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十届四次会议建议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5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5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3•【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5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审慎对企业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指出,部分法院为追求快速结案,随意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影响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利于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已经指派专门审判执行团队开展调研。
您提出,可以将安徽省法院和郑州中院的相关工作经验推广到全国,并以司法解释或其他方式规定:“被申请人在基本账户之外有其他账户存款的,一般不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其他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的,可冻结基本账户存款”,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完善涉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的保全问题、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背景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您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以问题为导向,开展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强化理念引领,切实提高全国法院执行干警服务大局、为民司法意识。
我们将持续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时,避免和纠正不规范的保全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工作结合点,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有效举措,来提高认识,强化理想信念。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力争尽快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意见,为全国法院对涉企业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提供可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出台涉企业账户规范性意见的起草工作,拟于本年度第三季度形成规范意见稿,计划于2022年第一季度出台。
三是强化典型引领,加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相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意见的精准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4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4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5•【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4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协同发展新机制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郑州主持召开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
2020年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强调要推进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推进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协同发展,强化西安、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推动沿黄地区中心城市及城市群高质量发展。
黄河“几”字弯都市圈涵盖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等4省区沿黄地区,包括太原、呼和浩特、银川等3个省会(首府)城市,以及宁夏吴忠、中卫,内蒙古乌海、巴彦淖尔、包头、鄂尔多斯,陕西榆林,山西朔州、忻州、吕梁等主要城市,经济基础较好,生态功能突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和粮食主产区。
支持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加强沿黄生态保护,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大环境污染系统治理力度,对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委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过程中,将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沿黄城市群作为重要内容,以专设章节的形式提出了相关重大任务、工程和重要举措。
一、关于加快构建规划引领一体化机制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等对城市群布局和建设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包括呼包鄂榆、兰州—西宁等城市群规划,有关地方编制实施了山西中部等省内城市群规划,明确了各城市群发展定位和目标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11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11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31•【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11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提出,知名商标享有较高声誉,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建议各地有关部门指导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司法机关在审判中采信《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减轻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我们认为,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知名商标的市场影响力,有利于为知名商标提供更有利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商标知名度是商标使用人通过对商标的使用及宣传,不断积累商誉后形成的一种正面效果,是相关公众对特定商标作出的一种积极反映。
人民法院在商标行政或民事案件中,对商标知名度进行认定,应当建立在审查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的基础之上,对于确实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采取强保护态度,按照比例原则确保商标的保护力度与商标权人的投入、付出以及商标本身的知名度相匹配。
对此,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已经充分体现。
实践中,证明知名度方面的证据种类繁多,进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可以作为法院认定该商标具有相应知名度的参考依据,但是,对司法认定来说,更为关键的是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宣传、使用等直接证据材料。
