府各驻外机构的工作。

铁岭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协助陈立新秘书长工作,主持办公厅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处、财务处、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筹建工作、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工作。

何致泉副秘书长兼市政府驻呼和浩特办事处主任、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协助陈立新秘书长工作,主持驻呼和浩特办事处工作。

刘宝臣副秘书长兼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协助陈立新秘书长工作,主持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刘兆奎副秘书长协助陈立新秘书长协调市商务局(口岸办公室)、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粮食局、外事办公室、旅游局。

联系:市文化艺术界联合会、内蒙古文化出版社、新华书店,满洲里海关、满洲里边防检查站、海拉尔边防检查站、额尔古纳边防检查站、室韦边防检查站、阿日哈沙特边防检查站、海拉尔海关、额尔古纳海关、满洲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伦贝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额尔古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海拉尔机场公司(侧重外事和航线开通工作),烟草专卖局、盐务管理局、石油公司。

阿斯根副秘书长兼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协助陈立新秘书长工作,主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

杨巍恒副秘书长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协助陈立新秘书长工作,主持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9•【字号】呼政办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64号市直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19日呼伦贝尔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收支行为,根据《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呼党办发电〔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包括上缴管理费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是指将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接受法定审查和监督的管理方式。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呼政办字〔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呼伦贝尔市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高润喜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白海林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梁劲松市政府副市长杨子江市政府提名副市长牛广忠内蒙古森工集团副总经理成员:郭平市政府秘书长刘青友市政府副秘书长武明新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鄢树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杨智娟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提名人选孟青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阿晋勒市财政局局长孙友才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戴宏学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段锐会市水利局局长那日苏市农牧局局长李风华市商务局局长臧著强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提名人选包宝龙市审计局局长吴铁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提名人选崔健市统计局局长提名人选靳艺民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提名人选邹伟东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郭宏亮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魏云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进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春明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包国庆内蒙古森工集团碳汇办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鄢树岭(兼),副主任:魏云鹏(兼)。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积极与国家、自治区进行对接联络,牵头制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方案,统筹组织推动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价值评价机制、经营开发机制、保护补偿机制、价值实现保障机制、价值实现推进机制,推进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14号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14号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14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7日呼伦贝尔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任务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呼伦贝尔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全面提升食盐安全治理水平,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盐业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市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1.突出食盐安全。

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2.释放市场活力。

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3.注重统筹兼顾。

实现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2024年校园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5篇

2024年校园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5篇

2024年校园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5篇校园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篇1为了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广大教师、学生安全卫生意识,营造良好和谐校园环境。

我校长期以来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抓平时,重细节。

根据(20xx)38号《转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餐饮作坊超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指示精神,我校食堂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的食堂卫生工作展开了全面、认真细致的自检自查工作,现将自检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学校领导重视食堂卫生管理工作每学年初,学校专门召开食堂卫生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和具体分工,成立以校长为首的学校食堂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各项具体安全工作制定计划明确责任。

同时召开学校教职工、后勤人员会议,学习上级颁发的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学校后勤人员提高食堂卫生工作意识,增强食堂工作人员卫生常识,切实认识到学校卫生、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确保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稳步开展。

二、组建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采购员职责、卫生安全管理员职责所有餐饮服务人员均取得健康证明持证上岗。

健全了卫生、食品管理制度,做到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有验货记录和进货台账。

库存食品均在有效期内,原料贮存符合管理要求。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到人,搞好了食品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三、把好四个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1)、把好采购、加工关:采购做好验收工作,加工做到烧熟煮透,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2)、把好“消毒”关。

所有的餐具、用具都高温、药物消毒。

(3)、把好“个人卫生”关。

做到身体不适的职工不能进入食堂。

(4)、杜绝非工作人员进入厨房关,确保证食品安全。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学校卫生室、食堂要通过板报、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教育力度,使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知识深入人心,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维护自身健康。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呼政字[2007]18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呼政字〔2007〕185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制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文件有关规定,市政府认真开展了市本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并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现将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及行政许可事项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法制办对46个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严格审核,其梳理的结果为,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2524项,其中,行政许可239项、行政处罚2092项、行政确认40项、行政强制64项、行政征收57项、行政给付9项、行政裁定4项、其他行政行为19项。

