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民事诉讼辅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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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适格的司法认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适格的司法认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适格的司法认定作者:苏诗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0期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确立了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适格原告,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基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范围有很大不确定性,如何正确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是审判实践中最难把握的问题。

本文通过剖析3件第三人撤销之诉典型案件,就此谈几点认识。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认定独立请求权作者简介:苏诗楠,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347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典型案件案例1:王某2011年向张某借款80万元,以王某BD号房屋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王某2012年4月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并于同年11月向李某书面承诺,愿将BD号房屋过户给李某抵债。

李某随即诉至甲区法院,要求王某还款。

诉讼中双方达成协议:一、王某于一定期限内归还李某借款50万元;二、如不能偿还该借款,王某将BD号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归李某所有。

甲区法院据此作出(2013)甲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

2013年7月,张某以王某、李某为共同被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2013)甲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理由是:王某与李某虚构借款关系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害了张某合法权益。

甲区法院以(2013)甲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上诉至A市中院。

A市中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与李某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与王某的借款纠纷可另案处理等为由,做出(2013)A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撤销(2013)甲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以及(2013)甲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

李某随即以张某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身份要件、二审判决对张某第三人资格认定错误等为由,向A市中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辩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辩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辩状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第三人,特就本案向贵庭提交答辩状。

本答辩状内容
如下:
一、案由
原告A先生对被告B公司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我作为第三人对本案具有连带责任,并请求对我进行判决。

二、事实背景
本案发生于XXXX年,在A先生与B公司展开商业合作时,因某
种争议而导致纠纷产生。

然而,我作为第三人与B公司之间并无合同
关系存在,故不具备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三、法律适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三人不能独立提出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具有独立性
原则,即合同权利和义务只针对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无义务履
行合同且不享有合同权益。

四、意见和请求
1.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作为第三人不享有独立请求的权利。

因此,原告的起诉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2.如法庭认定本案对我有连带责任,我请求法庭考虑以下事项:
①我与B公司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对我个人来说,与本案的判决结果并无直接影响;
②我在本案中的涉及程度较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过多涉及;
③由于我并无独立请求权,对我进行判决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基于上述意见和请求,我要求贵庭对本案进行充分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原告对我作为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特此答辩。

敬祈法庭公正裁决。

被告B公司第三人:XXX。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作者:张帆来源:《商场现代化》2012年第27期[摘要]由于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冲突,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众多争议,主要是集中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上。

对于权利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该赋予其代位权和撤销权;对于义务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应赋予其向法院主张自己不受本方当事人不当诉讼行为效果的拘束的权利。

[关键字]辅助参加人诉讼权利义务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立法现状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于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是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第66条又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当第三人被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才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司法解释却将这个时间点延展到整个一审程序过程中,这样矛盾的前后立法不仅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且也使得第三人制度的司法实践变得举步维艰。

首先,从参诉方式来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两种: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其参加,若是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必须要参加。

然而,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否提起诉讼,何时提起诉讼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是当事人诉权的体现,而法院则应始终保持其中立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能以国家干预为借口任意干涉当事人的处分权。

其次,从诉讼目的来看,法律之所以设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为了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法院之所以要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来,主要就是想要简化诉讼程序,将败诉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快转移给第三人,而对第三人所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却是在所不问。

司考民诉法考点精讲:第三人

司考民诉法考点精讲:第三人

司考民诉法考点精讲:第三人司考民诉法考点精讲:第三人。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民诉法考点精讲:共同诉讼司考民诉法考点精讲:当事人司考民诉法考点精讲:管辖权异议司考民诉法考点精讲:裁定管辖一、第三人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 修正案,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撤销权之诉第三人。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概念: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一般是基于物权或继承权),为了维护自己权利而参加诉讼的人;2、参诉理由: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为主张自己权利,而将原告和被告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3、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4、参诉方式:提起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5、参诉时间: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注意:二审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概念: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2、参诉理由: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法律敎育网3、参诉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或者法院依职权追加;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1)附条件条件享有的权利:A、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B、调解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需要经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2)无权享有的权利: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四、撤销权之诉第三人1、起诉条件:a、(有独三或者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b、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起诉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3、管辖:作出该判决、裁判的法院;4、法院处理:a、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b、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我国第三人制度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面临问题最多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司法实务中有很多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案例。