此外,目前各地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主管部门、程序和审查流程等各方面的工作规范存在差异,尚待明确和完善,对进入名录商标的审查标准不完全统一,与司法裁判对商标知名度的要求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因此,在司法案件中,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知名度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各方面证据,根据在案事实证据予以认定。
无论是知名商标还是驰名商标,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为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制止他人的抢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公平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3.09•【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6年3月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2005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胜利完成“十五”计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
常委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以人为本、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发挥代表作用、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认真贯彻中央9号文件精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去年5月,中共中央以中发〔2005〕9号文件批转了《意见》,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中央9号文件科学总结了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围绕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我们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深入学习中央9号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相关立法条文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向立法部门反映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增加由出租人自行处置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的规定的建议,我们将通过调研及时论证完善的具体方式。
一、关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与主张赔偿损失是分别基于物权和债权而提出的不同主张,不存在抵偿关系的问题。
从立法的体系角度看,根据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第七百五十三条)、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七百五十四条)等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您在建议中关注的问题,我们主要分析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请求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因租赁物的归属不同,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其他费用和损失(未付租金占有的利息损失等)的,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的清算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也可以请求参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拍卖、变卖租赁物发挥的是担保功能。
租赁物已经登记的,出租人享有优先权,租赁物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会因为租赁物归属不同而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0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被执行企业的税务监管,加强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建议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执行制度建设,以执行信息化提升执行工作能力,综合运用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2018年底,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就着手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启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的起草工作。
2019年6月,《纲要》正式对外发布,规定了53项具体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水平。
《纲要》提出,以会商、联席会议等形式推进税务登记信息准确、全面、完整,夯实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
通过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税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纲要》要求,完善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坚持以全国统一的执行查控系统为主,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的建设思路。
进一步拓宽查控系统的覆盖范围,加快推进与互联网金融全面对接,将保险产品等各种理财产品纳入查控系统,实现对不动产以及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线上查封,从根本上解决在一些财产形式上查控扣功能不齐全问题,实现所有财产形式查控扣一体化。
尽快解决查控系统运行不畅、信息反馈不及时不准确、线上线下查询不一致等突出问题。
提高系统智能化水平,实现批量勾选、自动查询、全天候查询、智能筛选、批量冻结等功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12.28•【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2007年12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晔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代表常委会办公厅向本次会议报告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处理情况。
一、代表建议提出和交办情况五次大会期间,代表们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6091件。
经过逐件分类分析,按照提出建议的数量多少,依次分为:一是关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方面的有1205件,占建议总数的198%;二是关于资源环境、农林水利方面的有1101件,占181%;三是关于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及法制建设方面的有1015件,占166%;四是关于社会及公共事务方面的有948件,占156%;五是关于发展规划和综合经济方面的有756件,占124%;六是关于财政、税收和金融方面的有604件,占99%;其他方面的有462件,占76%。
代表建议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等,涉及这些问题的建议数量比四次会议有较大幅度增加。
