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8出票客规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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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票务服务管理规定

酒店票务服务管理规定

酒店票务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店票务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酒店的票务服务管理。

第三条酒店票务服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服务流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第四条酒店应设立专门的票务部门或岗位,负责票务服务的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票务的销售与入住顾客登记第五条酒店应设立网络购票平台,并与合法的票务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多种渠道的票务销售。

第八条酒店应在登记顾客信息时要求提供购票凭证和有效入住证件,严禁无票入住和倒票行为。

第九条酒店应记录顾客的票务购买历史,以便于提供服务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票务服务流程第十条酒店应为顾客提供预订确认、订单修改、退款等功能,保证订单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一条酒店应设立退票政策,明确退票的条件、时间和手续费用,并在购票时告知顾客。

第十二条酒店应与票务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及时获取最新的票务信息。

第十三条酒店应及时通知顾客有关票务的信息变动,如场次变动、演出取消等,并提供相应的退票和替换服务。

第十四条酒店应在入住时向顾客提供剧场座位图和演出信息,以便顾客了解优劣势和作出选择。

第四章票务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五条酒店应提供质量可靠的票务服务,并确保顾客购票后能够顺利入场。

第十六条酒店应对票务服务的质量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顾客对票务服务有异议时,酒店应积极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酒店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顾客投诉,并向顾客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十九条酒店应定期进行票务服务质量的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二十条酒店未按规定收集和保存顾客身份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酒店虚构票务信息或故意销售伪造的票务,侵害顾客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03.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15号)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

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6]78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发文日期2011-02-14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2011_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2011_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铁路旅客使用银行卡购票管理试行办法》(2011)9

《铁路旅客使用银行卡购票管理试行办法》(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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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原票票价的,必须先用银行卡支付新票全额票款,再退还原 票全额票款,POS 机打印“消费凭条”和“退款凭条”;始发改签 后的车票票价等于原票票价的,与现行操作方式相同。
第二十一条 始发改签后新票票面不清或误签的,不能作废, 必须将新票按原退方式办理,POS 机打印“退款凭条”,并为旅客 办理重新购票流程。
3
Hale Waihona Puke 障车票作废,同时自动生成新票后制票,新票不需要再次刷卡。 3、扣款成功,POS 机凭条打出,因客票系统故障(如瞬间断
电),导致部分车票未制出时,售票员需重启售票终端,补制车 票,新票不需要再次刷卡。
上述三种情况,客票系统自动记录故障信息,并提供给收入 部门和支付平台。
4、扣款不成功,POS 机凭条未打出时,客票系统收到不成功 信息,售票员告知旅客,重新刷卡或改用现金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银行卡购票的国铁及国铁控股 运输企业。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铁路旅客银行卡购票是指旅客在安装了银行 POS 机 的售票窗口以及安装了银行读卡器和密码键盘的自动售票机(以 下简称 TVM)上办理购票业务。 第五条 受理银行卡的种类: 1、售票窗口 POS 机可以使用收单行发行的所有银行卡,以 及带银联标识的其他银行卡; 2、TVM 上可使用标识银行发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带银联标 识的其他银行借记卡和预付卡。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在售票窗口和 TVM 显示屏上标明可 办理银行卡购票业务(如:欢迎使用××银行卡购票),并在窗 口摆放银联标识。
5、旅客收到银行扣款成功信息,但 POS 机凭条未打出,售 票员告知旅客,重新刷卡或改用现金支付,并按银行规定时限查 询消费和退款信息,支付平台处理后续业务。
第十四条 发生误购误售,进行废票作业时,售票员需根据 客票系统提示将票款退还至旅客银行卡账户。退款流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成文日期:2010-12-20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六、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票务政策

票务政策

票务政策12.1票价与计价方式采用限时分段计价(每相邻两站之间为1个区间),起价1.5元,可乘坐6个区间,超过6个区间后每3个区间(不足3个区间按3个区间计算)票价增加0.5元,全程票价5元。