各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459部。

二、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过程中,重点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和确认,市政府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共248项,其中,市直部门148项,驻呼伦贝尔市垂直管理的执法单位100项。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市本级行政许可项(包括市直部门和驻呼伦贝尔市执法单位)将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 。

四、各部门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并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

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将变化事项及时调整。

附件:1.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汇总表2.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附件一:序号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小计处罚许可确认强制裁决征收给付其它小计1 市保密局0 1 0 0 12 0 0 0 0 0 0 0 22 市财政局3 5 1 8 17 102 6 0 0 1 0 0 0 1093 市地税局 2 16 1 3 22 36 6 2 2 0 17 0 0 634 市地震局 1 0 0 0 15 0 0 0 0 0 0 0 5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9 10 2 8 29 76 3 0 5 0 0 0 9 93 6 市规划局 1 1 1 1 4 1 8 0 1 0 1 0 0 11附件二: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依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有关意见,对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重点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本级市直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一)、市经委1、野生药材销售外运准运准核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号令《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室内装饰工程许可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核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三)、市教育局1、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等的审批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教师资格认定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1、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依据:宗教事务条例(五)、市公安局1、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核准依据:国务院412号令2、公章刻制业特种作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3、机动车登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核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5、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依据:国务院412号令6、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安全许可依据:国务院412号令7、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8、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9、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依据:国务院412号令10、公民出国因私护照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11、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12、大陆居民赴台湾通行证核发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3、外国人签证及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六)、市安全局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七)、市民政局1、社团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民办非企业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退役士兵异地变籍安置审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4、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依据:国办发[2004]62号(八)、市财政局1、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依据:《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3、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许可依据:《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4、财政贴息项目审批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5、教育、科技、文化事项经费审批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6、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九)、市司法局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核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十)、市人事局1、国家公务员录用依据:公务员法2、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3、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房资格核准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暂保留事项3、工伤保险率审定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十二)、市国土局1、采矿登记(34种矿种以外的矿种)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临时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十三)、市建委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燃气企业资质审批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国务院保留事项3、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登记依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国务院保留事项(十四)、市规划局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5、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6、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依据:国务院[2004]412号令7、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8、城镇体系规划审批依据:国办发[2004]62号令(十五)、市交通局1、客运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旅游班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4、通航水域内沉船物打捞作业审批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6、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7、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8、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0、船舶国籍证书的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1、港区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2、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3、水路运输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4、从事港口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5、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16、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呃逆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17、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十六)、市水利局1、取水许可审批依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依据:《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依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7、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8、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依据:《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化审批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十七)、市农牧业局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种子法2、市级水产苗种生产认证许可依据:渔业法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4、牧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依据:种子法5、兽药经营许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6、兽医从业许可依据:动物防疫法7、市管水面《养殖证》核发依据:渔业法8、渔业船舶登记依据: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9、捕捞许可证审批依据: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10、植物检疫核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1、种子调运核准依据: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12、农机行驶证号牌驾驶证核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3、种畜禽准运证核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例14、农牧机械产品销售维修技术资格依据:内蒙古农机管理条例15、农机产品鉴定核准依据:内蒙古农机管理条例16、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依据:动物防疫法(十八)、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十九)、市林业局1、木材运输证(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开发森林旅游项目(审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4、勘察设计、开采矿藏、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7、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二十)、市商务局1、开展加工贸易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屠宰企业设立审批依据:内蒙古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3、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二十一)、市文化局1、市属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变更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名称、营业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事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3、审批除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外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自治区授权事项4、审批经营性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的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自治区授权事项5、审批经营性的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的设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自治区授权事项(二十二)、市广播电视局1、境内卫星节目接受许可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保留事项3、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二十三)、市体育局1、体育市场经营许可依据:《内蒙古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国务院令第412号》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国务院令第412号》4、开办武术学校审批依据:国务院保留事项《国务院令第412号》(二十四)、市卫生局1、食品卫生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4、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5、医疗机构设置和变更核准和执业许可证核发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7、母婴保健技术考核证书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8、医疗机构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9、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0、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二十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核准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管理办法》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十六)、市环保局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3、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核准依据:环境保护法(二十七)、市统计局1、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二十八)、市旅游局1、中俄边境出境旅游核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中俄边境旅游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二十九)、市人防办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依据:《人民防空法》、《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审批依据:《人民防空法》、《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三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1、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依据:国办发(2004)62号属国务院保留事项2、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3、权限内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项目的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4、权限内外商项目的核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十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事业单位登记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十二)、市外事办公室1、邀请外国人来团组审批依据:关于同意授权发通知签证函电的通知(外交部〈1993〉37号)属于国务院授权事项2、赴蒙古国边民通行证核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实施办法》属国务院保留事项、授权事项*(三十三)、市残疾人联合会1、《残疾人证核准》依据: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证管理办法》2、开办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依据:国务院暂保留事项(国办发〈2004〉62号)注:第“*”号的是无部门专业法律、法规或不是政府序列的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未列入本次梳理对象的单位。

