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一)
“两个细则”调度管理规定
附件“两个细则”调度管理规1总则1.1为规范山东电网《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基本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工作流程和管理内容要求,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数据准确,制定本规定。
1.2依据“两个细则”和《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等要求,根据调度中心、信通中心各处室的职责和分工制定本规定。
1.3本规定涉及并网运行考核内容包括: 调度纪律、安全管理、发电计划曲线、AGC、AVC、调峰、无功辅助服务、一次调频、黑启动、检修管理、自动化设备管理、高压侧或升压站管理、通信设备管理、非计划停运、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管理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考核。
本规定涉及的辅助服务补偿内容包括:有偿调峰、无功、AGC服务、AVC服务、旋转备用和黑启动补偿。
1.4“两个细则”适用范围目前暂为统调公用电厂(不包括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统调自备电厂、泰山电站不实施考核和补偿,具体参与考核和补偿的机组明细见山东电监办有关规定。
1.5“两个细则”涉及的调度纪律、安全管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高压侧或升压站管理、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管理、无功辅助服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黑启动、自动化设备管理、通信设备管理考核和黑启动补偿以电厂为单位统计计算,其余考核、补偿均以单机为单位统计计算。
1.6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考核不实施。
2工作流程及时限2.1每日或每月底前,各责任处室对各项考核、补偿以及免除考核、免补偿内容进行设置、维护,每月5日前,对上月考核、补偿设置进行核对、修改,每月6日,统计计算上月预考核、预补偿结果。
2.2每月10日前,通过“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及厂网信息沟通互动平台发布上月“两个细则”的初步统计结果(预考核、预补偿结果);2.3每月14日前,各责任处室完成预考核、预补偿结果的争议复核,调度计划处重新计算并向发电企业发布。
2.4每月17日前,调度计划处出具上月考核、补偿原始清单,报送省电监办及交易中心等部门。
59.自动化(主站)全过程技术监督精益化管理实施细则
对监督要求 条目,记录 相关监督结 果
自动 化
5
主站端安 全防护 可行性研 究报告内 容要求 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 内容和编 排顺序
Ⅱ
自动 化
6
Ⅰ
自动 化
7
Ⅰ
查阅资料 (可研报告 、可研审查 意见) 1.提出新建、改建和扩建调度自动化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 查阅资料 DL/T 5446—2012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研报告 术方案论证和投资估算。 2.必要时设计部门提供对现有系统的测试评估报告,为工程的审批和 内容深度规定》1.0.8 、可研审查 立项提供依据。 意见) 查阅资料 1.可行性研究设计说明书(包括附图、设备材料清册)。 DL/T 5446—2012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研报告 2.工程估算书。 内容深度规定》1.0.11 、可研审查 3.本工程有关的技术专题报告(根据需要)。 意见)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16.1.1.2 电网调度控制系统主站端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应满足“安全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4号《电力监控 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基本原则要求。 系统安全防护规定》1.2
自动化(主站)全过程技术监督精益化管理实施细则
自动化(主站)全过程技术监督精益化管理实施细则(规划可研阶段)
技术 监督 阶段 监督内容 技术 关键项 监督要点 监督 序号 监督项目 权重 专业 省级及以 1.省级及以上调度应分级、独立建设智能电网调度控制系统; 上智能电 自动 1 网调度控 Ⅱ 2.实现国、 分、省各级系统的分布式部署; 化 3.通过模型、数据、画面等的源端维护和全网共享满足一体化运行。 制系统建 设模式 1. 地区级及以下电网调度控制系统应支撑调控一体化,满足地县一 体化建设模式,确有需要的建设独立的县级电网调度控制系统; 2.新建地区调度控制系统应在地调设置主系统,在县调设置子系统: 地区级及 采用广域分布式采集模式时,由县调子系统实现就近范围内的厂站信 以下电网 息采集,由地调主系统实现数据的统一处理;对于电网规模较小的县 自动 2 调度控制 Ⅱ 级调度,可采用远程终端模式,在县调部署远程工作站实现电网的运 化 系统建设 行调度与控制。 模式 3.初期规模较小、不具备配电自动化主站的地区,配调功能可嵌入地 区电网调度控制系统;后期随着配电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发展,宜建设 独立的基于配电自动化主站的配调功能,且能够与地区电网调度控制 系统互联。 1.省级及以上备调系统均应集中实现数据采集处理、调度功能和调度 业务三个层面的备用。 2.国调与分调之间宜采用异地互备的建设模式,并具备责任分区功能 。 3.省调的备调系统建设宜采用共备方式,即选择省内技术基础、管理 程度等较好的地调异地建设省调的备调系统。 4.对于已经建成的备调系统且符合基本功能需求的,可进行必要的完 善后维持运行;对确实需要新建备调系统的,应至少实现规定的基本 功能。 1.地区备调系统宜采用“数据分布采集、业务集中备用”方式进行建 设。原则上不设置独立的县级备调系统。 2.地区备用调度控制系统应采用分布式数据采集和处理方式。在各地 通信网络第二汇聚节点建设简易采集监控系统,实现对调控范围厂站 的信息采集、电网监控和设备监控功能。 3.地(县)调度业务备用方面,宜采用省调为地调集中备用方式。省 调端通过远程监控终端采用远程浏览功能直接浏览地调主调和简易采 集监控系统的画面,实现对各地调实时调度业务的集中备用。 监督依据 Q/GDW 11360—2014《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6.1 建设模式 省级及以上调度应分级、独立建设智能电网调度控制系统,实 现国、 分、省各级系统的分布式部署,通过模型、数据、画 面等的源端维护和全网共享满足一体化运行。 Q/GDW 11360—2014《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7.1 建设模式 7.1.1 地区级及以下电网调度控制系统应支撑调控一体化,满 足地县一体化建设模式,确有需要的可建设独立的县级电网调 度控制系统。 7.1.3 新建地区调度控制系统应在地调设置主系统,在县调设 置子系统,子系统采用广域分布式采集模式或远程终端模式接 入地调主系统。 7.1.4 应结合配电网及配电自动化发展水平合理选择配网调度 控制功能的实现方式。 Q/GDW 11360—2014《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8.1.1 省级及以上备调系统均应集中实现数据采集处理、调度 功能和调度业务三个层面的备用。 8.1.2 国调与分调之间宜采用异地互备的建设模式,并具备责 任分区功能。 8.1.3 省调的备调系统建设宜采用共备方式,即选择省内技术 基础、管理程度等较好的地调异地建设省调的备调系统。 8.1.4 对于已经建成的备调系统且符合基本功能需求的,可进 行必要的完善后维持运行;对确实需要新建备调系统的,应至 少实现规定的基本功能。 Q/GDW 11360—2014《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技术导则》 9.1.1 地区备调系统宜采用“数据分布采集、业务集中备用” 方式进行建设。原则上不设置独立的县级备调系统。 9.1.2 地区备用调度控制系统应采用分布式数据采集和处理方 式。在各地通信网络第二汇聚节点建设简易采集监控系统,实 现对调控范围厂站的信息采集、电网监控和设备监控功能。 9.1.3 地(县)调度业务备用方面,宜采用省调为地调集中备 用方式。省调端通过远程监控终端采用远程浏览功能直接浏览 地调主调和简易采集监控系统的画面,实现对各地调实时调度 业务的集中备用。 监督要求 查阅资料 (可研报告 、可研审查 意见) 监督结果 对监督要求 条目,记录结 果 对监督要求 条目,记录 相关监督结 果 对监督要求 条目,记录 相关监督结 果
