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

合集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0.25
•【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施行日期】2018.10.2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22日十三届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长:唐仁健
2018年10月25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决定
《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本省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和处罚等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甘政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4〕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再生水利用是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减少水污染和保障水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再生水管理,促进再生水资源化利用,弥补水资源短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十六字”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重点区域,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推动再生水产业加快发展,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水环境全面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按照“统一规划、优先发展、适度超前”要求,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主导作用,在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机制。

——突出重点,优化布局。

坚持把提升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水平作为重点,按照“按需定供、按用定质、按质管控”的要求,合理确定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和布局。

禁止违法违规排污,促使设施布局及建设标准与区域、河湖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和纳污能力相协调。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甘政发〔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12日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经济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绿色生态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3%,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达到国家要求。

到2035年,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美丽甘肃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推进生产体系绿色升级(一)实施工业绿色改造。

开展原材料行业符合规范条件动态核查。

鼓励企业谋划实施绿色化改造项目,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组织评定省级绿色产品。

大力发展工业再制造,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制定出台《甘肃省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二)构建农业绿色发展体系。

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增强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加快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建设。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甘政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努力谱写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时代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

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持续优化发展格局,守住自然生态安全底线。

强化分区管控。

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环境管控要求,形成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空间管控体系。

突出分类施策。

针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的环境准入要求,强化刚性约束,突出精细化管理。

实施动态管理。

坚持省级统筹、市级落实、省市联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三线一单”内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甘政办发〔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6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9日甘肃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各类交易场所创新发展,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但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以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指以商品现货为主要标的,具有公开性、经常性特点,同时附带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交易,可包含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其他交易特指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

第三条省政府授权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交易场所的布局规划、政策监管,对新设交易场所报批进行审核,并按程序申报,负责协调交易场所准入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并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环境保护先进典型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2013年2月24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26日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二月)目录前言一、规划背景(一)区域概况(二)上轮土地整治规划实施情况(三)土地整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二、土地整治潜力(一)土地整治潜力数量及分级(二)土地整治潜力分布状况三、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一)土地整治的指导思想原则(二)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三)土地整治远期目标四、土地整治任务(一)统筹推进土地整治(二)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三)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四)有序开展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五)加快土地复垦(六)努力拓展城乡发展空间五、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二)重大项目六、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一)各市(州)补充耕地任务、潜力和缺口(二)区域平衡途径和措施七、土地整治投资和效益(一)土地整治的投资规模、筹资渠道(二)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八、规划实施保证措施(一)严格规划的执行与管理(二)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三)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四)创新土地整治激励机制(五)加强基础和能力建设表1:甘肃省甘肃省待整治土地规模及新增耕地潜力分析汇总表表2:甘肃省土地整治潜力分级表表3:甘肃省各市(州)耕地利用等别面积汇总表(国家级等别)表4: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任务分解表表5: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规模指标分解表表6:甘肃省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7:甘肃省土地整治规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8:甘肃省建设用地开发指标分解表表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一览表表10: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汇总表前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四抓三支撑”总体工作思路和“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依据《土地管理法》、《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甘发改环资〔2020〕515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塑料污染,规范生产使用塑料制品和回收处置塑料废弃物,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以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率先在兰州市城关区等区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稳步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第一阶段(2015—2017年):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政府引导推动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取得进展;基本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社会资本投入第三方治理明显增加;3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重大项目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领域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取得成效。

第二阶段(2018—2020年):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排污者付费制度全面落实;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培育和形成一批环境服务公司;初步建立第三方治理市场,第三方治理理念深入推广,全省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领域(一)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加快推进金昌经济开发区等8个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引导27个省级园区加快循环化改造步伐,推行“三废”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三方治理,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企业排污总量,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