自2011年3月1 日起,对中长途乘客实施票价优惠。

票价优惠期间,6个区间内(包括6个区间)票价1.5元,7-9个区间票价2元,10-12个区间票价2.5元,13-15个区间票价3元,16-20个区间票价3.5元,21-25个区间票价4元,全程票价4元。

11.2 主要车票种类单程票、预赋值票、储值票(分为普通储值票、老人储值票)、武汉通(分为武汉通普通票、武汉通老人票)、免费票、员工票、纪念票、团体单程票、纸票。

11.3 车票优惠办法11.3.1普通储值票为8折扣值优惠;11.3.2老人储值票、武汉通老人票为5折扣值优惠;11.3.3武汉通票为8折扣值优惠;11.3.4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盲人、下肢残疾人、离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11.3.5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按照超过人数购票;11.4团体单程票团体单程票30人-99人为8折优惠,100人及100人以上为7折优惠。

11.5 车票使用规定车票有效期:单程票发售当站、当天有效。

储值票、免费票有效期为500日。

11.6车票的使用范围、购买及申请11.6.1 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省、市老年人优待证)购买老人储值票,老人储值票须与有效证件同时使用。

11.6.2现役军人须凭《军官证》、《士兵证》、《学员证》等证件、革命伤残军人须凭《革命伤残军人证》、盲人须凭《武汉市盲人免费乘坐车船证》、下肢残疾人须凭《武汉市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车船证》、离休干部须凭《离休干部证》申请、办理免费票;免费票每次使用时须到票亭进行车票处理后方能进闸;免费票须与有效证件同时使用。

11.6.3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须购买全额票。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票管理制度

出票管理制度

出票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1. 为了规范出票管理行为,确保出票工作的安全、高效、便捷进行,提高票务管理水平,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出票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类出票行为的管理,包括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等各种交通工具的票务出票工作。

3. 出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确保票务出票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节制度目的4. 出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约束出票行为,确保出票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出票效率,保障旅客权益,维护公司形象。

5.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出票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错误和事故,为旅客提供高质量的票务服务。

6. 本制度的实施可以优化出票流程,提高出票效率,为公司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出票流程第一节出票流程概述7. 出票流程是指从旅客购买机票起,到旅客完成登机手续离港为止的整个过程。

8. 出票流程包括旅客购票、核验旅客身份信息、支付票款、出票、发票等各个环节。

9. 出票流程的执行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做到环环相扣,确保出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节出票流程要求10. 出票流程的执行必须遵循公司相关规定,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出票工作的安全、准确和高效。

11. 在旅客购票环节,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提供真实信息,确保旅客身份的真实性。

12. 在支付票款环节,要求采用正规的支付方式,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13. 在出票环节,要求严格按照订票记录和票款支付记录进行,确保出票准确且符合规定。

14. 在发票环节,要求提供正规的发票,并妥善保管发票,在需要时及时提供给旅客。

第三节出票流程操作15. 出票流程的操作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确保出票工作的安全和准确。

16. 出票人员在工作中应当认真核对旅客提供的身份证件和信息,确保旅客身份的真实性。

17. 出票人员在出票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确保出票工作的准确性。

出票管理制度范文

出票管理制度范文

出票管理制度范文出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出票流程,提高出票效率,确保出票操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二条凡涉及公司向客户出具票据的工作都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出票操作。

第三条出票操作涉及到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支票、汇票、信用证、托收单据等。

第四条出票操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出票操作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并接受公司相关出票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出票工作。

第六条出票过程中涉及的涉密事项必须按公司相关保密制度进行操作。

第七条出票操作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出款金额管理制度,确保出票金额准确无误。

第八条出票操作人应当主动维护公司的声誉,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解决出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

第九条出票操作人在工作中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相互配合,做到信息共享和无缝对接。

第十条出票操作人在进行出票操作时应当及时更新和提交相关的出票报告,以便于公司对出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出票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出票的人员必须填写《出票申请单》,并附上相关的票据数据和支持材料,如需要出具发票,则必须提供相应的销售合同或者购买订单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出票申请单必须由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对出票申请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单中的票据数据进行核对。

