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享受喀什市政府财政奖励政策的宣讲资料
四部门就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答问
四部门就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税有关问题答问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韩洁〕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什么是限售股?此次对限售股征税的范围是什么?答:我国A股〔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
它是由中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T+1〞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
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区分。
这一区分主要依据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而定。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
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
现阶段B股的投资人,主要是上述几类中的机构投资者。
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
〕〔二者的区别是:A股、B 股及H股的计价和发行对象不同,国内投资者显然不具备炒作B 股、H股的条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沪市挂牌B股以美元计价,而深市B股以港元计价,故两市股价差异较大,如果将美元、港元以人民币进行换算,便知两地股价大体一致。
以字母代称进行股票分类,不甚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股票简称必须统一、标准。
可以相信,随着我国股市的进一步开展,A股、B股、H股等称谓将成为历史。
喀什市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
喀什市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喀什市经济技术合作,鼓励本市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个人及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吸引更多的资金参与到喀什市的开发建设中来,实现把喀什市建设成为南疆西部的中心城市、中西亚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喀什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以及我市埠外的企业与我市企业合作经营的项目。
本市投资者在市内新办企业,具有一定规模,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且对拉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较大的,与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投资方式第三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1、投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现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
4、改造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举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
第三章投资产业导向第四条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
1、农、林、畜、果的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2、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3、建材工业: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4、新型产业:生态工程、新技术开发、节能技术、资源再生项目及综合利用技术、节水型农业、环保、环境污染治理工程;5、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的建设;6、其他行业:信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的建设;咨询、娱乐等社区服务业。
第四章服务优惠政策第五条对投资者实行以下服务优惠政策:1、凡在我市新办企业、审批投资申办项目实行一个机构协调,即:有关投资兴办企业的立项、规划、审批、工商、税务、土地登记特种行业审核等问题,统一由喀什市招商局(经协办)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解决。
2、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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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底1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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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国税函【2009】285号) 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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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底1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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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财税【2009】167号)
关于收回转让股权的处理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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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债式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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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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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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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所得税政策解析2019-10-02《关于个⼈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所得税征收管理⼯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的颁布,解决了因个⼈转让限售股不征税,导致的个⼈转让限售股与个⼈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限售股征税范围纳⼊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1)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完成后股票复牌⽇之前股东所持原⾮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解禁⽇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的送、转股。
(2)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新⽼划断后,⾸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解禁⽇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的送、转股。
(3)其他限售股,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关于限售股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
⼆、限售股转让个税计征⽅法个⼈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减去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股票原值,是指限售股买⼊时的买⼊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的印花税、佣⾦、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此外,如果纳税⼈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律按限售股转让收⼊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三、限售股转让个税征税管理限售股个⼈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以个⼈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
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式征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1.12
•【字号】深地税发[2010]10号
•【施行日期】200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个人所得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0〕10号)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前如有与财税〔2009〕167号文不一致的规定,自2009年12月31日起,应统一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
