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及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2024年监控量测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本监理合同段的监测管理,监督规范施测队伍的作业行为,保证工程安全,实现建设目标,防止工程事故的发生,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监理监控量测(以下简称为监理监测)是指土建监理监督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围岩、地表、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动态进行的现场巡视和量测工作。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的监理监控量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测机构与职责第4条总监办是监理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监理监测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和处理监理监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施工单位监测组织机构、人员、资质和仪器设备的审核、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施工监测方案的审批;负责施工监测工作的计量审批;制定监控量测监理实施细则,在施工过程中监督、督促施工单位监测人员、监测项目和相关措施的落实,必要时,进行复核,确保监测质量和效果。
第5条驻地办具体实施监理监测体系的运行,参与监控量测的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施工监测报告(日报、周报、月报)、落实施工监测的反馈信息;负责监督测点埋设的实施和质量验收工作;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报送及信息反馈落实工作,及时将有关资料和信息上报监控信息平台和工程部。
第三章监测相关人员要求第6条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为监理监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配备1名专职的监测工程师负责所监理合同段的监测监理工作。
第7条驻地办配备1名兼职的工程师,负责所监理标段的监测监理工作。
第四章监测方案的管理第8条监测方案须由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优化设计,施工单位根据优化方案和土建工点的施工监测设计方案制定施工监测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核。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的实施方案报项目管理中心工程部备案。
第9条监测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点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监测结果的分析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第10条监测所包括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要求及信息报送和反馈等内容须满足《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和《地铁工程监控量测技术规程》(DB11/490-xx)之相关规定。
深基坑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佛建质〔2010〕7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0月19日以佛建质〔2010〕7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具备建筑测量CMA计量认证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且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时,第三方监测单位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资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在职员工。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或岩土工程高级职称并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变形测量培训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并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三)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监测范围和精度要求,并定期经具备CMA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实施检定和标定。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5)第五章监测预警 (6)第六章监督责任 (7)第七章附则 (8)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8)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 11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4)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围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是指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周边建(构)筑物业主以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和反馈监测成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活动。
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是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巡查与信息反馈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并为第三方监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明确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全面、准确、及时地监测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监理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技术人员等,执行本制度时应结合具体工程项目情况。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监测方法、责任分工等,具体内容详见后续章节。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全面监测工程质量,及时发现、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六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切实监测工程质量,发现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七条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原则,与项目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保持密切沟通,相互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提升。
第八条积极倡导技术创新、质量管理的理念,不断提高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推动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的工作流程包括:规划阶段、实施阶段、监测阶段、整改阶段、总结阶段五个阶段。
第十条规划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项目启动前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制定监理工程质量监测计划,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阶段: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测计划,采取多种监测手段,包括现场检查、实验室测试、数据统计等,全面监测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监测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工程质量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制定监测报告,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工程质量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整改阶段:监理工程师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总结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结束后,对监测工作进行总结,提炼经验教训,为今后工程质量监控提供参考。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暂行)云交基建(2010)9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是指经项目业主招标(或委托)选择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依据合同规定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独立对项目建设所用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或技术指标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须实施第三方试验检测。
其中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地方二级公路,有条件的可进行招投标,或者由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高速、一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等级。
二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交通行业认证的特殊丙级及以上资质。
第四条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不应影响现有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不能替代任何一方的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按本暂行办法附件(第三方常规、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实施。