三十三项电力部门生产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汇编---资料(实用)
技术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四年一月总则为发挥技术监督在电厂生产中的基础管理作用,保障全厂设备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新疆电力公司《新疆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电力行业技术监督是指在电力建设、生产、传输和使用过程中,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规程标准为依据,利用科学的方法、准确的计量、先进的管理为手段,对电力设备及其系统的健康水平及与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测、检查、试验及评价,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2. 电力行业技术监督是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的一项强制性工作。
技术监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程、标准和规定,对电力建设和生产运行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所有新疆电网并网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和电网调度,施工、设计单位等,都必须接受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
3. 电力行业技术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家、行业颁发的各种专业技术监督的规程、标准、条例、规定和制度,加强对发电、供电、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质量监督、运行监测。
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体系。
坚持“监督隐患、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方针,提高技术监督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4. 为健全我厂技术监督组织体系,促进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由电厂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副总经理负责全厂技术监督的全面工作,生产技术科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检修部、运行部实施技术监督的具体工作,每一季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召开全厂的技术监督例会。
5. 生产技术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5.1 依据新疆电力公司有关电力技术监督的标准规程、条例规定,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开展技术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的技术服务,协助总工完成技术监督的各项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1•【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
调度自动化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QB/YW云南电网公司发布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1)5 内容与方法 (2)5.1调度自动化系统技术指标 (2)5.2电厂考核指标 (3)5.3技术指标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3)6 检查与考核 (6)前 言本标准根据《电力法》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生[2004]5号)、《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结合原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6]430号文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并在原《云南电网调度自动化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原公司的《云南电网220kV电压等级联络变电站直流系统双重化配置原则》予以废止。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电力调度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左晓铮、程旻、翟海燕、吴琛、陈荣、周莉莉、刘玲、袁得君、徐武祥。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赵建宁、佀蜀明、韩锐锋、赵炳松、杨强、文华、洪波、向泽江、曹云川、张洪涛、田勇、何宝泉、郑增泰、王绍曦以及各发供电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标准由廖泽龙批准。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调度自动化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 范围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规定,做好电力技术监督工作,加强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维护电气安全使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电网公司及所属各供电(电业)局、控股公司、并入云南电网的各发电企业、地方电网、重要电力用户调度自动化技术监督的实施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两个细则”调度管理规定
