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转让的形式与法律效果
提单的法律适用研究(2篇)
第1篇一、引言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它不仅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提单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对提单的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分析现行国际规则和各国立法,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提单的法律性质1.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体现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7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以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 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据,但不构成合同本身。
3. 货物运输的证明提单是货物运输的证明,反映了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标志、运输方式等信息。
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载货物、运输货物、交付货物的证明。
三、提单的法律适用1. 国际规则(1)海牙规则(Hague Rules)海牙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于1924年制定的一部国际公约,旨在规范海上货物运输。
海牙规则适用于所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但在我国,海牙规则并非直接适用,而是作为国内立法的参考。
(2)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是1978年制定的一部国际公约,旨在修正和完善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对提单的法律适用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如增加了承运人责任、赔偿范围等内容。
在我国,汉堡规则并非直接适用,但部分内容已被纳入国内立法。
2. 各国立法(1)美国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提单的法律适用做了详细规定,包括提单的性质、效力、责任等内容。
美国立法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
(2)英国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对提单的法律适用也做了明确规定,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规则基本一致。
英国立法强调平衡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利益。
海商法提单的相关制度
海商法提单的相关制度(原创版4篇)《海商法提单的相关制度》篇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重要的单证之一,用于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 条规定,提单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单据。
提单的相关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单的种类:按照货物是否已装船为标准,提单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单。
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装船之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收货单则是在货物装船之前,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2. 提单的内容:提单中应载明货物的品名、数量、包装、标记、运输方式、运输费用、保险条款、货物交接方式、提单的签发日期和地点等信息。
3. 提单的权利和义务: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提单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的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托运人或其指定的收货人。
托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并提供必要的货物信息和证件。
4. 提单的转让和流通:提单可以经过背书、转让等方式流通。
在流通过程中,提单的法律效力和有效性不受影响。
5. 提单的丢失和补发:如果提单丢失或损坏,托运人可以向承运人申请补发提单。
承运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补发提单,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海商法提单的相关制度》篇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重要的单证之一,用于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 条的规定,提单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单据。
提单的相关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单的种类:按照货物是否已装船为标准,提单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单。
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装船之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收货单则是在货物装船之前,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交付的单证。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提单的概述提单(Bill of Lading)是一种货物运输文件,由承运人(船东或船运代理人)向托运人(货主或代表货主的货运代理人)发行。
它记录了货物的描述、运输的起始地点和目的地、运输方式、运费以及签字或印章等信息。
提单在国际贸易和海运运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货物所有权转移和交接的法定证明。
提单的性质提单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性质:1. 运输合同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记录了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约定条款和条件,包括货物的描述、数量、运输方式、运费和保险等。
在运输过程中,提单可以帮助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证明文件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法定证明文件。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可以证明货主对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承运人会在提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承运货物的事实,并将提单交给货主或其代理人。
只有持有有效提单的人才有权利领取货物。
