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案例背景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案例背景
2015年9月20日,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茶公司”)与荷兰C公司签订500公吨可可豆销售合同,付款条件为FOB阿比让,信用证付款。
装运期为11月。
9月28日,中茶公司与兴光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双方约定中茶公司委托浙江兴光可可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光公司”)加工可可豆共500公吨,兴光公司负责返还加工成品。
11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称北京保险公司)出具涉案货物运输保险单,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为中茶公司,由象牙海岸(科特迪瓦)至中国上海,承保险别为一切险,中茶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11月20日,日本株式会社商船三井(以下称日本三井)签发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S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中茶公司和兴光公司,装货港为象牙海岸阿比让,卸货港为中国上海,货物状况为7700包象牙海岸可可豆,共500公吨。
涉案提单背面背书人依次为托运人S公司、卖方C公司、中茶公司和兴光公司,最后由兴光公司持提单向日本三井提货。
12月21日,涉案货物进口报关。
12月29日,原告北京保险公司向被告日本三井发出索赔通知。
2016 年1 月15 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商检)就涉案货物出具了检验证书,证明货物损失10.5835 万美元,损失原因基本判定为集装箱在海运途中遭海水浸泡所致。
2016 年3 月8 日,中茶公司向北京保险公司索赔涉案货物保险赔款人民币115.7824 万元遭拒后,将北京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问:你认为法院会如何判决?。
提单背面条款效力认定及处理受损货物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负担
提单背面条款效力认定及处理受损货物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负担【基本案情】2015年4月28日,嘉益公司向天农保加利亚公司购买一批玉米。
就34箱玉米的海上运输,委托阳明公司承运。
阳明公司同意承运,并拟出4130号和4131号两份提单。
阳明公司接受订舱后,合作船公司达飞轮船公司取消了部分船期。
阳明公司将此情形告知全球各地代理,但未举证证明告知嘉益公司。
2015年7月19日,4130号提单项下20箱玉米中转港比雷埃夫斯港运往深圳赤湾港。
但4131号提单项下的玉米并未同船装载,而是于8月2日才在中转港装船运往深圳赤湾港。
阳明公司签发的4131号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天农保加利亚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为嘉益公司,提单右下角载明,货物的接收、保管、承运和交付均适用本提单正面和背面的条款。
提单背面条款第5条载明了船公司的自由绕航条款、第11条载明了承运人不应就供应商未能要求适当集装箱的行为或疏忽承担任何责任、第16条载明了承运人不对由于潮湿引起集装箱内的表面生锈、氧化或任何类似情况承担责任。
2015年7月29日,天农保加利亚公司向嘉益公司开具的1191号发票载明,交货条件CIF赤湾,单价为218欧元,数量为355.66吨,不含增值税的总价为77 533.88欧元。
2015年9月12日,4130号提单项下玉米运抵赤湾,嘉益公司提取后,未发现货物质量问题。
2015年10月8日,4131号提单项下玉米被运抵赤湾,开箱检验后发现玉米霉变、生虫。
经海江公估公司评估认定受损玉米25.70吨,按提单载明的355.66吨扣减前述受损玉米外,剩余329.96吨玉米需要按每吨700元降价销售处理。
此外,由于玉米受损,额外产生了运费2800元、吊车费用7840元、商检熏蒸消毒费5600元、熏蒸处理站费用7000元、集装箱超期7天的使用费24 500元。
阳明公司亦委托海通公证行进行查勘检验。
海通公证行经评估认为,前述14箱玉米受损玉米共计为25.70吨。
国际法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
国际法毕业论文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X X 大学毕业论文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姓名:__________2014年6月25日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一提单的法律性质从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来看,很少有对提单作出明确的定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没有给提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出现,国际上才有了被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
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汉堡规则》已经于1992年11月生效,但海运大国均未加入该规则,目前缔约国拥有的船队总吨位尚不足2,,尚缺乏国际普遍性。
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 Barrow 诉 Mason一案中首次确认提单具有document of title 的功能,国内将其译作物权凭证,学术界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即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抵押权凭证说和可转让的权利说。
1物权凭证说是最传统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正常运转的要求,提单应具有船舶所载货物物权凭证的效力,提单代表着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
2 所有权凭证说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效力归结为一种所有权效力。
此说依据对提单的所有权效力的强调程度不同而形成绝对所有权凭证说和相对所有权凭证说两种观点。
绝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之后,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所有权即依附在提单之上,对提单的拥有等于无条件的拥有货物,即使货物已经不在承运人或船长占有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实际占有人无条件的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移或转让,绝对的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相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提单不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外,还需要满足民商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各种类型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票据背书是票据转让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分为转让背书、质押背书、委托背书等多种类型。
本文将对各种类型背书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转让背书是票据转让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后果如下:1. 背书人丧失对票据的权利,受让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2. 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后,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如请求付款、追索等。