二、有关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扣缴申报办法,市局近期将另行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在此之前重点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在辖区证券机构和税源情况,通过集中约谈、政策宣讲等有效形式,加强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宣传解释和纳税辅导工作,帮助证券机构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是督促并协助证券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的传递信息,及时修改、调试计算机系统,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确保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以《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为标题,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热度持续上升,受到了投资者的热捧,同时也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对此,我国政府推出了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解析。
首先,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所得均被明确定义为“劳务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即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所产生的劳务报酬应被列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其次,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调节范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调节。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即个人股票收益应计入本人所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最后,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还包括了财政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减免政策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凡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利润(含利息),在每年度内超过两万元的,按常规调整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若干倍率调整所得额),其余部分由政府减免。
总而言之,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效率和股票市场活跃度,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
展,也使我国的股票投资者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有利于促进投资者获得更多投资收益,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实例分析
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实例分析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实例分析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不仅解决了此前资本市场中颇受争议的"大小非"转让中存在的税收漏洞,也一并解决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转让征税问题。
笔者就政策主要内容实例分析如下:?一、限售股概念及其征税范围有明确规定?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称为"大小非".另一类是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
此外,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复牌后和新股上市后,上述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
这些限售股在限售期结束后均可上市流通。
?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三种,一是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二是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招商引资活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招商引资活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招商引资活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喀什地区招商引资活动管理制度(试行)》已经2023年行署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3年10月7日喀什地区招商引资活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活动,提高招商引资成效,统筹全地区各级各部门形成合力,高效有序落实地委、行署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各项工作部署,助力喀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招商引资活动,是指地方政府(喀什经济开发区)吸收投资(主要是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
具体指投资者(企业)自行来访或受邀来访所开展的接待、洽谈、考察、调研及后期服务保障直至项目落地的工作。
引资单位是指喀什经济开发区、十二县市人民政府,驻点招商片区分局和重点产业链链主单位。
第三条招商引资活动应坚持以构建产业集群为导向的引资战略,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出发,结合喀什实际,依托优势资源和产业园区,聚焦重点产业,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
第四条地区落实重点产业发展“链长制”,以提升产业集群和产业链竞争力为方向,锻造优势长板、补齐弱项短板,做大做强“链”上企业,夯实产业链基础,优化产业生态。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招商局)负责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的实施和推进。
按照“理顺流程、明确职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流程管理,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六条四省市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产业援疆为统领,加强与援疆省市商、协会的沟通联系,搭建交流与合作平台。
个人转让限售股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转让限售股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什么是限售股根据财税[2022]167号和财税[2022]70号文件规定,限售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8、其他限售股(财税[2022]70号将“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范围扩大)二、限售股交易的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一般的交易方式外,以下情形视同转让限售股(限售股只是交易受限的股权,依旧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理解限售股交易形式的关键在于个人让渡了限售股的所有权),包括: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政策简介幻灯片PPT
小结
• 政策背景 • 政策目的 • 政策依据 • 税收主体 • 征税标的 • 计税公式 • 相关原则
– 按证券账户计收原则 – 限售股优先转让原则 – 新老划断原则 – 交易与非交易分类计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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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实施
实施要点一:不向前追溯
• 实施日: – 2010年1月1日开始计收应纳税保证金 – 2012年3月1日后上市的上市公司计收应纳税款
1.9 0.9
1.7 1.7
0
17.7 16.7
14.9
13.0
10.4
7.0
6.2
5.8
8.1 7.8
5
政策解读 纳税义务人:个人限售股东 扣税义务人:证券公司 征 税 机 构:发生地税务机关 计 税 机 构:中国结算
6
政策解读
个人、机构
征
A股、B股
税
对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三板
象
限售股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法制办
– 遗产继承 – 财产分割 – 股改垫付偿还 – 定向资产划转
26
政策实施
实施要点三:成本原值采集和调整
• 采集对象:2012年3月1日后上市的上市公司个人限售 股股东
• 采集时点:IPO 和 柜台过户(仅限于未解限限售股) • 采集依据
– IPO: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 柜台过户: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 例外:司法强制扣划—告知、记录
29
政策实施
实施要点六:合并、分立登记
• 参照IPO进行登记 • 增加录入原个人限售股股东的应纳税股份额度
30
政策实施
实施要点七:增发、追加限售等处理
• 非IPO前股份,登记为01、03性质股份 – 不能申报登记为05、06性质股份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2012-09-29 10:32:37)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标签:财经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刘久扬潘斌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主要目的是通过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资本纽带,让个人努力程度、个人利益、公司经营业绩等相互挂钩,从而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具体实施方式包括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现行有效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笔者试对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的纳税规定进行解读。