因此,提单具有货权转移和交接的法律效力。
3. 支付凭证在国际贸易中,提单还可以作为支付凭证。
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需要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根据提单上的约定,收货人可以向承运人提出付款要求。
承运人只有在收到运费后,才会将提单交给收货人。
此时,提单可以充当付款的凭证,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提单的作用提单在国际贸易和海运运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提单的主要作用:1. 货权转移和交接提单记录了货物从起始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承运人发行的提单可以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已经从托运人转移到收货人手中,货物的转让和交接得到有效确认。
这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权转移非常重要,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法律保护。
2. 货物追踪和监控提单中包含了货物的描述、数量和运输方式等信息,这使得货主或其他相关方能够实时追踪和监控货物的运输进程。
通过提单,货主可以随时掌握货物的位置和状态,及时做出调整和安排。
3. 运费支付和结算提单中明确了运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它规定了运费的结算方式和期限。
货代提单_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货代提单(Freight 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简称FBL)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中常用的一种运输单证。
它是由货代(Freight Forwarder)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签发的,用以证明货物已由货代接收并按照托运人的指示装船,并承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交收货人的单证。
货代提单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法律效力也是十分明显的。
本文将从货代提单的定义、法律效力、效力范围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货代提单的定义货代提单是指货代在货物装船后,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运输单证。
货代提单具有以下特点:1. 具有法律效力,是托运人与货代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的法律表现形式。
2. 具有可转让性,托运人可以将货代提单转让给收货人或其他人。
3. 具有证明货物已由货代接收并按照托运人指示装船的法律效力。
4. 具有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法律效力。
三、货代提单的法律效力1. 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货代提单是托运人与货代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的法律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货代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法律表现形式,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确立运输合同关系:货代提单的签发意味着托运人与货代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
(2)明确运输合同内容:货代提单详细列明了运输合同的各项内容,如货物名称、数量、包装、装运港、目的港、运费等。
(3)约束双方当事人:货代提单对托运人和货代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货代提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货物交付的法律效力货代提单具有货物交付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在到达目的地后,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货代提单作为托运人与货代之间的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证明货物已运至目的地:货代提单的签发意味着货物已由货代接收并按照托运人指示装船,并承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对提单流通性的影响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对提单流通性的影响提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单证之一,其法律性质与流通性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性质和流通性两个方面探讨提单的影响,并分析三个案例。
一、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影响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从法律角度来看,提单是海运货物买卖中的重要单证,它具有以下几个特性:1. 提单是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认可证明。
2. 提单是货物的交付凭证,而非货物本身。
3. 提单是一种证券,可以进行背书调拨,从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提单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它在货物交易中的极其重要的地位。
提单的存在代表着货物的拥有权和所有权的转移,也是双方安全买卖的通行证明。
若是对于提单的使用存有疑问或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极为严重的法律风险。
二、提单的流通性及其影响提单的流通性是指提单可以通过多次背书、转让而易于流通。
提单作为一种证券,其流通性能够方便进行背书调拨,从而转移货物,并解决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这是提单能够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的重要原因之一。
然而,同时也因为提单流通性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提单被虚假发放或转让的可能性也增加了。
若是提单的持有人发生变更过程中出现背书调拨上的错误、漏洞,将会对货物所有权及交付产生严重影响。
三、案例分析1. Dunkin’ Donuts(唐恩都乐)的案件2003 年,一家美国甜品商Dunkin’ Donuts(唐恩都乐)公司从美国向中国运输一批货物,货物经由美国一家承运商运送至中国。
该承运商为货物发放的提单上,错误地填写了货物的数量,导致 Dunkin' Donuts (唐恩都乐)公司在中国无法接收到所有货物。
该公司在法院起诉运输公司,但是运输公司以提单错误为由,否认了其在货物交付中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赔偿Dunkin’ Donuts 公司所有的因损失。
该案例告诉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正确发放以及交接过程的准确记录是非常必要的,以避免因信息错误而对交货双发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提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提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海商领域的法律基础,提单作为