3. 背书人在背书时应当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负责,如记载事项不符合票据法规定,背书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受让人在取得票据后,如发现背书人在背书时存在欺诈、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可以向背书人追偿。
三、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设定为质权,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质押背书的法律后果如下:1. 背书人丧失对票据的权利,质权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2. 质权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如请求付款、追索等。
3. 背书人在背书时应当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负责,如记载事项不符合票据法规定,背书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质权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遵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如未按时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
5. 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背书人。
四、委托背书委托背书是指持票人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
委托背书的法律后果如下:1. 背书人丧失对票据的权利,受托人成为票据权利人。
2. 受托人可以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如请求付款、追索等。
3. 背书人在背书时应当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负责,如记载事项不符合票据法规定,背书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受托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遵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如未按时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
5. 当委托关系解除后,受托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背书人。
五、其他类型背书1. 撤销背书:撤销背书是指背书人撤销对票据的背书行为。
撤销背书具有法律效力,背书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高慧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8期摘要: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远不止于此,它在贸易的各个环节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提单转让是提单制度的核心内容,正是由于在其中代表着运输途中的货物并代替货物本身进行转让,才大大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与优势。
本文从阐述提单的意义出发,对提单转让的情形以及相关法规等内容展开研究。
关键词:提单转让;法律;意义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86-01作者简介:高慧,女,汉族,山东莱州人,博士,钦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海商法。
提单转让的作用范围涉及多方面多领域。
如今在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贸易以及国际结算上的作用尤为突出。
在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上,是承运人接受货物、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保证整个海上货物运输的流程和合理规范化;在涉及到国际贸易以及国际结算上,提单的作用也同样不容忽视,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不仅表现在货物的位移,更重要的是表现在方便了转卖货物。
一、提单制定存在的意义提单的存在有着重要的意义,提单的意义以及作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提单自身所具有的性质,以其可转让性为代表,即提单可作为流通证券进行自由转让,提单转让大大方便了沟通和交接的环节,但是自身所具有的法律性质,让这中间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尤为复杂,这种复杂性是流通证券所不具有的,因此研究提单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尤为重要。
例如合同转让,它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1]。
提单的转让在贸易运输合同中,提单作为一种凭证存在,提单既作为债权凭证又是物权凭证,同时还是所有权凭证,可见提单意义重大,但当涉及到某种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关法律将提单进行转让,转让人又可凭借提单进行提取。
在不同法律关系下,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又有所不同。
记名提单的法律问题
记名提单的法律问题提单是指作为货物运输的凭证的一种文件,主要用于保证海运货物的装卸、承运、到达和交付等流程的顺利进行。
记名提单是海运运输中常用的一种提单形式,指的是在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收货人或承运人。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记名提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使用记名提单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
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记名提单的法律问题。
一、记名提单的定义与作用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收货人或承运人的提单形式。
记名提单主要用于凭证抵押融资等金融交易中,保障货物买卖方的权益。
它可以作为一种贸易支付方式,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后,收货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并领取货物。
二、记名提单的类型根据国际商务惯例和海运运输法规,记名提单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收货人记名提单收货人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收货人,并且只有收货人本人或经过其授权的代理人才有权领取货物。
采用收货人记名提单,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性和信用性,并且能够防止因货物被盗或误交引起的争议。
2、承运人记名提单承运人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承运人。
承运人记名提单属于一种保险措施,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证明货物已经运输到目的地,并且可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
