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中关于道路红线的一些规定
规划设计人员应该知道“七线”的基本知识
规划设计人员应该知道“七线”的基本知识一、红线“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
'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
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规划红线是宏观规划用地范围的标志线。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
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二、绿线“绿线”规定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
绿线为城市各类绿地和重要生态绿地范围的控制界限。
绿地规划绿线:一般称绿线,指城市各级绿地用地规划控制线。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三、蓝线“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
蓝线为水系保护范围,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包括地表水体(含海洋)及地下水源保护区控制的地域界限。
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道路红线宽度标准
道路红线通常指的是城市规划中用于划定道路用地的一种标线。
道路红线的宽度标准因国家、地区和城市而异,通常由相关的规划法规和城市规划标准来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家和地区的道路红线宽度标准供参考:
1. 中国:
中国的道路红线宽度标准在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但一般是根据城市规模和道路等级而定。
一些常见的标准如下:
-一般城市次干道:30米- 50米
-一般城市主干道:50米- 80米
-大城市主干道或环路:80米以上
2. 美国:
在美国,道路红线的宽度标准通常由各个州和城市的交通规划和工程标准来规定。
不同类型的道路和用途可能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主干道宽度可能在60英尺(约合18米)到100英尺(约合30米)之间。
3. 欧洲:
在欧洲,各国可能有不同的道路红线宽度标准,但一般遵循某些最低规定。
一些欧洲国家主要城市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通常在30米到50米之间。
请注意,这些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道路红线宽度要求应当参考当地的城市规划法规和相关标准文件。
在进行规划和建设工程时,应当咨询专业的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专家,并遵循当地的法规和标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沪规法〔2006〕243号•【施行日期】2006.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6〕243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3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审批与发布工作规程》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管理,规范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和审批,保证城市道路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调整、审批和信息发布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道路规划红线,是指通过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
第四条(红线的确定)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市域干道系统的快速路、主干路的道路规划红线;中心城分区规划和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及新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区域内城市干道系统的次干路以上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支路以下道路规划红线。
道路规划红线也可以通过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并经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所在区(县)范围内道路规划红线管理。
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红线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用地红线: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建筑红线:building line 又称为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1.基地内如有上述不同的三条线,那么由道路中心至基地的顺序基本上为: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
2.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
也就是说,基地某一边的某一部分一定有道路红线。
3.道路红线与用地红线常有可能重合,也可能是不同的规划边线!这两条线之间的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它属城市用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
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
4.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请大家注意:这里指的是“基底”二字)。
两条线之间的用地建设单位可以做为地面停车、绿化等功能使用。
地下建筑可以越过建筑红线,但万万不能超出用地红线。
1.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具体点说就是道路红线内包括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化隔离带、人行道,是道路的两侧最外边的线。
2.用地红线是用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线。
例如一个居住区的用地红线,就是这个居住区的最外边界线,居住区内的建筑和绿化以及道路只能在用地红线内进行设计。
3.建筑红线一般称为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地位置的控制线。
说白了,就是建筑物与地面接触的范围线。
有的建筑离开地面的建筑是可以超出建筑红线的,这是根据各个地方的要求不同来设置的。
4.绿化线就是绿化位置的控制线。
意思如上。
这些控制线的退线要求,是各个地方有不同的规定,为了说明白,举个例子吧:我有一块矩形(长方形)的地,东西长200米,南北宽150米,地块的北侧临近城市干道,假如城市干道的宽度是50米,路两侧要求建筑后天20米,那么我这个地块北侧的建筑红线就要从用地红线向内(南)侧退20米才可以有建筑。
建设道路红线距离规则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第二十条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一)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6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9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13米,并应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三)距高速公路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外,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铁路交通控制线城市轨道交通主要包括轻轨与地铁,根据轨道所处位置,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管理,规范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和审批,保证城市道路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调整、审批和信息发布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道路规划红线,是指通过城市规划或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