海商法中的重要概念,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提单是指在海上运输
货物时,船东或其代理人签发的一种凭证,用于证明货物的收据、
运输合同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
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扮演着非常
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也是货物交接、运输和
投保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
法律意义和功能:
1.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单是证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凭证,一
般来说,持有提单的人即为货物的合法所有人。
提单上的背书和转
让记录了货物所有权的变更,具有法律效力。
2.货物的收据,提单是货物交接的凭证,收货人持有提单即可
取得货物,因此提单也是货物的收据。
3.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了
货物的数量、品质、目的地等信息,是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凭证。
在实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的使用和转让经常涉及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交接、运输合同的履行等重要环节,因此提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在使用提单时,各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执行,以确保海上货物运输的合法、安全和顺利进行。
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
海运提单的三个法律功能一、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
英美等国将海陆空运单据通称提单,当专指海运时则称为海运提单,英国船运法规定,提单是由船东或其他代理人所签发的文件,该文件确认货物装上何船并驶往何港,以及运输装船货物的若干条件;在德国,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承运货物的书面证明,承运人通过提单承担将接管的货物依其所证明的状况运至目的地,并根据提单的内容交付货物的义务。
在台湾地区,海运提单称作载货证券,载货证券为运送人或船长于货物装载后、同托运人之请求发给托运人、承认货物业已装船,约定运送期间权利义务及领受货物之特种有价证券。
简言之,载货证券为一种货物已上船之书据。
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及承运人收受或装载货物的文件。
缴回该文件时,承运人应交付货物;提单条款内所载的人或所指定或持有提单人请求交货时,承运人即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二、提单的法律功能一位着名的英国法官曾说:国际贸易像一张网,提单是这张网的中心。
这高度概括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
从上述提单的定义和它的由来不难看出,提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法律功能,而这些构成其法律地位的核心内容:(一)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以此确认承运人己收到提单所列的货物。
无论是《海牙规则》还是我国《海商法》均规定,承运人对于非集装箱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并在货物装船后签发“己装船提单”,表明“货物己处于承运人掌管下”,所以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性质。
但是,提单的货物收据的属性,在班轮运输的实践中,通常不以将货物装船为条件。
通常的作法是,当托运人将货物送交承运人指定的仓库或地点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先签发备运提单,而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再换发已装船提单。
提单中属于收据性的内容主要是提单下面所载的有关货物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等。
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按照提单的上述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货代:提单转让的形式
提单转让的形式通过提单的转让或流通,可实现其上所载的货物买卖或转让,使货物所有权发⽣转移。
根据“收货⼈”⼀栏记载内容的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这三种提单遵循不同的转让规则。
我国《海商法》第七⼗九条对提单的转让规定了三种情形:“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需背书,即可转让。
”提单的核⼼作⽤是代替海上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
从总体上讲,提单转让与两个环节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
据此,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不经背书转让(即交付转让)。
交付的含义明确,即提单的转移占有。
指⽰提单通过背书并交付转让,不记名提单通过交付转让,否则不发⽣法律效⼒。
背书的原意为“在背⾯”,后引申为指单据的持有⼈在单据背⾯书写的⾏为。
提单背书尚⽆法律定义,但其涵义⼤概指提单转让⼈在提单背⾯记载并签名作出由谁或凭谁的指⽰提取货物的说明。
根据《海商法》第七⼗九条第⼆项规定,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背书。
这⼀背书形式专指指⽰提单。
指⽰提单的性质决定了指⽰⼈背书的必要性。
⾮经合法背书,提单持有⼈不能证明其具有提单合法当事⼈的地位。
提单的记名背书指有权指⽰的⼈在提单上记载⾃⼰和被背书⼈双⽅的名称,⼜称为完全背书。
空⽩背书是指指⽰⼈只在提单上记载⾃⼰的名字⽽不记载被背书⼈,⼜称为不完全背书。
有权指⽰的⼈指提单正⾯“收货⼈”⼀栏记载的⼈。
有的提单收货⼈⼀栏只记载“凭指⽰”⽽没有记载指⽰⼈的名字,这种提单是空⽩指⽰提单,有权指⽰的⼈为托运⼈。
不经背书转让则包括不记名提单与记名提单两种。
前者表明凭交付该提单可实现转让。
后者⽆论是否经过背书,其转让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实现转让或流通的法律效果。
例如,某记名提单记名的收货⼈为A公司,A公司因对B公司负有其他债务,⽽在该提单背⾯背书,将其在该记名提单项下的权利转让给B公司,以抵销其所⽋B公司的债务。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2004年12月10日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Dec.10.2004第12期(总第286期)Joum正of F吗ianPa r t y s c ho o l No。
12(Gene瑚No.286)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陈辉庭{福建省委党校,福建福州350001) 摘要:提单在国际贸易流转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提单的法律性质和功能,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
文章分析了有关这一问题的各种不同学说和主张,并围绕。
