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内开设博士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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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西北民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西北民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是衡量一个学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培养目标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够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基本要求是:(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敬业、合作、创新和奉献精神,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了解本学科国内外最新的研究理论和发展动态;同时要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组织和独立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的能力,在有关研究领域中做出具有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的创造性研究成果。

(三)身心健康。

第三条学习年限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如确有必要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报批手续按《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办理。

超出国家公费支持年限或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相关规定由个人缴纳学费。

第四条培养方式(一)培养过程中,应培养博士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及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创新的能力。

要注意拓宽培养学科口径,要鼓励、支持和推动跨学科、跨专业的培养方式,以利于进一步扩大博士生的知识面,提高博士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根据培养目标和科研课题的需要,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等环节。

(二)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学术团队培养相结合的办法。

在充分发挥博士生导师指导作用的同时,应注意发挥学术集体特别是博士点梯队的集体指导作用。

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以导师为组长、由3—5名本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师组成的博士生指导小组。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一)博士研究生:进行系统研究,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阐述学术观点的能力,能够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高级专门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学位课程:指博士研究生进行综合、系统学习,提高自身学术素质的课程。

(三)科研课程:指博士研究生进行科研训练,提高自身研究能力的课程。

(五)学术委员会:指对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学术论文答辩,决定学位授予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培养目标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目标是培养具备以下能力和素质的人才:(一)具有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学科前沿知识和研究方法;(二)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能够独立进行学术研究;(三)具有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具有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和学术写作能力;(五)具备跨学科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三章培养内容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包括学位课程学习、科研课程训练、科研项目实践和学术论文撰写。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根据学科特点进行。

第七条科研课程训练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包括科研方法、科研伦理、科研规范等内容。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践包括参与科研项目、科研实验室实践等,要求博士研究生能够熟练掌握科研技能,具备独立完成科研项目的能力。

第九条学术论文撰写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核心环节,要求博士研究生能够运用科学研究方法、逻辑思维和学术论证能力,独立完成学术论文的撰写。

第四章培养过程第十条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制,每位博士研究生有一位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和督促。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要定期与博士研究生进行学术指导,指导博士研究生科研项目的选择和实施,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博士研究生要按照培养计划和导师要求完成学位课程、科研课程和科研项目,同时参与科研讨论、学术交流等活动。

【研究】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关键字】研究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作为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依据。

一、培养目标博士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

博士生教育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具体的要求为: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实事求是、不断追求新知、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根底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组织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

3、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外文资料,具有撰写学术论文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4、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习年限1、脱产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

2、对于提前达到培养目标、成绩优良并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申请提前答辩;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

(具体事宜详见吉林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

没有提出延期报告或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博士论文工作者,均按结业处理。

3、博士研究生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年。

三、培养方式1、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

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位论文的需要和个人的特点来选择学习相关的课程。

在拓宽根底、加深专业、掌握前沿的根底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中科院研究生院(本部)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制度的暂行规定

中科院研究生院(本部)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制度的暂行规定

中科院研究生院(本部)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制度的暂行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院系直属硕博连读研究生管理办法为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规范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院系直属硕博连读研究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生院院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确定(一)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可招收培养一定比例的硕士—博士学位连读研究生(简称硕博连读生)。

(二)导师须具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硕士研究生凭在学成绩在第三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硕博连读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后,由院系存档备案。

(四)硕博连读生的博士生资格须通过院系组织的硕转博综合考核确定。

二、培养方式(一)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五年。

不能按期毕业,须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本部)延期毕业申请表》,报院系直属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指导方式既可采取导师负责制,也可采取导师和博士生指导小组相结合的方式。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课程学习为主。

第二阶段以科学研究和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为主。

由第一阶段进入第二阶段必须经过硕转博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在第四学期进行。

凡通过考核者,经批准后,即取得博士生资格,享受博士生待遇,由学校作为新录取的博士生上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未通过考核者,可以改做硕士学位论文。

不宜作硕士生培养者,应终止学习,发结业证书。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应由导师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结合研究生的特点和论文工作的需要制定,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院系直属研究生培养计划书》。

培养计划分为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计划两部分。

在入学后的二个月内,制定出课程学习计划,通过综合考核后,制定学位论文计划。

培养计划须经学院(系)审核后,由各学院(系)备案执行。

三、课程学习硕博连读研究生课程学习的总学分不低于42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37学分,其他必修环节不低于5学分。

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doc

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doc

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2007年7月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各学科专业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努力做好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一、培养目标1.能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同时要掌握一定的相关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身体健康。