第四条(红线的确定)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市域干道系统的快速路、主干路的道路规划红线;中心城分区规划和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及新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区域内城市干道系统的次干路以上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支路以下道路规划红线。
道路规划红线也可以通过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并经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所在区(县)范围内道路规划红线管理。
第六条(编制和审批原则)经批准的各类规划及其确定的道路规划红线,是下一层次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整的,不得擅自更改。
道路规划红线的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道路规划红线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道路规划红线应随相同层次的城市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批;(二)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的新增、废止,道路等级、道路系统走向的重大调整,必须通过调整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或编制道路系统专项规划,按规划审批程序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三)不涉及改变道路系统、道路等级、走向的道路规划红线局部调整,可结合规划编制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对设计的要求-控制线、绿线、紫线
城市规划对设计的要求-控制线、绿线、紫线1、建筑控制线也称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如外墙、台阶、橱窗等)靠临街面的界线,沿街建筑不得越过建筑红线。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
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就是建筑红线。
某些公共建筑和住宅适当退后布置,留出的地方,有利于人流或车流的集散,也可以进行绿化,美化环境。
在建筑红线的控制下,前后错开布置沿街建筑,既可满足不同的功能要求,又可避免城市景观的单调感,使城市建筑群的体形和街景富于变化。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对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的关系有如下规定:(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
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2)本基地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不得影响基地或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确定的各种城市绿地的边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般会对建设用地提出明确的退让绿线要求。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范围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
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9号令)中,对城市紫线有以下规定:(1)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A.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B.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C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D.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E,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F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
红线、绿线、蓝线、紫线、总规、控规、修规•2015•全套规划术语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七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橙线和黄线“红线”主要针对道路控制;“绿线”是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单位绿地和环城绿地等;“蓝线”规定城市水面,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及护堤;“紫线”规定历史文化街区;“黑线”规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市政管网。
“橙线”轨道交通管理“黄线”地下文物管理。
"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
红线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
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
路缘石线与道路红线讲解
路缘石线与道路红线讲解摘要:1.路缘石线与道路红线的定义与作用2.路缘石线与道路红线的区别3.路缘石线与道路红线在道路规划中的应用4.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路缘石线与道路红线的规范正文:路缘石线与道路红线是城市规划和道路建设中常见的两个概念。
虽然它们都与道路相关,但作用和定义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详细讲解。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路缘石线与道路红线的定义。
路缘石线是指沿道路两侧设置的、用于界定道路用地范围的界线。
简单来说,路缘石线就是道路的边界线。
而道路红线则是指城市道路用地范围的标线,它将城市道路用地与其他用地分隔开来。
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属于城市道路用地,用于建设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虽然路缘石线与道路红线都与道路有关,但它们的区别在于所起的作用不同。
路缘石线主要是为了界定道路用地范围,便于管理和保护道路设施。
而道路红线则是为了规划城市道路用地,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
简而言之,路缘石线关注的是道路的边界,而道路红线关注的是道路用地的规划。
在道路规划中,路缘石线与道路红线的应用也是不同的。
路缘石线主要用于确定道路的宽度、长度以及道路设施的位置。
而道路红线则用于确定道路用地与其他用地的分界线,以便于城市规划和设计。
此外,道路红线内的用地还需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道路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标准。
我国法律法规对路缘石线与道路红线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对道路红线的确定、道路用地的划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城市规划法》明确规定了城市道路红线的划定、管理和保护等内容。
3.《土地管理法》对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进行了规定,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在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总之,路缘石线与道路红线在城市规划和道路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
城市规划中的红线
城市规划中的红线、蓝线之分红线一般是指各种用地的边界线。
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即建筑红线。