一、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在股票期权实施的有效期内,可分为授权、行权和转让等环节。
1.授权环节。
在授权环节,上市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合同,承诺员工在一定期限或规定时间内,可以一定折扣价格或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
由于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双方此时只是有未来交易股票的意向和承诺,但交易并未发生,员工未取得任何所得。
因此,一般情况下,对员工获得股票期权的时点不予征税。
限售股解禁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地通知财税[]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地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地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地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自年月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地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地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地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地公司形成地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地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地其他限售股.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地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本通知所称地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地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地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地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地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地税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地限售股原值凭证地,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地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地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地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地税款,于次月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地限售股,采取不同地征收管理办法.(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地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地转让收入地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地余额,适用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地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地,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地次月日起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地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地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地,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地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地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地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地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地余额,适用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地,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地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地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地限售股交易记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地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地各项工作.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地补充通知财税[]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地通知》(财税[]号)地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一)财税[]号文件规定地限售股;(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地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地公司形成地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地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地其他限售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地未解禁限售股;(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地限售股;(四)个人持有地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地限售股;(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地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地合并方公司股份;(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地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地分立后公司股份;(七)其他限售股.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地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地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地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地,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地,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地第三方;(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六)个人持有地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地对价;(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地情形.三、应纳税所得额地计算(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地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地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地,应纳税所得额地计算按照财税[]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地,应纳税所得额地计算按照财税[]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地,扣缴税款地计算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第(一)项地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地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第二条第(二)项地转让收入,通过认购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地,以股份过户日地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地,以申购日地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三)项地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地价格计算;第二条第(四)项地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地,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第(五)项地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地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第二条第(六)项地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地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七)、(八)项地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地成本计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地,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地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地,按照财税[]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地限售股地,按财税[]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地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地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地成本原值进行调整.