如发现问题或不符合相关规定则予以退回。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在出票申请审核通过后,按照申请单上的要求进行出票,并保存好相应的票据数据和支持材料。

第三章出票操作流程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在收到出票申请单后,应当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并严格按照申请单上的要求进行出票操作。

第十六条出票操作人应当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票据进行正确填写,并保证票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七条出票操作人在填写票据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上的所有必填信息,并与申请单上的数据进行核对。

票据客管理制度

票据客管理制度

票据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票据的领取、填发、使用和保存,加强票据管理,防止票据遗失、伪造和挪用,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人员对公司财务票据进行领取、填发、使用和保存等相关操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支票、汇票、银行存取款凭证等,具体范围由财务部门决定。

第四条公司财务票据严禁私自转让、挪用、伪造、篡改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公司财务票据应当按规定填写,每张票据均应有具体用途和真实内容,确保真实有效。

第六条公司内部对票据管理实行严格监督,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二章票据的领取第七条所有领取公司财务票据的人员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并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领取。

第八条领取公司财务票据的人员必须签署领用单,并在领用单上注明具体领用目的和数量,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领用的票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完毕,并按照规定归还或报销。

第十条领用的票据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转让或挪用,一旦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挂失处理。

第三章票据的填发第十一条对于公司内部发生的业务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票据,确保票据内容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填发票据的人员必须对票据内容进行仔细核对,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签字。

第十三条填发票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及时、准确。

第十四条对于开具的票据,必须在备案及时,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存档。

第十五条对于已填发的票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到财务部门进行核销。

第四章票据的使用第十六条使用公司财务票据必须为正当合法目的,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对于使用的票据,必须对其进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被盗。

第十八条使用的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确保合规合法。

第十九条对于使用后的票据,必须及时报销或存档,避免重复使用或遗失。

第二十条对于未使用的票据,必须按规定时间内归还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商业银行开票管理规定(3篇)

商业银行开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开票行为,加强银行内部管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行所有涉及开票业务的部门、岗位及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票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开票基本要求第四条开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开票主体资格;2.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经营状况;4. 具有合法的发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第五条开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业务能力;3. 了解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4. 通过我行开票业务培训。

第六条开票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开、伪造、变造发票。

第七条开票金额应当与实际交易金额相符,不得超过开票人账户余额。

第八条开票时间应当与实际交易时间相符,不得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

第九条开票单位应当使用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应当清晰、完整、规范。

第十条开票人应当对开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开票流程第十一条开票申请1. 客户向银行提交开票申请,填写《开票申请表》;2. 开票人审核申请表,确认客户资格、开票内容、金额等是否符合要求;3.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开票人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并指导其完善申请。

第十二条开票审批1. 开票人将审核后的《开票申请表》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2. 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开票人;3. 审批未通过,开票人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并指导其完善申请。

第十三条开票操作1. 开票人根据审批结果,在银行开票系统中进行开票操作;2. 开票人输入开票内容、金额、开票时间等,并核对信息无误;3. 开票人打印发票,并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四条发票交付1. 开票人将打印好的发票交付给客户;2. 客户确认发票内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贰角伍分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贰角伍分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贰角伍分版《北京市停车
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3.25
•【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1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贰角伍分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
额专用发票》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2222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新增停车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新增贰角伍分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适用于停车收费以15分钟为1个计时单位时开具。

二、凡领购使用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的停车收费企业,应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加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的发票核定手续。

三、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销售价格为每本(50份)2.5元。

四、贰角伍分版《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严格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492号)执行。

附件:贰角伍分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票样(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8号--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计算机售票票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8号--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计算机售票票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8号--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计算机售票票样及管理使用规定等12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交通
运输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公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8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0年第8号)
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计算机售票票样及管理使用规定
等12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交通运输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公告
《汽车客运站计算机售票票样及管理使用规定》等12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交通运输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12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交通运输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号和名称是:1.JT/T 772-。

客运票据管理条例5篇

客运票据管理条例5篇

客运票据管理条例5篇现行发票管理法规条例篇1一、财务部安全管理规定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务方面的法规、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财务工作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漏洞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