本文这个案例是在以前的司法实务中少见的案例,是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的过程中明确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以此案例为指引,本文将研究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不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和争议焦点的归纳。

案情是青月公司诉江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诉讼中江科公司以盘谷公司利用其名义为由申请追加盘谷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同意追加盘谷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也查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盘谷公司确实构成无权代理。

本案的特殊之处是在诉讼的过程中,盘谷公司明确表示承认青月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是一审法院以青月公司对盘谷公司并无诉请且与查明的合同相对方不符为由,对盘谷公司承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则根本没有对盘谷公司承认诉讼请求作出回应。

于是本案归纳的焦点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不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

首先分析被告承认诉讼请求的相关内容,然后以被告承认诉讼请求相关内容为基础,总结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不能在诉讼中承认诉讼请求取决于以下三点:第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二,即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处分实体性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诉讼请求是否有限制;第三,实体法上是否有特殊规定,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承认诉讼请求。

在总结完论点之后分别进行了分析,在论证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时,先对长期以来我国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看作是辅助人的背景进行了分析,而后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了重新认识,把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为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告型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处分实体权利。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概念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二)类型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最终可能会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

(三)条件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四)诉讼地位1.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

2.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五)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的几种情形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赔偿义务的人。

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人员:已提供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产品,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提出的,收货方已经认可产品质量的。

(六)有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前者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后者是有法律利害关系。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后者以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的方式。

3.诉讼地位不同:前者处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后者处于辅助人的地位。

4.是否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同:前者败诉也只是诉讼请求被驳回,后者则承担民事责任。

(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几个问题1.为贯彻诉讼经济原则,但又不违反民诉法中的处分原则,可试图采用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办法。

2.对于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效力,第三人不参加的,原案件只对其预决效力,而不能作出缺席审判。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者:张明周艳丽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由于现代社会权利主体对权利处分的方式越来越复杂,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不断增多而且复杂,所以第三人制度的相关规定,日益受到立法与司法的重视。

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据是,第三人与本案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实质牵连关系,这种规定在实体法上的形式异彩纷呈,程序法上如何规定保障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权利,又不拖延诉讼,影响本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扩大司法功能和法院审判效率的提高。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司法功能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一、大陆法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关制度规定(一)大陆法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及其在诉讼中的作用。

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都规定了第三人制度,各国规定各有千秋,但是第三人规定所涵盖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

1、大陆法系中的法国。

在法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明确规定他们的身份是“处于诉讼关系之外的人”,即处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结果对他可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也享有某种行动自由。

也就是说他们对“原审判决”默然接受而不采取任何行动,也可以在“涉及自身利益”采取行动。

在这种诉讼情况下,相对于原诉讼当事人之间而言,诉讼的原有范围可以有所扩大。

2、大陆法系中的德国。

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他们的身份是“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且把他们单独作为一节,他们把“主参加诉讼人”和“辅助参加诉讼人”作为两种方式并列规定,在“主参加诉讼人”情形下,主参加人在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把本诉的原、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对他们之间的诉讼标的部分或全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在参加之诉当中相当于原告,具有“主当事人”的地位。

在“辅助参加诉讼人”的情形下,辅助参加人对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在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在民事案件中,除了原告和被告外,有时候还会涉及到第三人,这个人虽然不是民事纠纷的直接关系人,但是也和案件有利害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第三人是个难点,经常会出现遗漏或者错误认定第三人的情况,这样有损他人利益,那么如何确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下面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如何认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独立参加诉讼。

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二、如何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司法实践中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在法律领域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是一种常见的案件类型。

在这类案例中,一个第三方个体或组织因为某种原因而无法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但他们的权益受到了某些法律行为的影响。

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审慎处理,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举例来说,假设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了甲应向乙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乙的权益受到损害。

这时,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

但如果在这个案例中,丙是受益人,他也受到了合同履行不力的影响,但由于他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无法直接向法院提出请求。

这种情况下,就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

在处理这类案例时,法院需要充分考虑第三人的权益,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

在我国《民法典》中,也对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了法院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义务。

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的处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案例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的处理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首先,法院需要确定第三人的利害关系,并评估其受到的影响程度。

其次,法院需要审查相关证据,以确定第三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

最后,法院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对第三人的权益作出保护性判决。

在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时,法院需要充分发挥其裁判职能,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需要在判决中注明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也有利于加强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总的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在法律实践中是一个常见但又具有一定复杂性的案件类型。