具体环节分析说”,根据提单在国际贸易流转环节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对提单的法律性质争功能进行吴体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提单法律关系;国际贸易;具体环节分析说中图分类号:D 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88(2004)12—0081—04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物。
”夏斗寅著的<海商法基础》也认为“提单是一种人的单据,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而且还物权凭证。
持有提单的人就有权占有货物,就享有是一种重要的贸易单证。
提单最早产生于海上货货物所有权。
”这种观点不仅在学术上广为流传,而物运输环节,但随着提单法律制度的发展,其功能且在海事审判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法院往往和作用也在不断扩大,逐步扩展到国际贸易各个依据提单持有为标准判断货物所有权归属,以提单环节中去,并使国际贸易形式从实物交易过渡到转让为标准判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如在“兴利公单证交易。
然而,在我国并没有单独的提单法,而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是将提单的有关规定纳入到《海商法>运输合同的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所有权争议上诉案”章节中去。
各国关于提单法律制度的规定并不统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法院确认本案为货物一,国际上也不存在完整的关于提单法律制度的所有权争议,反映了本案争议的实质和主要内容,是国际公约,这就造成了对提单法律关系的看法存正确的。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 提单转让的法律性质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和物权凭证的三重性质。
提单的转让通常涉及背书和交付两个步骤,背书是提单持有人对提单权利的转让表示,而交付则是实际转移提单的占有。
2. 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提单转让后,新持有人取得与原持有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的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主张提单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交付请求权、索赔权等。
3. 提单转让的限制某些情况下,提单的转让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提单上明确记载了“不可转让”或“仅限指定收货人”等字样,那么提单的转让可能无效或受到限制。
4. 提单转让与所有权转移提单的转让并不直接等同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提单持有人需通过提单背书和交付的方式,将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新的持有人。
5. 提单转让中的欺诈风险提单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如伪造提单、重复转让等。
因此,提单转让时应当谨慎,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权利确认。
6. 提单转让的国际法律冲突由于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多个国家,提单转让可能受到不同国家法律的约束。
在国际交易中,应考虑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或《鹿特丹规则》等,以确定提单转让的法律适用和效力。
7. 提单转让的登记与公示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提单转让可能需要进行登记或公示,以对抗第三人。
这有助于保护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防止因未登记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8. 提单转让与电子提单随着电子提单的普及,提单转让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
电子提单的转让通常通过电子系统进行,需要遵守相关的电子签名和数据保护法律。
9. 提单转让的争议解决提单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 提单转让的法律规制建议为了规范提单转让行为,减少法律风险,建议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单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以及提单转让中的欺诈防范措施。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提单制度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安排,它规定了货物运输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以下是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的主要内容:1. 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出具的一份证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文件。
它通常包含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装运日期、装货港、卸货港、运费条款等信息。
2. 提单的种类:提单分为直运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等。
直运提单指货物直接运至目的港,无需中途转运;转船提单则指货物在途中需要转运;联运提单则涉及多种运输方式,如海陆联运。
3. 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三重功能。
作为货物收据,它证明承运人已经接收了货物;作为运输合同,它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条款;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它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
4. 提单的转让:提单可以背书转让,即通过在提单背面签名并注明转让条件,将提单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
提单的转让通常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5. 提单的法律效力: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内容受到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的规范。
这些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提单的法律效力。
6. 提单的签发:提单通常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签发时必须确保提单上的信息准确无误,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
7. 提单的修改和更正:如果提单上的信息有误,需要在货物交付前进行修改或更正。
修改提单通常需要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同意,并可能涉及额外的费用。