承运人记名提单还能够提供一种信用保障,保证买卖双方能够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
3、多式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注明了货物的多个承运人和运输工具。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多式联运提单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提单形式。
它能够保证货物的运输安全和信用性,并且能够节省货运成本,加快货物的运输速度。
三、记名提单涉及的法律问题1、提单的签发和修改提单的签发和修改是记名提单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
一般情况下,提单应当由承运人签发,并在货物装运前签发。
如果提单需要修改,在修改前必须得到买卖双方的同意,并且必须由承运人签署修改后的提单。
2、提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记名提单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06-《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案例分析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指示提单的背书即意味着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涉案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前,提单已经由中茶公司背书给兴光公司,兴光公司作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转让,中茶公司与兴光公司之间的委托加工和代为提货的关系不能对抗包括承运人和保险人在内的第三人。
中茶公司已经不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再以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为依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已无合理依据。
此外,由于中茶公司背书提单的行为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原告向中茶公司赔款已无法律依据,故本案原告不能对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
故本案原告不能向被告主张货损赔偿。
2. 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认定。
根据《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以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向对被保险人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其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坏的第三人,依法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涉案指示提单已经被保险人中茶公司合法背书并交付给兴光公司提取了货物之后,中茶公司对被告承运人就不再具有提单项下的货损索赔权。
【案例启示】提单转让后产生两个效力,对内效力(提单转让人之间的效力)与对外效力(运输合同效力,即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效力)。
对内,除非另有约定,背书人(提单出让人)背书交付提单的行为是转让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对承运人的提单项下货损索赔权)的初步证据;对外,承运人此后只需也只能向提单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包括货损赔偿责任,而不再向提单出让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
提单背书有何法律效力
提单背书有何法律效力〖案情〗2001年10月12日,某外贸公司(以下称“外贸公司”)作为买方与美国某公司(以下称“美国公司”)签订1000公吨大豆销售合同,付款条件为FOB纽约,信用证付款。
装运期为2001年12月,包装为新麻袋。
2001年10月20日,外贸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公司(以下称“加工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双方约定外贸公司委托加工公司加工大豆1000公吨,加工公司加工后返还成品。
2001年12月19日货物装船,某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出具涉案货物运输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外贸公司,承保期间为纽约至中国上海,险别为一切险,同日外贸公司支付保费。
2001年12月20日,某船公司(以下称“船公司”)签发754062853号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SAGACI公司(以下称“S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外贸公司和加工公司,装港纽约,卸港中国上海,货物为15,400包大豆,总重1000公吨。
该提单后经多方背书(背书人依次为托运人S公司、销售合同卖方C公司、外贸公司和加工公司),最后由加工公司持提单提货。
2002年1月21日,涉案货物进口报关,报关单记载的经营单位为外贸公司,收货单位为加工公司,货物用途为加工返销。
因发现货物水湿变质现象,货主申请商检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同年12月29日,保险公司理赔后向船公司发出索赔通知。
2002年2月15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商检)出具检验证书,证明商检工作人员2002年1月25日到达检验地点浙江省绍兴市库场,发现集装箱铅封号、箱号与提单一致,箱体无破损,但有渗水,箱内顶部有大量凝结水,干燥剂全部潮湿,衬垫货物的纸板浸湿,箱门处麻袋腐蚀破损,上层货物发霉程度较轻,底层货物进水并发霉结块,上述损失共计105,835美元,损失原因基本判定为集装箱在海运途中遭海水浸泡所致。
2002年4月8日,外贸公司收到保险公司赔付后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证明收到涉案货物保险赔款人民币1,157,824.01元,并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一)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一)一提单的法律性质从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来看,很少有对提单作出明确的定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没有给提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出现,国际上才有了被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
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汉堡规则》已经于1992年11月生效,但海运大国均未加入该规则,目前缔约国拥有的船队总吨位尚不足2%,尚缺乏国际普遍性。
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Barrow诉Mason一案中首次确认提单具有documentoftitle的功能,国内将其译作物权凭证,学术界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即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抵押权凭证说和可转让的权利说。
1物权凭证说是最传统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正常运转的要求,提单应具有船舶所载货物物权凭证的效力,提单代表着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