第二章选择方式第五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招标人。
招标人在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下,通过招标择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通过委托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开工前达到进场条件。
第六条原则上一个项目招标选择(或委托)一个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独立或特殊的检测项目也可单独招标选择(或委托)具有相应检侧能力和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三章试验检测机构执业资格及执业要求第七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侧机构;2.具有交通行业认证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有专项检测(交通工程、桥梁或隧道工程等)项目,需要单独招标时应具有相应专项检测资质证书;3.试验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格证书;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全部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0月19日以佛建质〔2010〕7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具备建筑测量CMA计量认证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且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时,第三方监测单位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资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在职员工。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或岩土工程高级职称并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变形测量培训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并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三)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监测范围和精度要求,并定期经具备CMA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实施检定和标定。
天津市地下超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20

天津市地下超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超深基坑工程和盾构隧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工程的监测程序及行为,确保监测工作质量,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管理办法》及我市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施工的地下超深基坑工程或盾构隧道工程必须委托第三方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除第三方监测外,总包单位还要依据设计图纸、国家规范及地方标准实施工程监测。
第三方监测,是指受建设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盾构隧道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而采取的对土体、工程结构主体、建(构)筑物等工程的应力、位移、倾斜、融沉、回弹、沉降、开裂、地下水水位等进行综合监测。
第三方监测包括第三方远程监测总控和第三方现场监测单位,应遵循“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
第三方远程监测总控,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监测设计方案中确定的自动化采集与各工点人工数据进行记录、对比、分析,及时了解现场真实情况,最大限度防止瞒报、漏报和谎报风险而开展的连续性工作。
第三条为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涉及与被监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及参建单位应在第三方监测招投标中实行回避原则。
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监理单位从事超深基坑工程或盾构隧道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建立和健全现场监测的管理体系,制定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我市轨道交通及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培训。
第七条勘察单位勘察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勘察方案。
提交的勘察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设计、施工和监测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监测要求及控制标准。
项目工程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工程中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第三方检查评估是指由独立于工程实施主体和设计单位的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组织,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度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项目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五条第三方检查评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保证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查评估,并明确第三方检查评估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或相应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项目工程的第三方检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门的检查评估组织机构,包括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专家组织等。
第九条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评估人员,具有相关的学历和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检查评估,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进行第三方检查评估后,应当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并明确评估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评估计划,包括评估组织结构、评估程序、时间安排、费用预算等,并报请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应当派遣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评估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评估人员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的检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评价和建议,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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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及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1 监理管理办法广州地铁实行“大监理、小业主”的管理模式,业主与监理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监理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管理主要依据为国家的有关法规以及双方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
监理合同的日常管理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合同的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有:1)督促监理部上报监理费支付计划;2)督促监理部上报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人员组织架构;3)要求监理部及时上报监理月报、半年总结、年度总结;4)每季度按合同审核、支付监理费,经办支付手续;5)根据监理考核办法,负责汇总对监理部的考核意见;6)收集相关的资料,包括业主下发的监理管理文件、监理单位上报的各种资料。
对工点驻地监理部的管理业主对工点驻地监理部的管理由业主代表负责。
工作内容包括:1)组织第一次工程监理例会,协助驻地监理部的建立;2)督促检查监理内业档案的建立与完善;3)检查监理人员按投标承诺到位的情况;4)协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的问题;5)要求按期召开监理例会。
督促监理部落实各项业务指令;6)根据考核办法,对监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7)指导、支持监理各项工作的开展。
各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确定各驻地监理部按合同规定,按建设总部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工作外,同时应执行以下具体规定。
监理规划和细则的确定监理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20天,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等编制监理规划。
根据此监理规划和规程、规范、设计图纸等文件,于分项工程开工前10天编制监理规划,并上报业主备案。
监理规范和细则将作为实施家里的指导性文件和业主检测监理工作的依据。
监理汇报制度1)监理须每月7日前向业主递交监理月报(8份),内容包括:上月工程进度投资、质量和安全情况,监理上月的所有监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2)每年的第一月15日前,监理须向业主上报上年度的家里总结。
3)在工程竣工时,须同时向业主上报整个工程的监理总结。
除以上正常上报制度外,当工程存在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严重问题时,监理须业主上报专题报告,提出解决以上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监理工作有关要求(1)工程开工前的监理工作1)协助业主进行前期工作管理,对工程量按合同要求签认。
