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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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3.04•【文号】法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第二章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第四条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提出民事起诉的;(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解析

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解析
在概念 混 淆 的 基 础 上 , 或 非 罪 ? 此 罪 或 彼 罪 ? 罪
新 罪或 旧罪 ?必 定 似 是 而 非 , 难 找 到 一 个 普 遍 很
适 用 的应 对方法 。因此 , 虚假 诉讼 的概 念 , 是本 文 首 先要探 讨 的问题 。只有 对 虚假 诉讼 的本质 属 性
和 行为方式 界定 清楚 , 能探讨 如 何应对 。 才
内涵可界 定 为行 为人 明知 自己的诉讼 主张 缺乏事 实或法 律根 据 , 为 了达 到谋 求 不 法 利 益 或 损 害 但 他 人利益 之 非 法 目的 , 滥 用 诉 权 提 起 无 根据 之 而 诉 的诉 讼 行 为 。恶 意 诉 讼 的 内涵 比诉 讼 欺 诈 宽 泛, 包括 刑事 和 民 事 两 个 层 面 上 的 范 畴 。刑 法 上 的 恶 意 诉 讼 可 以 称 作 “ 意 指 控 ”( l iu 恶 mai o s c ac s ) 而 民 法 上 的 恶 意 诉 讼 分 为 “ 讼 欺 诈 ” cu e , 诉 (ru l iain)和 “骚 扰 诉 讼 ”( r oo s fa d ig t t o fi lu v
种, 主要是 指 滥用诉 权 。在 英 美法 理论 中 , 恶意 有 两层 含 义 : 是 , 一 明知 自己 的行 为 违 法 , 或会 对 他
于学者 的研 究 成果 中 , 分 学 者 在 探 讨 相关 现 象 部 时 , 恶 意诉 讼 、 讼 欺 诈 、 将 诉 虚假 诉 讼 等 多 个概 念 混用 。笔者不 同 意虚假 诉讼 与 恶 意诉 讼或 诉讼 欺 诈 互相 指代 的提 法 , 个 概念 的内涵 有显 著 区别 。 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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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 假 诉 讼 的 刑 事法 律 应对 解 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4.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证据审查力度。

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要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5.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除法定事由外,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要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6.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

查明的事实与自认的事实不符的,不予确认。

7.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力度。

对双方主动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民事执行中虚假诉讼犯罪及其应对—基于刑事律师的视角

民事执行中虚假诉讼犯罪及其应对—基于刑事律师的视角

民事执行中虚假诉讼犯罪及其应对—基于刑事律师的视角引言经过多年综合治理,法院执行工作已取得巨大成绩,展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阻碍、规避执行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执行中“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同时也要防范有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原诉讼中合法权利人利益”。

这涉及较为复杂的问题,既有执行异议处理本身不完善,又有刑民交叉案件的区分处理,这些都对实践各方产生较多困惑。

现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对规制虚假诉讼行为也作了相应规定。

从立案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以及刑法修正案九,标志着虚假诉讼治理在立法层面日益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在执行实践中,切实运用好这些措施,及时惩处虚假诉讼行为,能起到一定的震慑、防范作用,但有关司法数据表明,司法实务中真正使用相关条款来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的做法非常之少。

笔者统计了近五年和执行相关的虚假诉讼罪和关于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文书发现,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的现象非常常见。

对比执行异议之诉和虚假诉讼罪的案件数量,最近五年,重庆地区和执行相关的虚假诉讼罪只有13起,而和虚假诉讼相关的执行异议之诉却多达113起,虽然都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但是虚假诉讼罪的裁判文书数量却远远少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外人异议之诉。

成因1.当事人因素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被执行人信息搜集的联动不足,信息沟通不畅,证据调查能力欠缺。

恶意的诉讼当事人常常利用地域差、时间差,在一地区法院败诉后又在异地提起诉讼。

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逐利参与虚假诉讼,也加大了识别虚假诉讼的成本。

另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或执行的预期利益远远大于其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高收益低风险的侥幸心理使得执行中的虚假诉讼屡见不鲜。