8. 提单的遗失和补发:如果提单遗失,托运人应及时通知承运人,并可能需要提供保证金或保险,以便承运人在确认货物所有权后补发提单。
9. 提单的电子化: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提单(e-BL)逐渐被采用,它具有与传统纸质提单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更加便捷和高效。
提单制度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确保了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提供了法律保障。
提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
提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提单,在国际经济法里那可是个相当重要的东西。
这就好比你去快递站寄东西,快递员给你的那个快递单一样,只不过提单在国际经济贸易里管的是海上货物运输这些大事儿。
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
你想啊,一艘大货轮,上面装满了各种各样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的货物。
这些货物的主人可不能就这么稀里糊涂地让船开走呀,得有个凭证,这凭证就是提单。
它证明了货物装上船了,而且还写明了货物的各种情况,像是什么货物呀,多少数量呀,包装是啥样的。
这就跟你寄快递的时候,快递单上写着你寄的是啥东西,几个包裹,是用纸箱装的还是袋子装的一样。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提单有好多厉害的作用呢。
它是货物收据,就好比你在超市买东西,收银员给你的小票,证明你买了这些东西。
货主拿着提单,就知道自己的货物确实被船运公司接收并且装上船了。
要是到了地方货物有啥问题,这个提单就是证据呀。
而且提单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这怎么理解呢?就像是你跟出租车司机达成了一个协议,要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
提单就有点像这个协议的一个书面证明,里面规定了船运公司和货主之间关于货物运输的各种事情,比如从哪个港口出发,到哪个港口,运费多少之类的。
再讲讲提单的转让性吧。
这可太有趣了。
它就像一张特殊的票,可以在市场上流通。
比如说,一个工厂把货物卖给了一个贸易商,贸易商可能还没等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就把货物转手卖给了另一个商家。
这时候,提单就跟着转手了。
这就好比你买了一张演唱会的票,你去不了了,你就把票卖给别人了。
但是这个转让可不是随随便便的,它得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来。
在国际经济法里,提单的种类也不少。
有记名提单,这就像是专门给一个人定制的车票,提单上写了收货人的名字,只能由这个人来提货。
还有指示提单,就像是一张可以由特定的人指示给谁提货的票,通常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不记名提单呢,那就更自由了,谁拿着提单都可以去提货,就像一张没有写名字的通用票。
不过提单有时候也会出问题。
国际法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
国际法毕业论文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X X 大学毕业论文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姓名:__________2014年6月25日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一提单的法律性质从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来看,很少有对提单作出明确的定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没有给提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出现,国际上才有了被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
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汉堡规则》已经于1992年11月生效,但海运大国均未加入该规则,目前缔约国拥有的船队总吨位尚不足2,,尚缺乏国际普遍性。
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 Barrow 诉 Mason一案中首次确认提单具有document of title 的功能,国内将其译作物权凭证,学术界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即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抵押权凭证说和可转让的权利说。
1物权凭证说是最传统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正常运转的要求,提单应具有船舶所载货物物权凭证的效力,提单代表着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
2 所有权凭证说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效力归结为一种所有权效力。
此说依据对提单的所有权效力的强调程度不同而形成绝对所有权凭证说和相对所有权凭证说两种观点。
绝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之后,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所有权即依附在提单之上,对提单的拥有等于无条件的拥有货物,即使货物已经不在承运人或船长占有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实际占有人无条件的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移或转让,绝对的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相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提单不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外,还需要满足民商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论提单转让的法律效果
论提单转让的法律效果
郭炜
【期刊名称】《中国水运(下半月)》
【年(卷),期】2008(008)009
【摘要】提单转让问题在实务界和理论界纷扰已久,由于我国海商法缺乏相应规定,各地法院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通过对提单法律性质的探讨,提单转让的法律效果需分成所有权转移的提单转让和所有权未转移的提单转让两种情况来进行分析.【总页数】2页(P95-96)
【作者】郭炜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61.9
【相关文献】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J], 王浩
2.物权凭证功能下提单转让法律性质与效力 [J], 詹浩玲
3.由提单的法律性质看提单转让的效果——兼论提单的无因性 [J], 徐金丽
4.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J], 徐世腾
5.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房地产转让的避税效果和法律风险 [J], 王利红;蒋品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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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提单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高慧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8期摘要: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远不止于此,它在贸易的各个环节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