2)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3)审查工程总进度计划,提出审核意见(10天内)后报业主审批。
4)审查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核意见(3天内)后报业主审批。
5)组织工点测量交桩,控制工程施工测量放线精度,审查测量报告,对测量结果进行复核或复测(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业主批复。
6)审查施工准备工作,签署单位工程开工报告(3天内)报业主审批。
7)跟踪和记录前期各项工作的进度、工程量。
(2)工程施工过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每天必须经常巡视工地的各个部位,督促承包商按有关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进行工程施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A、质量方面:1)监理单位应严格对进场材料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材料的质量报验和抽检工作,同时监督施工单位在现场监理材料进场台账。
2)严格执行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原则,保证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到达100%。
3)通过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对施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通报,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4)认真把好隐蔽工程验收关,保证达到设计要求。
A、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B、对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
C、监理工程师应搞好日常质量巡检、重点抽查工作,对关键部位加强检查。
D、监理工程师应加强施工过程检查,力争工序验收时一次通过,避免返工造成损失。
E、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不得事后补记。
F、对本部工程施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5天内),并报业主备案。
B、安全方面:1)监理单位应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每个驻地监理部应至少配备一名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监理标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明确安全控制点,关键部位(或工序)应有针对性较强的安全生产控制措施。
3)驻地监理部应检查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保障措施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措施、方案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修改完善。
4)驻地监理部应对施工承包商的特种设备、主导设备的进场进行审核、验收。
5)检查施工承包商安全措施费的落实情况,审核安全措施费季报表。
6)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巡视记录等反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
7)监理部应于每月的28日前以监理标段为单位填报《地铁工程安全事故月报表》,当月如发生有事故(件)的,应附上事故(件)的简要情况报告,包括事故(件)的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等。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表上签名并加盖监理部公章,填报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8)驻地监理需对承包商安全教育、安全培训进行旁站监督。
C、进度方面监理人员通过现场旁站巡视,了解各分部工程进度完成情况。
通过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对严重滞后的工程进度进行补救调整;通过工程监理例会协调解决其它对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有影响的因素,及时了解控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对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土建工程部汇报,并协同解决,保证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按期完成。
(3)工程收尾监理工作1)监理须向业主提交竣工评估报告,审查承包商竣工申请,参加初验和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督促并检查工程实体整改情况。
2)监理须督促承包商按政府有关文件和合同规定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资料交业主归档。
3)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须定期检查移交后的工程状况,签订质量问题期及维修通知书,并督促承包商限期进行保修。
监理会议制度(1)监理须于每周定期召开例会,对上周情况进行总结,指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并对下周工作进行安排。
监理例会纪要按照建设总部《关于下发轨道交通三、四号线北延段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标准格式的通知》执行,见本章附件。
(2)每月20日左右主持召开所监理段的各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大检查,整理后递交分析报告交项目经理。
(3)收到图纸后,组织图纸会审,作好记录和会议纪要,经业主审查后下发执行。
(4)必要时,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还须召开各种设计、进度、质量、安全专题会议和其它边界、接口的协调会。
以上会议须由监理形成会议纪要(会后3天),并分发与会单位。
监理内业要求制作有关图片和挂图,描述工程施工状态,掌握工程施工情况。
监理每天必须认真、准确、详细地填写监理工作日志,内容包括:每日工地的施工情况、监理活动和有关重要信息。
按时审查承包商的报告和报表,审查后报业主。
严格细致地审查工程计量。
及时转达和发出有关图纸、资料、文件、通知、会议纪要、指令、做好各种记录和建立各种台帐。
各项内业资料应分门别类,按照规范、整齐、查找方便的原则建档。
监理考核办法依据监理合同,土建二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各监理单位的全面考评。
针对驻地监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工作等方面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每半年支付监理绩效考核奖的依据之一,并书面通报考评结果。
1.考核评分表对各工点驻地监理部,按本章附件二的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2.考核的实施方式A、各工点驻地监理部半年考核每年6月和12月的月末,由每个工点的业主代表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按照半年考核表,对本工点的驻地监理部进行考核,向项目经理部提交考核报告。
项目部经理审核业主代表提交的考核报告后,向部门经理提交本项目部各工点驻地监理部的考核结果。
B、整个监理标段半年考核每年6月和12月的月末,由业主监理合同管理人员汇总各工点驻地监理部的考核结果,部门经理带队对各监理标段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和反馈考核结果。
同时,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整个监理标段的半年考核:(1)只要有一个工点驻地监理部的考核不合格(低于60分),则该监理标段半年考核不合格;(2)除第一种情况外,当各工点驻地监理部考核分评价低于70分时,则该监理标段半年考核结果为差;(3)当各工点驻地监理部考核分平均值为70至80分且没有任何工点的考核不合格时,则该监理标段半年考核为中;(4)当各工点驻地监理部考核平均分值超过80分且没有任何工点的考核不合格时,则该监理标段当季考核为优良。
3.考核结果的处理A、如半年考核为不合格,则扣罚全部半年绩效考核奖,并由业主合同管理人员向监理单位发文,责令监理单位对该工点驻地监理部进行整改或更换总监代表。
B、如半年考核为差,则扣罚1/3的半年绩效考核奖,并提出批评警告,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整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C、如半年考核为中,则全额支付半年绩效考核奖。
D、如半年考核为良,则全额支付半年绩效考核奖,并予以全线通报表扬。
2 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轨道交通三号线、四号线北延段土建工程全线委托第三方监测。
为规范第三方监测工作的管理,特别根据第三方监测合同以及招标文件、土建监理服务合同、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等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管理架构及各方关系业主根据合同对第三方监测工作的管理架构如图1所示;在监测实施过程中,第三方监测单位、土建监理、土建承包商、设计单位等各方的关系如图2所示。
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不限于此):1.监测方案:审阅承包商提出的监测方案并提出审阅意见;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报审。
2.现场工作:监督、指导并验收承包商的监测点埋设;埋设第三方监测点并按实施独立监测;帮助业主分析承包商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
3.成果反馈:利用信息化反馈系统进行及时反馈;按要求编制书面的监测报告。
第三方监测单位的工作流程1.总的工作流程:第一步:向业主指定的合同管理人员提交审批第三方监测的工作计划(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监测方法、信息化成果反馈系统的建立等),用以全过程指导监测工作。
第二步:按规定要求建立信息化成果反馈系统。
第三步:进入监测工作实施阶段。
(此步骤根据实际需要可提前)2.监测实施阶段工作流程:1)监测方案第一步:第三方监测单位结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第三方监测招标图纸、现场实际情况、承包人的实施监测方案提出第三方监测方案;单个基坑、建(构)筑物的第三方监测布点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第三方监测招标图纸的要求。
第二步:监测方案送业主三号线、四号线北延段土建部,由业主代表分送监理、设计审阅。
审阅时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所要监测的建(构)筑栋数。
第三步:监理受业主委托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方案的审查会,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