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合集下载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参与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京建法〔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8〕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2月1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实施质量监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按分工承担部分重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京建法〔2015〕1号

京建法〔2015〕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15年1月22日京建法〔2015〕1号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且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有关参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是指工程建设中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5),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

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五方项目负责人)以及为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6-13),对该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五方项目负责人和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承诺书》应当作为工程建设各阶段相关合同的附件。

六、《授权书》、《承诺书》的签署和向有关单位、机构备案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时,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签署《承诺书》,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授权书》、《承诺书》存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_京建法[2015]20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_京建法[2015]20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 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 月27 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参与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须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须知

编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二○一○年一月填表说明:1、本表下载打印后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2、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注:本须知仅做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帮助文件,可不打印)一、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文件说明(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填表说明:1.封面:“工程名称"栏内:填写工程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相一致.“建设单位” 栏内:建设单位全称应与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2。

第二页:⑴“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栏内:填写工程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相一致。

⑵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建筑面积”栏内:填写面积应与该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建筑规模及规划验收注明的面积相一致.⑶“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⑷“单位名称” 栏内:填写各单位全称,应与各参建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核对,如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时,应出具变更单位的上级单位或工商局的变更证明文件。

⑸报送时间:为送达备案机关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为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书写,主要内容包括: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报告书写日期不应早于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原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程一、总则1.1 目的本规程旨在规范和统一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

1.3 定义1.3.1 竣工验收指建筑工程全部完成,具备相应使用条件,经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

1.3.2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指责任单位为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1.3.3 监理单位指经有资质的监理机构,从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机构。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2.1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向竣工验收管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检查。

2.2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

2.3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给排水及供暖通风空调等系统设施、建筑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检查。

2.4 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监理单位备案。

2.5 如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进行再次验收。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3.1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2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3.3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工作。

3.4 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竣工验收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5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交流与协作,共同做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和处罚4.1 对于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建筑工程,相关责任单位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须知【最新资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须知【最新资料】

编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二○一○年一月填表说明:1、本表下载打印后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2、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注:本须知仅做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帮助文件,可不打印)一、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文件说明(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填表说明:1.封面:“工程名称”栏内:填写工程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相一致。

“建设单位” 栏内:建设单位全称应与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2.第二页:⑴“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栏内:填写工程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相一致。

⑵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建筑面积”栏内:填写面积应与该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建筑规模及规划验收注明的面积相一致。

⑶“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⑷“单位名称” 栏内:填写各单位全称,应与各参建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核对,如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时,应出具变更单位的上级单位或工商局的变更证明文件。

⑸报送时间:为送达备案机关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为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书写,主要内容包括: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京建法〔2015〕2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5〕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作者:建质来源:建质[2013]171号发布时间:2016-08-23 浏览量:332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解读资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解读资料
• 2、监理单位所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 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 3、勘察、设计单位所提交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勘察、设计项目负 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 单位公章
原有文件中只要求这些文件审核签字,且施工单位所提交工程竣工 报告不需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但是对于北京市特有的几项验收工作应如何进行,须提供何种证明
文• 件(,管十理二办法)中建没有设明确单说位明,已须按待建照委进国一家步明和确本。 市有关 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了载明工程名
工程竣工验收组织
组成验收组, 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7个工作日 前通知监督站
现场验收,验收组达
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的一致意见
• 但是在现有条件下,工程竣工验收后至交 付使用前,建委并没有相应的检查节点,故 该部分工作,可能会提前到工程竣工验收前 强制要求完成,具体还应以建委的实际执行 尺度为准,且管理办法中通信等专项验收应
验收组审阅建 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 理单位的工程
档案资料
实地查验工 程质量
对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设备安装质量 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 作出全面评价,并达 成工程竣工验收是否
合格的一致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 并加盖各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 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最迟签署意见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
管理办法中特有的文件
形成工程竣工 验收记录
建设单位提出 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
监督站5日内形 成工程质量监
督报告
明确提出监督报告形成 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15日内,建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质监总站第36号各区、县监督站,各专业监督站,总站各监督室,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式:(略)2.“备案文件收讫”与“备案专用章”式样。