今年代表提出的建议质量进一步提高,主要体现在:一是近70%的建议是代表通过专题调研和视察、座谈走访等方式,在了解社情民意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建议内容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二是随着代表履职水平的不断提高,代表们更加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提出的建议涉及面更广、更具有宏观性,如关于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建议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11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11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9•【文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11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新发展阶段应更加重视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
经商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行为惩处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李克强总理指出,要通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近年来,我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积极成效,为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在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采纳。
结合您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及下一步考虑报告如下:一、积极推动政务诚信建设2016年,我委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对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实施失信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7•【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3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细化界定裁判者和监督管理者各自的职责边界,在原有基础上健全完善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配套监督和管理机制,努力实现“有序放权,规范用权,监督有度,严格限权”,加快推进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确保执法司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央政法委指导下,围绕这一主题,面向全国法院开展书面调研,并赴江苏、湖北法院开展实地调研。
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客观中肯,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对人民法院健全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制定印发3个关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框架性文件,并围绕健全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审判权责清单制度、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健全统一法律适用机制、推进法官惩戒制度改革、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制定印发10多个基础性改革文件,推动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涵盖全面、结构清晰、指向明确、相互协调。
一是重塑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取消案件审批制,确立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全国法院98%以上案件的裁判文件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直接签发。
建立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法官办案专业咨询平台、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统一法律适用平台,不断强化对审判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是健全完善审判权责清单制度,明确各类人员审判权责行使界限。
制定印发适用于全国法院的审判权责清单指导意见,下发通知要求各高院制定完善本院审判权责清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并督促指导辖区各级法院制定本院清单报上级法院备案,明确院庭长、审判组织和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责任,确保审判权、监督权界限清晰、规范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92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92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92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失信分级惩戒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失信惩戒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既是对国家法制的不尊重,也是对社会诚信的严重践踏。
对此,人民法院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失信惩戒工作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征。
(一)注重失信惩戒工作的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在“两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指导下,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予以曝光,并联合相关部门采取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住宿星级酒店,限制旅游、投资、参与政府招投标项目,以及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等11类37大项150项的信用惩戒措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
在具体失信惩戒工作中,强调失信惩戒措施必须要有政策和法律依据,不允许为了片面追求惩戒效果,而随意扩大惩戒措施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二)推进失信惩戒工作的信息化人民法院推动与有关失信惩戒联动部门的信息网络联通,推动联动部门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纳入自己的业务系统,实现对失信人信息的自动推送、自动比对、自动拦截,最终达到对其自动惩戒的目的。
在此方面,最为典型的就是限制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和高铁票。
正是因为民航、铁路部门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工作嵌入自身业务系统,才能及时有效地从海量购票人员中识别出失信被执行人,并自动予以拦截,由系统限制其购买飞机票或高铁票。
(三)积极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参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发展,积极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陆续与60个部门和企业合作,实现多项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7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7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7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司法警察人员配比满足基层法院警务工作需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提出,法院系统司法警察力量薄弱,缺编严重,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庭审警务、安全保卫、突发处置等工作需求。