虚假诉讼赔偿标准

虚假诉讼赔偿标准

虚假诉讼赔偿标准
一、赔偿范围
虚假诉讼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原告伪造证据,使被告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的;
2.原告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3.原告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
4.被告参与虚假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5.其他因虚假诉讼造成的损失。

二、民事责任
在虚假诉讼中,违法者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赔偿损失:违法者需要赔偿因虚假诉讼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的
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误工费、差旅费等。

2.支付违约金:违法者需要支付因虚假诉讼造成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应当
与损失相当,以惩罚其行为。

3.公开道歉:违法者需要在适当场合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其他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违法者可能需要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恢
复原状、返还财产等。

三、惩罚机制
为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需要建立以下惩罚机制:
1.罚款:对参与虚假诉讼的个人或机构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应当与其行为严
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相当。

2.禁止参与诉讼:对参与虚假诉讼的个人或机构,可以禁止其参与诉讼一定
期限,以示惩罚。

3.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违法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4.社会信用记录: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使违法者在社会上受
到谴责和惩罚。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诉讼双方就某一事实陈述不一致,或诉讼参与人就某一事实前后陈述矛盾、大相径庭,不能自圆其说,必然存在一方作虚假陈述的可能性。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屡见不鲜、也屡禁不止。

因为缺乏相关的处罚措施,此种现象大有越演越烈之势。

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为自己的相关利益,在庭审中大作虚假陈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法官,而且虚假得理直气壮,这不仅侵害了对方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应当依法履行职能,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

但也有一部分案件,正是由于当事人虚假陈述,或是审判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能,没有依法查明事实真相,而作出了错误裁判。

得到利益的驱使,有的当事人暗自庆幸,虚假陈述居然也能打赢官司!虽然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虚假陈述难以避免,但是对虚假陈述应当有相应的制裁手段。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有以下几种情形:1、否认客观事实的存在。

如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矢口否认,即使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或者法院调查取得确实证据,被告也百般抵赖。

这是纯粹意义上的虚假陈述。

2、陈述虚假的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中,真实的意思表示对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非常关键。

由于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现实生活中口头合同大量存在,当时的意思表示没有固定下来,或者说没有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

例如甲将某物赠与乙,后双方产生矛盾,在庭审中甲陈述为借用。

很多案件都是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说没有书面确认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产生了争议,原、被告双方都有可能作出虚假陈述,以达到利于本方的法律后果。

3、有目的的诉讼欺诈。

有的诉讼当事人一方勾结证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

诉讼欺诈行为是诉讼不法行为和实体法上的不法行为的竞合,严重的民事诉讼欺诈可以构成刑事上的诈骗罪。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对策虚假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或其他手段,以非法的手段起诉或诉讼之前提出诉讼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经济利益驱动虚假民事诉讼往往是为了达到经济利益目的而进行的,例如过度索赔、获得非法赔偿或避免因某项合同或协议而承担的责任等。

由于一些人在经济上面临压力或拥有不道德的财富观念,选择虚构事实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诉讼。

二、人情关系影响在一些民事诉讼中,人情关系可能会对庭审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有些人会通过虚假民事诉讼来获得更多的照顾、同情或帮助,如通过扭曲事实来博取法官或陪审员的同情或亲属关系,干扰法院的判断,得到有利的裁决结果。

三、法律素养不高虚假民事诉讼也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素养不高而产生的。

一些人采取虚假民事诉讼的做法,其实是因为他们对法律程序、证据收集和使用不够熟悉,缺乏法律意识和理解。

一、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养通过提升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加强对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了解和学习,以及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认识、警惕和惩罚机制等,从根本上预防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

二、加强司法监督对于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司法机关应该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对当事人的严格审查和监管,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假冒精神损害赔偿、故意制造或捏造事实等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三、完善法律机制与惩罚措施应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机制和惩罚措施,以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主动发现并及时惩罚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推动诉讼文化进一步向规范和权威化方向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应采取一种有利于促进公正和合理的方式来处理争端,尽量减小冲突,并正确估计诉讼成本,增强当事人对公正司法的信心。

总之,针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和对策,要从不同角度来加强社会、法律和机制建设,实现社会公正、司法公正和人的公正。

