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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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全国各省市区统计数据:安徽省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统计(一)

财政预决算全国各省市区统计数据:安徽省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统计(一)
本年收入合计 中央补助收入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收入 国债转贷收入 国债转贷资金上年结余 待偿债置换一般债券上年结余 上年结余 调入资金 接受其他地区援助收入 省补助计划单列市收入 收入总计
收入 预算数
1962.38 815.27 266.89 67.36 22.28 125.64 60.38 26.42 159.50 118.70 19.37 65.34 213.92 1.32
807.68 226.41 144.82 56.22 41.26 295.50 43.47 2770.06
决算数
1970.68 803.36 274.73 79.41 21.45 121.21 59.33 28.51 143.62 120.85 20.77 52.12 244.30 1.03
841.77 239.05 152.33 60.05 63.33 271.37 55.64 2812.45 2920.98 654.56
单位:亿元 安徽省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总统计(一)
预算科目
一.税收收入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烟叶税 其他税收收入
二.非税收入 专项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罚没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其他收入
88.35 782.61 4.00
7262.94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等规定,结合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有关做法,现就规范和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数据资产管理协同共治(一)明确管理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

行政事业单位应全面梳理、汇聚治理本单位的数据资源,调研论证后对能够确认为数据资产的纳入资产管理范畴。

(二)落实工作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具有国有属性,应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财政部门应强化数据资产综合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数据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本单位数据资产具体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构建协同共治的数据资产管理格局,提升数据资产管理水平和效能。

二、规范全程管理,有效促进数据资产赋能增值(三)严抓配置管理。

数据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自主采集、生产加工、购置等。

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自主采集、生产加工形成数据资产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方法、技术标准等进行。

购置形成数据资产的,应根据依法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按照预算、资产、采购等管理要求执行,确保取得程序、方式等合法合规。