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地%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征收管理(一)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地,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地方式征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通知所称地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地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地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地应纳税额有异议地,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地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地,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地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自行申报地,应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财税[]号文件中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地规定.对第二条第(六)项情形,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地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地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地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六、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地,应在客户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供证券机构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对纳税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地,证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地,证券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个人客户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财政奖励政策介绍国家关于限售股减持地税收政策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地通知(财税[]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征收时间及税率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地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地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征收对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地送、转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地公司形成地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地送、转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地其他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地计算应纳税额=[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地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地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地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地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地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地限售股原值凭证地,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地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什么是合格《原值证明》?财税[]号文第五点规定:持有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地鉴证报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举例:假设某股东持解禁限售股万股,该股上市首日收盘价(或股改后上市首日收盘价)为元,则需缴纳地个人所得税金额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万股×元股×()×=万元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地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预扣预缴税与退(补)税手续()预扣预缴税.股改复牌日(新股上市首日)收盘价,减去价格地(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后乘以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退(补)税手续.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地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地,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地次月日起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地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地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地,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地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举例:假设某股东持解禁限售股万股,该股上市首日收盘价为元,减持成交价为元则,证券机构自动预扣预缴地个人所得税金额为:万股×元股×()×=万元纳税人实际应缴纳地个人所得税金额为:万股×元股×()×=万元应退税金额为:=万元(须纳税人提起清算申报)减持限售股地财政奖励政策、地方政府出台减持税收优惠政策地背景个人转让限售股所需缴纳地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股东开户地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须将其中地中央税与扣代缴纳手续费扣除后,剩余由地方政府自行处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由于上述限售股减持个人所得税属于新税项,因此有一些地方政府,以财政奖励地形式出台优惠政策,吸引限售股个人股东到当地地证券营业部进行减持,以增加当地地财政收入.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限售股减持地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政府2011年4月28日下发会议纪要地决定:凡限售股个人客户,通过我所进行减持,可享受下述优惠政策: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基本奖励将个人减持限售股所缴纳地个人所得税地地方实得部分(个人减持地应纳税额中央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地奖励给纳税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纳税人可获得地基本奖励=个人减持限售股地应纳税额×()×=个人减持限售股应纳税额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投资奖励若纳税人将上述基本奖励地金额用于辖区内地投资置业,则按其投资置业额占基本奖励地百分比,再乘以,作为投资奖励直接奖励给纳税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假设纳税人将基本奖励全部投资于该辖区,则其可获得地投资奖励为:纳税人可获得地投资奖励=个人减持限售股地应纳税额×()×=个人减持限售股应纳税额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个人限售股来我司减持或转让的财政奖励
12.8%
36
长沙
10% 10% 2.8%
17.2%
14
中投证券 12% 8%
6%
14%
30
* 实际操作结果,鹰潭与拉萨地区还需要交纳代办费、手续费等,最终优惠 大致相同,每百元税款返还约30元。
二、部分地方政府吸引个人限售股的举措与成效
上述地方奖励受益券商:
国泰君安证券 国信证券 国盛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世纪证券 西藏同信证券
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一限售股的由来与规模首发限售股股改限售股定向增发限售股其他限售股限售股规模庞大首发限售股成为解禁主体4732944亿元2010年限售股解禁额度比例一限售股规模与减持统计5010015020010月11月股改限售股当月减持股数亿股非股改限售当月减持股数亿股限售股当月合计减持股数亿股限售股当月合计减持市值亿元近期限售股解禁后减持市值创历史新高2010年711月解禁股减持股数与市值一限售股规模与减持统计限售股与解禁股规模庞大是券商必争的市场实际减持股份比当月解禁股份少已获解禁但尚未减持的股份不断累计增加若市场无重大变化未来几年减持市值将维持在高位个人限售股减持市值年均4000亿二部分地方政府吸引个人限售股的举措与成效鹰潭萍乡上饶景德镇拉萨林芝武汉二部分地方政府吸引个人限售股的举措与成效鹰潭萍乡上饶景德镇拉萨林芝武汉政府牵头打造服务平台成立工作小组将吸引限售股股东列入年度重点项目