附件“两个细则”调度管理规1总则1.1为规范山东电网《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基本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工作流程和管理内容要求,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数据准确,制定本规定。
1.2依据“两个细则”和《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等要求,根据调度中心、信通中心各处室的职责和分工制定本规定。
1.3本规定涉及并网运行考核内容包括: 调度纪律、安全管理、发电计划曲线、AGC、AVC、调峰、无功辅助服务、一次调频、黑启动、检修管理、自动化设备管理、高压侧或升压站管理、通信设备管理、非计划停运、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管理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考核。
本规定涉及的辅助服务补偿内容包括:有偿调峰、无功、AGC服务、AVC服务、旋转备用和黑启动补偿。
1.4“两个细则”适用范围目前暂为统调公用电厂(不包括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统调自备电厂、泰山电站不实施考核和补偿,具体参与考核和补偿的机组明细见山东电监办有关规定。
1.5“两个细则”涉及的调度纪律、安全管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高压侧或升压站管理、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管理、无功辅助服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黑启动、自动化设备管理、通信设备管理考核和黑启动补偿以电厂为单位统计计算,其余考核、补偿均以单机为单位统计计算。
1.6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考核不实施。
2工作流程及时限2.1每日或每月底前,各责任处室对各项考核、补偿以及免除考核、免补偿内容进行设置、维护,每月5日前,对上月考核、补偿设置进行核对、修改,每月6日,统计计算上月预考核、预补偿结果。
2.2每月10日前,通过“两个细则”技术支持系统及厂网信息沟通互动平台发布上月“两个细则”的初步统计结果(预考核、预补偿结果);2.3每月14日前,各责任处室完成预考核、预补偿结果的争议复核,调度计划处重新计算并向发电企业发布。
2.4每月17日前,调度计划处出具上月考核、补偿原始清单,报送省电监办及交易中心等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三章考核实施第四章监管第五章附则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
电网公司(电力局)电网调度与监控管理标准+电网调度运行值班管理办法
电网调度与监控及电网系统运行策划管理标准(范本)1总则1.1 本标准规定了电网调度权限、管辖范围、监视、控制、命令、操作、应急处理、信息汇报、运行方式、检修计划、负荷预测、发电计划、记录管理相关内容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局及电网范围内的县级供电企业。
县级供电企业根据企业组织架构、职能对口职责对照执行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1 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1.2 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1.3 电网输变电新设备投运调度管理标准1.4 电网设备检修调度管理标准1.5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1.6 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管理标准1.7 电网调度运行人员受令资格管理标准1.8 电网公司调度操作指令票实施细则1.9 电网公司配电网调度操作指令票实施细则1.10 电网公司调度系统重大事件汇报管理标准1.11 电网新设备投运调度指令实施办法1.12 电网公司变电站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1.13 电网公司配电网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1.14 电网公司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实施细则1.15 供电局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1.16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1.17 电网设备检修调度管理办法1.18 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办法1.19 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管理标准2. 20电网调度运行值班管理办法3. 21电网运行方式管理标准4. 22供电局输变配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3术语与定义4.1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站)、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运行值班和配电网电气设备运行维护等单位。
集控站属发电厂(站)、变电站异地值班形式,仍属调度系统的一部分。
两个细则内容
两个细则内容什么是两个细则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两个细则实施的依据◆二○○六年十一月份,国家电监会颁布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3号)专业术语1.AGC:自动发电控制2.AVC:自动电压控制3.EMS:能量管理系统4.PMU:相量测量装置5.ACE (Area Control Error):区域控制偏差6。
OMS:调度管理系统7.RTU:远动终端设备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22号令)安全管理调度管理检修管理技术指导和管理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逾期一天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4%.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58.自动化(变电站)全过程技术监督精益化管理实施细则
自动化(变电站)全过程技术监督精益化管理实施细则自动化(变电站)全过程技术监督精益化管理实施细则(规划可研阶段)技术监督阶段监督内容技术监督专业序号监督项目关键项权重监督要点监督依据监督要求监督结果1厂站自动化系统规划要求Ⅳ根据标准、规程、运行要求,以下系统及设备是否合部包含:1、变电站监控一体化系统:包括监控主机、数据通信网关机、数据服务器、综合应用服务器、操作员站、工程师工作站、测控装置、计划管理终端、二次安全防护设备、工业以太网交换机、网络报文分析仪;2、PMU;3、时钟;4、一体化电源;5、辅助控制设备;6、电能量采集终端及计量设备。
《智能变电站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Q/GDW 679-2011)查阅资料,包括工程可研报告和相关批复,属地电网规划等对应监督要求条目,记录相关监督结果。
2一体化监控系统配置要求Ⅳ1、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主要设备配置要求:a) Ⅰ区数据通信网关机双重化配置;b) Ⅱ区数据通信网关机单套配置;c) Ⅲ/Ⅳ区数据通信网关机单套配置。
