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行为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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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也可以以组织化的形式进行,当代慈善突破 了个体慈善的局限,组织化和专业化成为当代慈 善的主要特征和发展趋势,这一主要特征和发展 趋势,规定了慈善组织在当代慈善事业中的核心 地位和引领作用,慈善组织的发育程度,慈善组 织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是慈善事业发展的主 要标志。在这种意义上说,当代慈善事业是以慈 善组织为核心的,慈善组织是当代慈善事业中最 重要的行为主体,规范慈善组织行为是慈善立法 的根本意图。 慈善活动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救助服务活 动,是由人或由人组成的团体来完成的,人或团 体就是慈善行为的主体。 《慈善法》 首先对慈善活 动、慈善行为主体、慈善组织及其形式,作出了 明确的界定,为 《慈善法》 后续内容的展开奠定 了概念基础。在 《总则》 部分,对慈善活动及其 主体作出了规定:如第二条把慈善行为主体规定 为“自然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把 慈善活动规定为“以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等方 式,自愿开展的”慈善公益活动,并在第四条指 出了开展慈善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自愿、 诚信、非营利的原则” 。在第二章 《慈善组织》 部 分,对“慈善组织”的概念作出了如下规定:慈 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
当代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以慈善组织为核心 的,发展慈善事业的关键,在于规范慈善组织行 为,加强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依法 行善,推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人民共 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 是加强慈善 组织内部治理,规范慈善组织行是 《慈善法》 中出 场频率最高的概念,在 12 章 112 条中, “慈善组 织”出现了 143 次,其 12 章内容,除第一章 《总 则》 和第十二章 《附则》 之外,其余十章都是用 来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的,或者说是以规范慈善组 织行为为核心而展开的。由此可见,规范慈善组 织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是 《慈善法》 的基 本立法目的。本文以 《慈善法》 为依据,在分析 慈善组织的概念和类型的基础上,说明慈善组织 是当代最重要的慈善行为主体,论述 《慈善法》 对慈善组织的设立和终止,以及慈善组织依法进 行慈善募集、开展项目运作、招募和管理志愿者 等方面的规范作用,并对慈善组织违反 《慈善 法》 如何惩处等问题进行简要的论述,为贯彻和 实施 《慈善法》 ,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 参照。 一、 慈善组织是最重要的慈善行为主体 慈善救助服务活动可以以个体化的形式进
BAOJI SOCIAL SCIENCES 21
法治建设
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 ”并 指出慈善组织的具体组织形式是基金会、社会团 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把握这些基本概念,是贯 彻落实慈善法,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的基础。 慈善行为主体可以分为个人和组织,其中不 仅包括慈善捐赠者、慈善救助者、慈善志愿者和 慈善受益者等个人,而且包括慈善财产募集组 织、慈善救助服务机构等以慈善为目的的非营利 组织,即“慈善组织” 。除此之外,慈善行为主体 还包括对慈善组织具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以 及与慈善组织具有合作关系的企业和媒体机构。 这三大类慈善行为主体形成了一个以慈善组织为 核心的“同心圆” ,而慈善组织就是这个“同心 圆”的“圆心” ,围绕这个“圆心” ,就把慈善捐 赠者、慈善救助者和慈善受益人联系起来了,就 把慈善组织与社会公众、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和 媒体机构联系起来了,形成了一个以慈善组织为 核心,向外扩散辐射的圈层结构,在这个圈层结 构中,各个主体凝聚合力,协调配合,共同发 力,和谐相处,是慈善事业不断发展的强大推动 力量。慈善组织是慈善资源的募集者,是慈善项 目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也是联系慈善捐赠者、慈 善救助者、慈善志愿者和慈善受益者,以及政府 组织和媒体机构的桥梁和纽带,慈善组织行为的 规范化和法制化,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决定着慈 善事业发展的程度和成效,规范慈善组织行为, 是慈善立法的关键所在。 二、 《慈善法》 对慈善组织的设立和终止的规 范 实现慈善事业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前提,首先 是慈善救助服务活动的合法化,而慈善救助服务 活动的合法化,依赖于慈善组织的合法化,只有 合法化的慈善组织,所进行的慈善活动才可能是 合法的。因此, 《慈善法》 对慈善组织的规范,首 先是慈善组织的依法设立和依法终止,依法设立 是对慈善组织合法性的认可,标志着慈善组织在 法律意义上的产生;依法终止是对慈善组织合法 性丧失的认可,标志着慈善组织在法律意义上的 终结。这是对慈善组织合法身份的双重认定,是 慈善组织获得或丧失合法身份的标志。 关于慈善组织的设立, 《慈善法》 规定了慈善 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强调慈善组织必须依法 设立,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坚持非营利性, 以章程为核心的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第九条对 慈善组织具备的条件从七个方面作出了法律规 定,只有具备这些条件,就可“向县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 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 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 《慈善法》 公布 前已设立的慈善组织, “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 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 《慈善法》 取消了慈善组 织登记需要得到主管部门的认可,直接向县以上 民政部门登记或认定,打破了我国社会组织双重 管理的体制,降低了慈善组织登记和申请认定的 门槛,为慈善组织独立开展慈善活动提供了广阔 的空间。 慈善组织是有其生命周期的非营利组织,其 组织形态处在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既有其生 命形成的过程,也有其生命终止的过程。慈善组 织在完成其组织使命的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变 化,会出现分立、合并,人员变更、经费财力难 以维持等各种情况,对慈善组织的终止作出法律 规定,也是符合慈善组织的发展实际状况的。 《慈 善法》 第十七条、十八条对慈善组织的终止,作 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指出“慈善组织终止, 应当进行清算。 ”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 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 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 告。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 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 这就解决了慈善组织由于使命完成、财产紧张、 管理不善等原因,出现的组织变更问题,从动态 发展的过程对慈善组织的生命周期进行政府监管。 三、 《慈善法》 对慈善组织行为的规范 当代慈善活动是以组织化、专业化为特征 的,慈善组织是慈善活动赖以进行的组织形式, 在中国当代社会背景下,慈善组织主要包括慈善 会系统、红十字会系统和基金会系统等社会组 织,也包括民间慈善组织、宗教慈善组织和企业 内设的慈善组织或部门;从慈善组织的职能上去 划分,慈善组织可以划分为兼有资源募集和救助
法治建设
论 《慈善法》 对慈善组织行为的规范作用
Һ赵润琦
【摘要】 慈善组织是最重要的慈善行为主体,当代慈善事业是以慈善组织为 核心的,发展慈善事业的关键,在于规范慈善组织行为,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本文结合慈善理论,从慈善组织的设立和终止,慈善组织行为和对慈善组织违 反慈善法规的惩处等方面,分析论述了 《慈善法》 对慈善组织行为的规范作 用,为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参考价值。 【 关键词 】 慈善法 慈善组织行为 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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