(四)加强使用管理。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探析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探析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探析陶玉厚ꎬ栾㊀倩ꎬ蔡㊀锷(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ꎬ安徽㊀合肥㊀230091) [摘㊀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公共服务项目有偿使用ꎬ亟须政府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ꎮ现有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仅提出了评估公共服务项目宗地地价的指导意见ꎮ文章通过分析将公共服务项目用地按二级分类分别归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Ⅰ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Ⅱ两大类ꎬ确定两大类的比准用途分别为商服(商务金融)和工业ꎮ提出分大类进行土地定级ꎬ按二级类用途分别进行基准地价评估的工作思路ꎮ[关键词]公共服务项目用地ꎻ土地分类ꎻ定级ꎻ基准地价[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8 18 0251㊀引㊀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 创新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ꎬ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部署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5 42号)规定ꎬ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 2016 20号)提出对公共服务项目用地ꎬ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ꎬ鼓励以出让㊁租赁方式供应土地ꎬ支持市㊁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ꎮ市㊁县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㊁市场供需㊁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的基准地价等ꎬ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厅发 2017 27号)要求ꎬ2017年8月1日开始ꎬ各地新发布的基准地价体系应包含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ꎮ而现有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土地估价规程仅对商服㊁住宅㊁工业三种土地用途的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作出规定ꎮ[1ꎬ2]因此研究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思路和方法ꎬ能够丰富现有基准地价体系ꎬ且对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极具现实指导意义ꎮ2㊀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特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项目为能源㊁交通运输㊁水利㊁环境保护㊁市政工程㊁科技㊁保障性安居工程㊁医疗㊁卫生㊁养老㊁教育㊁文化㊁体育等ꎬ其用地特点为: (1)多为公共服务或民生保障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领域ꎬ其用地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ꎬ具有正外部性ꎮ(2)市场价值的隐含性ꎮ其用地一般不直接创造经济价值或者收益很小或无收益ꎬ收益有的很难直接界定ꎮ有的项目有垄断收益ꎬ如机场用地㊁港口码头用地ꎮ(3)政府征收的强制性ꎮ国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地用于该类项目建设ꎮ(4)该类用地原多以划拨方式供地ꎮ出让㊁租赁㊁抵押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交易案例少ꎮ3㊀用途分类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可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㊁特殊用地㊁交通运输用地㊁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个一级类中的一个类别ꎮ[3]在此基础上可细归为二级类ꎮ[3]按照二级分类的释义ꎬ二级分类的公共服务项目地价差别较大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 2014)提出了评估公共服务项目宗地地价的指导意见ꎬ即评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类用地价格时地价的相关影响因素可参照商服用地ꎻ评估公共设施㊁公园绿化与交通运输用地时地价的相关影响因素可参照住宅用地或工业用地ꎬ同时参考北京㊁广州㊁贵阳等地基准地价确定的成果ꎬ可将二级分类分别归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Ⅰ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Ⅱ两大类ꎬ并确定相应的地价评估的比准用途ꎬ具体见表1ꎮ表1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归类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大类对应的土地利用现状二级类比准用途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Ⅰ机关团体用地㊁新闻出版用地㊁教育用地㊁科研用地㊁医疗卫生用地㊁社会福利用地㊁文化设施用地㊁体育用地㊁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Ⅱ公用设施用地㊁公园与绿地㊁监教场所用地㊁宗教用地㊁殡葬用地㊁铁路用地㊁轨道交通用地㊁公路用地㊁城镇村道路用地㊁交通服务场站用地㊁机场用地㊁港口码头用地㊁管道运输用地㊁水工建筑用地工业用地4㊀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土地定级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 2014)ꎬ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Ⅰ的定级影响因素因子从影响商服用地的因素因子中选取ꎬ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Ⅱ从影响工业用地的因素因子中选取ꎮ考虑到各定级因素因子对土地质量的区位敏感程度ꎬ确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Ⅰ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Ⅱ的定级因素因子作用分随作用半径递增的衰减方式ꎬ见表2ꎮ陶玉厚ꎬ等: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探析前沿理论20186采取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分别划分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Ⅰ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Ⅱ土地级别ꎬ绘制该两大类土地级别图ꎮ表2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定级因素因子的衰减方式㊀㊀㊀定级类型因素因子㊀㊀㊀商服中心道路公交站点对外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备注商服用地定级指数指数线性指数线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规定工业用地定级 线性线性指数线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规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Ⅰ线性线性线性线性线性参照商服用地定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Ⅱ 线形线性线形线性参照工业用地定级5㊀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以发现和模拟市场为原则ꎬ利用市场实际发生的征地案例以及商服(商务金融)出租㊁出售案例进行修正ꎬ模拟测算基于特定政策约束下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ꎮ5 1㊀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Ⅰ基准地价评估(1)绘制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Ⅰ每个土地级别内商服(商务金融)出租㊁出售样点级别分布图ꎮ(2)利用收益还原法测算某二级类用途级别平均地价某级别商服(商务金融)用地无限年期样点地价= 某级别商服(商务金融)出租样点出租总收入-总费用-商服(商务金融)出租样点房屋纯收益 /土地面积/土地还原利率ꎮ某级别某二级类用途样点地价=某级别商服(商务金融)用地无限年期样点地价ˑ行业用途修正系数ˑ最高出让年期(50年)修正系数ˑ设定容积率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其中:行业用途修正系数=某二级类用途所在行业平均利润率/商服(商务金融)行业平均利润率ꎬ[4]行业平均利润率从当地税务㊁统计㊁成本监审等部门调查取得ꎮ最高出让年期修正系数=1-1/(1+土地还原利率)ɡ最高出让年期设定容积率修正系数=设定容积率时的系数/样点容积率对应的系数土地开发程度修正为将样点开发程度修正到设定开发程度的加价或减价修正ꎮ对某级别某二级类用途的样点地价进行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得到某二级类用途某级别的基准地价ꎮ(3)利用剩余法测算某二级类用途级别平均地价某级别商服(商务金融)用地无限年期样点地价= 某级别商服(商务金融)出售样点总收入-商服(商务金融)出售样点房屋净值 /土地面积ꎮ(4)某二级类用途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将利用收益还原法测算某二级类用途公共服务项目级别平均地价和利用剩余法测算级别平均地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到某二级类用途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ꎮ5 2㊀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Ⅱ基准地价评估利用征地案例用成本逼近法评估ꎮ政府征用农用地ꎬ通过开发使之变成城镇建设用地ꎬ征地单位需要支付农用地取得费和有关税费㊁土地开发费ꎬ还要支付投入资金的利息ꎬ开发企业也要获得合理的利润ꎬ这些都可看作开发土地所投入的成本ꎬ据此可计算出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成本价格ꎮ土地增值依据土地所在区域ꎬ因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或进行土地开发而产生的价值增加额ꎮ地价=成本价格+土地增值其中:成本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成本价格ˑ土地增值率在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Ⅱ每个土地级别内收集征地样点ꎬ测算出每个级别的成本地价ꎮ利用特尔菲法对每一个二级类用途土地增值率进行专家评价ꎮ[5]一般地ꎬ高级别土地增值率要高于低级别土地增值率ꎬ从而测算出某二级类用途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级别地价ꎮ对级别地价进行最高出让年期(50年)修正和设定开发程度修正ꎬ测算出某二级类用途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级别基准地价ꎮ6㊀结㊀论将公共服务用地按二级分类分别归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Ⅰ和公共服务项目用地Ⅱ两大类ꎬ确定两大类的比准用途分别为商服(商务金融)和工业ꎮ提出分大类进行土地定级ꎬ按二级类用途分别进行基准地价评估的工作思路ꎮ对指导目前正在进行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评估ꎬ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ꎮ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 2014)[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ꎬ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 2014)[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ꎬ201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2017)[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ꎬ2017.[4]刘秋收ꎬ王媛媛 基于用途系数修正法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方法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ꎬ2008(15):162-164. [5]高泽崇ꎬ贾丽ꎬ陈艳玲ꎬ等 基于二级分类体系的公共管理用地基准地价测算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ꎬ2017(14):291-293.[基金项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 公益性项目用地测度与评估及动态更新技术研究 (项目编号:2016-K-14)ꎮ[作者简介]陶玉厚(1964 )ꎬ男ꎬ河南泌阳人ꎬ高级经济师ꎬ硕士研究生ꎬ研究方向:土地估价㊁土地储备利用ꎮ中国市场㊀2018年第18期(总第973期)前沿理论2018 6。