2、110kV(66kV)智能变电站主要设备配置要求:a) 数据服务器单套配置;b) 综合应用服务器单套配置;c) Ⅰ区数据通信网关机双重化配置;d) Ⅱ区数据通信网关机单套配置;e) Ⅲ/Ⅳ区数据通信网关机单套配置。
《智能变电站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Q/GDW 679-2011)7.1.1.2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主要设备配置要求:a) 监控主机宜双重化配置;b) 数据服务器宜双重化配置;c) 操作员站和工程师工作站宜与监控主机合并;d) 综合应用服务器可双重化配置;e) Ⅰ区数据通信网关机双重化配置;f) Ⅱ区数据通信网关机单套配置;g) Ⅲ/Ⅳ区数据通信网关机单套配置;h) 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有人值班智能变电站操作员站可双重化配置;i) 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智能变电站工程师工作站可单套配置。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电监市场[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监市场〔2006〕42号)各区域电监局,各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同时废止。
请各区域电监局根据本规定,商电力企业制定本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报电监会审核同意后施行。
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运行的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涉及并网发电厂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落实。
调度实施细则
调度管理实施细则公司各单位:为充分发挥调度室指挥、协调、监测、监控职能,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指挥系统,使调度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省煤炭工业局和神火煤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昶达矿业实际情况,制定了《调度管理实施细则》,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1、调度会议制度1.1 执行每天两个调度会和每月一个安全生产计划会议制度。
1.1.1 每天调度会,早7:00召开,参加人员:值班矿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各区队负责人,会议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
1.1.2 区队调度会,早6:30、中午14:30、晚上22:30召开,参加人员:矿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各区队负责人,会议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
1.1.4 安全生产计划会,每月27号下午14:00点召开,参加人员:矿领导、各科室全体人员,各区队负责人及技术员。
会议纪律考核处罚制度与调度会考核方法相同。
1.2 每天三次区队调度会议,各区队正职必须按时参加(含常务副职),没有特殊情况,区队不得随意安排副职或其他人员参加调度会议,确有特殊情况,单位正职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将假条交调度室备案。
若出现无故缺席、迟到,每次罚单位正职100元/人。
1.3 职能科室必须参加调度会,对无故不参加调度会的职能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科室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
1.4 参加调度会的各科室及区队,必须带专用记录本,详细记录领导安排给本单位的工作及其它要求,对落实情况要有反馈,对区队提出的问题要有答复。
1.5 为确保良好的会议秩序,开会期间不准随意出入或看其它书籍,或睡觉,开会人员必须将手机关机或设置到振动状态,否则,凡出现一次手机铃声响,每次给予当事人罚款现金100元。
1.6 调度会安排的工作,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落实,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落实情况。
无客观原因,没有落实或不认真落实,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1.7 各区队、职能科室汇报、发言,严格控制时间,发言时要简明扼要,能在下面协调的不要在会议上安排,若有特殊情况,会后召集各职能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或现场办公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电企业自动化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电企业自动化技术监督实施细则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水电企业自动化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水力发电厂自动化技术的监督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水电厂自动化系统工作的可靠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动化技术监督工作按照依法监督、分级负责的原则,涵盖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定期检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
第三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自动化技术监督的专业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细则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国电集生〔xx〕247号)制定,属于制度中“热工监督”的水电热工部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水电企业。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自动化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中心),第二级为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第三级为水电企业。
第六条技术监督中心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内各水电企业开展自动化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各水电企业自动化技术监督管理,收集分析自动化技术监督月报表,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提出优化运行指导意见和整改措施,指导、协调各水电企业完成日常自动化技术监督工作。
(三)协助审核自动化专业设备技术改造方案、评估机组大修和技改项目实施绩效。