在处理这类案例时,法院需要充分尊重第三人的权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名词解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名词解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名词解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本案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加入到诉讼中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因与原告或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参与到诉讼中,其地位是基于与本案的关联性而非独立的诉讼请求。

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不享有原告或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申请参加诉讼,即在诉讼开始后,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即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

在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可能会因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会被允许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甚至在特定条件下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一般来说,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其权利义务相对较为有限。

需要注意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应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此外,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一些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其法律责任相对较小。

总的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中一个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其地位和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尊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12年司法民法考点:第三人

2012年司法民法考点: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的原告申请撤诉时的处理。

(意见第160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在法院准许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本诉的原告与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参诉根据: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实务中的几种常见类型
(1)连环合同引起的诉讼
(2)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第9条、第10条以及第11条中关于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具体规定。

第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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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叔第三人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叔第三人
论 国 民事诉讼 中的无独 立请求叔第三人




周艳 丽
l 、 在法 国民事 诉讼 法 中, 根据 第三 人参 加的 t j 愿 程度 不 列 , 将 其分 为任 意 ( 或l 愿) 参加 和 强制 参 加两 种 。 两 种 式 参 加 是 指 由于 他人 之 间 的诉 讼 与 f . 1 己有 某种 实 质利 火 系 , 其判 决结 果 会 问接 或 者问接 地 影 响到 自己利 益 , 最终 是 为 了维 护 自己的 利
二、 英美法 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的相关规 定
( 一) 美国民事诉讼 中有关概念及其在诉讼 中的作 用。 秋, 但是 第二 人 规 定所 涵 盅 的 内容 , 1 : 不 完全 川 l 。 在 美 民事诉 讼 巾 , 第 三 人 的规 定 更为 直 接 , 第 三 人 地位 l 、 火I ; I I i 法系 巾 的法 。 在 法 Ⅲ 事诉 讼理 论 r t 1 明确 规定 他 就 是 当 事人 , 此 第 三人 参 加 诉 讼过 程 巾来 , 被 称为 第 三 当事 们 的身份是“ 处于诉 讼关系之外的人” , 处于原被告之问的诉 人诉 讼。美 《 联邦 民事诉 讼 规 则》 ( 以 下简 称 《 规则 》 ) 当 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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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办式 , 诉 讼 知制 度 , 它 是 指基 于 _ 。 。 办 当事 人 的 告 而小
定 的作Biblioteka 用 。 。 。 【 一) 大陆法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及其在诉讼 中 诉 巾来 诉 讼
讼结 果 对 他 可能 有直 接 或 _ 者 接 的 影 响 , 第 三 人在 诉 讼过 程 巾 定 了第三 当事人 参 加诉 讼程 序 l 诉 讼参加 制 度这 两 种情 况 。 这 也 享 有 种 行动 [ J 由。 也就 是 说他 们 埘 “ 原 小判 决 ” 默 然 接 受 种制 度 设 目的 非 常 明确 , H l J 在’ 丁 二 保 护 案 外人 对 于原来 诉 讼标 而不采取任f I l J 行动 , 也 可 以在 “ 涉及 [ J 身 利益 ” 采取 行 动 。 在 的应 该享 彳 丁 合法 权 益 , 从 而 避 免 由 于第 三 人缺 席 而 导致 权 益受 这 种 诉 讼情 况下 , 十 ¨ 对 原诉 讼当事 人 之 而 吉 , 诉 讼 的原 有 损 , 这 一点和 火 陆法系 家 【 诉 法上 的独 立参 加制 度非 常十 n 似。 范 可 以 有 所扩 人 。 ( 二) 英美法系中有关无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2 、 大 陆法 系 巾 的德 。 在 德 民事 诉 讼法 巾 明确 规 定他 们 英 荚法 系规 定 了追 加 第三 人 制度 , 在这利 ・ 情况下, 第 三人 的身 份 是 “ 第 三 人 参加 诉 讼” , 并l 1 . 把 他们 单 独 作 为一 节 , 他 们 参加 诉 讼的 方式 是 基 于术 诉 被 告 对 其捉 起 的诉 讼 。 参 加 剑诉 把“ 上参 加 诉 讼人 ” I “ 辅助 参 加 诉 讼人 ” 作 为两 种 方式 并列 规 讼过 程 巾束 必须 具 嵛两 个条 件 : 第一 必须 是被 引 入诉 讼的 人不 定, 在“ 土 参加 诉 讼 人” 情 形 , 土 参加 人 在 他 人 已经 开始 的 诉 可 能是本 诉 的 当事 人 ; 其 二 必须 是被 告被 认 定对 术诉 原告 负彳 丁 讼过程中, 把 小诉 的原 、 被 竹作 为J 被竹, 对 他们 之 『 u J 的诉 讼 责任。 此, 彳 丁 火 引 入 诉 讼被 理论 界最 为接 受 是 : 必 须 是 参加 标 的 部 分 或 个部 捉 … 独 ● : 的诉 讼请 求 , 此, 在 参 加之 诉 当 叶 1 剑诉 讼巾来 的第 二 人对 被告 彳 丁 赔偿 义 务 , I 或者 对 原 的损 ’ f 赔 丁原 竹 , 具彳 丁 “ 上? 1 事人 ” 的地 位 。在 “ 牟 I l j 助 参加 诉 讼人” 的 偿 结果 付J 同 的给 付 义 务 。一 ‘ 些 联邦 法 规 定 了法 院 必须 竹 情形 卜 , 助 参加 人 对他 人 已经 开始 的 诉 讼存 结果 彳 丁 着 法 l : Ⅱ J J I 5 些 人介 入 诉 讼 , 如 果 些 人 l f 】 : 于 这利 睛形 , 在 法院 的 口由哉 的利冉灭系, 从而轴助 ’ 力‘ 事人进行诉讼, 维护 l = _ I 身 的合法 量 卜 , 则 要求 在 联邦 法 院 理 的案 件 巾应 当有权 介 入 。 权 利 。 3 、 人 陆法 系 叶 ] 的 同小 。在 同小 氏 事诉 讼法 巾 , 把“ 土参 加 ” 从“ 诉 讼参 加 ” 单章列…, 单 独 规 定在 “ 同诉 讼” 一章 巾 ( 第 律 地 位 5 2条 ) 当巾, “ 诉 讼参 加 ” 则 仅 包括 “ 牟 I I j 助参加” 、 “ 独 立 当事 人 参 ( 一)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