限售流通股
一、限售股的由来与规模
10.23万亿
16.67万亿
限售股市值 流通股市值
国家持股 国有法人 其他内资 外资持股
境内法人 机构配售
其中中小板 与创业板 11222亿
各地政府对企业上市激励政策汇总
各地政府对企业上市激励政策汇总一、政府奖励1、新设立或改组(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奖励10--20万元;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企业,奖励10--100万元;3、完成上市辅导并向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奖励100--200万元;4、对实现买“壳”上市,注册地迁至当地企业,奖励60--200万元;5、对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绝对控股地方外上市公司的本地企业,奖励50万元;6、已在境内外上市企业,给予连续两年的专项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7、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大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奖励限额为100万元。
二、税收政策1、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实行先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补贴给企业;2、涉及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以及股权转让应交纳的税收,实行先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补贴给企业;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产生的增值,先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贴给企业;4、企业改制后利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个人所得税;5、通过购并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购并当年购买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补贴给企业。
三、用地政策1、拟上市企业股改时,申请用地优先予以落实;2、拟上市企业股改时需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3、拟上市企业在股改时经批准原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50%收取,商业用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70%收取,或经市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采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首期付款不低于20%,付款期不超过3年;4、拟上市企业股改时将原行政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暂缓交纳,企业完成上市后在半年之内交清土地出让金;5、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拟上市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经批准后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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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享受喀什市政府财政奖励政策的宣讲资料
尊敬的限售股持有人:
根据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要求,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央召开新疆工作座谈会,决定设立喀什经济特区,使喀什迎来了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历史机遇期。
为推动喀什市跨越式发展,喀什市政府制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财政奖励政策,鼓励个人在其辖区内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我公司喀什营业部作为辖区内唯一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为我公司全体客户,提供享受限售股减持财政奖励政策的服务,代为办理限售股减持纳税申报及财政奖励奖励等相关事宜。
一、喀什市财政奖励政策解读
1、基本奖励:将个人减持限售股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应纳税额扣除中央分成部分60%和代扣代缴手续费部分2%)
的80%奖励给纳税人。
纳税人可获得的基本奖励=个人减持限售股的应纳税额×(1-60%-2%)×80%=个人减持限售股应纳税额的30.4%。
2、投资奖励:根据纳税人所得基本奖励用在喀什市辖区内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金额占基本奖励的百分比,乘以10%确定奖励系数。
即若纳税人将所得基本奖励全部用在喀什市辖区内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按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再奖励给纳税人;若将所得基本奖励的50%用在喀什市辖区内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按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再奖励给纳税人。
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喀什市税务、工商、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确认权属和数额。
若纳税人将基本奖励全部投资于喀什市辖区,纳税人可获得的投资奖励=个人减持限售股的应纳税额×(1-60%-2%)×10%=个人减持限售股应纳税额的3.8%。
获得上述财政奖励资金的减持人应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二、宏源证券特色服务
1、我公司拥有分布在全国的80家营业网点,均可为客户提供快捷便利的限售股减持优惠服务。
客户只需在所在地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并授权我公司人员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财政奖励申请等相关事宜,即可享受到喀什市的财政奖励政策,且奖励资金自纳税人限售股转让清算交割完成后,一般为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兑现。
(若出现退税情况,自纳税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一般为30个工作日内,
兑现奖励)。
但需提醒说明的是:申请财政奖励完成时限,应以政府实际操作完成时间为准,我公司仅提供相关报送的服务,没有任何承诺表示。
2、我公司可为大额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客户介绍买家、提供快速交易通道、为变现资产量身定做理财方案等全方位的理财服务,帮助客户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
3、我公司提供多银行三方存管服务,支持国内10余家大中型商业银行的三方存管业务,可支持异地银行帐户签约,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资金划转服务。
4、我公司拥有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中心(4008-000-562),集预约开户、实时交易、账户查询、语音咨询、人工服务等功能于一体,为广大客户提供准确、即时、主动、个性化的服务。
三、宏源证券个人转让限售股一站式服务流程
四、喀什市基本财政奖励政策的举例说明(不含投资奖励)。
1、按应缴税款计算:
假设持股人减持限售股应缴税款为100万,则其中60%,即60万元上缴中央,2%即2万元为代扣代缴费用,剩余38万元归地方政府所得(以此作为奖励基数)。
按照80%的奖励比例,减持人可申请获得政府财政奖励30.4万(38万×80%=30.4万)。
减持人获得财政奖励一次性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6.08万,实际到帐24.32万元。
2、按成交金额计算:
减持股份成交金额1000万元(不计算佣金),假定在无法确定原值的情况下,按15%核定限售股原值,持股人应缴税款170万元,其中地方政府所得为64.6万元,可申请财政奖励51.68万元。
减持人获得财政奖励一次性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10.336万,实际到帐41.344万元。
3、详细计算过程:
假设:某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100万股,且不能提供合规的限售股原值证明,该股上市首日或股改后上市首日收盘价为20元。
情形一:假设减持价格为30元,则:
预扣预缴税款:20元/股×100万股×(1-15%)×20%=34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应缴税款:30元/股×100万股×(1-15%)×20%=510万元(减持人有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义务)
在减持人补缴税款前地方实得税款:入库税款340万元×38%=129.2万元;
个税应奖励金额:129.2万元×80%=103.36万元。
完税后个税奖励金额:103.36万元×(1-20%)=82.68万元
情形二:假设减持价格为15元,可申请退税,则:
预扣预缴税款:20元/股×100万股×(1-15%)×20%=34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应缴税款:15元/股×100万股×(1-15%)×20%=255万元(入库税款);
减持人可申请退税金额:340万元-255万元=85万;
地方实得税款:入库税款255万元×38%=96.9万元;
个税应奖励金额:96.9万元×80%=77.52万元。
完税后个税奖励金额:77.52万元×(1-20%)=62.01万元
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遵循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请认真阅读;喀什市财政奖励政策以喀什市政府的解释为准。
上述举例说明仅供参考。
201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