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

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

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为加强旅游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沟通和配合,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并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旅游市场实施执法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合执法组织机构(一)成立由市旅游局局长为组长,旅游质监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工商局、税务局、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各县市相关管理部门(科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的市旅游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日常工作。

(二)在各成员单位抽调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稽查队。

负有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旅游执法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二、上述各单位应加强协商,形成合力,组织开展重点或专项旅游市场监督检查,纠正和打击旅游违法违规行为。

各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游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单位进行处理。

三、依照法定职责确定为牵头单位的应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四、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置的违法行为;(三)旅游市场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研究、部署旅游市场联合执法行动。

五、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和参与部门等事项。

六、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

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二)专项启动机制。

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3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旅游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并组织实施;(三)紧急启动机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呼政办字〔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呼政办字〔2017〕147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目的和基本原则(一)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共治;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分类分级,区别对待;保护权益,鼓励修复。

二、基本要求(三)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要合法、安全、客观、公证、及时、准确、完整、实时更新,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发布的统一平台,要加快完善运行,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设本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建设完善本部门(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互通共享。

三、信用“红黑名单”界定(五)信用“红黑名单”是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统称。

1.守信“红名单”是指:因诚信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以及受到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呼政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15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04)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11日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预防腐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需上述资产资金偿还的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三条根据规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下同),应当采用比价招投标的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比价招投标评标规则。

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首先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投标人;再按其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如遇商务标或技术标未通过评审的,则依次递补;最后按综合评分的情况评出中标候选人。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7•【文号】旅办发〔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的通知旅办发〔201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为贯彻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旅游“515战略”,依法打击旅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权益,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

现将《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5年2月17日依法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2015年)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推进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意见,建立依法治旅工作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问题,着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工作目标重点治理旅游市场欺行霸市、垄断市场、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偷税漏税、非法经营、欺客宰客、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和“谋划长远、规划中期、计划滚动、安排当年”的工作思路,围绕当前旅游市场秩序和游客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贯彻实施《旅游法》为切入点,在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盯住一个一个具体问题,一个节点一个节点抓,一个战役一个战役打,积小胜为大胜,坚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

做到专项整治与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相结合,上下联动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专项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旅游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旅游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旅游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呼政办字[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旅游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08〕68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现将《全市旅游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五日全市旅游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加快推进依法治旅进程,切实加强我市旅游安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及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全市旅游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以创建平安和谐“奥运年”及旅游旺季到来为契机,市政府决定近期在全市开展旅游安全及旅游环境治理行政执法联合监督检查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内政办发电〔2008〕5号及全市旅游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建设旅游强市为目标,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旅游安全为重点检查内容,进一步解决我市旅游安全及旅游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努力提升旅游品位,确保旅游“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努力营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休闲旅游环境,进一步树立呼伦贝尔旅游业的良好形象。

二、组织机构(一)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市旅游局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此次旅游安全及旅游环境治理执法联合大检查工作。