(四)负责开展自动化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五)负责组织召开自动化专业技术监督会议,总结集团公司年度自动化技术监督工作。
(六)负责定期编制自动化技术监督报告,总结自动化技术监督工作,提出工作和考评建议。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技术监督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管辖区自动化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完善水电厂自动化技术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水电企业自动化技术监督责任制,组织和指导管辖区内水电企业做好自动化技术监督的管理工作。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引言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设备与系统被网络化并实现了自动化。
然而,与此同时,信息安全隐患也随之而来。
为了保障电网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必须加强对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的监督。
本实施细则针对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进行监督管理,旨在建立健全的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确保电网通信运行的安全可靠。
2.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的监管范围本实施细则覆盖国家电网公司所有的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调度通信网及其下属子网、站点、基础设施;•调度自动化系统及其下属子系统、业务应用、数据库等;•调度装置、设备、终端等。
3.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3.1 安全风险管理安全风险管理是本实施细则监督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
具体工作如下:3.1.1 安全风险评估对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实施安全风险评估,重点关注以下方面:•系统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和缺陷;•系统可能受到的攻击类型和手段;•系统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的应对能力。
3.1.2 安全风险治理在评估出系统存在的安全风险后,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相应的安全策略、标准和规范,并确保执行;•对系统进行安全加固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加强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3.2 巡检和维护定期对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进行巡检和维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确认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的运行情况是否正常;•确认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的相关配置是否合理、规范;•检查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是否存在安全风险。
3.3 监督检查对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措施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4.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要求4.1 安全保障保障监督工作本身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维护监督工作的机密性,确保监督工作不受干扰;•建立健全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授权与职责分明;•加强监督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
4.2 配置管理加强对配置管理的管理,确保系统的配置合规、规范。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精品模板】.doc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 总则 1.1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和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靠科学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依据《西北电网有限公司技术监督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技术监督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及技术改造的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3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1.4本细则适用于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
?2监督范围电力通信网络的通信工程设计审查、基建、设备选型、技术改造、大修、通信运行、技术试验中的重点环节实施技术监督。
在电力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从调度自动化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采购招标、制造、安装、调试到基建交接验收、运行、检修及技术改造的全过程等实施技术监督。
?3监督内容3.1监督的主要系统及设备3.1.1通信技术监督的主要系统及设备光纤通信系统(包括光缆、光传输设备);电力线载波机通信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包括微波通信设备及天馈线系统);通信电源系统;电话交换系统(包括交换设备及终端设备);综合配线架;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及电力调度交换机、汇接机、调度录音设备和厂内通信系统;电力通信网监控及网管系统主站及采集终端。
3.1.2调度自动化技术监督的主要系统及设备数据采集与监控(SCADA)系统/能量管理系统(EMS);水调自动化系统;厂站自动化监控系统;远动装置(RTU);调度生产管理系统;电力实时数据传输和网络管理系统;配电自动化及管理系统(DMS);辅助系统(包括:调度模拟屏、大屏幕投影设备、雷电定位系统、卫星云图、GPS卫星时钟和电网频率采集装置等);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专用电源设备及配电柜;自动化机房监控系统;远动通道检测和配线柜;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主站系统和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
