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级建造师精讲班第14讲 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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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3号发布日期: 2014.08.31实施日期: 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200908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2014版安全生产法学习要点

2014版安全生产法学习要点

2014版安全生产法学习要点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八)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二)督促和指导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四)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承担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五)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应急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受训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习惯和技能。

2014版安全生产法-培训资料

2014版安全生产法-培训资料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 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 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 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 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 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 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 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 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 语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 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 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 产职责 •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
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确保生产设施和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国家、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责任分工,及其实施、监督和考核等一系列制度。

第六条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形式,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为安全生产负责任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担当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防范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程,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程,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进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撤销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许可,并按照特种设备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2014新安全生产法解析

2014新安全生产法解析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1明确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范围:(1)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内容。

(2)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1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规定冶金、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预评价。

2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新增规定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衔接。

3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

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安全设施设计后四十五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2014.11.13安全生产法

2014.11.13安全生产法

二、新《安全生产法》章节概要
第一章 总 则
立法目的、使用范围、原则方针及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中各相关 单位和部门的总体要求及相互关系。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重点在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职责。其中,生产经营单位职责条款居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职责为增加内容。
二、新《安全生产法》章节概要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突出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原有条款基本没变,增加了生产经营 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条款。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
人员的职责。增加了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 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采取停止供电等具 体措施和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二、新《安全生产法》章节概要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管理要求和事故处理 规定,增加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 急救援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
二、新《安全生产法》章节概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规行为的处罚;
五大问题酿成“中荣之灾”
• 四、车间内所有电器设备没有按照防爆要求配置 按照规定,危险品作业场所要求电器设备全部按照 防爆要求配置,但车间内包括电机、闸刀、配电柜、电 线、电缆等在内的电器设备全不是防爆设备。 • 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也不落实 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甚至不知道粉尘会爆 炸,只知道粉尘会产生污染;整个除尘管道中没有防水 防湿干燥措施,有进水可能;企业既没有给员工进行安 全知识培训,也没有按照要求给工人配备阻燃工作服, 而且工人每天上班时间达到11个小时(冬季12个小时) ,企业在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上也违反相关法规。 面对近3000人企业,仅设了4个人的安全科。

2014版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2014版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记录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培训教材
2014版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培训时间
主讲教师
培训地点
培训对象
培训主题
安全生产法律法Βιβλιοθήκη 基础培训目的使单位全体人员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通过学法而懂法、守法,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起到促进作用。
培训内容
一、基本概念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三、国际公约
培训总结与考核情况
培训效果良好,授课水平较高,参加培训人员均学习认真。通过培训,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有了进一步认识,为单位各项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法律知识基础。

2014《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成都建工

2014《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成都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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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1: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定义 2: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 故划分标准(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千万以下经损; 较大事故: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1千万以上5千万以下经损; 重大事故: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事故调查处理


国务院493号令、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172常务委员会通过【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实施 事故发生以后,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 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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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虚假报告导致 事故; 2: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事故; 3: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的事故; 4:未执行限期责令整改的; 5:未执行停业整顿的; 6:未取得行政许可的; 7:未建立执行制度、设立机构的; 8: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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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职责 3:安全生产责任制 4:资金投入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6:教育培训、特种作业 7:建设项目“三同时” 8:安全评价 9:设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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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0:安全标示、警示 12:特种设备管理 13:重大危险源管理 14:隐患排查制度 15:场所规定 16:劳动保护 17:安全检查 18:安全管理协议 19:保险
享有权利 履行义务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精讲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发布时间:2014-9-30 9:58:00 点击量:100637 来源: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2014最新安全生产法

2014最新安全生产法

2014最新安全生产法2014最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律旨在促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该法律分为八章五十六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事故应急与事故调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该法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它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风险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权益。

其次,该法律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和主体,明确了各级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同时,也明确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该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标准与规范。

它要求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保护措施,加强对危险品、有害物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该法律强调了事故应急与事故调查的重要性。

它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进行事故处置和救援。

同时,也要求对事故进行调查和报告,追究责任,加强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最后,该法律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它强调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培训的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养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2014最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的标准与规范、事故应急与事故调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为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2014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2014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2014最新版)国务院法制办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主体范围][调整事项]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从业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第七条【工会职责】[工会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类]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第十三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支持发展】第十六条【奖励】[成果奖励范围][奖励的方式]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第二十条【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统一管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特种作业]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三同时”原则的要求]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第三十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档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监督检查权]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第六十九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第七十条【举报制度】第七十一条【举报权】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第七十七条【政府职责】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第一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实用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录)(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11年2月25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实用附录:1.工伤赔偿计算标准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3.其他主要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索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文前后对照表中国法制定价:15元。

201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课件安全生产

201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课件安全生产

201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课件1、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教材的目录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辅导:安全生产法

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辅导:安全生产法

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辅导:安全生产法2013年的二级建造师考试已经考完了,考生们又要准备2014年的二建考试,为了能让大家更好的掌握知识点,以更好的状态去考试,松鼠哥为大家整理了其二建法律法规相关辅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考试大捷!安全生产法(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1)组织保障措施:1)保障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注意区别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施工、竣工验收、安全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