组长:金昭副市长副组长:刘兆奎市政府副秘书长钱瑞霞市旅游局局长成员:闫传佳市旅游局副局长田景祥市公安局副局长朱洪国市交通局副局长冯宗毅市商务局副局长谢福林市爱卫办主任谭跃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先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苏日勒市国税局副局长李长清市地税局副局长王书卿市物价工商局副局长万天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龚建军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孟颂伟市报社副主编陶志伟市电台台长王玉国市电视台台长联合执法监督检查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闫传佳(兼),联系电话:8250578。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字号】呼政字〔2016〕272号•【施行日期】201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呼政字〔2016〕272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监管。

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协同监管。

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强化监管合力。

(三)审监分离。

行政机关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行政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分别由不同的科室行使,形成审批与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

(四)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要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提高监管和服务效率。

三、监管主体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四、监管内容(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79号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79号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7〕79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7—0002)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9日呼伦贝尔市森林草原防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内(不含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经营管理范围)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第五条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林业、农牧业专项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旗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副总指挥;呼伦贝尔市直属林业六局(以下简称林业六局)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施业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旗市区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林业六局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下设办公室,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关于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权限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6月29日关于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权限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新区建设,加强统一管理,改善法制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相应的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根据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法律法规允许委托管理、有利于提高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行政效率、符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功能定位的市级相应管理权限赋予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

新区管委会对所赋予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基本原则(一)内容合理。

依据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总体权限范围,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设定具体赋予内容,最大程度赋权并且可以承担,确保权力运行既顺畅高效,又能满足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实际需要。

(二)程序合法。

赋予管理权限总体采用委托方式实施。

涉及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有关行政执法事项的,由市相关部门与呼伦贝尔新区管委会相应的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委托协议并予公告。

(三)集中统一。

建立行政决策、规划、管理、指导、服务与行政执法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呼政办发〔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47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2016年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呼伦贝尔市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30日呼伦贝尔市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医疗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提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水平,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医疗机构范围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一级以上(含一级)的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可参照本规范。

第三条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要建立安全防范责任体系,健全保卫机构,完善各类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应急预案,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切实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水平。

各级公安机关在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中承担监督、指导和检查职责,并负责提供医疗机构警务、医疗机构及周边巡逻防范等必要的警务安全保障;市本级及各旗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履行以下职责:全面掌握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状况,制定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考核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协调政府加大对医疗机构在安全防范建设上的财政投入,完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组织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专项督导;同时在医疗机构安全防范责任建设、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规章制度建设、预案建设、安全教育及突发事件实际演练中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贝尔市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贝尔市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贝尔市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呼政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呼伦贝尔市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如下:姜宏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及永乾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姜宏市长负责发展和改革、财税、统计、国资、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扶贫开发、信访、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统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扶贫开发办公室、信访局、政务服务局。

协助姜宏市长分管市审计局。

分管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呼伦贝尔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融资方面)、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察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市工商业联合会,国家统计局呼伦贝尔调查队、自治区审计厅驻海拉尔审计处、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呼伦贝尔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施强副市长:协助姜宏市长负责金融、区域合作、供销等方面工作。

协助及永乾副市长负责市政务服务工作。

分管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区域经济合作局、供销合作联合社。

协助及永乾副市长分管市政务服务局。

联系:呼伦贝尔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各金融、保险、证券等机构。

完成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旅游市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旅游市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旅游市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呼政办字〔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旅游市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为落实自治区“十四五”规划和自治区对呼伦贝尔旅游发展定位的工作要求,切实提升我市旅游品牌形象,在旅游旺季来临之季,市政府决定对旅游景区及周边区域全面开展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感旅游市场环境是对外展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民族文化传承和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但由于环境基础设施相对薄弱,有些地区较缺乏公共卫生意识,社会管理体制机制还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有损生态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效和形象,对呼伦贝尔旅游品牌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开展旅游市场环境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感,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落实行之有效、责任明确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调动群众积极性,广泛参与到环境整治工作中。

二、重点工作内容(一)旅游生态环境整治。

强化各旗市区政府领导责任,集中开展旅游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一是加强旅游接待中心城镇环境卫生治理。

