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2012最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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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 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0年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8年10月 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 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6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附录一: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
的决定
附录二:相 关法律及规 定
附录三:一 些国家和地 区的国家赔
偿制度
附录四: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 (新旧对照 表)

解释
草案
附录
内容摘要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进行条文释义,并在文末附录该法的立法背 景以及一些调研论文,本书以准确地反映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法律释义中努力 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是适合学习理解《国家赔偿法》的权威读本。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发文字号】法发〔1996〕1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5.06【实施日期】1996.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1次会议讨论通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二、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面规定行为的;(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2]490号印发)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查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2012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贵阳召开座谈会,各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会议总结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新情况、新问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赔偿的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又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赔偿立案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国家赔偿法总结

国家赔偿法总结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动..国家赔偿的特征: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②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③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实施..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在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判例..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理论根据:①人民主权学说②法律拟制说③公平负担理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1994年..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本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有:①以法国为代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②以德、日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③以英美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公务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其分别是危险责任说、公共负担平等说..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时期负责..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原则..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英美德日..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②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③违法归责原则..瑞士..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行政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的产生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劳动教养;违法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违法强制遣送;违法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非法拘禁;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名誉权与荣誉权..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违法责令停产停业..违法没收财物..其他违法行使处罚权行为的情形:违法查封财产..违法扣押财产..违法冻结财产..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时;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①实施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委托的行政机关..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⑤行政复议机关..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程序;或者不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决定而向人们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由人们法院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行政赔偿处理方式:协议式、决定式..行政赔偿处理审查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被依法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行政相对人已经受到的损害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行政相对人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全面地审查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行政赔偿程序的种类:单独赔偿程序和一并赔偿程序..单独处理程序包括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给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国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作用: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赔偿: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证据保全;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①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②违法采取排除防害诉讼强制措施..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种类:1、因公民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①因公民自己作虚伪陈述;或者故意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因公民自残、自伤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2、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况..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①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②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③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④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义务机关..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司法赔偿程序:是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参与下;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予以赔偿的程序;总体来看;我国的司法赔偿由三个程序组成;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辅以程序、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请求人赔偿请求的程序..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行使侦查、检察、监狱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机关职务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作出决定的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人民法院的赔偿处理不服;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赔偿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不予确认不服的;可以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问题:①赔偿申请人可以像他们中任何一个机关提出赔偿申请..②应当由先收到赔偿申请的机关作为赔偿案件办理机关..国家追偿制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国家赔偿责任之后;依法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行政追偿的条件:①行政赔偿机关机关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刑事赔偿: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刑事追偿的条件:①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②刑事追偿的案件属于法定的可以追偿的国家赔偿案件范围..刑事追偿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行政追偿的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基本相同:立案、调查核实证据、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与送单、申诉刑事、执行..行政机关工作在行使追偿权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目前;在行政追偿中;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国家赔偿方式的种类: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抚慰性原则中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和赔偿误工收入..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各级财政的预算..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2〕1号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1. 侵权责任原则国家赔偿法基于侵权责任原则,即国家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原则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原则,确立了国家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2. 公平合理原则国家赔偿法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即赔偿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公正地进行。

在判定国家赔偿责任和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

3. 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国家赔偿法强调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旨在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并对国家行为的错误行为进行惩戒,促使国家依法行政,规避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单位,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公共权力和承担行政公共职责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的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

三、国家赔偿的适用条件1.行政赔偿条件(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3)该行为是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4)该行为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之一。

2.刑事赔偿条件(1)被侵权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侵权行为与刑事案件有因果关系;(3)被侵权人要求国家赔偿。

四、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包括道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金、扶助等。

1. 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2. 赔礼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侵害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表达诚挚的歉意。

3. 恢复名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名誉侵害时,应当通过相关权威机构进行名誉恢复。

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引言:国家赔偿法作为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以便全面评估该法的有效性和可改进之处。

1.国家赔偿法的背景与意义国家赔偿法自2001年在中国全面实施以来,为国家赔偿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体现了国家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该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责任和赔偿机制,为受害者提供了救济途径。

2.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成效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首先,国家赔偿法加大了国家机关的责任追究力度,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该法明确了国家机关行为需要承担的赔偿义务,使得公民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救济和补偿。

此外,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也推动了行政机关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发展,提高了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质量。

3.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然而,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赔偿效率仍然较低,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赔偿,这对受害者来说是不公平和痛苦的。

其次,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不同的案件之间存在差异,给实施工作带来了困扰。

此外,由于赔偿审批机构的不统一,赔偿结果也存在差异,不易维护公正。

4.加强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快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赔偿效率,减少受害者的负担。

