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核 [2009] 8号
人力资源核决权限表
○
◎
15天以上↑
各部门 △
○
△
◎
☆☆
5天以下↓
各部门 ◎
○
(3)主管级
8
请假 (不含)及总经 5~15天↓
理级以下干部
各部门 △
○
◎
15天以上↑
各部门 △
○
△
◎
☆☆
5天以下↓
(4)一级部门
负责人(含)以 上干部
5~15天↓
各部门 △
○
◎
各部门 △
○
△
◎
☆☆
15天以上↑
各部门 △
○
△
△
△◎
1、所有人员《请假 卡》需报至人力资源 部备案; 2、片区副总级 (含)以上休假应报 备到集团总裁; 3、总(副)裁请 (休)假时应向副董 事长、董事长报备。
人力资源 部
▲
△
△
△
◎
4)一级部门负 责人(含)以上 干部
人力资源 部
▲
△
△
△
△◎
《劳动合同书》的文 本由人力资源部拟 定;
1、年度总额由副董 事长核定;培训计划 外的由副董事长批; 2、外训费用的核决 权限依照《财务类核 决权限表》执行。
5)总(副)裁 人力资源
级干部
部
▲
△
△
△
△ △◎
(3)培训计划表 (4)培训效果检验 (1)普通员工/一般职员 (2)主管级干部
总监
副董 事长
董事长
人力资源 部
▲
△
△
△
△◎
定编之内
各部门 ◎
○
1 人员需求
定编之外
(一级部门负责 各部门 ▲
赵琳、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琳、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晋01行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聪刘栋郭朝艳【审理法官】陈聪刘栋郭朝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琳;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赵琳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赵琳【当事人-公司】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志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志【代理律所】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琳;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赵琳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市规自局作出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赵琳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市规自局作出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
第一,关于赵琳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
市规自局颁发的1213号《许可证》是许可三晋公司建设总面积为68364.82平方米的建筑,赵琳所住房屋与该建设项目相邻,市规自局颁发的1213号《许可证》的行为与赵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赵琳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关于市规自局作出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市规自局在作出涉案许可证前,应当查明该行政许可是否直接涉及三晋公司与赵琳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三晋公司、赵琳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九年十二月三日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设置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2、全省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3、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设置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和竞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4、二级岗位须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3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我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增长上线为20%;增长下线为4%。
二、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晋人社厅发〔2009〕74号),根据我省今年的企业工资调控目标,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努力实现企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同步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同步提高。
在不突破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的基础上,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竞争性企业工资增长可高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张特色、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江市人民政府等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特色、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江市人民政府等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丰兰庄丽娜谢火生【审理法官】丰兰庄丽娜谢火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特色;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江市人民政府;泉州和益农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特色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江市人民政府泉州和益农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特色【当事人-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江市人民政府泉州和益农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洪顺添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陈溪水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叶永宏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张楗群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顺添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陈溪水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叶永宏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张楗群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顺添陈溪水叶永宏张楗群【代理律所】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特色;泉州和益农业有限公司【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江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晋江市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以及晋江市政府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张特色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各方均无异议,且有在案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晋江市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以及晋江市政府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荣苗与和益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东亚与东南亚人群迁徙与融合的古DNA证据
专题J13SPECIAL TOPIC东亚与东南亚人群迀徙与融合的古D N A证据0白帆张明东亚与东南亚在地理上紧密相连,文化上相互影响从史前到历史时期,两地一直存在着人群迀徙和融合,而古D N A研究提供了有别于传统考古学和现代人群遗传关系的新见解进入全新世后,欧亚大陆东部的人群发生了多次自北向南的扩散11]。
在我国的诸多朝代(如西晋、唐 和南宋)都发生了东亚人群的南向迁徙,进入东南亚 大陆及各岛国。
历史学家通常利用文献记录和考古证据,来了解 历史上不同地区间人群的迁徙。
近几十年来,随着遗 传学和D N A测序技术的发展,科学家可以通过比较不同地区人群的遗传信息来了解他们之间的遗传关系,并推测历史上的人群迁徙与融合。
东亚(亚洲东部)包括中国、朝鲜、韩国、蒙古 和曰本。
东南亚位于亚洲东南部,包括中南半岛和马来群岛两大部分。
中南半岛包括中国云南南部、越南、缅甸、泰国等国;马来群岛散布在亚洲东南部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辽阔的海域上,包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
东南亚人群的语言和文化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中南半岛以壮侗语系和南亚语系为主,马来群岛则主要属于南岛语系。
不同 的语言和文化提示人群本身的来源可能并不相同,东南亚地区的人群迁徙与融合历史,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才能厘清。
白帆,硕士生;张明,博士后: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 究所,北京100044。
*****************.cnBai Fan, Master Degree Candidate; Zhang Ming, Postdoctor: Institute of Vertebrate Paleontology and Paleoanthropology, CAS, Beijing 100044.目前科学家已对现代东亚与东南亚的人群间遗传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基于对亚洲现代人群核基因组的研究,发现东南亚现代人群具有更高的遗传多样性,超过90%的东亚人群遗传类型能在东南亚人群或中亚和南亚人群中发现,其中50%的类型为东南亚人群特有,仅有5%的类型为中亚和南亚人群特有,据此推测东南亚是东亚人群最初的起源地m。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4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学校:2011年全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社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结合我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1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如下。
一、评审X围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者,必须是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在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任教。
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者不能参加评审。
截止2011年7月31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须提供批准延长退休文件。
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在评审X围。
离退休人员参评,经聘用单位审查并在评审表的“工作(聘用)单位意见”栏内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之后连同与聘任学校签订的正式有效聘用(返聘)合同一起,送本人人事档案存放管理单位审核。
档案存放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在评审表的“工作(聘用)单位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人事档案存放管理单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报送。
根据省人社厅晋人社职字[2011]31号文件,从今年起省教育厅不再组织评审高校图书系列中、高级职务。
高校图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文化厅组织的XX省图书资料高级职务(含中级)评委会评审。
申报评审中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申报评审要求今年的推荐申报,各高校要根据省人社厅批复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优化结构、保证重点”的原则从严掌握,严格按照本单位实际空缺职数申报,没有空缺岗位或不在岗的人员不予推荐申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9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确定事业单位在首次设岗时,其岗位总量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对已超编的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暂按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今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编制限额和规定的结构比例以内。