民诉中的无独第三人和有独第三人的区别

民诉中的无独第三人和有独第三人的区别

民诉中的⽆独第三⼈和有独第三⼈的区别民诉中的⽆独第三⼈和有独第三⼈主要有五点区别: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请求权。

⽽⽆独⽴请求权的第三⼈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请求权。

⽆独⽴请求权⽽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

相当于原告,⽆独⽴请求权的第三⼈则是有着独⽴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地位根据案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件的情况有所不同。

关于⽆独⽴请求权第三⼈的诉讼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独⽴请求权的第三⼈是当事⼈,理由是从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上看,⽆独⽴请求权的第三⼈是与原告、被告规定在第五章(诉讼参加⼈)第⼀节(当事⼈)中,可以说我国⽴法是将⽆独⽴请求权的第三⼈作为当事⼈的。

第⼆种观点认为:⽆独⽴请求权的第三⼈不是当事⼈,主要是因为⽆论如何⽆独⽴请求权的第三⼈既不能像原告⼀样有权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也不能像被告⼀样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和反诉,类似的情况在国外也不叫当事⼈,⽽称为准当事⼈或从当事⼈。

第三种观点认为:⽆独⽴请求权的第三⼈是不确定的当事⼈,如果他在判决中承担义务就是当事⼈,如不承担义务就不是当事⼈。

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对于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具有当事⼈的地位,已经没有争议。

⽽对于辅助参加型第三⼈如何理解其地位,理论界仍有争议。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

⽽⽆独⽴请求权的第三⼈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4、参加诉讼的⽅式不同。

⾃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以起诉的⽅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愿加诉讼。

解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应诉抗辩权

解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应诉抗辩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应诉抗辩权陈岩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从这里可以看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而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可见,只有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拥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而没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权利义务在立法上仍是空白。

实践中,这一立法缺陷造成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的严重侵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两种:申请参加和由法院通知参加。