其次,明确赔偿标准和程序,进一步提高赔偿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此外,建立统一的赔偿审批机构,加强对赔偿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赔偿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结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虽然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范本一(正式严肃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赔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根据宪法和行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予其经济赔偿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赔偿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依法进行。

第四条国家赔偿属于国家的重要经济支出,应当依法保障赔偿款支付,保证赔偿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公正原则,依法予以核实鉴定,做到准确补偿;(二)效益、经济原则,遵循合理的经济补偿原则;(三)追溯、连续原则,取决于损失发生时间;(四)合法、公开原则,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透明。

第二章赔偿责任第六条国家赔偿责任由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承担。

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国家依法设立专门机关,负责国家赔偿事务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赔偿申请第九条受损害人向责任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损失证明;(三)其他与赔偿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受损害人申请赔偿,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赔偿的范围和方式第十一条国家赔偿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国家赔偿的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第五章赔偿的程序和判决的执行第十三条国家赔偿的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请、审查、决定和执行的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附件:1. 附件一:国家赔偿申请书示例2. 附件二:国家赔偿损失证明示例注释:1. 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给予其经济赔偿的行为。

2. 受损害人:因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一、明确渠道,方便了申请人及时获赔一直以来,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是赢了官司,能不能拿到赔偿金,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金。

旧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金的支付问题也就没有了法律的保障。

一些地方的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中支付,然后在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这样做,在预算经费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就很难拿到赔偿金。

而新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完善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保障了申请人能及时获取赔偿金的权利。

二、简化环节,取消了确认程序旧法规定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对请求事项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实践中此项规定明显成为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障碍,因为许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或拖延确认,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请求得不到答复。

新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该规定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渠道,简化了环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门槛,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同时,新法还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还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取消了旧法中刑事赔偿中法院、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避免了请求人在实际获赔中遭遇“踢皮球”。

三、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旧法采用的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1993年10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的法律。

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制定国家赔偿法,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都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行政诉讼法后,为了保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组织有关法律专家组成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于1992年10月起草了国家赔偿法(试拟稿),印发有关部门、各地方和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修改,拟订了国家赔偿法(草案)。

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是:(一)行政赔偿。

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实际存在的问题,草案适当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工作总结

行政赔偿工作总结

行政赔偿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国行政赔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积极推进行政赔偿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行政赔偿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首先,行政赔偿工作的立法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我国《行政赔偿法》于2010年正式实施,为行政赔偿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了赔偿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公民申请行政赔偿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此外,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颁布了相关的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行政赔偿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为行政赔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其次,行政赔偿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不断加大。

各级政府部门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开展培训课程等方式,提高了公民对行政赔偿制度的认知和了解,使更多的人了解到自己在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对行政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的熟悉程度,为行政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最后,行政赔偿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得到了显著提高。

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建立行政赔偿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和监督,有效提高了行政赔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政府部门也加强了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速度和质量的监督,提高了行政赔偿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为公民申请行政赔偿提供了更加便利和可靠的渠道。

总的来说,我国行政赔偿工作在立法和制度建设、宣传和培训、效率和透明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要看到,行政赔偿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改进,为行政赔偿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希望未来我国行政赔偿工作能够不断完善和创新,为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赔偿法知识点

国家赔偿法知识点

国家赔偿法知识点【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给予赔偿的活动。

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及其特征】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承担的责任。

特征是:1、国家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赔偿范围有限。

3、赔偿方式合标准特定化。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4、赔偿程序多元化。

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需先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最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国家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

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普通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国家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职权行为的责难。

此外适用范围、标准、方式也有所不同。

【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均不同。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

国家机关对此承担的责任也是民事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是一定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和;是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一体的法律。

【国家赔偿法的作用】落实宪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国家赔偿责任主体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国家对那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