同时,通过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全面强化社会监督,加快推进公正有力的司法改革,建立起底线思维和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虚假民事诉讼,推动社会的法治化和和谐发展。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解读2018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释》的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

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

《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

“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

《解释》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主要考虑是: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惩治。

第二,从刑法规定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而诈骗罪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在虚假诉讼罪中将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是合理的。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问题日益突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也对法律系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虚假民事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以虚假证据、捏造事实以及故意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故意欺骗司法机关,导致判决结果损害公正、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之一是“李某诉王某侵权案”。

李某在制作纪录片时未经允许使用了王某创作的音乐作品,为此起诉王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申请禁止王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音乐作品。

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所提供的证据存在巨大的矛盾和不合逻辑之处,通过司法鉴定,其提供的音频证据被证明是与原案件无关的他人录制的音频。

最终,该案件被法院评定为虚假民事诉讼案,李某被判赔偿王某的诉讼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费用。

另外一个典型案例是“张某诉李某离婚案”。

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其丈夫李某已经和其他女性发生了婚外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而经过法院调查后发现,张某所提供的证据全部为伪造,甚至包括对李某假冒的情妇进行了制造假证,以达到诉讼胜诉的目的。

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虚假民事诉讼案,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谴责,张某也因此承受了巨大的法律责任。

最后一个案例是“徐某诉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徐某在该案中提出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违约金和利息。

然而,法院发现徐某所主张的欠薪情况并不存在,并且合同和银行账单被证明是人工制造的。

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虚假民事诉讼案,并要求徐某对虚假证据进行公开道歉。

综上所述,虚假民事诉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都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要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管控,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同时也需要依靠法律机制和司法机构的力量,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危害和法律责任,加强了对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

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

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

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虚假诉讼请求或虚构事实,被判定为虚假的情况下,被法律认定为犯罪行为的法律罪名。

在我国,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虚假的诉讼请求被认为是一种比较常见而又典型的行为。

由于该行为涉及到犯罪行为,因此,虚假诉讼的确切界定和适用范围十分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虚假诉讼罪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的两个问题。

一、虚假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罪一直以来都受到高度关注。

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虚假诉讼罪在实际适用时必须非常谨慎,以避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其他影响。

与此同时,虚假诉讼罪的定义和界定在不同的民事诉讼中也存在略微的不同,这进一步加强了对其的审慎认识和适用。

虚假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

从法的层面看,虚假诉讼罪是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实现的。

毫无疑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虚假的请求会影响到相关诉讼的基本程序和方向,因此,虚假诉讼罪的实现离不开民事诉讼的基础。

从实践的层面来看,虚假诉讼罪的存在正好可以补充民事诉讼中的一些缺陷。

例如,当原告在诉讼中提起虚假请求时,虚假诉讼罪可以起到一定的制止作用,防止原告通过虚假的请求非法获得权益,使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得以实现。

总的来说,虚假诉讼罪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依存的,前者是后者的一种完善和补充。

二、虚假诉讼和举证责任问题在虚假诉讼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举证责任问题。

具体而言,当被告被指控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虚假请求时,如何确定被告的举证责任就成为了非常重要的等级。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法律规定已经做了一定程度的明确和明确。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的一方应该对诉讼中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证明。

如果原告在证明事实和证据时出现了虚假、错误或不完整的情况,那么原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被告提出的反驳申辩或证明等方面的证据,应当由被告自行负担。

在证明过程中,如果被告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则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

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

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我国《民法》第一百一十一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有的证人为了私利,公然的提供虚假证据,这了现象在我国司法活动中还是屡见不鲜的,那么我国对于这类型行为的处罚规定是什么呢?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事诉讼中常见虚假证据▲(一)虚假证人证言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虚假的证人证言。

有时由于证人人数众多,且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出庭陈述,人民法院往往只能逐一到当地核实,有时为了找到每一个证人还要往返几次,工作量十分巨大,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有关公章的虚假证据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利用盖章漏洞篡改证明内容、非法使用空白证明信或伪造公章。

这些行为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屡有发生。

例如,某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竟然伪造公安部的公章出具虚假证明。

▲(三)伪造、篡改国家机关文件问题有效证照、国家机关文件作为书面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均属较强者,然而近年来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伪造、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