(略)2000年5月26日附: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和北京市建委(京建质[2000]179号)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质量监督总站及各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三)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市、区(县)建委备案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须知【最新资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须知【最新资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须知【最新资料】编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二○一○年一月填表说明:1、本表下载打印后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2、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注:本须知仅做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帮助文件,可不打印)一、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文件说明(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填表说明:1.封面:“工程名称”栏内:填写工程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相一致。

“建设单位” 栏内:建设单位全称应与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2.第二页:⑴“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栏内:填写工程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相一致。

⑵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建筑面积”栏内:填写面积应与该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建筑规模及规划验收注明的面积相一致。

⑶“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⑷“单位名称” 栏内:填写各单位全称,应与各参建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核对,如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时,应出具变更单位的上级单位或工商局的变更证明文件。

⑸报送时间:为送达备案机关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为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书写,主要内容包括: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按照我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工作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积极推进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办法起草背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把实行联合验收作为重要改革举措,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制定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加强联合验收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联合验收工作,强化政府部门内部协同联动,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

(二)持续改革优化首都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推动我国营商环境世行排名大幅提升。

但是,对标国际先进理念和最佳实践,我市在建筑许可指标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迫切需要加快补齐短板。

制定管理办法,以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引领,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坚持首善标准,通过构建全流程覆盖、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服务的联合验收体系,切实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取得新的更大突破,发挥首都示范引领作用。

(三)大力推进联合验收制度改革创新2018年,我市作为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率先建立联合验收制度并推动先试先行。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

制定管理办法,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联合验收专项督查发现的改革推进力度不强、验收事项深度融合不够、验收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层面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20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20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改革创新,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十部门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020年11月18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电力工程和保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联合验收按照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分类实施。

项目综合风险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四个等级。

低风险和一般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施联合验收;较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具备成熟验收条件且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鼓励实施联合验收;重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不建议实施联合验收。

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见附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单位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人防、市场监管、水务、档案、交通、城市管理、通信等主管部门精简优化并协同推进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行政事项,督促协调市政服务企业主动提供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规范、高效、便捷完成工程验收,推动工程项目及时投入使用的工作模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九年十月十九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试题

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试题

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试题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O、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ABC)A、休息休假B、劳动安全卫生C、保险福利D、岗位工种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ACD)A、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B、遵守安全施工的操作规程C、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D、履行劳动义务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发现企业(),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ABCD)A、违章指挥B、强令工人冒险作业C、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D、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职业危害4、【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BC)A、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B、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C、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D、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多选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BCD)A、室内装修、装饰材料B、安全网C、围网D、保温材料6、【多选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京建法(2015)3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对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BD)A、安全风险B、安全隐患C、管理风险D、管理漏洞7、【多选题】《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认定的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北京市建委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北京市建委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北京市建委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文字号】京建质[2000]017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委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质[2000]0179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建设、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市及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所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技
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在收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自提交的验收合格报告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其中应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报告、采购信息备案资料,并取得城建档案馆预验收文件;
(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四)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七)工程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合格;
(八)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的质量分户验收合格;
(九)对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已在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专项备案;
(十)对于商品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单位已按分期建设方案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验收合格;
(十一)规划许可中注明规划绿地情况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附属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验收合格;
(十二)建设单位已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了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的永久性标识;
(十三)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为持有本单位授权委托书的项目负责人或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达成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一致意见。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最迟签署意见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规划许可文件;
(二)施工许可文件;
(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四)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五)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验收单位。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对于商品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新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DB11/T774)进行项目交接查验,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查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聘请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出具确认意见。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未按照《新建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DB11/T774)进行项目交接查验或者未办理交接手续就交付使用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予以责令改正并进行记分处理。

第十五条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之日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样本)
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表(样本)
附件1:
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附件2:
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 10 -
- 11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