国家赔偿法--个人小结

国家赔偿法--个人小结

国家赔偿法--个人小结1.赔偿范围:1.违法限制人身自由,2.非法造成人身伤害,3.非法实施强制措施造成损失2.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损失的机关为赔偿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进行赔偿3.赔偿请求可以在复议、诉讼时一并提出4.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机关中任意一个申请赔偿,该赔偿机关应先予赔偿5.赔偿申请书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赔偿机关笔录,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机关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6.赔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决定赔偿的应在10日内送达赔偿决定书,不予赔偿的10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7.赔偿机关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或不予赔偿的,请求人可在三个月内提出诉讼,或30天内申请复议8.赔偿机关赔偿后,应当追责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9.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或不服决定的,可在30日内向法院申请赔偿10.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期三个月11.如发现法院决定违法,经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指定,应在两个月内重审并作出决定12.赔偿标准:1.以支付赔偿金为主,优先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2.限制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3.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按国家上年度日平均工资,最高额是5倍年平均工资),4.造成残疾的,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具费、康复费、残疾赔偿费(最高不超20倍年平均工资),5.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费、丧葬费(总额为20倍年平均工资)13.完全无劳动能力者和死亡者,对其扶养的人支付生活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未成年人满18周岁为止,老人死亡为止14.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机关应在收到支付申请后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支付15.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算在内,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请求的,时效中止,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16.对外国人实行对等原则17.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任何机关不得收取费用,所得赔偿金不予征税18.本法自1995年1月开始施行19.在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错判,国家不用负赔偿责任,只有执行错误才需要20.再审、二审改判无罪的,原审判有罪的法院为赔偿机关21.中级以上法院设赔偿委员会,设三人以上的单数成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赔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22.赔偿委员会立案后,请求人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可以准许撤回23.法院审理赔偿案件,请求人和赔偿机关都应提供证据,机关致人死亡的应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4.赔偿机关致人精神损害的,应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应支付相应精神抚慰金25.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受伤或死亡,只有其违法时受害人才能请求赔偿26.赔偿委员会对于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制作决定书;对于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的,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27.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说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是错误的28.省级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国家赔偿法上课心得体会

国家赔偿法上课心得体会

国家赔偿法上课心得体会国家赔偿法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上课学习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我深切理解了这部法律的目的、原则,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国家赔偿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公民,享有自由、平等、公正的权利是我们的基本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可能会因为国家机关或其他公共机构的过失,而遭受到一些不公正待遇。

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就是为了解决这种情况,通过对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公正、公平。

在国家赔偿法中,公民主张国家赔偿应该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

即国家应当根据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情况进行赔偿,而不是根据损失大小或其他不合理的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我们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国家赔偿法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赔偿金额的确定。

由于国家赔偿事务涉及广泛,申请人众多,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存在一定困难。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法,但在具体操作中,如何衡量损害程度、权益价值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是赔偿程序的繁琐性。

申请国家赔偿涉及到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裁定等环节。

这其中的一些程序可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一些需要紧急解决的问题,可能意味着无法及时获得赔偿。

因此,对于赔偿程序的简化和优化,可以提高申请人的获得感,增加公民对国家赔偿法的信任。

此外,国家赔偿法还需要加强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虽然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有一定的限制和监督,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相关的法律监察机构和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一些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察制度。

总结来说,学习国家赔偿法的同时,我深切体会到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它为我们保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国家赔偿法》体会

《国家赔偿法》体会

《国家赔偿法》体会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实施十多年来,它对我国的法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确实推动很大,其历史作用不可磨灭。

但是,任何法律总是落后于实践和社会发展的,所以,今天回过头来看,1995年的《国家赔偿法》还是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弥补的,比如,该法当时规定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标准太低、程序不太合理等。

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法修改后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笔者认为它有如下主要亮点:首先,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我们知道,长期以来,“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赔偿责任的举证也不例外。

但是,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明确提出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赔偿责任的举证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所以,在一般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倒置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正如上述所讲,我国以前在公民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需要证明时,是要求由受害人及其家属自己举证,证明司法机关有责任,不然就败诉。

然而,作为相对官方来说比较弱势的公民这样可能吗?难度太大了,怎么举证呀?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就好了,实行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就是改由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举证了。

你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证明不了受害人是如何非正常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那么,你官方就是败诉。

比如,河南警察‘躲猫猫’案件,只躲了一星期就被揪出来正是如此。

国家赔偿法心得

国家赔偿法心得

国家赔偿法心得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民事权益保护和公民人权保障的重要法律工具。

通过国家赔偿法,国家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受到的侵权行为给予赔偿,从而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从法律原理、适用范围、赔偿标准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指导意义。

首先,国家赔偿法是建立在我国宪法基础上的一部特殊法律。

宪法确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而国家赔偿法则是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进一步确保和强化。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制度下,国家赔偿法充分体现了法治原则和公正正义的要求,通过明确国家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不仅包括了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侵权行为。

这为大家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无论是遭受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处理,还是受到其他公民、法人的侵害,都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应有的补偿。

第三,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的标准十分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公平,能够真正做到对被侵权人的补偿和保障。

赔偿标准包括了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名誉、荣誉的恢复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受到侵害人的全面获得。