另外,现在诉讼中常出现多种伪造证件,如身份证、行车执照、学历证、房产证甚至离婚证,五花八门,分辨起来着实不易。

▲(四)虚假票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欠款是否付清,货物是否查收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很多内容要依赖票据证明。

然而,现实情况是票据管理混乱,伪造票据现象比比皆是,查证起来有相当困难。

▲三、防范虚假证据的对策与途径一是弱化、限制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的职权,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虚假诉讼的入罪构想——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

虚假诉讼的入罪构想——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

虚假诉讼的入罪构想——兼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3条虚假诉讼是指无事实依据或对事实存在严重误解的情况下,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方式恶意起诉他人以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剥夺了他人合法权利,扰乱了司法秩序,应当引起合法受害人与社会的关注和严厉制止。

本人在评估现有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虚假诉讼入罪构想。

首先,虚假诉讼应当入刑立法。

虚假诉讼行为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因此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其下定义和规定罪名。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三条中,新增了“强行摊派、虚构损失、虚假诉讼等方式情节严重的创造欺骗性交易等行为,以欺诈手段骗取财物或者非法获利达到一定数额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虚假诉讼可以考虑在此类欺诈犯罪中被定义,建议细化条文,在其“情节严重”和“达到一定数额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方面进行阐述。

其次,虚假诉讼的司法核查和惩处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要求被告人和其代理人在起诉前对涉案事实进行慎重调查,将起诉行为真实性和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保证在法律要求的合理范围内。

另一方面,对于虚假诉讼行为被证实的,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提高惩处力度,对虚假诉讼严重的涉案人士进行罚款、拘留等刑事处罚;二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依据虚假诉讼得到财产或其他领域的利益进行记录,给予落实惩罚和纠正的情况下允许信用修复的可能性。

最后,列举一些典型案例,以说明虚假诉讼行为对社会和权益受损者的影响。

一是2012年发生在北京的虚假诉讼案:原告李某通过虚构事实,诉讼请求保护其机动车停放权。

法院匆忙受理后,由于未充分审理证据,判决称李某确有停车权。

但其实质上对停车位的占用并无合法依据,因此案件经由上诉后最终被法院作出充分审理的二审裁定撤销。

二是2019年发生在南京的虚假诉讼案:某玩具厂商在美国获得了一份专利,但该专利在国内无效。

但该厂商从未向国内申报,被百乐门公司起诉抄袭其专利,最终被法院判定虚诉,并要求赔偿对方巨额诉讼费用。

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

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

( ) 假 诉 讼 的 概 念 一 虚 虚 假诉 讼 案 件 近两 年 在 全 国各 地 法院 都 有所 出现 , 引起 了理 论
我 国 并 未 明确 规 定 实 施 虚 假 诉 讼 行 为应 承 担 的 责 任 , 修 订 的 民 新 事诉 讼 法 虽 然 已经 加 大 了对 妨 碍 民 事诉 讼行 为 的 处 罚 力 度 , 处 但
罚规 定 只 针 对 伪 造 、 灭 重 要 证 据 及 以暴 力 、 胁 、 买 方 法 阻 止 毁 威 贿 证 人 作 证 或 者 指 使 、 买 、 迫 他 人 作 伪 证 等 几 类 行 为 , 对 于 双 贿 胁 而 方 当 事人 恶 意 串通 损 害第 三 人 的行 为 仍 然 缺 乏规 制 , 未 将 其 作 更 为 侵 权 行 为 的 一 种 予 以规 定 , 导致 受 害 的 第 三 人 缺 乏 相 应 的 司 法 救 济 途 径 , 法 通 过 提 起 诉 讼 的 方 式 获 得赔 偿 , 无 因此 也 一 定 程 度 上 降 低 了虚 假诉 讼 行 为人 的违 法成 本 , 长 了虚 假 诉 讼 的发 生 。 助 3刑 事 立 法 未 对 虚 假 诉 讼 规定 具 体 的刑 事 责 任 、 从 我 国 现行 刑 事 立 法 来 看 , 虚 假 诉 讼 也 没 有 规 定 具 体 的 刑 对 事 责 任 。刑 法 “ 害 司 法 罪 ” 妨 中没 有关 于 虚 假 诉 讼 犯 罪 的 规 定 , 第 三 百 零 五 条 规 定 的 伪 证 罪 仅 适 用 于 刑 事 诉 讼 领 域 , 三百 零 七 条 第 规定 的妨 害作 证 罪 和帮 助 毁 灭 、 造 证 据 罪 , 不 能 对 当事 人 在 民 伪 也 事 诉 讼 中伪 造 证 据 的行 为 课 以刑 罚 。虽 然 有 些 法 院 以妨 害 作 证 罪 或帮助毁灭 、 伪造 证 据 罪追 究 虚 假 诉 讼 当 事 人 的刑 事 责 任 , 也 只 但 能 针 对 以暴 力 、 胁 、 买 等 方法 阻止 证 人 作 证 或 者指 使 他 人 作 伪 威 贿 证, 以及 帮助 当事 人 毁 灭 、 造 证 据 的 涉 案 人 员 , 无 法 对 当 事 人 伪 而