提单转让是提单制度的核心内容,正是由于在其中代表着运输途中的货物并代替货物本身进行转让,才大大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与优势。
本文从阐述提单的意义出发,对提单转让的情形以及相关法规等内容展开研究。
关键词:提单转让;法律;意义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86-01作者简介:高慧,女,汉族,山东莱州人,博士,钦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海商法。
提单转让的作用范围涉及多方面多领域。
如今在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贸易以及国际结算上的作用尤为突出。
在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上,是承运人接受货物、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保证整个海上货物运输的流程和合理规范化;在涉及到国际贸易以及国际结算上,提单的作用也同样不容忽视,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不仅表现在货物的位移,更重要的是表现在方便了转卖货物。
一、提单制定存在的意义提单的存在有着重要的意义,提单的意义以及作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提单自身所具有的性质,以其可转让性为代表,即提单可作为流通证券进行自由转让,提单转让大大方便了沟通和交接的环节,但是自身所具有的法律性质,让这中间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尤为复杂,这种复杂性是流通证券所不具有的,因此研究提单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尤为重要。
例如合同转让,它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1]。
提单的转让在贸易运输合同中,提单作为一种凭证存在,提单既作为债权凭证又是物权凭证,同时还是所有权凭证,可见提单意义重大,但当涉及到某种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关法律将提单进行转让,转让人又可凭借提单进行提取。
在不同法律关系下,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又有所不同。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杜永涛的论文46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杜永涛的论文.doc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杜永涛的论文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杜永涛一提单的法律性质从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来看,很少有对提单作出明确的定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没有给提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出现,国际上才有了被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
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汉堡规则》已经于1992年11月生效,但海运大国均未加入该规则,目前缔约国拥有的船队总吨位尚不足2,,尚缺乏国际普遍性。
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 barroason一案中首次确认提单具有document of title 的功能,国内将其译作物权凭证,学术界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即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抵押权凭证说和可转让的权利说。
1物权凭证说是最传统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正常运转的要求,提单应具有船舶所载货物物权凭证的效力,提单代表着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
2所有权凭证说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效力归结为一种所有权效力。
此说依据对提单的所有权效力的强调程度不同而形成绝对所有权凭证说和相对所有权凭证说两种观点。
绝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之后,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所有权即依附在提单之上,对提单的拥有等于无条件的拥有货物,即使货物已经不在承运人或船长占有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实际占有人无条件的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移或转让,绝对的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相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提单不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外,还需要满足民商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3抵押权凭证说认为提单物权效力不仅包括所有权效力,而且也体现出抵押权效力,因为提单可以用来抵押以融通资金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和功能。
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文件,提单不仅仅是货物的收据,更是证明货物所有权和货物交付的凭证。
本文将从法律性质和功能两个方面对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浅析。
一、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性质:首先,提单是一种合同的证明文件。
提单中载明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描述、数量、品质、价格等关键信息。
提单的签署表示货物的交付,也意味着合同的履行。
其次,提单是一种债权凭证。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货款的支付与提单的交付是同时进行的。
提单上的货权证明了买方对货物的所有权,同时也是卖方向银行要求支付货款的凭证。
最后,提单是一种承运人责任的凭证。
提单在规定了货物的描述之外,还载明了承运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这意味着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负有责任。
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提单将成为索赔的依据。
二、提单的功能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多重功能的作用:1. 作为货物的收据:提单是货物交付的凭证,收货人通过提单可以证明已经收到货物。
提单上包含的货物数量和品质信息对于验收货物非常重要,有助于双方确认交易的完成和符合性。