2所有权凭证说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效力归结为一种所有权效力。
此说依据对提单的所有权效力的强调程度不同而形成绝对所有权凭证说和相对所有权凭证说两种观点。
绝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之后,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所有权即依附在提单之上,对提单的拥有等于无条件的拥有货物,即使货物已经不在承运人或船长占有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实际占有人无条件的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移或转让,绝对的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相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提单不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外,还需要满足民商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3抵押权凭证说认为提单物权效力不仅包括所有权效力,而且也体现出抵押权效力,因为提单可以用来抵押以融通资金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 提单转让的法律性质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和物权凭证的三重性质。
提单的转让通常涉及背书和交付两个步骤,背书是提单持有人对提单权利的转让表示,而交付则是实际转移提单的占有。
2. 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提单转让后,新持有人取得与原持有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的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提单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交付请求权、索赔权等。
3. 提单转让的限制某些情况下,提单的转让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提单上明确记载了“不可转让”或“仅限指定收货人”等字样,那么提单的转让可能无效或受到限制。
4. 提单转让与所有权转移提单的转让并不直接等同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提单持有人需通过提单背书和交付的方式,将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新的持有人。
5. 提单转让中的欺诈风险提单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如伪造提单、重复转让等。
因此,提单转让时应当谨慎,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权利确认。
6. 提单转让的国际法律冲突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多个国家,提单转让可能受到不同国家法律的约束。
在国际交易中,应考虑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或《鹿特丹规则》等,以确定提单转让的法律适用和效力。
7. 提单转让的登记与公示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提单转让可能需要进行登记或公示,以对抗第三人。
这有助于保护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防止因未登记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8. 提单转让与电子提单随着电子提单的普及,提单转让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
电子提单的转让通常通过电子系统进行,需要遵守相关的电子签名和数据保护法律。
9. 提单转让的争议解决提单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 提单转让的法律规制建议为了规范提单转让行为,减少法律风险,建议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单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以及提单转让中的欺诈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提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提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海商领域的法律基础,提单作为
海商法中的重要概念,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提单是指在海上运输
货物时,船东或其代理人签发的一种凭证,用于证明货物的收据、
运输合同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
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扮演着非常
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也是货物交接、运输和
投保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
法律意义和功能:
1.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单是证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凭证,一
般来说,持有提单的人即为货物的合法所有人。
提单上的背书和转
让记录了货物所有权的变更,具有法律效力。
2.货物的收据,提单是货物交接的凭证,收货人持有提单即可
取得货物,因此提单也是货物的收据。
3.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了
货物的数量、品质、目的地等信息,是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凭证。
在实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的使用和转让经常涉及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交接、运输合同的履行等重要环节,因此提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在使用提单时,各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执行,以确保海上货物运输的合法、安全和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1. 提单的定义和作用提单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文件,它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收据和证明,记录了货物的数量、品质、包装和运输方式等信息,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条款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提单对于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和交接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2. 提单的种类根据国际惯例,提单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海运提单、空运提单和陆运提单。
海运提单适用于海洋运输,空运提单适用于航空运输,陆运提单适用于陆路运输。
不同种类的提单在内容和形式上可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功能和作用是相同的。