2.营业结帐完毕,财务部及现金收款台财会人员须将现金支票上交财务部专门负责人,锁入专用保险柜,店内务零散点不得存留现金过夜。

3.总出纳室为财务部重要部位,除专人在内工作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财务人员去银行取现金、支票等,必须有专车接送,并由保安人员全程护卫,取送款中途不准任何无关人员搭车,未经批准不准在途中办理任何与此项工作无关事宜。

5.计财部严禁存放私人现金及贵重物品。

各种钥匙印章指定专人保管,不得将钥匙带出酒店或随意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6.各部位营业收入的外汇,要按财务管理规定上缴入库,严禁私自套汇、转让。

7.出纳员保险柜只提供一把钥匙发给收款员本人使用。

总出纳查库时,必须与收款员主管一起进行。

保险柜只许用来存放备用金,不许私自放杂物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保险柜钥匙不许丢失,备用钥匙由总出纳保管,查库时备用。

8.财务部所属出纳人员不得私配保险柜钥匙,不得将保险柜密码外传,过节或放假时,要与保安部配合,对保险柜加封。

二、交际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成本费用管理,降低交际费用开支,酒店对交际费用支出做以下规定:1.全月交际费用总额支出不能超过营业总额的1%,,此项由计财部保证。

2.交际费用指标每月由计财部提出、并由总经理审定后下达到各部门。

3.交际费用分配比例:总经理室按下达指标40%执行,营业部按40%执行,其他部门按20%执行。

4.交际单的审批权限,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级负责签批。

董事会交际单由董事会成员或计财部经理签批。

5.交际费在使用时必须由本部门填制交际请求单,注明请求交际部门的名称、客人或团体名称、招待日期及招待理由;由本部门经理和经办人签字,呈总经理或授权的总经理助理批示后方可使用。

机场出票员 规章制度

机场出票员 规章制度

机场出票员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确保机场出票员的工作秩序和安全,保障航空客运业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机场出票员对所有进出站的旅客要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违反规定,违反规定者将受到处罚。

第三条:机场出票员需精通国际航空相关法规、规章和操作流程,熟练操作计算机系统,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

第四条:机场出票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工作状态良好,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聊天、娱乐、吸烟等影响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机场出票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机票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注意保护旅客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

第六条:机场出票员应当积极配合航空公司的工作安排,如需加班、换岗等,应按照公司规定做好带班手续。

第七条:机场出票员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位旅客一视同仁,不得因私人原因而影响工作或服务态度。

第八条:机场出票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能够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旅客投诉,保持心态稳定。

第九条:机场出票员应当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保护工作设备,使用专业工具,妥善保管工作票据,并正确存档。

第十条:机场出票员在工作中如有违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扣发工资、警告、停职、辞退等。

第十一条:机场出票员要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做到业务熟练、态度诚恳,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机场出票员必须遵守航空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流程,确保机场工作秩序井然,达到安全、便捷的效果。

第十三条:机场出票员要经常参加公司安全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处理方式,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反应,保障航班的安全。

第十四条:机场出票员需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正确对待同事、领导和旅客,建立和谐的工作氛围,互相支持,共同进步。

第十五条:机场出票员规章制度制定后,必须向全体出票员进行通报和培训,确保每一个出票员都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六条:机场出票员要时刻保持警惕,防止恶意破坏或欺诈行为,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售票文明规章制度

售票文明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售票行为,提高售票服务质量,营造文明、和谐、有序的售票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售票窗口、售票员及购票群众。

三、售票员职责1. 售票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售票员应热情接待购票群众,耐心解答咨询,提供优质服务。

3. 售票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售票,确保售票过程公正、透明。

4. 售票员应维护售票场所秩序,保障购票群众安全。

5. 售票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购票群众行为规范1. 购票群众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售票员和他人。

2. 购票群众应按照规定排队购票,不得插队、拥挤。

3. 购票群众应爱护售票场所设施,不得随意刻画、损坏。

4. 购票群众应保持售票场所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5. 购票群众应文明用语,不得侮辱、威胁售票员和他人。

