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六)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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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六)4篇
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篇1
有关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六)
第一条合资银行的名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当事人依据合资协议共同设立一家合资银行,该银行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合资银行"),英文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资银行的注册地
2.1 合资银行的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地区
__________市。
第三条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
3.1 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其中中国方出资_______,外方出资_______,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为____:____。
第四条合资银行的业务范围
4.1 合资银行的业务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外汇业务、同业拆借、金融市场业务等。
第五条合资银行的经营原则
5.1 合资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保护客户利益,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资银行的管理机构
6.1 合资银行的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具体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由双方根据合资协议确定。
第七条合资银行的监督
7.1 合资银行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及时报告财务状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合资银行的税务安排
8.1 合资银行的税务安排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双方应合理安排合资银行的税务事务,并遵守相关税收规定。
第九条合资银行的账务
9.1 合资银行的账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条合资银行的股权变更
10.1 合资银行的股权变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报请中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合资银行的合同期限
11.1 合资银行的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___年,自合资银行许可证
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合资银行的合同解除
12.1 在合资银行设立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资银行合同解除:
(1)合资银行无法履行合资协议项下的义务;
(2)合资银行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资银行合同。
第十三条合资银行的清算
13.1 合资银行解除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清算程序,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合资银行合同的生效和变更
14.1 合资银行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生效。
合资银行合同的修改需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变更、补充。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15.1 双方当事人在合资银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争议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其他
16.1 双方当事人在合资银行设立过程中如有其他事项未尽事宜,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书面作出协议。
本合资银行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有效)
篇2
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六)
第五章专门业务管理
第五条学习培训
1. 合资银行应当经常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品质,并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
2. 合资银行应当根据专门业务的需要,对相关员工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并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能力评价和培训需求调查。
3. 合资银行应当加强对外籍员工的汉语培训和中文交流能力培养,确保外籍员工与中国员工在工作中的顺畅沟通。
第六条风险防范
1. 合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关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加强对风险的认识和控制。
2. 合资银行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计划,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并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3. 合资银行应当定期开展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认识
和防范能力,确保全员参与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信贷管理
1. 合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明确信贷管理程序和原则,规范信贷审批流程,加强对授信对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2. 合资银行应当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建立信贷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调整信贷政策,防范信贷风险。
3. 合资银行应当加强信贷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信贷审批技能和
风险控制能力,确保信贷业务的稳健发展。
第八条业务宣传
1. 合资银行应当加强业务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拓展
客户群体,增加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
2. 合资银行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市场营销计划和推广策略,借助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体平台,积极开展业务宣传活动。
3. 合资银行应当建立市场调研机制,了解客户需求和市场动态,调整产品和服务策略,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客户服务
1. 合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和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不同需求。
2. 合资银行应当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档案和信息系统,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客户忠诚度。
3. 合资银行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公司形象。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资金管理
1. 合资银行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资金的稳定运转。
2. 合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遵守国家金融监管相关规定,加强对资金交易的监控和风险评估,保护公司资金安全。
3. 合资银行应当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定期对公司资金进行核查和审计,加强对内部财务风险的监控和防范。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
1. 合资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会计准则,制定并发布财务报告,如有审核义务,应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 合资银行应当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财务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财务异常情况。
3. 合资银行应当向股东、监管机构、投资者等主体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信息,保持信息透明度,维护公司信誉和利益。
第十二条财务预算
1. 合资银行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明确各项收支计划和资金分配,合理安排资源利用,提高公司绩效和盈利能力。
2. 合资银行应当按照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对财务预算进行评估和调整,加强对资金使用和成本控制的监管,实现财务目标和经营计划。
3. 合资银行应当加强对内部财务预算的管理,建立预算执行机制和考核制度,提高员工的预算意识和执行力,确保财务预算的实施效果。
第七章税务管理
第十三条税收情况
1. 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履行税收义务。
2. 合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税务管理体系,规范税务报表的填报和
披露,确保税收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性,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务
监管和纳税检查。
3. 合资银行应当加强对各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积极争取税
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第十四条税务筹划
1. 合资银行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开展税务筹划
活动,合法避税,降低税负,提高税收管理效益。
2. 合资银行应当加强对税务政策和法规的了解和研究,寻找税收
优惠和减免的机会,优化公司税收结构,提高公司的税务合规性和竞
争力。
3. 合资银行应当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税务筹划的监控和
评估,保护公司的税务合规性和经济利益,避免税收风险和纠纷。
第八章法律合规
第十五条法律监管
1. 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保持合法合规经营,提高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能力,确保公司的经营安全和稳定增长。
2. 合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合规体系,完善合规管理机制,明确法律职责和规范流程,健全内部合规监督和外部合规检查机制。