3. 提单的基本要素一个完整的提单通常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提单头部信息、货物描述、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费和费用、付款方式和期限、卖方和买方信息、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等。
这些要素具体的内容和格式可以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的要求进行调整和确定。
4. 提单的转让和背书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提单可以进行转让和背书。
转让是指提单权利的转移,即原始收货人把提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背书是指在提单背面签字,表示承认提单权利的流转。
提单的转让和背书可以通过背书副本、附录和等方式进行记录。
5. 提单的传递和交付提单的传递和交付通常是通过正式的渠道进行的,如邮寄、快递或在线电子传输。
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提单的传递和交付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运输责任的划分。
只有在提单交付给收货人后,收货人才能合法地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6. 提单的验收和争议解决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对提单上的货物进行验收,确保数量、品质和包装等符合合同的约定。
如有任何争议,应及时与发货人或物流公司进行沟通和解决。
在严重的纠纷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7. 提单的保管和索赔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重要证明,提单的保管非常重要。
收货人应妥善保管提单,防止丢失或被盗。
如果提单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向发货人或物流公司提出索赔,并根据合同和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名词解释提单的背书
名词解释提单的背书提单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文件,它在货物进出口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提单的背书则是指当一份提单需要转让给另一方时,将原始提单上的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的过程。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提单的背书过程,并分析其意义和影响。
背书是一种常见的贸易背景中的法律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购销双方往往需要通过提单来证明其所有权和运输责任的转移。
当货物的所有权需要转移,或者贸易双方变更,买方需要将提单上的所有权转让给新的买方等情况时,提单的背书过程便是必须经历的一环。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提单的基本构成。
提单通常由几个要素组成: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描述和数量、运输方式和日期等。
这些要素构成了提单的基本内容,也是背书过程中重要的参考依据。
当一份提单上的所有权需要转移时,背书过程就开始了。
在提单的背书中,"To Order"是一个常见的短语,用来表示提单上的所有权可以随意转移。
当所列出的收货人为"To Order"时,提单可以在不改变提单的形式的情况下转让给其他人。
这种背书方式为国际贸易提供了灵活性和便利性,因为它避免了因所有权变更而重新开立新的提单的麻烦。
当一份提单需要背书时,买方通常会在提单背面签字并注明新的收货人的名称。
这个过程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完成,也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进行。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提单的背书都必须在法律上有效,并得到相关当事方的认可和接受。
提单的背书过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旦提单完成背书,并被新的收货人接收,所有权的转移就生效了。
这意味着新的收货人可以行使提单所确立的权益,包括对货物的领取、装卸和运输。
同时,原始买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与货物运输相关的责任。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提单的背书也常常与支付方式和金融工具紧密相关。
例如,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之一,而提单的背书则是信用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付款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背书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指定的规定和程序。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对提单流通性的影响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对提单流通性的影响提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单证之一,其法律性质与流通性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性质和流通性两个方面探讨提单的影响,并分析三个案例。
一、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影响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从法律角度来看,提单是海运货物买卖中的重要单证,它具有以下几个特性:1. 提单是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认可证明。
2. 提单是货物的交付凭证,而非货物本身。
3. 提单是一种证券,可以进行背书调拨,从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提单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它在货物交易中的极其重要的地位。
提单的存在代表着货物的拥有权和所有权的转移,也是双方安全买卖的通行证明。
若是对于提单的使用存有疑问或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极为严重的法律风险。
二、提单的流通性及其影响提单的流通性是指提单可以通过多次背书、转让而易于流通。
提单作为一种证券,其流通性能够方便进行背书调拨,从而转移货物,并解决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这是提单能够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的重要原因之一。
然而,同时也因为提单流通性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提单被虚假发放或转让的可能性也增加了。
若是提单的持有人发生变更过程中出现背书调拨上的错误、漏洞,将会对货物所有权及交付产生严重影响。
三、案例分析1. Dunkin’ Donuts(唐恩都乐)的案件2003 年,一家美国甜品商Dunkin’ Donuts(唐恩都乐)公司从美国向中国运输一批货物,货物经由美国一家承运商运送至中国。
该承运商为货物发放的提单上,错误地填写了货物的数量,导致 Dunkin' Donuts (唐恩都乐)公司在中国无法接收到所有货物。
该公司在法院起诉运输公司,但是运输公司以提单错误为由,否认了其在货物交付中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赔偿Dunkin’ Donuts 公司所有的因损失。