自然保护区工作总结

自然保护区工作总结

自然保护区工作总结关于“自然保护区工作总结”下面将为您作详细的讲解,文档写作技能是交流和沟通的重要手段,好文章和坏文章的差别其实很明显。

范文对于我们锻炼自己的意志力和毅力非常重要,怎样把一篇范文写的简短可读呢?希望本文内容能对您有所启发提供一些有用的帮助!时间过得很快,20xx年已经接近了尾声,一年来,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我在工作、学习、个人素质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下面将这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敬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工作方面在工作上,我严格遵守单位的每一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每一项任务,主要有:第一,成功发表论文一篇。

论文题目是《3s技术在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的应用》,投稿到《甘肃科技》期刊上,于12月23日出刊。

第二,完成了第二篇论文。

题目是《xxxxx地理信息系统初探》,目前投稿至《环境科学与技术》,正在审稿期间。

第三,不管是在站上还是局机关,辅助单位同事做饭,虽然水平有限,但是在同事的建议和宝贵意见下,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在陇南学习了为期7天的动植物标本制作。

第五,在杭州学习了arcgis软件操作。

第六,在省测绘局学习了地形图和植被图的制作。

二、学习上认真学习了《自然保护区理论》、《地理信息系统原理及应用》和《自然地理学》三本书,并详细做了读书笔记。

在工作之余,学习专业相关软件,提高动手能力,把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让地理信息系统更好的为我们保护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服务。

三、今后打算第一,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单位制度,积极响应单位号召。

第二,实现理论和实践很好的结合。

通过加强学习地理信息系统相关软件,实现论文中描述的目的,主要包括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保护区三维系统的制作和建立、为保护区建立地理信息系统、为制作好的植被图和地形图创立一个显示平台。

第三,购买制作标本的所需工具,完成在陇南采集的植物标本上台纸、做边框的工作。

第四,选择两本工作相关的书籍进行阅读,并做好学习笔记和政治笔记。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8月28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第十次党代会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把握正确改革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守法律政策底线。

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尊重农民群众意愿。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分类有序推进改革。

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22
•【字号】马政办〔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
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监管职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及监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马政办〔2020〕18号)同时废止。

三、《目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内容、规模
标准及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内容自动调整。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2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0日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非税收入的设立、征缴、预算、票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九)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分级分类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体系,保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利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审计等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管理、监督相关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村庄),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助推乡村振兴。

2020年,全省实施20个左右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到2025年,推广实施100个左右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二、主要任务(一)编制村庄规划。

试点乡镇政府要组织统筹编制村庄规划,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整治区域、主要内容、空间布局等,因地制宜做好总体设计,优化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格局,合理布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制定实施方案。

试点乡镇政府要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依据,结合村庄发展目标,扎实开展现状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组织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报县(市)政府审批。

属市辖区的乡镇需报市级政府审批,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

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

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The buaeru of land resources wuhu( 日期:2003-7-2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小城镇建设,根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租金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产生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

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实际情况,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的年度计划,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试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总量不得突破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确需追加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第二章集体土地权属管理第六条集体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权属:(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界线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三)能够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四)不能证明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为村农民集体所有。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办、局)、财政局,各省属企业:《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8日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合法、高效和透明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监督和使用。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征收或者收取的各类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征收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八条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公共财政支出原则,优先保障民生和公共事业发展。

第十条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制度,加强收支核算和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挪用非税收入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时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议和批准。