电力通信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内容与方法
·缺陷原因不能确定或需要相关单位配合工作时,通信 调度通知相关业务运行维护单位、通信运行维护单位, 双方抢修人员相互配合对缺陷进行处理。 ·承载在通信设备、光缆纤芯上的继电保护、安稳业务 发生缺陷时,通信运行维护单位和业务运行维护单位 人员必须同时到现场配合处理。 ·缺陷涉及ADSS、OPGW光缆的,光缆所配合输电管理所、 东川分局处理光缆接续和测试工作。 ·缺陷处理完毕,通信调度应立即向缺陷申报部门确认 业务恢复,并通报相关业务单位。
管理内容与方法
3、缺陷管理 ·通信所、光缆所发现缺陷,向通信调度汇报。 ·输电管理所、变管一所、变管二所、东川分局、试验 一所、试验二所、营配分局、信息中心等发现缺陷后, 向通信调度汇报。 ·通信调度受理上级通信调度、业务运行维护单位申告 的缺陷,或通过通信网管发现缺陷后,应立即判断故 障点、故障影响范围,通知通信运行维护人员处理, 中断继电保护、安稳、调度自动化等生产实时控制业 务通信通道的,应立即向当值调度员及远动值班员汇 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
职责
11、信息中心 ·本局综合数据网的运行维护。 12、项目管理单位 ·提交通信新设备投运申请、检修申请、新业务 接入申请等。 ·提供通信新设备投运、业务接入等技术资料。 ·组织通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提交竣工资 料。
第三部分 管理内容与方法
管理内容与方法
1、巡视及巡视要求 光缆巡视: ·输电管理所、东川分局结合输电线路巡视周期对管辖 范围内的OPGW、ADSS光缆进行巡视,每年不得少于1次。 ·特殊情况下,对重要通信设施进行特巡。 ·光缆巡视的主要内容包括:光缆外观是否光滑完整, 金具是否有缺失、是否有移位、是否完好,接头盒是 否完好、安装是否正常,光缆幅垂是否和电力线相符 合,光缆对地距离是否足够。 ·巡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设备缺陷或异常,应详细记录, 对紧急缺陷及严重异常情况需立即汇报通信调度,必 要时对设备薄弱环节进行监视。
防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网及信息系统事故重点要求及实施细则
防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网及信息系统事故重点要求及实施细则1.1 防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事故1.1.1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主要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互为热备,服务器的存储容量和中央处理器负载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主要功能的服务器宜配置2个及以上中央处理单元,对于厂站端设备,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和枢纽变电站可采用主要模块冗余配置的远动系统。
1.1.2 主网500kV及以上厂站、220kV枢纽变电站、大电源、电网薄弱点、风电等新能源接入站(风电接入汇集点)、通过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并网且装机容量40MW及以上的风电场均应部署相量测量装置。
其测量信息应能满足调度机构需求,并提供给厂站进行就地分析。
相量测量装置与主站之间应采用调度数据网络进行信息互换,为提高可靠性,WAMS主站应具备同时从调度数据网一平面和二平面接收数据的能力。
1.1.3 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应采用专用的、冗余配置的不间断电源供电,不应与信息系统、通信系统合用电源,不间断电源涉及的各级低压开关过流保护定值整定应合理。
交流供电电源应采用两路来自不同电源点供电。
发电厂、变电站远动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测控单元、变送器等自动化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的不间断电源或站内直流电源供电。
具备双电源模块的装置或计算机,两个电源模块应由不同电源供电。
相关设备应加装防雷(强)电击装置,相关机柜及柜间电缆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1.1.4 厂站内的远动装置、相量测量装置、电能量终端、时间同步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其测控单元、变送器等自动化设备(子站)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1.1.5 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采用开放、分层、分布式计算机双网络结构,自动化设备通信模块应冗余配置,优先采用专用装置,无旋转部件,采用专用操作系统;至调度主站(含主调和备调)应具有两路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主/备双通道)或一路专线一路调度数据网通道。
发电企业(火电、水电、风电)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百分制考核评价细则
照明不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的扣1分
通信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柜架、电缆的金属外皮等接地不满足要求扣2分
6、每年测试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必须满足细则要求,并做好记录,
9、载波机定期测试并记录存档,载波机的各项测试指标,必须满足规程要求
10、电力通信网络管理系统应满足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要求
11、调度交换机每天测试并记录
12、通信设备具有信号告警,声响告警
13、无人值班的通信机房各种声光告警信号应接到有人值班的地方
14、程控交换机配线架上的线缆必须布线整齐
15、应有通信线缆配线资料,配线资料必须与实际相符
无人值守通信机房内主要设备的告警信号,未接到有人昼夜值班的地方扣2分
高频开关整流模块未按要求配置扣1分
蓄电池室容量不满足要求扣2分
现场无通信电源系统图和使用说明扣1分
蓄电池充放电试验未做扣2分,蓄电池充放电实验记录不满足要求扣1分
蓄电池室各项措施缺一项扣0.5分
蓄电池没有遮光措施扣1分
蓄电池室温度不满足要求的扣0.5分
16、每年对不同批次的保安单元抽样,对最高限制电压、绝缘电阻、直流电阻等进行测试,所有试验做好记录
17、发电企业应安装调度录音系统,调度录音系统应完好可靠,音质应良好
18、录音电话数据备份应做到异机备份、周期应符合要求
10
现场检查
无年度反事故措施的扣2分,反事故措施不全扣1分
有通信通道中断扣2分
无监管措施扣2分,措施不全扣1分,监管不到位扣2分
无光缆巡检计划扣2分,无光缆巡检记录扣1分,光缆巡检记录不全扣0.5分
无应急预案和故障恢复措施扣2分,应急预案和故障恢复措施不全扣1分,无演练情况记录扣1分
调度通信工程监理细则
调度通信工程监理细则1. 基本要求1.1 监理范围调度通信工程监理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调度通信工程建设前、中、后各阶段的监督、检查任务及成果审查,建设合同履行的监理等。
1.2 监理目的调度通信工程监理的主要目的为确保工程建设各个阶段的顺利进行,工程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方面的控制。
2. 监理工作2.1 前期准备2.1.1 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确定工程建设图纸、技术方案及施工计划后,参照建设单位的计划,编制监理计划。