该案例告诉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正确发放以及交接过程的准确记录是非常必要的,以避免因信息错误而对交货双发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提单背书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提单背书的名词解释是什么导言: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环节占据重要地位。
而货物的运输过程中,提单背书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本文将针对提单背书进行详细解释,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该概念的含义、背书的作用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一、提单的定义与功能1.1 提单的概念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货物运输单据,由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等载运工具的运输商提供给托运人或收货人。
提单作为证明货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1.2 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以下重要功能:(1)货物的收据:提单作为货物的收据,有效证明了运输商已经接收并承运了相应数量的货物。
(2)所有权的转移:提单作为所有权的凭证,通过背书的方式可以将货物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
(3)货物的依据:提单作为货物交付的依据,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提单必须被向运输商提供,方可取回货物。
二、提单背书的概念与作用2.1 提单背书的概念提单背书(endorsement)是指在提单上签名、盖章或注明相关文字的行为,旨在将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所有权进行转让。
提单背书可以将货物的所有权从一人转移至另一人,具有法律效力。
2.2 提单背书的作用(1)货物的转让:通过提单背书,原始的收货人可以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
这使得货物的流通变得灵活便捷,为贸易活动提供了方便。
(2)金融手段:提单背书可作为金融交易中的重要凭证使用,如货物质押、信用证结算等。
借助提单背书,仓单可用于贷款抵押,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担保的证据。
(3)补充协议:提单背书还可以用于对运输合同的补充约定,例如船舶的返空母船备忘录或包租合同等。
背书内容可以对付款方式、数量、质量和目的地进行调整。
三、提单背书的注意事项3.1 背书的形式与限制提单背书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原始提单的背面或附件上进行。
同时,还应注意背书的限制,一般提单仅允许进行一次有效背书。
3.2 背书人的身份验证对于提单的背书,必须对背书人的身份进行严格验证。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一提单的法律性质从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来看,很少有对提单作出明确的定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没有给提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出现,国际上才有了被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
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汉堡规则》已经于1992年11月生效,但海运大国均未加入该规则,目前缔约国拥有的船队总吨位尚不足2%,尚缺乏国际普遍性。
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 Barrow 诉Mason一案中首次确认提单具有document of title 的功能,国内将其译作物权凭证,学术界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即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抵押权凭证说和可转让的权利说。
1物权凭证说是最传统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正常运转的要求,提单应具有船舶所载货物物权凭证的效力,提单代表着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
2 所有权凭证说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效力归结为一种所有权效力。
此说依据对提单的所有权效力的强调程度不同而形成绝对所有权凭证说和相对所有权凭证说两种观点。
绝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之后,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所有权即依附在提单之上,对提单的拥有等于无条件的拥有货物,即使货物已经不在承运人或船长占有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实际占有人无条件的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移或转让,绝对的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相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提单不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外,还需要满足民商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3抵押权凭证说认为提单物权效力不仅包括所有权效力,而且也体现出抵押权效力,因为提单可以用来抵押以融通资金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杜永涛的论文46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杜永涛的论文.doc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杜永涛的论文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杜永涛一提单的法律性质从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来看,很少有对提单作出明确的定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没有给提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出现,国际上才有了被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
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汉堡规则》已经于1992年11月生效,但海运大国均未加入该规则,目前缔约国拥有的船队总吨位尚不足2,,尚缺乏国际普遍性。
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 barroason一案中首次确认提单具有document of title 的功能,国内将其译作物权凭证,学术界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即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抵押权凭证说和可转让的权利说。
1物权凭证说是最传统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正常运转的要求,提单应具有船舶所载货物物权凭证的效力,提单代表着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
2所有权凭证说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效力归结为一种所有权效力。
此说依据对提单的所有权效力的强调程度不同而形成绝对所有权凭证说和相对所有权凭证说两种观点。