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

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

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虚假诉讼案例: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在现代社会,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

然而,有些人却利用法律程序发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司法秩序。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如何打击恶意起诉,并保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骗保虚假诉讼李某是一家医院的保安,因工作受伤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工伤赔偿。

然而,经调查发现李某并没有受伤,他的工伤申诉构成了虚假诉讼。

诈骗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是被严厉打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虚假诉讼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对于以此目的骗取保险金的,法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也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请求,追究虚假申诉者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商业恶意起诉张某是一家小型餐饮连锁店的老板,他故意将一名顾客驱逐出店,并声称对方在店内行为不当,损坏店内设施。

尽管证据表明这是张某的一则恶意起诉,但鉴于其在诉讼中的恶意操作,案件审理时间长、费用高,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为了规范商业诉讼中的恶意起诉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承担因违反诉讼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并处以罚款。

此外,商标侵权案件常常涉及到恶意起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利人故意提起无正当理由的诉讼,应当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

案例三:网络虚假诉讼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假诉讼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

以张某为例,他以匿名方式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针对特定企业提起诉讼,声称该企业侵犯他的合法权益。

对于网络虚假诉讼,我国互联网监管部门已经加强了对捏造事实的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以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诬告陷害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刑事打击外,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在网络虚假诉讼中,受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民事案件伪证的法律责任(3篇)

民事案件伪证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可能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甚至伪造证据,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

因此,对民事案件伪证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明确其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案件伪证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民事案件伪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案件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据,误导法官审理案件。

(2)伪造证据。

当事人自行制作虚假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3)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当事人通过金钱、物质利益等方式,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4)指使他人伪造证据。

当事人通过金钱、物质利益等方式,指使他人伪造证据,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民事案件伪证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民事诉讼中,对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1)撤销虚假证据。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判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

对于因虚假证据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虚假证据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罚款、拘留。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

3. 行政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防范民事案件伪证的措施1. 完善证据规则。

明确证据的认定标准,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提高虚假证据的识别能力。

最新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最新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最新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于此类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并可单处或并处罚金。

如果情节严重,则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

单位犯此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前款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如果有第一款行为,并且同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则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则要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则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XXX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即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包括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的;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以及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如果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则也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则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措施的;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第九条规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积极退赃、退赔,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从宽处罚。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陈述等手段,故意诬告他人或者进行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面对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据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首先,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不得滥用职权,更不能凭主观臆测或者个人偏见对当事人进行任意处罚。

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虚假证据和伪造证据,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取证程序,不得违法违规,更不能滥用职权,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冤枉。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理,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更不能凭个人偏见或者利益关系对案件进行任意处理,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平。

总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严格审查证据,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平。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提起虚假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以达到非法占有财产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和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条件。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故意行为,即明知是虚假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却仍然提起诉讼。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经达到了触犯刑法的程度,即已经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