3. 合资银行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管理,定期对公司的合规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合规问题,避免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
1. 合资银行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程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司的合同权益。
2. 合资银行应当建立合同档案和信息系统,定期对合同进行核查和审计,加强合同监管和维护,保证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晰和有效实现。
3. 合资银行应当加强对合同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合理评估合同履约风险,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风险控制。
第九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
1. 合资银行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范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流程,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利益。
2. 合资银行应当认真履行知识产权申请和注册手续,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公司的创新和发展成果。
3. 合资银行应当建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能力,确保公司知识产权安全和利用效益。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合作
1. 合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合作,加强与外部机构的知识产权交流和合作,拓展知识产权合作领域,提高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水平。
2. 合资银行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合作协议和约定,确保双方的知识产权利益和权责明晰,促进知识产权合作的顺利进行和成果分享。
3. 合资银行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合作的管理和监督,细化合作流程和管理规定,加强知识产权合作的执行和评估,保证知识产权合作的实施效果和风险控制。
第十章结束事宜
第十九条合同终止
1. 合资银行合同期满或提前结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清算资产负债,解除债务关系,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合资银行合同终止后,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规归还和转让相应的资源、资产和权益,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和责任,保持合同终止的和平和谐。
3. 合资银行合同解除后,各方应当共同确认合同解除的事实和结果,签署解除文件,终止相关权利和义务,结束合作关系,保留必要证据和资料,防范可能引起的纠纷和争议。
第二十条纠纷解决
1. 合资银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和和谐合作关系。
2. 合资银行合同争议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向有权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接受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终止争议,保证合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3. 合资银行合同仲裁裁决后,各方应当认真履行仲裁裁决,签署执行合同,结束争议纠纷,确保合同的完整和有效,维护合同合作关系的正常开展和团结合作的氛围。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期满后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或继续合作。
任一方欲终止本合同,应于期满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仲裁解决,并约定__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过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见证人确认,即可生效。
若因盲对合资银行合同不明其含义者已经解释后的,___方同意以_____为准。
甲方(盲对方):____
乙方(合资银行):____
见证人:____
日期:____
以上是有关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的相关内容,请查阅。
篇3
合资银行是指中外两国资本家在合资协议基础上共同出资经营的银行,合资银行合同是中外合资银行设立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的合同内容以及对于合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一、合资银行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资银行的设立目的和范围:合资银行合同应明确双方共同出
资设立合资银行的目的和范围,包括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和服务范围等。
2. 出资额和股权比例:合资银行合同应明确中外双方的出资额和
股权比例,即各自出资额占合资银行注册资本的比例。
3. 出资方式和期限:合资银行合同应明确中外双方出资的方式和
期限,包括出资方式(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期限(一次性或分期出资)、出资金额等。
4. 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合资银行合同应明确经营管理机构和人
员的组成和职责分工,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5. 资产及风险管理:合资银行合同应明确资产及风险管理的制度
和规范,包括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
6. 分红和利润分配:合资银行合同应明确分红和利润分配的规定,包括分红政策、分配比例、使用范围等。
7. 合资银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资银行合同应明确合同的变更
和解除程序和条件,包括变更或解除的方式、程序和条件等。
二、合资银行合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1. 法律依据:合资银行合同应遵守中外合资企业法、公司法、银
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约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实施
性。
2. 保密保护:合资银行合同应遵守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防止双方在业务合作中的商业机密泄露或侵权。
3. 知情权和参与权:合资银行合同应保障双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双方在合资银行经营管理中的合法权益。
4. 争议解决:合资银行合同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包括
合同纠纷的协商解决、仲裁解决或诉讼解决等。
5. 法律文本形式:合资银行合同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并依法签
署盖章,保证法律文本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三、结语
通过对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探讨,我们可
以看到合资银行合同是中外合资银行设立的重要法律文件,应明确双
方出资、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保障合资银行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内容能够对
有关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的参与者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篇4
有关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六)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是合资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合资银行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含有半数以上最初注册资本的股东共同组成。
每一股东对应一个代表,该代表有权参加股东会的全部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
如果
1/3以上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总经理应当按照要求召开。
第三十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需有1/2以上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合资银行的业务进行监督,确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资银行的经营行为公正透明。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对合资银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分红方案、董事会成员选举进行审议,并对重大经营决策进行确认。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应当保护合资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外部披露包括财务状况、客户信息、业务数据等在内的保密信息。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任免具有审批权。
第三十五条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会可以成立股东会专任委员会或者设立专业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进行其他有关合资银行经营的重大决策。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主席由合资银行的最大股东担任。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履行由董事会负责,总经理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经与会股东会签字认可。
第四十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应当自查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报告是否获得合资银行全体股东的认可和通过,并保留相关报告备案。
第四十二条对于有过失、疏忽、侵害股东利益等行为的董事、监事,股东会有权要求其做出赔偿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将利润的分配方案提交于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合资银行的重大事项需经合资银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尊重所有合资银行股东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但对于公司章程的重大修改需获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应当配合审计机构对合资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全体股东报告审计结果。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