(2)管理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经济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2014二级建造师《法规》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一、制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要求1、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作用:(1)事故预防;(2)应急处理;(3)抢险救援。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类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为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两大类。

3、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4、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分工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等《突发案件应对法》规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实践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内容:1、应急预案的编制;2、应急预案的评审;3、应急预案的备案;4、应急预案的培训;5、应急预案的演练;6、应急预案的修订。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聶妻、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

《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

《安全生产法》培训讲义时间:地点:主讲人:参加人员:公司行管人员,项目经理各项目部施工班组长及代表内容:一学心《安全生产法》的必要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建设执业者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良好发展,我们就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了解他,尊守他,确保我们每个建项目的正常顺利的进行.二《安全生产法》颁布时间.《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三《安全生产法》结构组成《安全生产法》共有七章,总共有97条,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今天我们玉要学习与我们的建筑行业关系密切的二三四五六章,下面我重点讲述一下这几章与我们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第二章生产法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友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建筑法》时间:地点:主讲人:参加人员:公司行管人员,项目经理,各项目部施工班组长内容:一学习《建筑法》的必要性为了解我们国家目前对建筑活监督管的方式和力度,对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的方式,确保我们企在建筑市中提交竟争能力,确保我们企在建筑市场中的质量是信誉和安全信誉,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贡献我们企业的一份力量,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建筑法》二《建筑法》颁布时间《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三《建筑法》构成《建筑法》共八章8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今天来参加学习的都是公司中与层管理人员和施工一线的班组长们,所以今天我们就主要讲讲《建筑法》中与我们企业,与我们各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比较密切的内容.〈一〉从业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前建筑法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4新《安全生产法》讲座讲稿

2014新《安全生产法》讲座讲稿
第13页
汇 报 提 纲
三 . 安 法 的 修 订 内 容
(二)新增法条
第14页
新增条款17条
1.第12条:协会组织作用
2.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建 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3.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4.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权利
5.第38条:建立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
15 省级政府淘汰落后立法权 16 乡镇开发区政府安全职责
22 违法非法行为公开制度 23 应急体系建设总体要求 24
17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8 安全责任险制度 26 19 劳务派遣人员权利和义务 20 安监部门强制停产权力 21 违法非法信息记录制度
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及应急 预案
25 工会、企业工会监督权力
第87条第1款安监人员检查中不依法处理隐患责任 第87条第2款安监人员责任追究地规定 第94条第1款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实处罚
第94条第1款隐患排查记录不实处罚
第94条第1款无预案或演练不到位处罚
第95条第1款高危项目未安全评价的处罚
第98条第1款未建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
第28页
汇 报 提 纲
三 . 安 法 的 修 订 内 容
第20页
(罚款上限+下限)/(死亡人数上限+下限)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23.3万元/人,按1人计 12.5万元/人,按3人计 15.4万元/人,按10人计
特别重大事故 18.8万元/人,按30人计 特恶特大事故 30.0万元/人,按100人计
汇 报 提 纲
三 . 安 法 的 修 订 内 容
⑨没有明确安委会、专家组的职责义务的问题
第 6页
4.安全生产实践成果以法的形式固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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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80安全生产法(8分;17分;10分;10分;统计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Z20108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1)组织保障措施:★★1)保障体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岗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注意区别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施工.竣工验收.安全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

(2)管理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例1】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这一规定属于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中的()。

(10真)A.组织保障措施B.管理保障措施C.经济保障措施D.技术保障措施【参考答案】B【例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就可任的岗位是()。

(09真)A.施工企业的总经理B.施工项目负责人C.施工企业的技术责任人D.施工企业的董事【参考答案】D(3)经济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技术保障措施★★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例】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说法,正确的是()。

(11真)A.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B.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C.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D.某单位易燃易爆品存放地点可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参考答案】A2Z20108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注:佩带和使用防护用品是义务)(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义务)【例】下列属于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权利的有()。

(12真)A.知情权B.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C.请求赔偿权D.危险报告权E.紧急避险权【参考答案】ABCE2.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的从业义务有()。

(11真)A.使用劳动防护用品B.接受安全生产培训C.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报告D.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时先进行抢救E.为自己购买从业保险【参考答案】ABC2Z20108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例1】某工地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属于()事故。

(10真)A.特别重大B.重大C.较大D.一般【参考答案】C【例2】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的程序,导致一幢13层在建楼房倒塌,致使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余万元人民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该事件属于()事故。

(09真)A.特别重大B.重大C.较大D.一般【参考答案】B(2)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对于实施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例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立即报告()。

(11真)A.本企业负责人B.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考答案】A【例2】某幕墙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此次事故应由()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11真)A.幕墙分包企业B.施工总承包企业C.监理单位D.建设单位【参考答案】B(2)《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处理★★1)事故单位的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监管部门的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规定1)事故调查的管辖★★级别管辖: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重大:省级政府;较大:市级政府;一般:县级政府。

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4)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5)事故调查报告【例】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该级事故应由()负责调查。

(09真)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D.县级人民政府【参考答案】C(2)《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处理的规定1)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2)整改4.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Z201081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1)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罚;(3)责令排除事故隐患;(4)对有安全问题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4.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检查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保密。

5.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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