五、售票场所秩序维护1. 售票场所应设立明显的排队标志,引导购票群众有序排队。

2. 售票员应主动维护售票场所秩序,对插队、拥挤等违规行为进行劝阻。

3. 售票场所应配备保安人员,协助维护售票场所秩序。

4.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购票群众,售票员和保安人员有权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售票员和购票群众,予以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售票员和购票群众,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购票资格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由我国售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注意事项1. 售票员和购票群众应认真学习本规章制度,自觉遵守。

2. 各售票单位应将本规章制度张贴于售票场所显眼位置,方便群众查阅。

3. 本规章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我国售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票据业务行为规范

票据业务行为规范

票据业务行为规范第一篇:票据业务行为规范票据业务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1.1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集团加强对各经营单元票据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集团是指XX股份有限公司。

1.3本制度所称各经营单元包括集团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合资公司、参股公司等。

第二章票据行为2.1出票2.1.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1.2汇票出票人(或出票申请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1.3汇票出票人(或出票申请人)应当清楚、明确下列事项:(一)表明出票申请的系统指令;(二)资金计划可用额度内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五)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六)出票日期;(七)出票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购销合同、发票资料等)。

2.2背书2.2.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2.2汇票持票人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2.3汇票持票人应当清楚、明确下列事项:(一)表明背书转让申请的系统指令;(二)资金计划可用额度内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背书由汇票的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五)汇票的背书人必须记载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名称,且背书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六)汇票付款提示期限小于30天的,不得背书转让。

(七)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2.3承兑2.3.1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每一个成年人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都会接触到银行所开具的票据的,包括是银行本票,汇票,甚至是支票等这些,看似票据非常简单的操作过程其实有着非常详细的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督的。

这是我国的银监会对各地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的时候作出的统一的规定,那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每一个成年人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都会接触到银行所开具的票据的,包括是银行本票,汇票,甚至是支票等这些,看似票据非常简单的操作过程其实有着非常详细的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督的。

这是我国的银监会对各地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的时候作出的统一的规定,那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
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7]108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7.09.26
【实施日期】2007.09.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26日国税发〔200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商业银行: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拓展,收费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项目不断增加,使用的税务发票种类也越来越多。

为简化银行代收费业务流程,方便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统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
票》)。

《专用发票》启用后,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应开具《专用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