绝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之后,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所有权即依附在提单之上,对提单的拥有等于无条件的拥有货物,即使货物已经不在承运人或船长占有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实际占有人无条件的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移或转让,绝对的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相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提单不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外,还需要满足民商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3抵押权凭证说认为提单物权效力不仅包括所有权效力,而且也体现出抵押权效力,因为提单可以用来抵押以融通资金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论提单转让的法律效果
论提单转让的法律效果
郭炜
【期刊名称】《中国水运(下半月)》
【年(卷),期】2008(008)009
【摘要】提单转让问题在实务界和理论界纷扰已久,由于我国海商法缺乏相应规定,各地法院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的探讨,提单转让的法律效果需分成所有权转移的提单转让和所有权未转移的提单转让两种情况来进行分析.【总页数】2页(P95-96)
【作者】郭炜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61.9
【相关文献】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J], 王浩
2.物权凭证功能下提单转让法律性质与效力 [J], 詹浩玲
3.由提单的法律性质看提单转让的效果——兼论提单的无因性 [J], 徐金丽
4.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J], 徐世腾
5.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转让的避税效果和法律风险 [J], 王利红;蒋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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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法角度看提单的性质
从商法角度看提单的性质提单是指货物所有权转移和运输的凭证。
商法上,提单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文件之一,扮演着保证货物安全、减少货物损失等作用。
本文将从商法角度探讨提单的性质。
首先,提单的性质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有标的物,即货物。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
提单就是一种证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文件,具有类似房产证明的作用。
提单上记录了货物的质量、数量、收货人等信息,双方通过办理、交付提单完成货物的所有权转移。
其次,提单是承诺的凭证。
国际贸易中,交货和支付之间存在着相应的关系。
为了保证方便快捷的货物交付,采用提单方式进行,并赋予提单持有人权利。
提单是发票、合同等文件的附属文件,可以作为货款支付的凭证,提单承载着承诺付款的义务。
因此,提单具有交付货物和支付货款两种功能。
接着,提单是运输文件。
提单作为运输文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的发放会记录货物的信息和运输信息,如出发地、目的地、装运港、目的港、运输路线、运输方式、时间和收货人等。
提单的发放将产生运输契约,有助于控制货物安全,并保证货物及时送达。
运输前,提单需要到银行签注,这是银行在保证货款支付的同时,对货物提供保险、监管运输的重要保证。
最后,提单是有价证券。
提单具有流通性,可以转让并作为抵押品。
当货物的所有权被提单持有人持有时,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权利,实现交割方式的多样化。
可以将提单转让给银行或保险公司抵押贷款,增加了货物抵押的融资渠道,提高国际贸易金融交易的效率,使交易变得更加灵活、高效。
综观提单的性质,可以看出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提单的四个方面体现了其作为商法中的一种重要文件的特性。
在现代国际贸易的框架下,提单作为一种交易机制,既具有保障权益又有助于促进贸易融合和国际化,提高效率。
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提单将继续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提单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提单可以在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解决货物运输和付款的问题,因此提单具有长期的历史和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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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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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单的法律性质
从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来看,很少有对提单作出明确的定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没有给提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出现,国际上才有了被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
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汉堡规则》已经于1992年11月生效,但海运大国均未加入该规则,目前缔约国拥有的船队总吨位尚不足2%,尚缺乏国际普遍性。
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 Barrow 诉Mason一案中首次确认提单具有document of title 的功能,国内将其译作物权凭证,学术界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即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抵押权凭证说和可转让的权利说。
1物权凭证说是最传统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
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正常运转的要求,提单应具有船舶所载货物物权凭证的效力,提单代表着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
2 所有权凭证说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效力归结为一种所有权效力。
此说依据对提单的所有权效力的强调程度不同而形成绝对所有权凭证说和相对所有权凭证说两种观点。
绝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之后,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所有权即依附在提单之上,对提单的拥有等于无条件的拥有货物,即使货物已经不在承运人或船长占有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实际占有人无条件的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移或转让,绝对的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相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提单不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外,还需要满足民商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3抵押权凭证说认为提单物权效力不仅包括所有权效力,而且也体现出抵押权效力,因为提单可以用来抵押以融通资金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4 可转让的权利(或债权)凭证说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持完全否定的态度。
