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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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09—2015年)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二○○九年三月
前言
农村环境保护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农村的和谐稳定,事关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国家环境保护总体战略。《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全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规划纲要(2007~2020年)》、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发布,明确了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2008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决心,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及主要任务。
当前,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严峻。一是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相当比例的农村饮用水源地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二是生活污染加剧,生活污水和垃圾随意排放和堆放;三是畜禽养殖及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严重。畜禽养殖大多数无污染治理设施,粪便直排,部分农业生产废弃物乱堆乱放,造成河湖沟渠污染;四是农业面源污染日益突出。农药和化肥的不合理施用、污水灌溉农田、地膜残留等造成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同程度的污染;五是工业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突出。乡镇企业布局分散、工艺落后,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加速转移。这些环境问题不仅严重威胁农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我省农村环境问题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08年5月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环保总局等部门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编制了《云南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明确了我省农村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和重点
领域。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省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参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09—2015年)编制大纲》,编制了本规划,以指导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着力解决严重危害农村居民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污染问题,切实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目录
1总论 (1)
1.1 规划编制的背景 (1)
1.2 规划编制的依据 (1)
1.3 项目的范围 (2)
2现状与问题 (3)
2.1云南省概况 (3)
2.1.1自然环境 (3)
2.1.2社会经济 (4)
2.1.3农村概况 (5)
2.2农村环境保护进展 (6)
2.3主要问题 (9)
2.3.1当前农村的污染现状 (9)
2.3.2农业农村污染的主要危害 (12)
1.3.3农业农村污染产生的主要原因 (14)
2.4必要性分析 (15)
2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6)
2.1指导思想 (16)
2.2基本原则 (17)
2.3规划时限 (17)
2.4规划目标 (18)
2.5具体指标 (18)
3治理布局与重点任务 (19)
3.1治理村庄布局 (19)
3.1.1村庄筛选条件 (19)
3.1.2治理村庄布局 (19)
3.1.2.1治理村庄的数量 (19)
3.1.2.2优先项目 (22)
3.2村庄治理重点任务 (25)
3.2.1严格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源 (25)
3.2.2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 (26)
3.2.3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矿污染 (27)
3.2.4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28)
3.2.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29)
3.2.6九湖流域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29)
4 投资估算 (30)
4.1投资估算依据 (30)
4.2总投资估算与年度计划 (30)
4.3资金筹措 (31)
5 效益分析 (32)
5.1生态环境效益 (32)
5.2社会效益 (32)
6保障措施 (33)
6.1加强领导与协调 (33)
6.2监督检查 (34)
6.3资金保障 (35)
6.4科技支撑 (36)
6.5群众参与 (36)
1总论
1.1规划编制的背景
2008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及主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决定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引导地方政府解决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农村突出环境问题。财政部、环保部下发通知,要求对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在1-2年内能解决严重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村庄,申报专项资金进行综合整治。同时,要求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村庄和资金需求,集中解决辖区内村庄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保部和省政府的要求,参照国家环保部制定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09—2015年)编制大纲》,编制了本规划,以指导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2规划编制的依据
(1)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
(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009~2015年)编制大纲》(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环保总局等部门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8]83号;
(6)和段琪副省长《关于加快推进九大高原湖泊沿湖村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建议》;
(7)《云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
(8)《云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9)其它有关农业、水利、林业等专业规划以及相关统计资料。
1.3项目的范围
(1)项目实施的基本单元为行政村或自然村。
(2)治理周期在1-2年以内,受益人口不少于200人。
(3)项目实施拟解决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因自然环境本底导致的环境地质问题不在规划范围内。
(4)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工矿企业污染、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不在规划范围内。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遗留环境污染的治理项目可以列入规划范围。
(5)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来源的治理项目,包括户用沼气项目、饮水解困项目、卫生厕所建设等项目,不在规划范围内。
(6)与解决村庄突出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