二、学习年限硕士起点的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简称直博生)、硕士—博士连续培养的研究生(简称硕博连读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

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硕博连读生从其硕士研究生入学年月起计算在校学习最长年限。

基本年限由各学位分委会确定,列入培养方案,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博士研究生可以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培养方式在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应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

对每位博士研究生都必须成立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

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应由该生的导师为组长,另有3—5名本专业、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组成。

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全面关心和指导研究生的成长。

指导小组成员协助导师,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①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②对博士研究生进行政治思想、学风、品德等方面的教育;③指导和检查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

大学关于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规定

大学关于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规定

大学关于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培养目标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是以临床实际工作能力的训练为主,培养临床高层次专门人才为目标。

具体要求是:(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临床医学事业而献身。

(二)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

(三)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四)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二、培养年限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允许修业年限为3至6年。

其中用于课程学习的时间为0.5年,用于临床专业学习定向培养的时间为2.5年,同时进行临床病例资料收集、文献综述和撰写论文。

三、培养方式采取全日制和在职攻读两种培养方式。

四、培养方案学科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组织制定《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经所在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研究生处备案后实施。

五、培养计划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指导小组应根据我校《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每个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经所在学科负责人及导师所在医院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开学后四周内交学院备案。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应包括课程学习、临床技能训练、教学实践、开题报告、中期筛选、学术活动和学位论文工作。

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82]教高二字032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1982.07.17
【实施日期】1982.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七日 (82)教高二字032号)
一、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招收脱产或在职博士生。

三、有关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将下一学年招收博士生的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

各主管部门于四月十日以前将经审核后的计划报送教育部。

五月
份,教育部会同有关单位汇总、审定并下达博士生招生计划。

每个指导教师每届招收博士生人数,一。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作为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依据。

一、培养目标博士生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

博士生教育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质量第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具体的要求为: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风严谨,具有实事求是、不断追求新知、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组织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

3、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外文资料,具有撰写学术论文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4、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习年限1、脱产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

2、对于提前达到培养目标、成绩优良并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申请提前答辩;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

(具体事宜详见吉林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

没有提出延期报告或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博士论文工作者,均按结业处理。

3、博士研究生用于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年。

三、培养方式1、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

重点是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位论文的需要和个人的特点来选择学习相关的课程。

在拓宽基础、加深专业、掌握前沿的基础上,学会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的方法和培养严谨的科学作风。

博士生学业规章制度

博士生学业规章制度

博士生学业规章制度一、总则博士研究生是高等教育体系中专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科学素养和高层次专门知识技能的高级科学研究、教学、管理和其他专门人才的基础。

为加强和规范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章。

二、培养目标博士研究生培养目标是:坚持以教育为中心、以学生为本,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高水平科学文化素养、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并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为:具有全面系统的专门知识技能,具有独立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具备解决复杂科学问题的能力,具有扎实的科学道德素养和良好的科研伦理修养。

三、学习期限博士研究生规定学习期限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6年。

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前应该完成学校规定的全部学业和科研任务。

延长学习期限需经导师组、研究生部和学位委员会审核,由学校批准。

四、导师制度1.导师责任⑴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科研经验,具有较强的带领培养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

⑵导师应对学生负有全面指导、严格管理、诚实守信、亲善帮助等责任,并尊重学生的独立思考和选择。

2.导师指导导师应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学生研究生涯规划,对学生研究方向、研究计划、学术讨论、研究方法、实验技术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3.导师评价导师应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学习情况、科研进展、学术论文质量、学术能力等方面。

学生可以随时进行导师评价,学校将对不合格导师进行处理。

五、学业考核1.博士研究生学业考核包括学术研究考核、学术活动考核等。

2.学术研究考核包括完成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学术成果成果汇总等。

3.学术活动考核包括参加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并取得发言情况等。

4.学术研究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需经过学校宣布不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5.学术活动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需经过学校宣布不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六、论文撰写1.博士学位论文按学校规定撰写,论文应真实、完整、准确。

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研函[2009]143号(2009年9月1日)一、培养目标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教育应以培养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的高层次创新性人才为主。

博士生应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各学科还应注重培养博士生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解决和探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

博士生培养的重点在于知识创新和通过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

二、修业年限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

从2009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硕士起点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6年;本科起点博士研究生(含本科毕业直接攻博和硕博连读)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5.5年(硕博连读生含硕士阶段学习年限),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7年(硕博连读生含硕士阶段学习年限)[参见北京理工大学令第12号、第26号]。

对于2008年及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8年。

为保证学业的顺利完成,硕士起点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课程学习;本科起点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一、第二学年内完成课程学习。