建议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法院司法警察编制按比例配足,在合理范围内适当提高司法警察比例标准,并适当增加司法辅助人员等方式增加警力。
您的建议切中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于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保障审判执行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您在建议中提出按照12%的比例配备司法警察,该比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
近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禁条条干预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编办在《关于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地方机构编制条条干预问题自查自纠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对地方或下级部门提出人员编制配备标准及要求”属于自查自纠并整改的范围。
因此,按12%比例配备司法警察的文件依据已被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再就确定乃至提高司法警察比例作出规定。
但是正如您所指出的,应根据案件数量和警务需求提高警力配置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灵活性。
照此思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坚持走内涵式发展的路子,创新方式、综合施策,主要做法包括:一是清理“占编不在岗”司法警察。
以往全国法院有为数不少的司法警察,享受警察待遇却常年不在警务工作岗位上。
通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使得2431名司法警察归队,781人退警腾出编制,可用警力得到有效补充。
二是加强司法警察编队管理。
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下发后,部分人数较少的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整合到其他部门。
呼吸之间——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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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1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5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建议》收悉。
对于您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商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答复如下:保障资本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是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相关部门对此一直高度重视,致力于推动加强资本市场的司法保障工作。
关于在深圳设立金融法院的问题。
您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加大司法制度供给,构建新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机制,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力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近年来,上海、北京先后设立金融法院,在依法妥善审理金融案件,有效规范金融秩序,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依法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考虑到,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设立金融法院涉及对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大调整,属于重大改革项目,需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并且,金融法院属于专门法院,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规定,其设立还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下一步,如中央作出在深圳设立金融法院的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单位,对设立深圳金融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深入调研论证,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优化刑事司法体制,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查处力度问题。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惩治证券等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对证券违法犯罪“零容忍”工作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严惩证券期货犯罪,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牵头制定了“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刑法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125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12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30•【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125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建立了限制消费制度;后于2015年进行全面修改并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消规定》),对该制度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经过多年实践,尤其在2016至2018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期间,全国法院限制消费措施的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遏制了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执行情形,有力促进了社会信用意识的提升。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在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债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限消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通过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您在建议中详细梳理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消费的适用条件和实施程序等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修改《限消规定》,您的建议也对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有着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一、关于健全执行前的调研机制的问题您提出,在执行案件中应通过强化调研,客观评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完善司法解释,纠正执行中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刀切”地将法定代表人限消的情况。