最后,国家赔偿法的程序也十分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要及时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国家机关确认属实,应当及时进行赔偿。

同时,在诉讼的过程中,受到侵害人的证据和事实要提供充分的证明,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法是我国保障公民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它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国家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标准明确,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来保障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当深入了解和学习国家赔偿法,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合法维权,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6•【文号】主席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6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讲义

国家赔偿法讲义

《国家赔偿法》讲义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新的《国家赔偿法》共6章42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程序。

1、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

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

它要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的问题。

对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

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赔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

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涵盖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所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职权以外的其他司法职权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约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实施的,因此,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最直接、最广泛、最经常。

如果他们违法行使职权,必然直接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负面影响也很大。

所以,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点。

国家赔偿法期末复习指导

国家赔偿法期末复习指导

国家赔偿法综合练习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正式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年月日)2、赔偿的基本作用是使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弥补和恢复。

3、综观世界各国的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可分为行政赔偿、立法赔偿、司法赔偿.4、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

5、行政赔偿的事项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与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6、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请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7、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是赔偿请求人、审判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8、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9、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该国国家赔偿权利保护或限制的,中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1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的,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对加重部分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12、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13、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抚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14、对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义。

15、执行职务的认定标准各国立法和实务不尽相同,英美倾向于主观说,日德倾向于客观说,我国学者多倾向于客观说。

16、西方国家的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代表性的有三种即法国采用公务过错为主原则,德日英采用主观过错原则,瑞士采用违法原则。

17、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的计算: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金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赔偿金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 倍。

国家赔偿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家赔偿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家赔偿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填空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开始实施,其在领域内发生效力。

2.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对违法(主权管辖的范围及全部领域。

)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3.人民主权说为建立(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的国家赔偿制度提供了可能。

4.违法原则是以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其(职务违法行为过错的有无)。

5.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与(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7.刑事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8.我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采用(违法原则)。

9.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10.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则该刑事赔偿争议应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开始实施,其在(主权管辖的范围及全部领域)。

领域内发生效力。

12.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13.人民主权说为建立(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国家赔偿制度提供了可能。

14.违法原则是以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其(职务违法行为)、(过错的有无)15.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与(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1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7.刑事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18.我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采用(违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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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动。

国家赔偿的特征: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②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③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实施。

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在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判例。

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理论根据:①人民主权学说②法律拟制说③公平负担理论。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1994年。

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

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本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有:①以法国为代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

②以德、日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③以英美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公务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其分别是危险责任说、公共负担平等说。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时期负责。

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原则。

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

英美德日。

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

②无过错归责原则。

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③违法归责原则。

瑞士。

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

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

行政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的产生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劳动教养;违法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违法强制遣送;违法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

非法拘禁;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名誉权与荣誉权。

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违法责令停产停业。

违法没收财物。

其他违法行使处罚权行为的情形:违法查封财产。

违法扣押财产。

违法冻结财产。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时,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①实施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③委托的行政机关。

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⑤行政复议机关。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程序,或者不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决定而向人们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由人们法院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

行政赔偿处理方式:协议式、决定式。

行政赔偿处理审查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被依法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行政相对人已经受到的损害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行政相对人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全面地审查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赔偿程序的种类:单独赔偿程序和一并赔偿程序。

单独处理程序包括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给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国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作用: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

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赔偿: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证据保全,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①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②违法采取排除防害诉讼强制措施。

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种类:1、因公民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

①因公民自己作虚伪陈述,或者故意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②因公民自残、自伤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2、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况。

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①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②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

③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

④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义务机关。

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司法赔偿程序:是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参与下,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予以赔偿的程序,总体来看,我国的司法赔偿由三个程序组成;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辅以程序、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

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请求人赔偿请求的程序。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行使侦查、检察、监狱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机关职务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作出决定的程序。

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人民法院的赔偿处理不服,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

赔偿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不予确认不服的,可以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问题:①赔偿申请人可以像他们中任何一个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②应当由先收到赔偿申请的机关作为赔偿案件办理机关。

国家追偿制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国家赔偿责任之后,依法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行政追偿的条件:①行政赔偿机关机关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刑事赔偿: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刑事追偿的条件:①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

②刑事追偿的案件属于法定的可以追偿的国家赔偿案件范围。

刑事追偿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

行政追偿的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基本相同:立案、调查(核实证据)、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与送单、申诉(刑事)、执行。

行政机关工作在行使追偿权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目前,在行政追偿中,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

国家赔偿方式的种类: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抚慰性原则(中国)。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和赔偿误工收入。

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

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各级财政的预算。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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