为保证学习的循序进行,本科起点博士生原则上在第一学年内不得选修博士层次课程。

博士生应按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完成学业。

博士生可在导师指导下安排学习计划,并依据学分、学业和学位论文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延期累计时间与基本修业年限之和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能提前毕业;学业特别优异的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不得超过半年。

三、培养方式博士生的培养实行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制。

博士生的指导小组由3-5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其导师担任。

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不限于本学科专家,可由跨学院、跨专业的有关专家组成,也可以有一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应按所属学科的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必须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及所属学科的特殊要求。

博士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

博士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

博士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博士研究生管理,规范博士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生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学术成果,不得抄袭、篡改他人成果,不得恶意评价他人。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定,尊重教师和同学,团结协作,共同促进学科进步。

第四条学校将博士研究生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限为3-4年,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限为4-6年。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工作由导师全程负责,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研究课题,安排学生的学习计划,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学校对博士研究生进行严格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学业测评,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学习。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研究生毕业前,必须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获得学位证书方可毕业。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在学习、科研和生活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导师或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寻求帮助解决。

第九条违反本规章的博士研究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被取消研究生资格。

第二章学习管理第十条博士研究生应当认真参加导师指导的课程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课缺席。

第十一条博士研究生应当按时完成导师布置的研究任务,不得擅自更改研究方向,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博士研究生在学术交流活动中应当保持良好的学术风气,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等学术活动,提高自身学术水平,拓展学术视野。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毕业前必须通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学生毕业前需提供至少一篇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业后,应当撰写学位论文并提交给导师和学校评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方可获得学位证书。

第三章生活管理第十六条博士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的住宿规定,不得擅自换宿舍,不得私自住校外,不得随意出入宿舍区。

大学博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大学博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XXXX大学博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根据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XX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全日制博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实际,现重新修订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方案规定了博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各学科应根据学科培养需求和本方案制订培养方案细则,规定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

在本方案公布后获批新增学位授予学科,在招生目录公布前应设立相应培养方案细则。

第二章培养目标与要求第二条博士学术学位旨在培养能够深入掌握相应学科方向的专门知识,能自主设计并运用必要的研究方法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具有科学创新能力及较高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学术人才。

具体要求如下: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医疗卫生事业,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生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和专业素质;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独立分析、评判、思辨和创新能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实际工作的能力;具有严谨求实的科研精神,对学术规范有深刻理解,恪守学术道德;3.具有独立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的能力;4.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查阅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一定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及外文专业写作能力。

第三条基本培养年限为三年,最长培养年限为六年。

第三章培养内容及时间安排第四条培养内容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工作,以科学研究为主。

培养过程包括课程学习、科研和专业技能培养、学位论文与答辩。

第五条培养时程入学后两年内完成课程学习,累计时间约三个月。

科研工作和撰写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两年。

对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学术学位研究生的临床技能培训不做必须要求,导师可根据需求自行制定其临床技能培训计划。

第四章课程学习与考核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学术活动讲座课程。

第六条学位课程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和专业课,实行学分制。

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暂行办法

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暂行办法

北京科技大学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暂行办法校研发[2005] 1号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2002]47号和学位办[2002]84号文件精神,就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目录》外的学科、专业仅限于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

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要注意从学科建设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严格论证,避免学科、专业设置的随意性和短期行为。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授权点为基础的交叉学科,要根据学科内涵和特色以及有利于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原则,在某一授权一级学科内设置。

二、对于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须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

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每年十一月份将《备案表》交校学位办公室,十二月份学校集中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席会议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批。

批准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按照规定招收、培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

四、要加强对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建设,对于不宜继续设置的学科、专业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学校负责对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学科、专业提出调整改进要求或予以撤销。

研究生院二○○五年一月十日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年月日注:该部分可加页;限1000字以内。

关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关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关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学位层次,优化人力资源结构,规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参照其他医院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1、医院鼓励并支持临床医疗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医院应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按专业对口的原则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攻读博士学位。

2、医院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在与医院签订的服务期期限内可报考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但转正当年不予报考。

3、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前经本人申请、所在科室(部门)推荐、医院审批,再与人力资源部签订相关培养、服务期限协议,获博士学位后凭攻读学位前签订的协议兑现相关待遇。

二、待遇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在我院工作、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的临床医疗类硕士研究生,攻读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的,与医院签订协议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通过参加博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由医院报销所读学校规定的正常学制期内的学费,延长培养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正常学制期内凭学校缴纳学费的正规发票,可报销学费。

2、在职攻读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回医院工作者,给予安家补助40万元,在所读学校规定的正常学制外延期者,每推迟一年扣减安家补助2万元。