它认为提单是产生于货
物运输这一环节中的文件或单证,这就决定了对于提单的定义以及提单到底具有哪些性质的问题,只能到海商法或有关提单运输的法律之中去寻找答案。
以此为立足点,该学说认为提单的持有和转让与货物所有权的拥有和转移在许多情况下是完全脱节的,提单的转让只是转让货物的推定占有,并不带来货物的所有权的必然转移;即使在国际贸易的运转程度中,提单也完全没有成为或强化为物权凭证的必要。
因此,把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是一场历史的误会。
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的一种,除了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证明外,它只能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或债权)凭证,即据以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
权威的Benjamin‘s 第五版18-005段写道:“There is no authoritative definition of ”document of title to goods“ at common law,but it is submitted that it means a document relating to goods the transfer of which operates as a transfer of the constructive possession of the goods,and may operate to transfer the property in them.” 除了普通法外,英国一项立法(Factor’s Act 1889)的第一条也对document of title to goods下了定义,并强调了货物的占有权和控制权,具体如下:“the
expression of document of title shall include any bill of lading,dock warrant,warehouse-keeper‘s certificate,and warrant or order for the delivery of goods,and any other document used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as proof of the possession or control of goods,or authoring or purporting to authorize,either by endorsement or by delivery,the possessor of the document to transfer or receive goods thereby represented.”
从上述有关document of title的两个权威性解释中可以看出,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权利凭证,它的转让毫无疑问可以转让货物的实质占有权,卖方或发货人把提单背书(指示提单)或直接交付(不记名提单)给卖方或收货人,从而将货物的实质占有权转让给他,或者把提单背书或交付给银行作为抵押之用。
提单的背书或交付会转让实质占有权,也可以转让货物所有权,但不一定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的转让还要看双方的真正意图,而把提单背书或交付只是转移所有权的表面证据。
因为所有权或物权的归属与转移是完全可以与提单的签发与转让相分离的,就承运人与托运人而言,承运人接收货物而签发提单给托运人,意味着对货物的实质占有权从托运人
转移至承运人,而托运人成为货物的推定占有人;就提单的出让人与受让人而言,提单的转让只是转移或改变了对货物的推定占有,或只是转移和改变了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对货物进行实质占有的人;就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而言,承运人收回提单并向提单承运人交付货物则标志着承运人对货物实质占有的结束和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推定占有转化为实质占有。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中所有权的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未作出规定,而是将这一问题留给国内法或当事人选用的国际惯例去解决。
下面以英国法和中国法为例对所有权的转移作一下说明。
《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以当事人的意图作为判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其条件是货物必须是特定的,如果属于非特定物,该货物必须予以特定,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中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物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
的所有权的义务。
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章卖方的义务第三十条也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从中国合同法以及公约用语“并”字可以看出转移单据与转移所有权是并列的合同义务,可见,单据转让本身并不必然代表所有权的转移。
同时,英国法以及中国法均肯认了当事人意图对所有权转移的决定性影响。
通过以上论述得出如下结论:将document of title 翻译成物权凭证,并进一步阐释为提单的转让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谁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谁就拥有对提单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诚然,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各个环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是否否定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就会使得国际贸易无法正常运行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
就国际贸易中的买卖环节而言,法律赋予提单提货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主张按照提单所载内容交付货物),并施加于承运人仅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这样卖方可以通过持有和转让提单实现对货物的控制与交付,买方支付货款后合法受让提单,相应取得了向承运人主张提货的权利。
提单作为提货凭证的运作足以保护了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买卖双方的
合法权益并降低交易风险和提高效率。
就支付环节而言,在信用证项下,提单作为运输单证,只是应提交的单据之一,只要符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开证行或保兑银行有绝对的付款义务,否定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并不会损害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要求付款的权利。
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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