2. 作为货权的转让凭证:提单是货权转移的重要凭证。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买方向银行出示提单,取得其对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则是货物的合法所有人,只有提单上的收货人有权支配货物。
3. 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提单是货款支付的依据之一。
买方只有在收到卖方出具的符合合同要求的提单后,才能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银行通常会要求见到提单后才能释放货款,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
4. 作为索赔的凭据:提单对于货物损坏或丢失后的索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提单中载明了承运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一旦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货主可以凭借提单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综上所述,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它不仅是合同的证明文件,也是货权转移和货款支付的凭证,同时还承载着货物运输责任和索赔的依据。
海运提单的用法范文
海运提单的用法范文海运提单是一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运输单证,它是证明货物所有权和货物交接的重要文件。
海运提单的正确操作和运用能够确保货物安全送达,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海运提单的用法及注意事项。
一、海运提单的类型1. 直接提单("Straight Bill of Lading"):直接提单上标明了货物的收货人,证书持有人必须出示提单以取得货物的拥有权。
2. 转让提单("Order Bill of Lading"):转让提单是可以转让的,持有提单的人可以通过背书将提单上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以使新拥有人能够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3. 开放提单("Bearer Bill of Lading"):开放提单上不标明收货人,持有提单的人即为货物的所有人。
二、海运提单的作用1.权利凭证: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和收货权的凭证,持有提单的人即享有货物的所有权。
2.支付凭证:海运提单上标明了付款方式和货物的交付要求,可作为货物发运后付款的依据。
3.控制凭证:海运提单确保了交付的控制权,只有出示提单的人才能接收货物。
4.清关手续:提单是清关时必需的文件,海关根据提单信息进行核实和清关操作。
三、正确使用和操作海运提单的原则1.提前办理:在货物装运之前,提单需要提前办理好,以确保货物在出发港口顺利运输。
2.准确填写:填写提单时应确保准确无误,包括收发货人、货物品名、数量、净重/毛重、装运港口和目的港口等信息。
3.安全保管: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应妥善保管。
货物的收货人和出口商都应妥善保管好提单以防止遗失或被盗用。
4.物料审查:货物提单需与其他运输文件进行核对,确保提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
5.提供正确信息:海运提单上的货物信息必须是真实和准确的,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质量等,以确保顺利过关和安全运输。
四、海运提单的注意事项1.签署日期:提单上的签署日期应与货物实际装运日期一致,以确保货物状态和运输风险的准确反映。
浅议提单的法律性质
浅议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海运运输的重要凭证和合同,作为一份书面文件,其法律性质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包括其是否具有独立性、货物拥有权转移的时点、提单的效力等方面。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指船舶载运货物的确认书,一般由船公司、承运人等发行,与货物有关的各方都可以依据提单来确定货物的数量、品质、装载和卸货地点以及支付运费等内容,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凭证和合同。
提单分为实体提单和电子提单两种,实体提单是以纸面形式传递的提单,而电子提单是以电子方式传递的提单。
二、提单的独立性提单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提单的法律性质之一。
独立性是指提单是否与合同独立存在。
一般来说,当货物的所有权在交运前已经转移并且购货人接受提单时,提单的独立性就得到了保证,即提单不再依赖于合同的履行,而成为一份独立的权利凭证。
这时,即使提单关联的合同存在争议或违约,提单本身也不受影响。
同时,提单的独立性也涉及到提单持有人的权利。
在交付货物前,提单持有人是货物的承运人,他有权对货物进行掌控、转让和抵押等操作,而持有实体提单的人也可以通过背书和转让来获取提单所代表的货物的控制权。
然而,提单持有者的权利并非没有限制。
一般而言,提单的场合是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内,因此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规定也对提单的效力及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三、货物拥有权转移的时点货物拥有权在何时转移,对于提单的效力也有很大的影响。
一般来说,货物拥有权的转移时间是由买卖合同中确认的,或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
在多数情况下,货物拥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在货物运往买方或运送过程中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提单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货物运输途中,提单是货物转移、运输过程中的最重要凭证,货物的运输、交付、转移等操作都需要凭借提单保证,提单还是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的强有力证明;另一方面,一旦货物拥有权转移,提单的权益也变得更加确定,提单持有人的权益也就根据具体的处置方式得到兑现。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
提单背书转让的法律效果一提单的法律性质从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来看,很少有对提单作出明确的定义,《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均没有给提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出现,国际上才有了被若干国家共同接受的、统一的提单的明确定义。
按照《汉堡规则》,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汉堡规则》已经于1992年11月生效,但海运大国均未加入该规则,目前缔约国拥有的船队总吨位尚不足2%,尚缺乏国际普遍性。
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 Barrow 诉 Mason一案中首次确认提单具有document of title 的功能,国内将其译作物权凭证,学术界关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即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抵押权凭证说和可转让的权利说。
1物权凭证说是最传统的一种学说,该学说认为为适应国际贸易中单证买卖的正常运转的要求,提单应具有船舶所载货物物权凭证的效力,提单代表着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对该货物享有所有权。