3、回医院工作提供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建立个人账户,科教培训部进行考核、审查、报销。

所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专项使用。

4、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期间,现有工资、福利照发,绩效按医院进修人员待遇发放。

5、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符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晋级条件者按医院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三、义务1、在职攻读取得博士学位证后,需与医院签订8年服务期期限合同;2、服务期内,遵守职业道德、政策法规和院纪院规,按医院工作安排,履行相应岗位职责;3、未经院方批准,不得兼任院外非学术职务;4、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参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1997年6月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凡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所要求的课程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并完成其它要求的各项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具体要求:1、课程不低于28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8学分,课程总GPA和学位课程GPA均达到2.50以上(含2.50)。

2、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实践环节、中期检查等环节,积极参加学术活动。

3、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且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如下学术水平: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提出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撰写。

合作研究的课题,应分别撰写论文,论文内容应基于本人的研究工作,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研究内容应加以说明。

具体要求如下:(1)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3个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应有1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其它一级学科硕士生的学术论文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

(2)申请1项发明专利得到申请号(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视同完成发表研究论文的要求。

(3)综述文章应在国外刊物上发表,会议文章应被SCI、EI或ISTP收录。

(4)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定义为以北京化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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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内开设博士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暂行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专业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

课程的开
设应结合所的学科或研究生学位培养点的专业学科发展要求,
以提高研究生科学素质为目的。

同时应密切结合导师和研究生
承担的科研项目,为学生开展创新性的论文研究工作提供知识
支撑,并兼顾研究生的个性发展。

二、研究生专业课程的设置办法按本所《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执
行。

课程分为所开设课程、部门开设课程、到高校(研究所)选
修课程、由导师指定专著进行的课程、由研究生撰写调研报告、以及学习参加各类学习班等六个种类。

三、研究生专业课程开设的种类和管理办法:
(一)所开设课程:
●所开设课程由研究生部填写《研究生专业学位课开设申请
表》,交所教学小组审批。

所教学小组审批并经主管所长
批准后方可立项、开课。

●所开设课程由研究生部管理(包括聘请教师、考勤和组织考
试)
(二)部门开设课程:
●由部门预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专业学位课开设申
请表》)交研究生部初审,研究生初审合格后提交所教学小
组审批并经主管所长批准后方可立项、开课。

●部门开设的课程由部门管理(包括聘请教师、考勤和组织考
试)。

课程结束后应尽快向研究生部提交原始试卷和成绩
单,登记学分。

(三)到高校(研究所)选修的课程:高校(研究所)应具备相应的研究
生培养资质,能够提供本所研究生所需课程。

课程由导师选定,经研究生部同意并得到对方单位同意正式注册后,研究生可以
到高校(研究所)选修。

费用由导师支付。

课程结束后,凭对方
单位提供的成绩单登记成绩和学分,成绩合格者可授予学分。

(四)由导师指定专著进行的课程:学生自学为主,导师定时辅导,
最后进行考核(笔试),以导师为主的三人(研究员级)小组
评分。

导师应预先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立项。


程结束后,凭原始考卷登记成绩和学分。

成绩合格者授予3学
分。

(五)由研究生撰写调研报告:由导师指定题目,以导师为主的三人
(研究员级)小组评分。

调研报告正文字数不能少于6000字,引用文献应不小于10个。

报告应在两年级时完成。

成绩合格者
授予2学分。

每个学生最多有一个调研报告计入规定学分。

(六)各类学习班(研究生暑期班、进修班等):内容应与研究生科研
和论文相关。

可由研究生部组织,也可由导师向研究生部申请,
获得同意后自行参加(费用由导师自负)。

学习结束后,向研究
生部提交证书复印件,成绩合格者可授予学分。

学习班由所内
开设的,学分由研究生部按学时统筹计算。

所外单位开设的学
习班学分均以2分计算。

四、由所或部门开设的课程的相关规定:
(一)课程应具备正式教材,应预先确定教师、授课方式、考核办法、
学时、学分等。

(二)授课老师一般为博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可以
聘请具有同等资质的外单位教师。

(三)学分确定办法为10至30学时为1学分、30至50学时为2学
分、50至70学时及以上为3学分。

(四)课程结束后,必须凭原始考卷和考勤记录登记学分
(五)课程结束后由研究生部核发讲课费。

(六)课程正式立项后,由研究生部向中科院研究生院备案,并向全
所研究生开放选课。

五、今后若开设其它种类的研究生专业课程,参照此规定处理。

开设博士研究生专业课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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