《安徽省财政厅》课件

《安徽省财政厅》课件
下属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下属多个单位,包括省 国库支付中心、省财政信息中心等, 负责具体的业务执行和管理工作。
02 安徽省财政预算与决算
安徽省财政预算的制定与执行
01
02
03
制定预算的原则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结合 安徽省实际情况,确保预 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预算制定过程
各级政府部门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计划、财政政策和 财力状况,编制预算草案 ,经审查批准后执行。
01
财政收入与支出的 总量平衡
指财政收入与支出在总量上的相 对平衡,是财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
02
财政收入与支出的 结构平衡
指财政收入与支出在结构上的协 调,以满足不同领域和行业的财 政需求。
03
财政收入与支出的 地区平衡
指财政收入与支出在不同地区之 间的相对平衡,以促进地区间的 协调发展。
04 安徽省财政政策与法规
制定提供参考。
预算与决算管理效果评估
03
根据预算与决算的执行情况,评估预算管理效果,提出改进意
见和建议。
03 安徽省财政收入与支出
安徽省财政收入的来源与构成
税收收入
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是 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Fra bibliotek非税收入
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 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
机遇
随着国家对中部地区的重视和支持力 度加大,安徽省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 省份,财政厅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 ,有望在财政管理和改革方面取得更 多突破。
安徽省财政厅的发展战略与目标
发展战略
安徽省财政厅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 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深化财税体制 改革,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0日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非税收入的设立、征缴、预算、票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九)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分级分类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体系,保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利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06•【字号】宣政办[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2008]1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接属机构:《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业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三月六日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坚持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为主线,以规范和完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运作模式为重点,建立新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逐步深入推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从而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提高财政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按照深化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面界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责;着力改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模式;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改革;稳步实施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全新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平台。

(一)全面界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

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19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和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安装、悬挂、张贴、放送、投映等方式设置文字、图像、电子光影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道路、广场、公交站牌、候车亭等市政设施;“(三)绿地、水域等公共空间;“(四)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或者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五)其他载体形式。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安徽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安徽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安徽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建立市政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市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预算、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城市公共需要,在城市的建成区和规划区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

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积极提供优质市政公共资源;1页(二)坚持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市政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三)坚持合理平衡负担,兼顾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四)坚持共享发展成果,规范市政公共资源收益管理。

第六条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项目。

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面向公众的经营活动并收取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后,应编制并动态更新公布本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目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定价方式及征收标准等。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彩票公益金;(六)罚没收入;(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收取;(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四)彩票公益金依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彩票资金分配比例收取;(五)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

我国非税收入的基本制度安排

我国非税收入的基本制度安排

我国非税收入的基本制度安排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非税收入治理经历了从“谁收谁用、多收多用”的自收自支阶段到“收支两条线”、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历程,非税收入制度不断完善。

一是对非税收入进行预算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非税收入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存在,在公共财政预算外循环,带来管理混乱、无序扩张、滋生腐败、削弱财政资金的统筹效能、危及我国财政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问题。

1993年,中央明确规定,对基金和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基金逐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后,我国的全口径预算管理不断加速。

2004年财政部发布通知,将原有的预算外资金并入非税收入,对非税收入进行分类管理,这为全口径预算管理提供了具体思路。

国务院从2011年彻底取消预算外资金,将所有非税收入统统纳入预算管理,2011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交政府性基金预算,2012年提交全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取消预算外资金,确定了政府预算体系的内容,并就预算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当前,我国非税收入的不同项目分布在不同的政府预算中。

对具有一般公共预算属性的收入比如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收入、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捐赠收入等列入一般公共预算,与税收收入一起统筹使用。

对具有向特定对象征收、具有特定用途、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属性的收入比如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持特定事业发展。

将非金融类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非税收入在我国政府预算体系中的分布所属预算类型非税收入具体内容一般公共预算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二是地方政府对非税收入有更大的收支管理权和收支平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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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建立市政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市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预算、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城市公共需要,在城市的建成区和规划区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

-1-
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积极提供优质市政公共资源;
(二)坚持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市政公共资源使用效率;
(三)坚持合理平衡负担,兼顾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四)坚持共享发展成果,规范市政公共资源收益管理。

第六条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项目。

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面向公众的经营活动并收取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后,应编制并动态更新公布本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目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定价方式及征收标准等。

-2-
第九条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

第二章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以下收入:
(一)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收入;
(二)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
(三)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收入;
(四)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不包括城镇道路)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
(五)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
(六)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一条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3-
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经过集体决策程序,通过谈判、询价、磋商或合同约定等方式,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受让方)收取费用。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市政公共资源,其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第十二条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市政公共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法定规划,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市政公共资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

第十五条受让方为市政公共资源使用人并交纳有偿使用收入的,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受让方签订合同,明确出让金额、缴款方式、缴纳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受让方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应当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并作为出让条件,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受让方;对不具备采取公平竞争方
-4-
式的,经过集体决策程序,可采取谈判、询价、磋商、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受让方。

受让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收缴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有关单位(机构)代为收取,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依据、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
(四)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5-
第二十条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违规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减收、免收、缓收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十一条市政公共资源的受让方,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缴纳义务人。

第二十二条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对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等违规行为,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二十三条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7款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十四条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

第二十五条未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市政公共资源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6-
第二十七条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入和支出分离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二十八条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受让方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缴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市政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7-
(一)擅自改变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减收或缓收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际,制定本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市政公共资源及有偿使用收入,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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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2017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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