其次,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取证,确保能够证明其是虚假的。

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够立案侦查。

再次,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考量。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考虑到虚假诉讼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严格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总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比较严格的标准,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和客观行为,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同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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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诈骗罪”说从很多方面对虚假诉讼罪构成诈骗罪进行了解释,但用诈骗罪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制裁仍存在一定的弊端:
第一,两者的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虚假诉讼对于犯罪主体并无限制。如果对虚假诉讼行为以诈骗罪处罚,那么作为犯罪主体为单位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便无法判处。
第二,侵犯客体不完全相同。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虚假诉讼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审判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
(二)诈骗罪说
包括张明楷教授在内的部分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构成诈骗罪,并主张对虚假诉讼以“诈骗罪”论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从以下及方面予以论证:一是诉讼诈骗是三角诈骗典型形式,成立诈骗罪2;二是诈骗罪中的被害人与行为相对人不要求必须具有同一性3,因此虚假诉讼中存在的被害人与行为相对人并不同一的情形与诈骗罪并无冲突;三是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在于“骗”,而对于“骗”的对象并没有严格限制,因此,虚假诉讼中所骗的对象是法院和法官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一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能对民事诉讼种伪造证据的行为处以刑罚。《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行为仅仅限于刑事诉讼中,而不能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科以刑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还受到主体限制。该罪的主体主要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是“妨害作证罪”不能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加以制裁。虽然有的法院对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第307条以“妨害作证罪”论处,也仅仅针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做伪证等以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涉案人员,而无法对当事人本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加以刑事制裁,只能适用罚款或拘留等处罚较轻的民事制裁手段。1。
第三,被害人对行为人欺诈行为的认识不十分吻合“诈骗罪”。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在行为当时并未认识到行为人在欺骗自己。而“诉讼欺诈”中,被害人对于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情况是心知肚明的,其主观上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第四,被害人交付财产时的主观意志不十分吻合“诈骗罪”。在诈骗罪中,被害人交付财产是基于受到欺骗而自愿交付财物,但在虚假诉讼中,被害人交付财产的行为往往是识破了行为人的骗局而在法律、法院、法官的威慑力和公信力的情形下不得不交付的结果。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危害性
1.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信力。民事虚假诉讼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以法律赋予的权利为外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诱导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裁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偏离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削弱司法公信力。
2.干扰正常审判秩序,背离诉讼制度目的。诉讼制度的本质目的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人编造本不存在的法律纠纷,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势必会激发新的社会矛盾,引发新的法律纠纷。
第六,最高检答复明确规定不宜以诈骗罪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3.浪费有限司法资源,降低司法工作效率。在当今,司法资源十分有限。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案件数量激增,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由于虚假诉讼具有极大隐蔽性,不易为承办法官察觉。而案件一旦判决或裁定,错案的纠正往往要经过复杂的二审、甚至再审程序才能完成,由此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4.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民事虚假诉讼包括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虚假的事由、证据等起诉致使第三人利益受损和原告利用虚假的事由、证据等起诉被告致使被告利益受损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导致了他人合法权益受到行为人的不法侵害,且这种侵害存在法院在不知情情形下参与其中的因素,与一般不法侵害相比,虚假诉讼更大程度地破坏了社会公平环境,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最后,诉讼欺诈罪并不能维护案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原被告双方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往往受害人是案外人的情形居多。单独设立新罪能有效的惩治犯罪,但并不能有效维护案外人的合法利益。
三、刑事制裁机制的确立与完善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虚假诉讼往往因法无明文规定而免于刑事制裁。若将虚假诉讼纳入现行刑法所确立的刑罚体系则又可能出现诸多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只有在刑法中设立独立的诉讼诈骗罪,才能有力打击这种犯罪行为,为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提供良好的环境。