但在审判实践中,前一种情况很少发生,大部分情形是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而法院和本诉当事人并没有诉讼告知义务,并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享有异议权,则此“通知参加”几为“强制传唤参加诉讼”。

这种通知具有强制性,被通知人如不到庭,法院可对其缺席判决,要求其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虽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且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又规定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这就给地方保护主义以可乘之机,滥列、错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甚至少数地方法院为争夺案源而滥列第三人,变相扩大管辖权,有悖诉讼公正和处分原则。

因此,笔者建议增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应诉抗辩权,进行事前预防,以保证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一、主体资格异议制度第三人主体资格异议制度,就是当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本诉当事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通知有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①]的救济制度。

(一)制度概述1、提出异议的主体由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两种,在第一种情况下,作为主动申请参加的案外人自然不享有异议提出权。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适格的司法认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适格的司法认定

◆司法天地
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因此, 对于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 只要符合 《民事诉讼法》 五十六条第一、 二款规定条件, 均可以作 为适格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其范围上不宜做限制; 而对于第三人 撤销之诉情形, 因针对生效裁判提起撤销之请求, 在适格范围上 应予严格限制。 (二) 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宽严标 准 最高法院在此问题上的态度似乎并不一致, 但总体亦倾向于 从严标准。 从司法解释看, 《经济审判若干规定》 第 9 条至第 11 条针对 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标准作出解释, 主要涉及四类不能追 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 其一, 与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 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 其二, 与原、 被告有约定仲裁或管辖 或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其三,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 其四, 权利义务清偿者。 根据该解释,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适格原告的 实质条件是: 其一,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 其 二, 与当事人双方纠纷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适用》 的倾向观点是: 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适格原告范围上应当予以严格限制。理由是:从程序功能来 看,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相对宽松, 只要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 即可以参加诉讼。 但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救济 程序, 启动诉讼条件非常严格, 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以外, 还必须 具备生效裁判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实体性要件。对于第三 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和范围, 在 “与裁判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 判断上, 要比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标准更高, 必须结合第三人 撤销之诉的实体要件, 同时具备时才是适格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 告主体。 (三) “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理解适用小结 分析比较最高法院和学术界的认定标准, 学术界一定程度忽 视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能反向恶意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 度, 破坏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和稳定性问题。在理解 “案件处理 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上, 宜坚持最高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注意把握三个要点: 1. 在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利益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 之间坚持衡平保障理念。 2. “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应当具备生效裁 判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实体性要件。 “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 系” 是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受原审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的无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 特别注意防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恶意利用第三人撤销 之诉制度, 破坏原审案件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 三、 如何界定侵害债权案件受害人提起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一) 侵害债权案件受害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必要性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辩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辩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辩状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地位常常是一个复杂而又特殊的存在。

当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且其利益受到诉讼结果的直接影响时,第三人可以进行答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某些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来说,在答辩时却存在着一些特殊的困境。

首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答辩时需谨慎行事,不能随意提出独立的请求。

因为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并非主体当事人,其地位与原告、被告存在明显差异。

因此,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答辩状中擅自提出独立请求,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法定条件,从而导致答辩状的无效。

其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答辩时应重点关注主体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争议,不宜过多干扰。

第三人的答辩状主要是为了反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主张,而非介入诉讼争议,更不应干涉到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

因此,在撰写答辩状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围绕原告与被告的诉讼请求展开论述,避免过多干扰诉讼争议的本质。

此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答辩时需要注意对法律事实的准确把握。

在撰写答辩状时,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身的陈述属实,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增加答辩状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否则,答辩状缺乏法律依据和实际证据支撑,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影响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效果。

综上所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答辩时需要注意合法合规,避免提出独立请求、干扰诉讼争议和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

只有谨慎行事,准确把握法律事实,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答辩状的最终目的。

希望本文能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辩状有所启发,引起更多关于第三人地位的思考和讨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是否影响案件审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到庭是否影响案件审理

⽆独⽴请求权的第三⼈不到庭是否影响案件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独⽴请求权的第三⼈经⼈民法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关于⽆独⽴请求权的第三⼈不到庭是否影响案件审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独⽴请求权的第三⼈不到庭是否影响案件审理1、不影响案件审理。