2.1.2 派出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监理人员的岗位和人数,并按计划时间派遣到工地现场。
2.2 施工现场监理2.2.1 施工图审核监理人员应在施工前审核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是否与技术方案一致,满足现场施工的条件。
2.2.2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检查施工进展情况,监督施工进度与质量的控制,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2.2.3 质量验收监理人员应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设单位要求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2.3 工程收尾流程监理2.3.1 工程验收监理人员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验收报告书。
2.3.2 建设档案归档监理人员应协助建设单位将相关工程项目文件、工程报告文献、施工记录、验收报告、技术资料等整理归档,按要求成立工程档案。
3. 监理规定3.1 保密要求监理人员在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露工程技术、工程进度和有关情况。
3.2 工作要求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公正、客观、准确的进行监理,不得有干预建设单位施工的行为,提供不实报告等行为。
4.调度通信工程监理是保障工程建设品质、安全、进度顺利进行的关键之一。
监理人员应在各个环节认真、负责,秉承公正客观、实际有效的原则,配合建设单位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管理和发挥监督作用,全力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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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一)1总则1.1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和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靠科学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依据《西北电网有限公司技术监督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技术监督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及技术改造的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3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1.4本细则适用于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
2监督范围电力通信网络的通信工程设计审查、基建、设备选型、技术改造、大修、通信运行、技术试验中的重点环节实施技术监督。
在电力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从调度自动化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采购招标、制造、安装、调试到基建交接验收、运行、检修及技术改造的全过程等实施技术监督。
3监督内容3.1监督的主要系统及设备 3.1.1通信技术监督的主要系统及设备光纤通信系统(包括光缆、光传输设备);电力线载波机通信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包括微波通信设备及天馈线系统);通信电源系统;电话交换系统(包括交换设备及终端设备);综合配线架;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及电力调度交换机、汇接机、调度录音设备和厂内通信系统;电力通信网监控及网管系统主站及采集终端。
3.1.2调度自动化技术监督的主要系统及设备数据采集与监控(SCADA)系统/能量管理系统(EMS);水调自动化系统;厂站自动化监控系统;远动装置(RTU);调度生产管理系统;电力实时数据传输和网络管理系统;配电自动化及管理系统(DMS);辅助系统(包括:调度模拟屏、大屏幕投影设备、雷电定位系统、卫星云图、GPS卫星时钟和电网频率采集装置等);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专用电源设备及配电柜;自动化机房监控系统;远动通道检测和配线柜;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主站系统和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
与通信专业的接口以通信配线架端子为界;与其它计算机系统的接口以自动化系统输出接口端子为界。
3.2通信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的技术监督内容3.2.1调度机构与调度对象间应具备两种通信方式,各单位应制定规划,将重要通信节点逐步形成SDH自愈式光纤环网,提高通信的可靠性。
3.2.2通信方案与当地电网和通信网的总体发展规划相一致。
3.2.3设计的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3.2.4对选型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应满足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
3.2.5选型设备应是在电力系统应用比较成熟、稳定的,并符合通信技术发展趋势,通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测试验收,允许进入电信网络的设备。
凡国家电网公司、西北电网公司及新疆电力公司明令禁止订货(或停止使用)的通信设备,禁止入网运行。
3.3通信设备(材料)验收的技术监督3.3.1对通信电路(或电网)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材料使用、制造工艺,确保其在整个设计寿命期间满足设计要求。
包括复合地线光缆(OPGW)中主要材料的使用和工艺、自承式无金属光缆(ADSS)耐电腐蚀及纺纶材料的使用及光缆工艺、微波通信塔使用钢材、镀锌连接件的材料和工艺、重要通信设备的生产工艺。
3.3.2对实际运行中不便(或难以)进行的重要技术指标以及重要软件功能进行测试验收,保证设备总体性能的实现。
必要时对OPGW 光缆的额定导电电流、可适应的最高温度等技术指标进行出厂测试验收。
必要时对ADSS光缆的最大允许张力等技术指标进行出厂测试验收。
对新疆电网中首次使用的通信主设备的电磁保护、过电压保护、工作环境温度/湿度要求等技术指标的出厂测试验收。
在新疆电网中首次使用的通信设备管理软件进行出厂测试验收,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4通信光缆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内容 3.4.1电力特种光缆(ADSS,OPGW等)的敷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工程开工前须制定三项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3.4.2光缆运抵施工现场后,应对光缆外包装进行检查,组织建设单位、生产厂家、施工单位三方进行现场盘测。
