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中关于道路红线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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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中关于道路红线的一些规定

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并在用地条件图中明确标注。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之间的用地均为城市道路用地,不得随意占用。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建造。

(1)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等关系有如下几种:

第一,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重合,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相连。这是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最常见的一般关系。

第二,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相交,表明城市道路穿过场地。此时,场地中被城市道路占用的土地屑城市道路用地,不能用于场地内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场地的建设使用范围以道路红线为界限。

第三,道路红线与用地边界线分离,表明场地与城市道路不相连。这时,场地必须设置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通路的最小宽度除应满足场地的使用功能要求还应满足不小于4mX4m的消防要求,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

(2)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为:

A.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B.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

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人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C.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a)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b)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lm,并不应大于3m;

c)3.0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d)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B.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的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C.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D.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4)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5)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6)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否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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