(二)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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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变更收费标准: 变更收费标准:R/F/F1/A/C/Y/B/H/K/L舱无论航班离站时间前后均免费变更,不限次数;P/D舱公务,宾客 舱无论航班离站时间前后均 优惠票,金鹏会员积分兑换免票,金鹏会员升舱客票可免费变更.P/D舱金鹿卡免票允许免费变更一次航班 日期.M/M1/Q/Q1/X舱无论航班离站时间前后,每次变更收取原票面价10%变更费.U/E舱无论航班离站时间前 后,每次变更收取原票面价20%变更费. 升舱变更时,仅收取升舱补差费,不再收取变更费.Z/T/N/J/I/V 舱位变更规定依据特价政策及产品规定执行.无成人陪伴儿童经济舱订座舱位由原W舱改为在Y舱中订座.
改签规定 P/F/J/Y/儿童/婴儿允许签转
退票
(出票日) 90 85 80 75 70 65 60 50 45 40 B-R舱不得签转 改签规定 F/C/Y允许签转
同 等 舱 位 变 更 :P/F/J/Y/B/H/K/L/M/N/Q/T 舱:免费变更航班/日期;V-R舱:每次变更航班/日期收取票面价 自愿退票:P/F/J/Y舱收5%,B-K收10%退票费,L-T收20%退票费,V-R收30%退票费 20% 20%的变更费; 非自愿退票:P-R舱,始发地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备降地退票:退还的票款应能 不同舱 位变 更:降舱:按相应舱位自愿退票退座办理,收取退票费;另购新票,不收变更费 升舱:原客票全 保证旅客能够继续旅行至目的地,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明折明扣联程、来回程 退,另购新票,不收退票/变更费 已使用部分航段后退票:票面价扣除已使用航段票款,退还未使用航段全部票款 儿童舱为P/F/Y,票价类别P/CH、F/CH、Y/CH(50%),婴儿F/IN、P/IN 儿童按相应舱位规定办理,婴儿 免收退票费及变更费
开始旅行的客票 90 85 80 75 70 65 60 55 50 45 40 改签规定 F/A/C/W/Y允许签转 退票
1.散客自愿退票:F/A/C/及F/A/C舱票价的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 散客自愿退票: 民警察优惠票免收退票费;P/D舱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5%的退票费。 W/Y/T/K/H舱及W/Y舱票价计算的儿童客票航班离站前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的 5%;离站后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10%;按W/Y舱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 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免收退票费;M/G/S/L舱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的 20%;Q/E/V舱收取各舱位对应公布运价的50%;X/N/R/B/O不得退票..2.团队自愿退 2 新客规) 票(新客规):全航程产品总价格与全航程经济舱全票价总价格之比小于45%:不 许自愿退票;大于45%:(1)在全航程首段始发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时(含)前,收 10%;(2)72时内至前一天中午12点(含)前,收30%;(3)前一天中午12点后至办理乘 机手续前,收50%;(4)办理乘机手续后,票款不退.(Z舱客票的退票:按具体文件使 用条件办理.)
散客:使用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的客票免收退票 散客: B M H K L P Q G V Z 费;F\C\Y舱收取5%退票费;B/M/H/K舱收取10%退票费;L\P\Q\G\V\Z舱收取30%的退 票费。 团队: ZH 团队:1.在航班规定离 Z-B舱不得签转 站时间72时(含)前,收10%退票费;2.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时以内至航班规定 KY 注:除票价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 离站时间前一日中午12时(含)前,收30%退票费;3.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日中 本条件适用于自2011年4月1日(以出 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 午12时后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收50%退票费;4.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以后,客票 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 票日期为准)起执行 作废,票款不退
退票
备注
变更航班\日期: 变更航班\日期:使用正常票价,F\C\Y\B\M舱票价及使用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的客 票,在有同等舱的情况下,客票有效期内免费更改;H\K舱票价客票,客票有效期内免费更改;L\P\Q\G\V\Z舱票价客 票,每次更改收取20%的改期费.变更子舱位:高舱位改低舱位,按自愿退票处理.低舱位改高舱位,补收实际舱位票价 差额.如客票改期与低舱位改高舱位同时进行,则只收取实际舱位票价差额.子舱位变更后如需改期,按子舱位变更 后的舱位规定执行.变更舱位等级:提高舱位等级(升舱),按照票面价格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的差价收取差额.降低 舱位等级(降舱),按照票面价格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的差价退还差额.变更航程:按照自愿退票处理