它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道路红线内不允许建任建筑物。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
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
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
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开发建设这个地块的建筑小区时候,还需要退红线2米左右,这个数字各地不一,要看当地规划局的规定。
小区的建筑必须在退红线范围内,退出的这块地不准占用。
也就是说,尽管你已经为退出的这块地付出了土地出让金,但就是不准占用。
用地红线只是标注在红线图上,现场是看不到的。
不过退界线就一目了然:小区的围墙就是退界线。
附: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黑线: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黑线: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黑线导控的核心是控制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地面输送管廊的用地范围,以保证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道路红线标注规定
道路红线标定技术要求道路红线的标定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及综合交通规划为依据,参考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1:1000地形图为工作基础图,主要标定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红线宽度25米以上)、已有规划控制的城市主要支路(红线宽度15-25米)的道路红线及两侧绿化线;标定铁路、公路及两侧绿化控制线。
1、道路红线的规划标定应与已有规划控制的道路红线相吻合,尽量结合现状实际,并与既有相关规划相衔接。
(如存在各版规划线形、宽度等不一致的情况,应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做出标注,交院里讨论)2、快速路红线宽度原则上采用60~70米,两侧绿化带宽度15~30米,主干路红线宽度原则上采用40~60米,次干路红线宽度原则上采用25~40米,支路红线宽度原则上采用15~25米。
3、高速公路两侧围网以外控制50米的绿化线;一级公路的红线宽度一般采用60米,两侧各控制30-50米绿化带;二级公路的红线宽度一般采用30米,两侧各控制20米绿化带;其它公路的红线宽度一般采用20米,两侧各控制10米绿化带。
干线铁路两侧绿带控制宽度自轨道外缘外侧2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绿带控制宽度自轨道外缘外侧10米;快速铁路两侧绿带控制宽度自轨道外缘外侧50米;沿铁路设置轨道交通线路处,两侧绿带控制宽度自轨道外缘外侧30米。
4、主干路与其它道路相交,路口红线转弯半径采用25米;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次干路与支路相交,路口红线转弯半径采用20米;支路与支路相交,路口红线转弯半径采用15米。
5、主干路与其它道路相交,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置展宽段,加宽道路红线。
在进口道外侧,加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向后展宽80米;在出口道外侧,加宽段长度自路口转弯半径端点向前延伸60米。
主干路加宽宽度为5-10米,次干路和支路加宽宽度为5米。
道路红线宽度变化处设30米的渐变段。
6、规划立体交叉路口的用地红线,互通立交按200米半径控制用地;简易(菱形跨线桥)立交按路口展宽处理,其中不设跨线桥的道路展宽尺寸不变,设跨线桥的道路展宽段长度取250米。
城市红线管理规定
城市红线管理规定
城市红线管理是为了控制城市扩张的范围和速度,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一种管理制度。
城市红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划定的不可侵犯的保护线,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
1. 土地利用限制:城市红线内严格限制非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不得随意开展新的建设项目,严禁破坏农田和生态保护地。
2. 城市扩展限制:城市红线内限制城市规模的扩大,防止城市蔓延和跳跃式扩张,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人口的适度聚集。
3. 生态保护要求:城市红线内应保留和加强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系统,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4. 城市功能分区:城市红线内要划定不同功能区域,合理安排城市产业、交通、居住等用地,确保城市规划的有序发展。
5.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城市红线管理要求在城市内部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利用既有的城市用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土地浪费。
6. 制定红线保护措施:城市红线管理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法规,加强管控和监督,确保城市红线的划定和保护得到有效执行。
城市红线管理是一项基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制度,通过合理规划和保护城市用地,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居住环境。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划定城市建立中的“雷区〞,但凡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立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立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防止重复建立,提高城市建立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立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根底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拟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立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表达在对容积率、建立密度和建立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立,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立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立,必须在城市建立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展。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根底。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标准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展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立盲目超前、超标准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立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局部〕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立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局部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城市规划六线控制要求
城市规划六线控制要求六线即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黑线和橙线,均为强制性内容。
道路红线红线是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的控制线。
红线导控的核心是控制道路用地范围、限定各类道路沿线建(构)筑物的建设条件。
1红线的划定红线分类为:针对不同类型红线选择不同的控制要点。
2红线控制要点(1)严格控制道路及立交设施用地红线,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任务与道路功能不相符合的使用。