2 所有权凭证说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效力归结为一种所有权效力。
此说依据对提单的所有权效力的强调程度不同而形成绝对所有权凭证说和相对所有权凭证说两种观点。
绝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之后,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所有权即依附在提单之上,对提单的拥有等于无条件的拥有货物,即使货物已经不在承运人或船长占有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实际占有人无条件的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移或转让,绝对的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相对所有权凭证说认为,提单不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效力,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除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外,还需要满足民商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3抵押权凭证说认为提单物权效力不仅包括所有权效力,而且也体现出抵押权效力,因为提单可以用来抵押以融通资金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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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转让的形式与法律效果
提单转让的形式通过提单的转让或流通,可实现其上所载的货物买卖或转让,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根据“收货人”一栏记载内容的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这三种提单遵循不同的转让规则。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对提单的转让规定了三种情形:“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
从总体上讲,提单转让与两个环节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
据此,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不经背书转让(即交付转让)。
交付的含义明确,即提单的转移占有。
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并交付转让,不记名提单通过交付转让,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背书的原意为“在背面”,后引申为指单据的持有人在单据背面书写的行为。
提单背书尚无法律定义,但其涵义大概指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作出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
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
这一背书形式专指指示提单。
指示提单的性质决定了指示人背书的必要性。
非经合法背书,提单持有人不能证明其具有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
提单的记名背书指有权指示的人在提单上记载自己和被背书人双方的名称,又称为完全背书。
空白背书是指指示人只在提单上记载自己的名字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又称为不完全背书。
有权指示的人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记载的人。
有的提单收货人一栏只记载“凭指示”而没有记载指示人的名字,这种提单是空白指示提单,有权指示的人为托运人。
不经背书转让则包括不记名提单与记名提单两种。
前者表明凭交付该提单可实现转让。
后者无论是否经过背书,其转让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实现转让或流通的法律效果。
例如,某记名提单记名的收货人为A公司,A公司因对B公司负有其他债务,而在该提单背面背书,将其在该记名提单项下的权利转让给B公司,以抵销其所欠B公司的债务。
后B公司以提单持有人的名义向承运人C公司主张提取货物,但遭到C公司拒绝。
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履行交货义务。
该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理由在于记名提单根据法律规定是不得转让的,无论其转让是否经过背书,也不论此一转让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
提单转让的法律效果可转让提单的流通与普通票据的流通相比有其特殊的规则,如提单转让不仅转让提单所表明的权利,同时转让提单所负载的义务,例如在卸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的支付义务等。
提单只有作成可转让的才能转让,提单转让规则保护善意受让人,甚至该受让人无需证明其购得提单或为其支付了对价;提单则被视为物权凭证或代表类似权利的凭证,因此提单具有追及力,不管它转让到何人之手,权利人都可追随提单而主张权利;提单被背书人对前背书人不得行使追索权。
提单所表明的权利不能实现时,被背书人即最后受让人仅可直接向承运人主张提单权利,请求损害赔偿,或依背书转让的基础关系向背书人求偿。
提单重视要因性,提单继受人必须承受原因关系的瑕疵,而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知道;提单与货物并不具有完全或绝对的同一性。
1.提单转让是提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提单转让不仅指提单这一纸单据本身可以实现从持有人A到B的转移,更指这种单据本身的转让可使其所代表的权利也有效地完成从A到B的转移。
从形式上看,提单转让与票据流通一样,都可以通过在单据上背书或交付单据进行单据代表的权利的转让。
《海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这一规定直接体现了承运人不得以对提单出让人的抗辩来对抗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记载向承运人主张权利,与提单持有人的前手权利是否有瑕疵并无关系,这也是提单转让与普通票据流通一个实质上的区别。
例如,承运人在提单注明“运费预付”时,不能因为托
运人实际尚未缴付运费而拒绝向第三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也不能因托运人不实申报货物等而拒绝向提单持有人履行义务。
2.提单转让的前手权利瑕疵不影响后手。
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第111条规定:“提单流通的有效性不因该流通是作出流通者违背责任所为,或提单的所有人是因欺诈、事故、错误、威胁、遗失、窃盗或侵占而丧失提单占有的事实而受损害,条件是受让提单或后继受让提单的人基于善意支付了对价,而且对违背责任、欺诈、事故等情形一无所知。
” 例如,为结汇方便,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就有表面瑕疵的货物签发清洁提单。
承运人据此签发清洁提单,提单从托运人手中流通至提单持有人手中后,提单持有人发现货物状况与提单记载不同,遂请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以托运人出具的保函提出抗辩,声称货物在装船时就已有瑕疵。
法院认为,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据此判决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