⽆独⽴请求权的第三⼈经⼈民法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四⼗条⽆独⽴请求权的第三⼈经⼈民法院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独⽴请求权第三⼈情形指的是什么(⼀)⽆独⽴请求权第三⼈的概念和诉讼地位⽆独⽴请求权第三⼈,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加诉讼的⼈。

⽆独⽴请求权第三⼈是⼴义上的当事⼈,具有⾃⼰独⽴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个⽅⾯:(1)⽆独⽴请求权第三⼈以⾃⼰名义参加诉讼;(2)⽆独⽴请求权第三⼈可以独⽴地⾏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制约;(3)在⼀审判决中,⽆独⽴请求权第三⼈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4)本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独⽴请求权第三⼈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独⽴请求权第三⼈参加。

(⼆)⽆独⽴请求权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独⽴请求权第三⼈参加诉讼的根据,不是对本案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的请求权,⽽是与他⼈之间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这种利害关系是由⽆独⽴请求权第三⼈与原告和被告在实体法上的牵连关系决定的。

正是这种利害关系,使法院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处理涉及⽆独⽴请求权第三⼈。

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独⽴请求权第三⼈的权利义务将受原告和被告间诉讼结果的影响,从⽽使权利义务有所增加或减少。

什么是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什么是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什么是⽆独⽴请求的第三⼈
⽆独⽴请求权第三⼈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法庭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与第三⼈有利害关系,但他⼜不具有对诉讼标的的独⽴请求权。

什么是⽆独⽴请求的第三⼈?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是⽆独⽴请求的第三⼈
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是⽆独⽴请求权的第三⼈。

⽆独⽴请求权第三⼈参加诉讼,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具有独⽴诉讼地位的当事⼈。

在诉讼中,为了维护⾃⼰的合法权利,他总是协议助当事⼈⼀⽅进⾏诉讼,因为只要他协助的⼀⽅当事⼈胜诉,他⾃⼰的利益通常也就得到维护。

⼀般来说,他总是协助被告进⾏诉讼,但有时也存在协助原告进⾏诉讼的⽆独⽴请求权第三⼈。

在诉讼过程中,⽆独⽴请求权第三⼈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民法院递交陈述意见书,陈述⾃⼰对该争议的意见。

开庭审理时,⼈民法院应当⽤传票传唤其出庭。

在庭审中,⽆独⽴请求权第三⼈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

⼈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定⽆独⽴请求权应当承担义务的,⽆独⽴请求权第三⼈享有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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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典案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案情 2008年12月30日,原告龚某送货到进贤县熊某处,熊某出具欠条一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龚某货款共计叁万捌千元整。

欠条人熊某。

法院受理此案后,向当事人熊某送达了举证通知书。

熊某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案外人进贤县某厂向本院提出此欠款为该厂所欠,自己为当然的被告,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分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当被告败诉后,法院将直接追究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在此参加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并承担责任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实为被告,因此应当允许第三人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本案中,案外人进贤县某厂以此债务系本厂的债务为由,要求作为被告参加到本诉中来,其诉讼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

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为此,应驳回案外人进贤县某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张玲邹文胜。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上诉吗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上诉吗

⽆独⽴请求权第三⼈能上诉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对法院⼀审判决结果不服的,是可以提起上诉的,上诉是⾮常重要的司法救济措施之⼀,那么⽆独⽴请求权第三⼈能不能上诉?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独⽴请求权第三⼈能上诉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不能提起上诉的,但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六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上诉的条件有哪些1、上诉⼈的范围:(1)被告⼈、⾃诉⼈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不服⼈民法院第⼀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级⼈民法院上诉。

(2)被告⼈的辩护⼈和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和他们的法定代理⼈,可以对地⽅各级⼈民法院第⼀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上诉权主体只要不服第⼀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引起第⼆审程序。

地⽅各级⼈民检察院认为本级⼈民法院第⼀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

具体表现为:(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罪,或者⽆罪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刑罚明显不当的;(4)认为罪名不正确,⼀罪判数罪、数罪判⼀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缓刑错误的;(6)⼈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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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诉根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实务中的几种常见类型
(1)连环合同引起的诉讼。

(2)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第9条、第10条以及第11条中关于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具体规定。

第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3)因三角债引起的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界定
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第二、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参诉地位
1、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

(意见66条)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

2、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否有上诉权(意见66条)或者调解的同意与调解书的签收权(意见97条),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三)参诉方式
可以申请参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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