对此我们认为,2015年修改后实施的《限消规定》增加了对单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等四类责任人员的限制,明确在单位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消措施,除申请以个人财产实施外,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四类人员均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85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8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85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更好地平等保护涉诉当事人权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基于这一原则,民事诉讼法在程序构造上为双方当事人实施诉讼提供了充分、平等的诉权和抗辩的机会。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滥用诉讼保全等民事诉讼制度,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一直以来积极推进对滥用保全制度和滥诉等行为的规制,例如,关于超标的保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专门就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防止滥用诉讼保全措施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冻扣措施时要注意把握政策,在保障债权人胜诉权益可以实现的同时,也要保护被保全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不得超标的保全。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再次强调严禁超标的查封,明确以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采取执行措施。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在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件中,法院综合各方因素对保全财产价值进行实质审查后,认定保全的部分财产可以满足保全需要,解除了对超额部分财产的查封。
一份“答复意见”即将催生出一部行业法规
县进 行 现场 调研 。
调研组实地考察 了 2 0座 污 水 处 理 厂 的建 设 和运 行情 况 。其 间 , 开 了 l 召 8场座谈 会 , 真听 取 认
了 全 国人 大代 表 , 有 关 省 、 人 民政 府 及 建 设 、 各 市
发展 改 革 、 政 、 财 国土 、 保 、 务 、 价 等 部 门 , 环 税 物 以
快 研究 制定 “ 善 城市 污 水 处理 设 施 及 配套 管 网 完
的建 设运 营 机制 ” 的各项 政 策措 施 。
一
国家发 展改 革 委 、 国土 资源 部 、 国家 税 务 总局 和 国 家 环境 保 护 总局 ,邀 请 部 分全 国人 大 代 表 和专 家
份人大代表建议将催 生出一部行业法规 ,
动成 为 和谐 社会 建 设 的重要 推 动力 。●
设部 牵 头 的五部 委 的答 复过 程 中显 露端 倪 。人 大
常委 会办 公 厅做 书 面汇 报 。同时 , 设部 函请 各 承 建
办部 门按 照分 工 , 调研 的基 础 上 , “ 点建 议 ” 在 就 重 涉 及 的有 关 问题 于 6月 底 前 研究 提 出相应 的政 策
和措 施 。
及 污水 处 理设 计 单位 、市 场 投 资 主体 和 运 营单 位
的建 议 和意 见 。 6月 中旬 . 建设 部 将此 次 调研 活 动 向全 国人 大
部 将 对 城市 污 水 处理 行 业 产 生重 要 影 响 的
行业 法 规 即将 在一 份 全 国人 大 代 表 的 建议 和 由建
设运 营机 制 的建议 》 四个重 点建 议 之一 。 是 收 到建议 后, 设部 成 立 了 以汪 光 焘 部长 为 组 建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88、7121、8476、8489、869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88、7121、8476、8489、869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3•【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88、7121、8476、8489、8696号建议的答复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内蒙古建设国家北方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基地和高性能计算基地的建议,关于支持合肥建设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国家枢纽节点的建议,关于支持张掖市建设全国大数据中心国家枢纽节点和省级核心节点的建议,关于将甘肃(金昌)确定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国家枢纽节点的建议,关于支持一体化数据中心落户张家口·怀来大数据产业基地的建议均悉。
经商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支持建设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国家枢纽节点等建议,对于促进数据中心绿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数据应用活力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将在实际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有关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
一、有关工作进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动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深化数据中心绿色高质量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
2020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我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对数据中心、云计算、数据流通、数据应用、数据安全等进行了一体化顶层设计。
2021年5月,我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了数据中心布局要求和重点建设方向,并明确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贵州、内蒙古、甘肃、宁夏等地布局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发展数据中心集群,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打造覆盖全国、一体联动、绿色集约的算力枢纽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48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4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5•【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4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法律、标准、政策和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完善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有关要求,2021年5月,我委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在海水淡化规模化供水、运营管理、政策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集成示范,推动建设4—6个海水淡化示范城市”。
自然资源部会同我委、财政部,通过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海水淡化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集聚和体制机制创新。