3.其事实原型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模型,启动刑事制裁程序具备法律基础。主体方面,民事虚假诉讼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符合刑法规定的主体模型;客体方面,民事虚假诉讼是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而干扰或误导法院的审判活动,意图藉此获取他人或本该属于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其所侵犯的应是复杂客体,即一方面侵犯了审判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另一方面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或财产性利益,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客体要件模型;主观方面,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或本该属于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故意,符合刑事犯罪主观发面的基本模型;客观方面,民事虚假诉讼是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对其有利的判决,损害了他人或本该属于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符合刑事犯罪客观方面的基本模型。
(三)独立立法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妨害司法罪中新增一条罪名,对情节较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虚假诉讼行为人,以“诉讼诈骗罪”论处。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能较为适当对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处以适当的刑罚,有效的遏制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但是,新设罪名也可能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问题。
4.虚假手法隐蔽多样。一是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如王某某等12人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被告根本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却串通一气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种类型的虚假诉讼最具典型性。二是虚构民事争议,在杜某某请求撤销房屋赠与案件中,原告本是自愿赠予房屋给其子,却以该赠予存在争议为由要求撤销,以达到其儿媳在与被告的离婚“大战”中不能分割讼争房屋的目的,这种类型的虚假诉讼最具欺骗性。三是虚构民事主体,在杜某某诉某村委会土地租用合同纠纷中,杜某曾代表某处于筹备阶段的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后杜某利用该公司在申请注册时名称发生变更的机会,冒充为处于筹备阶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关系已经很熟络的某村合伙“炮制”了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讼争土地使用权。此外,虚构主要证据也是虚假诉讼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刑事制裁的可能路径评析
理论与实务界关于以何种罪名制裁民事虚假诉讼有三种观点:妨害作证罪或帮助伪造证据罪说、诈骗罪说、独立立法说。本文试图在全面介绍三种观点的基础上,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各观点的利弊得失。
(一)妨害作证罪或帮助伪造证据罪说
《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并没有关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规定。有人主张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诉讼当事人以“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该主张实现了在现有的刑法框架下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刑事制裁,有利于维护法的稳定性,但在法学框架下予以考量便会发现有失偏颇且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具体体现在:
2.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关系。4件案件原、被告或者为父子、朋友等亲友关系,或者为某种利益共同体关系,为双方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而且基于这种特殊关系,虚假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呈现成本低、操作方便、可信度高等特点,导致虚假诉讼不易察觉且查处难度较大。
3.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已事先合谋串通好,且具有特殊的关系,审查、案件事实查明着力不够,虚假诉讼被发现的可能性较低。
首先,此罪与彼罪的衔接与区分。诉讼欺诈罪与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的衔接与区分具体表现在诉讼欺诈罪与各罪之间是否存在想象竞合、牵连等关系,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定罪等问题。这些情况都是设立新罪名所带来的不可回避的问题。
其次,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界限不明确。诉讼欺诈罪并不制裁所有的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对于影响不大、性质不十分恶劣的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并不能以“诉讼欺诈罪”处以刑事制裁,但无罪并不代表不违法,对于民事虚假诉讼这种违法行为,已经符合了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应该以民事侵权予以民事制裁,使其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如何确定诉讼欺诈罪和民事侵权的界限是在审判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民事虚假诉讼刑事制裁的必要性探讨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
08年以来,笔者所在法院已发现4件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综合其他法院情况分析,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多发于涉财产权益案件。4件虚假诉讼案件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为主,涉及巨额财产利益,最小金额都达10余万元。此外,欠款、借贷纠纷也是虚假诉讼集中的领域。
民事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应对
作者: 贾莉 孔令兵 发布时间: 2010-03-31 21:03:35
虚假诉讼包括民事虚假诉讼目前只是一个学理称谓,尚非一个具有确定内涵的法律概念。一般认为,民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达到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目的的行为。本文试图从民事虚假诉讼特点入手,就民事虚假诉讼的刑事法律制裁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刑事制裁机制的确立与完善进行一些探索。
第五,诈骗罪是数额犯,用诈骗罪来惩治虚假诉讼难以达到刑法目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的规定,数额较大才构成诈骗罪,而对诈骗未遂的一般不以犯罪处理。但对双重客体的虚假诉讼行为来讲,公私财产的取得与否并不是虚假诉讼的既遂与否的标志,诈骗未遂的虚假诉讼依然破坏了正常的审判秩序4,因而并不表征虚假诉讼的未遂。若用诈骗罪来对虚假诉讼进行处罚,则并不能充分、恰当的打击虚假诉讼,诈骗未遂但确已破坏正常审判秩序的虚假诉讼往往成为 “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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