90 85 80 75 70 65 60 55 50 45 40
改签规定
退票
备注
自愿变更: 自愿变更:F/C/Y舱允许客票免费变更航班/日期;客票变更舱位等级:提高舱位等级(升舱),按照票面价格 与变更后实际使用舱位价格收取差额;降低舱位等级(降舱),按自愿退票办理;客票变更航程,按自愿退票办 理. B/E/H/L/M/N/R/S舱票价的客票,在同等级舱位开放的情况下,允许免费变更航班/日期; V/T/W舱票价 的客票,变更航班/日期收取经济舱全票价5%变更费,变更费不得低于50元人民币;客票变更子舱位等级:提高 子舱位等级,按照票面价格与变更后实际使用舱位价格收取差额;降低子舱位等级,按自愿退票办理;变更费 与升舱费同时发生,两者取一,按较高者收取;客票变更航程,按自愿退票办理.
B H K L M M1 Q Q1 X U
R舱(散客票允许签转,公务, 宾客票不允许)F/F1/C/Y舱允许 签转,P/A/D/B-E不允许签转 E (本规定自2011年3月28日起生 效执行)
90 85 80 75 70 65 60 55 50 45 40 B H K L M MF N Q T V X R
散客自愿退票规定: 散客自愿退票规定:使用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票价 的客票,免收退票费;F\A\P\C\D\Z\J\Y舱收5%退票费;B\M\M1\H\H1\K\K1舱收 B M M1 H H1 K K1 L L1 Q Q1 F\C\J\Y舱及使用儿童\婴儿\ 10%退票费;L\L1\Q\Q1\G\V\V1舱收30%退票费.团体旅客自愿退票:在航班规 团体旅客自愿退票: 团体旅客自愿退票 CA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 定离站时间72时(含)前,收10%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时以内至航班 民警察票价的客票,允许签 规定离站时间前一日中午12时(含)前,收30%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 转.A\P\D\Z\B-Q1舱\G舱(含) 日中午12时后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收50%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 本条适用于2011年4月1日(含)以后 客票作废,票款不退.非自愿退票:免收退票费 非自愿退票: 以下不得签转 非自愿退票
原订舱位的退票手续费)收取
(含)以后开始旅行的客票 90 85 80 75 70 65 60 55 50 45 40
HU CN GS 8L
改签规定
退票
R/F/F1/A/C/Y舱,收取票面价5%退票费.B-L舱,收取10%.M-X舱,收取20%.U-E舱,收 取50%.Z/T/N/J/I/V舱位退票规定依据特价政策及产品规定执行.P/D舱不得自愿 退票.(注:出票日在2011.3.28前的客票操作仍按原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 办理.出票日在2011.3.28(含)以后的客票操作业务按本文件执行.出票日在3.28 前的客票若3.28后办理升舱后再退票,需先退回升舱差额,客票按本文件处理.
MU FM
F/C/Y允许签转 自愿退票:F/C/Y舱客票未使用,旅客要求退票,则票价全退;客票已使用单段航程, B E H L M N R S V T W B/E/H/L/M/N/R/S/V/T/W舱不得 自愿退票: 扣除已用航段的单程票价,将余额返回旅客;B/E/H舱票价的客票,收5%退票手续 签转 费;L/M/N舱票价的客票,收10%退票手续费;R/S舱票价的客票,收20%退票手续 非自愿退票: 非自愿退票 此使用规则适用于2010年9月20日 注:客票由低舱位改高舱位而换开客票 费;V/T/W舱票价的客票,收50%退票手续费;非自愿退票:F/C/Y舱客票未使用,旅客 时,须在签注栏内标明原订舱位退票 要求退票,则票价全退;客票已使用单段航程,扣除已使用航段的的二分之一的来 (含)以后销售,2010年10月31日 费,即"退票手续费XXX元".办理换开客 回程票价,并将余额返回给旅客.B-W舱免收退票手续费.(注:退票手续费计算后四 票退票时,按签注栏显示的退票费(即 舍五入至个位,且不得低于最低退票费50元人民币)
备注
T CZ
K H M G
S
L
Q
E V X P/D/Z/T/K/H/M/G/S/L/Q/E/V
/X/N/R/B/O舱不得签转
杭州始发乘机日期为2011年1-2月的团队,除乘机日期在1月20至2月10日 杭州始发乘机日期为2011年 除乘机日期在1 20至 10日 2011 PEK三条航线用最新的团队票价级别 订座舱位+GV+ 三条航线用最新的团队票价级别( (含)的CAN SZX PEK三条航线用最新的团队票价级别(订座舱位+GV+最小 成团人数+折扣率) 团队出票时可手工修改),其余航线1 ),其余航线 成团人数+折扣率)外(B2B团队出票时可手工修改),其余航线1-2月仍用 旧团队票价级别(YGV+最小成团人数+折扣率) 旧团队票价级别(YGV+最小成团人数+折扣率),3月开始团队全部按新票价 级别执行。 级别执行。 本公布票价及使用规定适用于2011 2011年 本公布票价及使用规定适用于2011年5月1日起销售客票
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90 80
75 70 65 60 55 50 45 40
90 88 85 80 78 75 73 70 65 60 55
改签规定
各航空公司出票规定(修改了3 各航空公司出票规定(修改了3U) 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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