水利部积极完善海水淡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现行《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目前正在起草中的《节约用水条例》设专门条款规定“沿海缺水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使用海水淡化水的制度和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委、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推动海水淡化试点示范建设,总结推广示范示范先进经验,加快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
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将鼓励开展海水淡化地方立法实践,积极支持有关地方开展海水淡化立法工作,完善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水利部将在《水法》修订前期研究中进一步加强海水淡化的研究论证工作,积极推动《节约用水条例》颁布实施。
二、关于建立完善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的标准体系2015年,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了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政协提案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政协提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政字[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政协提案工作的通知(政字〔2006〕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今年,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和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期间,交由市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共669件,其中,市人大代表建议190件,市政协提案479件。
经梳理分类,按照部门职责,共确定了9个县(市、区)和58个市直部门,共计67个承办单位,为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今年的承办任务,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深化认识,切实加强对承办工作的领导。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宪法》赋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我国两大政治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人大代表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职务行为,不是代表个人行为;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对政府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和途径。
因此,各级、各部门的领导一定要站在促进依法行政的高度,站在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讲政治、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承办工作的领导,认真办理落实好每件建议和提案。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承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把承办工作真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纳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
亲自部署、亲自办理、亲自抓落实。
二、早部署、早安排,确保在法定的时限内按时或提前办复。
各单位接到承办任务后,要及时召开班子会认真研究,拟定办理方案,及早进行部署,保证高质量按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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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农牧)关于对县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的答复尊敬的“旦巴石确”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根据扶贫单位和牧民群众的实际情况进行收购人工种草的饲料。
扶贫单位的经济情况直接影响到扶贫联系点的人民群众的政策和文化,生活等。
希望县农牧局今后收购人工种草的饲料时根据实际情况同样收购没有项目收购人工种草的饲料。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地委、行署提出的“立草为业、草业先行”的总体发展思路,我县大力实施人工种草项目,积极储备防抗灾饲草料,本着来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项目点草料采取收购的方式,为群众增收,直接增加经济收入。
对非项目人工种草饲草的收购,我局在今后的人工种草项目申报和建设中,尽可能将此纳入人工种草项目计划,争取饲草料收购资金,逐步解决非项目种草的收购问题。
分类:(农牧)关于对县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的答复尊敬的“嘎益”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多提供畜牧预防药和平常药品方面的要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县动物防疫药品分两大类:一是牲畜常用治疗药品,二是牲畜防疫免疫苗及驱虫类药品。
牲畜常用治疗药品,由县兽医站根据我县易发常见病症统筹购臵,按需发放至各乡镇,由各乡镇兽医技术人员巡诊使用、发放,这类药品县政府每年财政预算15万元。
牲畜防疫免疫苗及驱虫类药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配发,强制性免疫疫苗实行一年两次,即春秋季各一次,按牲畜数发放,常规预防类疫苗按发病情况发放。
驱虫类药品按牲畜数春季30%、秋季100%驱虫计划发放。
在各类药品到位后,兽医站按各乡镇牲畜比例下发至各乡镇,保证各乡镇动物防疫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今后,我局一定加大对各乡镇的督促检查,确保药品到位后,在不浪费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发放至群众手中。
分类:(农牧)关于对县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的答复尊敬的“顿曲”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为了改善牧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希望上级部门把劳务输出的工作能尽量安排给我县当地牧民群众,这样才能提高牧民群众的收入。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为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拓宽牧民群众的创收渠道,增加劳务输出收入,实现我县牧民群众创收致富,顺利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对我县下达的牧民增收任务,我局于2011年6月份向县委、政府递交了关于预定各建设项目中实现牧民创收指标的请示,要求:1、在交通类项目建设中,总投资的8%作为农牧民增收创收任务;2、高寒棚圈项目、绒山羊基地项目、扶贫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人工种草及维修水渠等项目建设中,总投资的10%作为农牧民增收创收任务;3、建筑类项目建设中,总投资的5%作为农牧民增收创收任务。
这些措施、计划的制定,为提高我县牧民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取得劳务输出工作的新突破奠定了基础。
2011年上半年我县劳务输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如下:全县劳务输出2532人次,劳务创收3836656元。
上半年参与劳务创收:一是参与市镇建设208人次,创收797380元,二是参与牧民安居工程456人次,创收222500元,三是参与修路306人次,创收557100元。
四是参与牧区基础设施建设1005人次,创收386711元。
五是参与运输164人次。
六是参与水利建设31人次,创收14300元。
七是参与矿业开发人数180人次,创收609325元。
八是参与其他劳务输出182人次,创收443326元。
七月份各乡镇劳务输出任务完成如下:1、物玛乡劳务输出359人次,劳务创收671850元。
2、洞措乡劳务输出2095人次,劳务创收1055000元。
