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环境综合整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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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治理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七星关城区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治理,特通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秩序治理

1、严格禁止车辆乱停乱放。各类车辆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位置停放,不得占压人行道、交通标线;公交车、出租车应当按指定地点靠边停靠,载客卸客即停即走,不允许在道路上长时间停留揽客、争客抢道,严禁以路代站、沿路停靠。

2、严格禁止单位和个人占道(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展示商品,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从事修车、洗车活动。

3、实行非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管制。早 7:30至晚7:30,禁止载货三轮电动车、脚踏三轮车、人力板车和手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进入城市核心区的拥军路、桂花路、威宁路、公园路、清毕路、文化路通行。

4、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

5、任何个人不得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横穿马路、闯红灯,不得翻越道路隔离栏或者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6、任何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7、主城区桂花路、拥军路、清毕路、威宁路实行单向行驶,缓解城区交通压力,其他路段改变车辆行驶方向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发布公告。

二、市场秩序治理

(一)农贸市场

1、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分区设立标志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2、亮照经营管理。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持有)营业执照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许可证照,并在显著位置悬挂,做到亮照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户除外。

3、严禁占用市场通道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店(摊)占道摆货经营。

4、禁止在场内随意张贴、书写商品(宣传)广告。

5、熟食品区必须配齐三防措施(防鼠、防蝇、防尘),商品摆放整齐,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容器清洁,实行工具售货,配置冷藏设备。

6、市场开办者应按照集贸市场管理规定,规范设立相应的服务设施,完善给排水设施,保持下水道通畅,制定和落实卫生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场内保持干净整洁,无暴露垃圾,无污渍,无积水,一摊一篓落实到位。

(二)建材、家居、服装、小商品批发市场及超市等购物商场

1、实施物业规范管理。对商场共用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商场绿化、商场秩序等进行日常管控,做到商场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环境优美、秩序良好,车辆停放规范。

2、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科学合理设置符合规定的灭火器、烟雾探测器、烟感/温感、喷淋等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通畅,无被占用、堵塞等现象,逃生导向标识清晰、规范,消防安全制度健全。

三、市容环境治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并按照城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2、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要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整治维护好本单位(本商店)及其周边环境。不属于“门前三包”范围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照“谁负责、谁管理”和“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城区内所有经营门店应当保持门前卫生清洁,5米以内不得有垃圾。

3、批准设置的临时市场和夜市专区,要配备垃圾容器,不能将污水排入河道,做到市散场清、卫生达标。

4、任何个人不得在道路、河道、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公共绿地、排水明沟、暗管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动物尸体以及各种包装废弃杂物,不得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不得在河道内洗拖把或者从事其他污染河道的行为;不得从楼上、车内向地面抛撒各种废弃物;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和公共垃圾箱内焚烧树叶、垃圾、杂物、纸钱等;不得在街道上从事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和水产品等影响卫生的活动;不得在街道上冲洗车辆;不得将门内和门前垃圾扫入道路、街面;不得在城区散养家禽、家畜;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以及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以及树木、电杆上乱涂、乱画、乱刻;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准随意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等宣传品,不得擅自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橱窗、电子显示屏、彩虹门、彩旗空飘、条幅横幅、交通工具、实物造型。

6、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密防护设施,不得造成泄漏、遗撒,污染环境。

7、建筑工地必须围栏作业,机具、材料堆放规范整齐,设置进出车辆冲洗平台,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严禁车辆带泥污染城市道路;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和铺装场地;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倾倒垃圾。

8、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应及时清理修复。

四、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应行政处罚机关进行处罚;适用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合并处罚。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为违反本规定人员说情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媒体曝光、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滥用职权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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