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和固废利用、集中供热等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违法建设治理情况的通报-甘建督〔2018〕10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违法建设治理情况的通报-甘建督〔2018〕10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违法建设治理情况的通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违法建设治理情况的通报甘建督〔2018〕105号天水、嘉峪关、金昌、张掖、武威、平凉、陇南市和甘南州建设局,白银、庆阳、酒泉、定西市和临夏州规划局,兰州市城管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用五年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工作要求,2016年11月,省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安排部署并全面推进我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现将全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一、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一)建立违法建设治理机制1、制定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后,省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印发了《甘肃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确定了我省违法建设治理的工作方法、实施步骤、保障措施以及治理工作目标,要求2016年治理违法建设总量的10%,2017年至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和90%,到2020年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全省各市(州)相继出台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2、成立违法建设治理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成立了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杨咏中担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州)成立了以分管市(州)长为组长的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城市人民政府违法建设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了违法建设治理体制机制。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协调解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负责,并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预防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甘政办发〔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9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0日甘肃省落实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为贯彻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动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发挥碳市场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作用,探索建立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序建立碳排放权在市场主体之间合理配置的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形成适应省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制,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二)具体目标。

第一阶段:做好碳市场建设启动工作(2016—2017年)。

摸清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基础数据,确定参与全国碳交易范围的重点企业;完成全省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强化配额管理,建立提供服务的工作体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推动全省碳市场建设关键问题研究取得积极进展,宣传引导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重点控排单位及社会各界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普遍认可和接受,确保顺利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一十六号《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2015年4月21日甘肃省投资类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且不具备开展金融、类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工商、发展改革、工信、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等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作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资类企业应当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吸收存款、委托或者代理理财、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小额信贷、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典当等金融、类金融业务活动。

第七条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

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不以投资及咨询、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

甘肃天水市副市长雷鸣2012年2月14日在全市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

甘肃天水市副市长雷鸣2012年2月14日在全市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

立足科学发展突出工作重点努力完成“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在全市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雷鸣(2012年2月14日)同志们:这次全市环保工作会议,是市委、市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

马世忠书记和王锐市长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这为我们开好这次会议和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环保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前不久召开的全国、全省第七次环保大会精神,回顾总结“十一五”全市环保工作,安排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发扬成绩,坚定信心,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努力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就如何抓好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环保工作讲几点意见: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十一五”时期,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平凡的5年,也是环境保护事业长足发展的5年。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贯穿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以污染减排为核心,狠抓污染防治,强化执法监管,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各项工作明显加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总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环境保护工作得到高度重视。

“十一五”期间,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将环境保护纳入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坚持并完善目标责任制,促进了环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市、县区环保机构全部列入政府工作部门。

“十一五”期间全市用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资金累计达到20.25亿元,比“十五”期间的12.14亿元增长66.8%。

(二)环境保护理念发生重大转变。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27
•【字号】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施行日期】201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要求,我委对截止2010年7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共计180件进行了清理。

经审定,决定对1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4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或予以废止。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或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为主会同其他部门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内部文件、秘密文件和会议文件,也不包括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

二、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或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在2010年7
月31日之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要严格依照《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1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已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陆浩二00二年二月十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营造法制统一、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2002年1月10日省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部分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本次废止的71件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序号:1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省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2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河西地区人民公社开荒管理工作的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3规章名称:甘肃省社队企业收缴管理费试行规定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5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4规章名称: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试行从工商利润中提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70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序号:5规章名称: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试行条例发布文号:甘革发〔1979〕122号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有效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依法实施。

排污许可制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实施。

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二)坚持公平公正。

以固定污染源为管理单元,以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

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承担相应污染治理责任,同类污染源使用同一排污许可技术方法和统一管理要求,同时适用于企业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

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坚持精简高效。

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甘环监察发[2014]8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甘环监察发[2014]8号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正文:----------------------------------------------------------------------------------------------------------------------------------------------------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甘环监察发〔2014〕8号)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排污企业和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管,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环办发〔2014〕35号)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现将《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市(州)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工作内容和有关要求,扎实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并于2014年4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情况)和环境保护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以纸件及电子件的形式报送我厅。

联系人:甘肃省环境监察局顾娜联系电话:************(兼传真)电子邮件:***************.cn附件:1.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2.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巡查工作组成员及分组名单3.环境保护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3月3日附件1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环发〔2014〕35号)要求,为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保障全国“两会”期间我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重点,全面检查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信访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甘政发[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新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采取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措施,用环保倒逼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效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采取绿色信贷、脱硫脱硝电价、排污权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政策措施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使以行政管理为主的机制逐步向经济政策调控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向转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8]9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29
【实施日期】2008.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
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9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因人事变动,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