3、察布乡劳务输出1267人次,劳务创收1123625元。
4、先遣乡劳务输出317人次,劳务创收452100元。
5、麻米乡劳务输出175人次,劳务创收443180元。
6、古姆乡劳务输出373人次,劳务创收828948.96元。
7、改则真劳务输出767人次,劳务创收2120486元。
全县劳务输出5353人次,劳务创收6695189.96元。
今年上半年各乡镇在县上劳务创收310人,阿里地区劳务创收31人,在青海玉树劳务创收40人。
在今后的劳务输出工作中,我局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尽可能地解决更多的劳务输出岗位,为牧民群众创收致富创造良好的途径。
改则县农牧局关于对县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的答复尊敬的“桑布、索多、普嘎玉、次杰”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扩建先遣乡扶贫机动车辆修理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扶贫开发政策,切实落实好自治区和地区两级扶贫办安排的各项扶贫开发项目,加强了对各项扶贫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我局扶贫办积极开展调研,向各乡镇广泛征求项目建设意见、建议,统筹推进扶贫点上、面上项目建设。
我局在今后的扶贫项目申报和建设中,尽可能将此纳入扶贫项目计划,积极向上级扶贫部门申报此项目,争取项目建设资金,解决先遣乡扶贫机动车辆修理部的扩建问题。
改则县农牧局关于对县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的答复尊敬的“普嘎玉、嘎玛占堆、桑布、索多”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增加今冬明春防抗灾饮料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正确把握防抗灾工作形势、统一思想认识,是抓好防抗灾工作的重要前提,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的情绪,牢固树立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从思想、组织、物资、措施等各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切实防止被动抗灾,真正做到主动防灾。
我县防抗灾饲草料款为30万元,在今冬明春的防抗灾工作中,我局将早筹划,在防抗灾饲草料款30万元的基础上,尽可能多方地筹措资金,收购人工种草饲草料,用于防抗灾工作,并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防抗灾饲料,丰富我县防抗灾饲料库储备,确保在雪灾发生时,满足牲畜正常维持饲草料供给。
改则县农牧局分类:(农牧)关于对县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的答复尊敬的“麻米乡代表团”代表:贵团提出的关于“拓宽创收渠道,加大劳务输出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为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拓宽牧民群众的创收渠道,增加劳务输出收入,实现我县牧民群众创收致富,顺利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对我县下达的牧民增收任务,我局于2011年6月份向县委、政府递交了关于预定各建设项目中实现牧民创收指标的请示,要求:1、在交通类项目建设中,总投资的8%作为农牧民增收创收任务;2、高寒棚圈项目、绒山羊基地项目、扶贫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人工种草及维修水渠等项目建设中,总投资的10%作为农牧民增收创收任务;3、建筑类项目建设中,总投资的5%作为农牧民增收创收任务。
这些措施、计划的制定,为提高我县牧民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取得劳务输出工作的新突破奠定了基础。
2011年上半年我县劳务输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如下:全县劳务输出2532人次,劳务创收3836656元。
上半年参与劳务创收:一是参与市镇建设208人次,创收797380元,二是参与牧民安居工程456人次,创收222500元,三是参与修路306人次,创收557100元。
四是参与牧区基础设施建设1005人次,创收386711元。
五是参与运输164人次。
六是参与水利建设31人次,创收14300元。
七是参与矿业开发人数180人次,创收609325元。
八是参与其他劳务输出182人次,创收443326元。
七月份各乡镇劳务输出任务完成如下:1、物玛乡劳务输出359人次,劳务创收671850元。
2、洞措乡劳务输出2095人次,劳务创收1055000元。
3、察布乡劳务输出1267人次,劳务创收1123625元。
4、先遣乡劳务输出317人次,劳务创收452100元。
5、麻米乡劳务输出175人次,劳务创收443180元。
6、古姆乡劳务输出373人次,劳务创收828948.96元。
7、改则真劳务输出767人次,劳务创收2120486元。
全县劳务输出5353人次,劳务创收6695189.96元。
今年上半年各乡镇在县上劳务创收310人,阿里地区劳务创收31人,在青海玉树劳务创收40人。
在今后的劳务输出工作中,我局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积极举办技能培训,提高组织化程度,尽可能地解决更多的劳务输出岗位,为牧民群众创收致富创造良好的途径。
改则县农牧局关于对县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的答复尊敬的“洛珠”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乡村医生和兽医医疗设备提供方面要求:对一个医生来说就算有再好的技术和知识,如果没有设备的话就满足不了群众的求医,因此希望上级部门对各乡村的医疗站提供相应的设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县动物防疫常用药品费用由县政府每年财政预算15万元,全部用于购买我县牲畜常见易发疾病治疗药品,由于资金有限,不能购臵畜用医疗器械。
为了做好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我局于2010年向上级业务部门申报了村级动物防疫站建设项目,申报建设点31个行政村,尽可能满足乡、村动物防疫场地、器械缺乏的状况。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向上级部门申请村级动物防疫站项目建设,申请村级动物防疫员医疗器械配备,争取早日实现县、乡、村三级动物防疫体系配备,满足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
改则县农牧局关于对县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的答复尊敬的“麻米乡代表团”代表:贵团提出的关于“麻米乡次吾嘎木村贫困户分别搬迁到我县各村进行落户生活的建议:次吾嘎木村为全国分困村,醉马草在该村分布广、导致大量的牲畜死亡,使该村沦为贫困村,虽采取多渠道解决,但未起到效果,建议该村醉马草分布较轻的外,其余醉马草分布严重的户,分别搬迁到我县各村落户进行生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醉马草在全县六乡一镇,48个村都有不同程度的分布,具抽样调查统计显示,部分地方的毒草覆盖率已高达70-80%,每平方米内有10至20株左右的毒草,毒草盖度小的地方也达到5%左右;醉马草分布面积占全县草场总面积的60%左右,约为0.7亿亩。
醉马草每年春季发芽,长势非常快,一般在每年三四月份结出果子,九月底十月初枯黄。
在自然状态下以青饲和干草形式为各种家畜采食,采食后都可引起牲畜中毒,一般情况下牲畜菜食毒草后,经二、三个月后便出现慢性蓄积性中毒,从而妨碍牲畜的健康后使牲许性中毒发病死亡。
我县于2004年开展醉马草试验,至今已有6年。
2004年陕西对口援藏项目--醉马草试验,设立2个试验点,现在还在继续;从2008年开始,西藏自治区农科院在我县进行醉马草试验,设2个试验点,2009年在我县农牧局的协商下,试验点增至4个,附加人工种草项目,以人工草对中毒牲畜进行补饲,用以缓解牲畜中毒,2010年疯草防治项目正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项,由自治区农科院、阿里地区科技局主持,改则县农牧局、科技局配合协助开展,在2009年的基础上,新建生态康复区、补播、人工除草等试验。
从醉马草项目试验至今,整体上观察试验数据:效果不是很明显,尤其是牲畜一旦中毒,投药、舔砖似乎失去了作用,但是对于提前投过药的畜群,比未投药的畜群中毒率相对偏低。
群众很支持醉马草试验,我们将积极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继续协助有关单位对“醉马草”进行研究、实验,一如既往的开展“醉马草”科研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醉马草”危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