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现代法律文化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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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现代法律文化体系的构建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适应、反映、表达、体现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宋明以来社会经济、政治关系的封建的思想文化。它以自然经济、血缘宗族依附关系为根基,以维护皇权、神权、父权为中心的严酷等级秩序的“礼”为基本范式,有其内在的同一性和根本价值指向,有导源于这一中心的本源性的统治与服从关系,是一种自足的整体性体系。我们应当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构建适应我们当前的社会变迁与生活的现代法律文化。

标签:中国传统文化;现代法律文化;构建;特征

一、中国传统文化概述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及外延

文化是与自然相对而言的范畴,指的是人类在后天社会生活中创造并保存下来的所有内容的综合。文化存在于社会之中,就其内容外延来看,它具有创造性、保存性和传递性等特性。“传统文化”就是人类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积淀,是文化中保存和传递下来的那部分,是由历史凝聚而延传下来的相对稳定的社会文化因素的动态总和。传统文化具有十分多样的内容与极其宽广的外延,社会中的阶级、民族或群体的那些惯常的制度、思想、礼仪风俗、心态、工艺传统、行为习惯等都是其要素与体现。

1.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

根据一些学者研究的结果,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可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1)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思想——刚健有为、和与中、崇德利用、天人协调。《周易大传》所强调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是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崇尚和谐统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原则;“中庸”,既是思想方法、原则,也是修养境界。(2)注重人的内在修养,轻视对外在客观规律的探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价值指向。(3)重家族、重血缘的家庭伦理本位的价值观。总之,中国传统文化有着丰富的内涵,且精华与糟粕并存,要使传统文化的精华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不仅要批判地继承,还要进行创造性的转换。

2.中国传统文化的外延

在国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上。国学是指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华传统文化与学术,包括了医学、戏剧、书画、星相、数术等。国学以学科分,应分为哲学、史学、宗教学、文学、礼俗学、考据学、伦理学、版本学等,其中以儒家哲学为主流;以思想分,应分为先秦诸子、儒道释三家等;以《四库全书》分,应分为经、史、子、集四部;以国学大师章太炎《国学讲演录》所分,则分为小学、经学、史学、诸子和文学。而所谓传统文化,就是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

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儒家为内核,还有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

可见,传统文化应当包容在国学之中,应当是国学的基础和母体,也就是说,没有文化传统就没有国学,没有文化传统国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载体,国学当中所包含的学术部分,应当是对传统文化的阐释、分类及研究。所以,这里我們不是研究国学,而重点是为了从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寻找出与法制相关的内容及精髓。因此,所谓中国传统文化的外延,可以概括为:在数千年的中华文明的演化过程中逐步形成,并汇集而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为内核,还包含了道教、佛教等文化形态。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精髓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积淀起来的精神遗产,也是中华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的精神体现。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治制度,还有作为社会生活基础形态的宗法关系、血缘关系,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社会政治经济基础,使之形成了把世间伦常、现实政治作为思想和行为的主要目标的主导性价值取向,成为以政治伦理文化为主体、以等级制度亦即礼制为框架的封建专制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又是一个具有内在矛盾的复杂体系,其中既有积极的内容,也有消极的因素,既有精华,也有糟粕。要正确认识传统文化,必须对之进行全面考察、理性分析。

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从实质上看,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关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论者有诸多看法。有的学者(张岱年)认为,中国传统文化长期发展的思想基础,可以叫做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文化的基本精神是文化发展过程中的精微的内在动力,即指导民族文化不断前进的基本思想。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就是中华民族在精神形态上的基本特点。因此,刚健有为、和与中、崇德利用、天人协调,这些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所在。中国的民族精神基本凝结于《周易大传》的两句名言之中,这就是“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张岱年反对把“中庸”观念看做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他认为,此说虽然在过去广泛流传,但是实际上不能起到推动文化发展的作用。所以,“不能把中庸看做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同时,他还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还表现为以德育代替宗教的优良传统。。也有的学者(许思园)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之根本精神为融和与自由”。还有的学者(杨宪邦)认为,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以家族为本位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伦理纲常,是贯穿于中国古代的社会生产活动和生产力、社会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这五个层面的主要线索、本质和核心。“这就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有的学者(刘纲纪)认为,中国的民族精神大致上可以概括为四个相互联系的方面:(1)理性精神;(2)自由精神;(3)求实精神;(4)应变精神。。有的学者(司马云杰)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可以概括为“尊祖宗、重人伦、崇道德、尚礼仪”。此外,中国传统文化还具有发展的观点、自强不息和好

学不倦的精神。有的学者(庞朴)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是人文主义。这种人文主义表现为:不把人从人际关系中孤立出来,也不把人同自然对立起来;不追求纯自然的知识体系;在价值论上是反功利主义的;致意于做人。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给我们民族和国家增添了光辉,也设置了障碍;它向世界传播了智慧之光,也造成了中外沟通的种种隔膜;它是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也是一个不小的文化包袱。

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至少包括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强调整体、崇尚和谐统一的中和精神,奉行中庸之道、崇尚忠恕的精神,注重人的内在修养、轻视对外在的客观规律的探究价值指向,以及重家族、重血缘的家庭伦理本位的价值观五个方面的内容,或者叫精髓。

二、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法治

和谐与和谐社会的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的思想遗产。和谐的思想,最早出现在西周末期。在《说文解字》里对和谐是拆开解释的,“和,相应也”,而“谐”则指“配合得当”。《中庸》云:“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儒家认为,中和、和合乃天地万物存在、发展的规律。因而,在治国传统文化中,和谐大体包括人与天地和、人与人和、人与自身和三个方面的协调统一。其中人与人和包括人和、家和、国和,人与自身和包括饮食之和、礼乐之和、音乐之和。和谐理念的最高境界就是实现小康社会和大同社会。“礼”字意蕴丰富,《说文解字》中解释为:“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丰。”实质上“礼”就是“法”,人们必须遵守既定的礼仪规范,其中主要是儒家的经典论著,如果违反了“礼”,就要受到“法”的制裁,所以有云“出礼入刑”。有学者认为“礼法结合”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以经义来断事决狱,礼仪与律令同录,强调德赏刑罚必须与阴阳、五行、四时变化相符合,根据礼书规定和纲常伦理来施令与行法。

(一)我国古代的和谐思想与刑事司法制度

“中”是和谐的重要表现形式。刑罚尚中思想体现了刑事法律中的和谐观。在西周刑制中,“中”具有折狱持平、不枉不纵、无所偏颇之意,被作为能够致“和”的刑罚原则而频繁地被运用。《尚书·立政》在谈到断狱时强调:“兹式有慎,以列中罚。”这里的“中罚”是指在运用刑法规制时,要做到“咸庶中正”,在刑罚适用上,把刑罚是否中正合宜作为是否为祥刑的判断标准。在司法诉讼上,强调“非佞折狱,惟良折狱”,诉讼过程中折狱官员要“两造俱听,师听上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并进而提出了疑罪从无的赦宥原则,即“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在定罪量刑上,强调“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时变观。

(二)我国古代和谐思想与息讼求和理念

以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我国古代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绝对的目标的终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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