光缆开盘后,应对光缆盘号、随盘资料、合格证明书与设计文件进行核查,必需对每根纤芯的衰减指标进行测试,在确认光缆中的纤芯衰减指标正常,以及光缆长度、盘号无误后方可开始敷设工作。
检验结果应随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发现重大问题时应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3.4.3敷设特种光缆时应使用合格的牵引设备,敷设过程中应一直对光缆的外护套进行检查。
ADSS光缆发现外护套有破损、OPGW光缆有断股等不满足质量规定要求的现象时应中断光缆的敷设,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重大缺陷应做好记录,并随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发现重大问题时应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ADSS 光缆在带电施工时,其安全问题应当引起施工部门的注意,应当选择晴天施工。
3.4.4ADSS光缆在铁塔上的悬挂点,金具型号等应与设计文件进行核对,并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3.4.5ADSS光缆在施工时,动态情况下弯曲半径不能小于光缆直径的30倍;静态情况下光纤弯曲半径不能小于光缆直径的10倍,并避免光缆外皮的损伤。
3.4.6在进行光缆接续时应按照色谱进行,接续应当在晴天进行,接头盒应做好标识和防水、防震动处理。
3.4.7光缆在铁塔、电杆的靠近部分,盘缆架等应进行固定处理,防止风摆磨损。
3.4.8光缆引入地下、穿墙、跨跃变压器等时,必须进行保护处理(穿入铁管、PVC管等,并进行封堵)。
3.4.9光缆距离地面(建筑物、跨越公路、树木、输电线等)的高度按照通讯规程有关施工规范执行。
3.4.10光缆标识牌。
通信机房光纤配线架,穿管的出、入点,盘缆架.接续盒等处必须悬挂具有防水、防潮能力的标识牌。
3.4.11一段完整光缆施工结束后,应从两侧的终端盒(光纤配线架)进行光纤纤芯指标的测试,光纤长度、衰减特性、接头反射特性必须进行测试,并随工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
3.5通信设备运行和维护技术监督各单位通信设备运行机构应制定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运行维护制度、机房管理制度、设备安全检查制度、系统故障检查流程和消除缺陷管理制度、设备停(复)役审批和检修制度、新设备移交运行的技术交底制度等。
应对所辖通信系统建立完整、准确的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包括工程设计资料,设备验收报告,原始测试数据,故障分析报告,日常安全检查和测试报告,设备停(复)役审批报告,月度统计分析报告,设备和备品备件管理档案等。
调度程控交换网的操控及管理终端,参照生产控制大区设备进行安全管理,不得与外部网络或信息网络相连。
3.5.1通信网结构配置电网调度机构与隶属调度的发电厂、变电所之间应具备两条不同路由且相互独立的电力通信电路用于承载电力调度通信业务。
至主要发电厂、变电所及网路节点间的主干通道应有两种不同传输介质的电路或物理路由完全独立的电路组成。
主干通信网应实现以光纤或数字微波为第一通信路由,其它通信方式为第二路由的通信通道。
应建立稳定可靠的通信网监测及管理系统,实现对重要通信站运行情况的监测和管理。
调度通信电路应满足传输电力调度、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数据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业务的需要。
应具备同步时钟系统。
3.5.2通信光缆每年应对通信光缆中备用光纤的端对端损耗、连接器损耗、连接点损耗等进行两次测试(夏季、冬季),并整理测试数据,与上次测试数据进行对比比较后记录存档,当相邻的两个光纤通信站间的光纤衰减值超过表一中数值时必须进行光缆处理。
对于新投运的光缆,在敷设的第一年,加密测试周期,以观察施工期间光纤受外应力作用的衰减变化。
工作波长(nm)85013101550光纤衰耗(db/km)20.40.25每年应对ADSS通信光缆的电腐蚀情况进行检查,其中预绞丝处光缆、变电站中OPGW光缆经其它光缆进入通信机房的接头盒处必须逐一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
各运行单位应对威胁通信光缆安全运行的危险点制定明细表,并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检。
如:跨跃公路的光缆段、光缆穿管处的密封等。
以光缆通信为主的单位可考虑实现光缆的在线自动监测。
3.5.3光通信设备具备自动迂回保护功能的光纤通信电路每年应对光纤通信系统进行系统测试,测试项目主要包括:系统的误码性能和抖动性能,光纤线路的端对端损耗、连接器损耗、连接点损耗,光接口的工作波长、平均发送功率、最小接收灵敏度等参数,并记录存档。
具备自动迂回保护功能的光纤通信电路,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人工切换试验。
3.5.4电力线载波电力载波频率的使用情况,应每年进行检查核对,及时清理未经审批或已退出使用的载波设备的频率资源。
每季度对载波设备进行如下的性能及参数测试,并做好记录:主要包含频率特性,振幅特性,网络的衰减、增益值,功率、电压电平,导频发送/接收是否正常等测试,并将记录存档。
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线路阻波器、接地开关、绝缘架空地线的巡视、维护、拆装,在发电厂内的,由发电厂高压部门负责;在发电厂外的,由当地供电部门的送、变电高压部门负责。
电力线载波通信用的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的维护和接地开关的操作,由通信人员负责。
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的试验、线路阻波器工频特性试验和保护避雷器特性试验,由高压电器部门负责;线路阻波器的频率调整和高频特性试验,则由通信人员负责。
3.5.5微波通信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安装调试前,必须得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批准。
设备安装地点、发信功率、频带宽度、通信方向等应按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进行。
微波塔登高人员应具备劳动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安全工具等满足国家规定。
微波铁塔、防雷接地等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每年定期测试。
微波站通信电源系统安装调试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微波通信主设备的安装调试。
对微波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应每年进行定期测试,并将记录存档。
微波天线、馈线的固定及其接地端子的连接情况应在2年中至少进行1次检查。
3.5.6通信电源220kV及以上有人站的蓄电池组的单独持续供电时间在满负载状态下不小于3h;无人值班站的蓄电池组的单独持续供电时间在满负载状态下不小于8h~12h;设置在发电厂、变电所内具有可靠交流供电的通信站,蓄电池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1h~3h;不具备交流供电的太阳能供电组合电源,蓄电池的配置容量应满足在满负荷状态下,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7天。
高频开关组合电源应有二路交流输入,并能实现手动和自动切换。
高频开关整流设备整流模块不得少于三块,并应按N+1原则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