对中心城镇(市区)游客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消费等场所及其周边、街区进行全面彻底的卫生治理,重点加强对街区、经营服务场所公共厕所卫生治理,加强垃圾日常清运管理,餐饮住宿企业环境卫生整治,维护环境整洁卫生的良好城市形象。

二是加强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环境卫生治理。

重点加强景区厕所管理,做到卫生洁净,无异味、无污垢、无堵塞。

景区内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景区周边的环境卫生由景区负责管理,及时清理垃圾。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呼政办字〔2018〕149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本级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18〕149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本级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16日呼伦贝尔市本级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积极推进和落实《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盘活存量资源资产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工作实施方案》(呼政办发〔2018〕49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要求,在国有经营性资产清查变现管理工作推进组统筹和指导下,全市国有企业按照市本级监管企业、市本级非监管企业、旗市区所属企业及资源型企业由各级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全面清查统计全市各级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资本、股本等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资产规模,通过公开出让等方式,充分盘活变现需要变现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不良经营性资产。

二、工作任务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清查变现工作。

(一)市本级监管企业资产、股权由市国资局负责清查变现。

市政府统一授权市国资局代表本级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制度全覆盖的监管企业和重点企业,共计12户。

由市国资局根据市政府要求及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操作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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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报告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报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报告(通用5篇)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

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报告(通用5篇),欢迎大家分享。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报告1这些年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不仅使“食品安全”成为家喻户晓的一个社会热点词汇,人人关注的焦点,同时,也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也极大提升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现今的中小学生对食品安全是怎样的一个认识呢?县食安委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开展,组织监管工作人员展开了一次中学生食品安全知识调查。

希望通过这次调查,可以掌握他们对食品安全的认知程度和影响因素,获取学校相关教育情况,为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也借此提高同学们的食品安全意识。

一、调查结果及分析20xx年6月,我县有关监管工作人员对七里营镇中学100名高二学生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收回100份,有效问卷100份。

根据统计问卷所反映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情况:(一)与家人、同学或是朋友经常谈论有关食品安全问题占21%,由于频发食品安全事件才开始谈论的占32%,只是偶尔会聊上几句的占45%;从课堂上了解到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占6%,由网络电视广播了解到占67%,阅读报刊杂志占22%;对食品安全的专用名词如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了解占19%,HACCP(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占4%;认为自己的食品安全意识很高的占6%,一般占75%,比较差占14%。

情况分析:中学生当中关注食品安全的不多,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对食品安全相关专用名词81%的人不知道,他们所了解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大部分来自网络电视广播,说明对中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匮乏。

目前学生对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知识主要来源于网络、电视和家长,通过这些媒介虽然对学生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维权意识有提高,但是仍然比较薄弱,毕竟这些知识的来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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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旅游联合执法监督
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办字[2008]68号
【发布部门】呼伦贝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5
【实施日期】2008.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旅游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字〔2008〕68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旅游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五日
全市旅游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加快推进依法治旅进程,切实加强我市旅游安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及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全市旅游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以创建平安和谐“奥运年”及旅游旺季到来为契机,市政府决定近期在全市开展旅游安全及旅游环境治理行政执法联合监督检查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内政办发电〔2008〕5号及全市旅游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建设旅游强市为目标,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旅游安全为重点检查内容,进一步解决我市旅游安全及旅游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努力提升旅游品位,确保旅游“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努力营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休闲旅游环境,进一步树立呼伦贝尔旅游业的良好形象。

二、组织机构
(一)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市旅游局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此次旅游安全及旅游环境治理执法联合大检查工作。

组长:
金昭副市长
副组长:
刘兆奎市政府副秘书长
钱瑞霞市旅游局局长
成员:
闫传佳市旅游局副局长
田景祥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洪国市交通局副局长
冯宗毅市商务局副局长
谢福林市爱卫办主任
谭跃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先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苏日勒市国税局副局长
李长清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书卿市物价工商局副局长
万天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龚建军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孟颂伟市报社副主编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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