(2)新建道路应实行统一的城市道路断面、道路退缩距离,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化。
特殊道路的断面形式,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另行确定。
(3)道路红线两侧建(构)筑物应根据相应规划管理要求由规划红线两侧分别向外退缩,退缩范围内属道路防护绿地,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原则上退缩距离应符合以下标准:对外出口高速公路沿线建筑退让要求。
轨道交通橙线轨道交通橙线是指轨道交通用地的中心线及其设施用地的保护线。
1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快轨等类型。
是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线。
2轨道交通设施规划控制区:指以轨道交通的中轴线为基准,地面两侧各米(不同轨宽的带状范围、地铁车站建设规划范围和地铁工程施工用地范围;地铁安道交通各有不同)全控制区:是指地铁车站构筑物、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外侧30米以及地铁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征地红线范围外米范围内的区域。
3应结合站点设置预留站点周边用地。
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控制要点蓝线是指用于划定较大面积水域、水系、湿地、水源保护区及其沿岸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保护区的控制线。
1蓝线的划定须保留水体经水系整理后按景观或流量要求划定蓝线控制范围。
2蓝线控制要点(1)原则上不得改变其原有水域形态,不得减少水域。
道路红线规划方案
道路红线规划方案1. 引言道路红线规划是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规定道路的用地范围和发展方向,为城市的交通系统提供指导。
本文档将介绍道路红线规划方案的基本概念、制定步骤和注意事项,旨在提供相关人员在进行道路红线规划时的参考。
2. 道路红线规划方案的定义道路红线规划方案是指在城市交通规划中,制定和确定城市道路用地的范围和发展方向的规划文件。
它不仅考虑了道路的基本功能和线形设计,还综合考虑了城市的交通需求、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因素。
3. 道路红线规划方案的制定步骤3.1. 数据收集和分析在制定道路红线规划方案之前,首先需要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
这包括城市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流量数据、人口和经济发展预测等。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可以了解城市的交通需求和发展趋势,为制定道路红线规划方案提供依据。
3.2. 目标设定和要求分析在数据收集和分析的基础上,需要明确道路红线规划方案的目标和要求。
这包括交通运输的效率、通行条件的改善、交通安全的保障、环境保护的要求等。
通过明确这些目标和要求,可以为后续的规划工作提供指导。
3.3. 方案设计和比选在确定了目标和要求之后,可以开始进行具体的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应考虑到道路的线形、道路宽度、交叉口设置、停车设施、非机动车道、景观设计等方面。
设计过程中应根据目标和要求进行多个方案的比选,选取最优方案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
3.4. 方案评估和修订在进行了方案设计和比选之后,需要对选定的方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评估内容包括道路通行能力、交通组织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
如果评估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要对方案进行修订,直到达到规划目标和要求为止。
3.5. 方案公示和审批经过评估和修订之后,可以将最终的道路红线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和审批。
公示的目的是让相关部门和群众了解和参与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批则是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后续的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4. 道路红线规划方案的注意事项4.1. 综合考虑交通和土地利用道路红线规划方案应综合考虑交通和土地利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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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中关于道路红线的一些规定
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并在用地条件图中明确标注。
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之间的用地均为城市道路用地,不得随意占用。
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建造。
(1)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等关系有如下几种:
第一,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重合,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相连。
这是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最常见的一般关系。
第二,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过场地。
此时,场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屑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场地内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场地的建设使用范围以道路红线为界限。
第三,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分离,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不相连。
这时,场地必须设置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通路的最小宽度除应满足场地的使用功能要求还应满足不小于4mX4m的消防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
(2)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为:
A.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B.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
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人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C.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a)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b)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lm,并不应大于3m;
c)3.0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d)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B.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的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C.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D.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5)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6)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否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