二、关于高等级管理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中高等级岗位和受聘人员,除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或备案同意的外,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规格和下达的领导职数为准,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规定职数设置较高等级的管理岗位。
三、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按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单位领导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及等级。
四、关于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时,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8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8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了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让广大群体享有更多的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4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调整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水平1、调整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201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不低于23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7万元以上。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2、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下同)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75%、85%、9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70%、85%。
3、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
关于2009年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安排意见
关于2009年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安排意见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人[2009]3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学科建设等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比例现状以及聘任情况,按照“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机制,认真开展今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二、评审原则(一) 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按照省职改办印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进行申报、评审和推荐。
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具备合格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河北省职改办制订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二) 学校评审工作将严格按照省职改办下发的《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03]3号)、《关于转发<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高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等七个文件的通知》(冀教人[2007]46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人[2008]24号)规定进行(上述文件在学校人事处的网站上均有刊载)。
在评审推荐过程中确保做到评聘政策公开、评审程序公开、任职条件公开、申报材料公开、评审结果公开,积极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三)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层层负责,逐级把关,坚决杜绝虚假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准确真实,推荐结果客观公正,评审工作按时完成。
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经查实,即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或所聘职务,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 学校将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小组,对各单位推荐的参评人员进行审查。
晋中煤矿企业简介
1、寿阳亨元煤业有限公司晋中市寿阳县,井田面积 6.2414km2 60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寿阳亨元煤业有限公司,其前身是山西亨元煤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兼并重组。
目前在册职工606人。
是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确立的重点示范矿井之一。
该公司位于晋中市寿阳县解愁乡陈家河村88号,据县城北15公里。
矿区面积41877平方米,井田面积6.2414平方公里,批准可采煤层3#—15#下,井田累计探明储量为7771.9万吨,保有储量6800万吨,剩余可采储量为5100万吨。
是理想的低硫优质配焦煤、动力煤。
2、寿阳富东煤业有限公司晋中市寿阳县,井田面积为10.2892km2 90山西煤销集团寿阳富东煤业有限公司是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文件》晋煤重组办发【2009】58号精神,原山西寿阳富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整合寿阳县宝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控股51%兼并重组成立的股份企业。
将原山西省寿阳富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作为保留过渡期间生产矿井,寿阳县宝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已于2009年12月30日关闭。
已办理新采矿许可证,井田面积:10.2893km2,批准开采煤层:8#、9#、12#、15#、15#下,现采8#煤。
公司位于寿阳县城北约20km处的解愁乡武家寨村西南,隶属解愁乡管辖。
矿井始建于1954年,于 1964年建成投产。
矿井于1980年列入部技改项目,生产规模从原6万吨/年增加到15万吨/年,83年正式验收转入正式生产。
后经2004年采煤方法改革,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以晋煤行发[2004]973号文批准矿井生产能力提升到21万吨/年,又于2007年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以晋煤行发[2007]114号文批准,矿井列为30万吨/年综合机械化开采升级改造矿井。
于2009年9月22日通过晋中市煤炭工业局竣工验收。
2009年10月整合以后矿井能力达90万吨/年。
晋人职字[2009]9号
晋人职字[2009]9号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三日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术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
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
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
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未满编的,按不低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酌情确定,其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际岗位情况确定,以后逐渐规范到位。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晋人字[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晋人字[2009]74号)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党的十七大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晋、人才强省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46号)精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将于今年教师节联合表彰一批在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全国、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下同)的评选范围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
全国、全省模范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级领导及其他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评选:1、从事教育工作不满5年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2、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3、未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校级领导;4、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的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5、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厅、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6、曾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同层次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
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办法为:年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本单位各岗位人数×相应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12)。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
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
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
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未满编的,按不低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酌情确定,其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际岗位情况确定,以后逐渐规范到位。
晋江市人事局关于同意李丽珍同志辞职的批复
晋人核[2009] 18号
晋江市人事局关于同意李丽珍同志辞职的批复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给予李丽珍同志辞职的报告》(晋卫[2009]1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李丽珍,女,1983年8月出生,汉族,籍贯福建仙游,文化程度大学本科,2006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晋江市医院晋南分院医师,月标准工资共计人民币771元整,其中,专技十二级岗位工资590元,薪级工资9档181元。
李丽珍同志因考入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需三年脱产在校学习,本人于2009年6月提出辞职申请。
根据《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闽人调[1992]24号)精神,经研究,同意李丽珍同志辞去公职,并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费。
补助费总额按其工龄二年六个月(即从2006年12月至2009年
6月)计算,一次性发给三个月的本人月标准工资,共计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叁元整(2313元)。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辞去公职李丽珍批复
抄送:市委组织部、编办,市财政局、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公司、市医院晋南分院、本人,存档(2)
晋江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印发
共印20份。
山西省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清单
经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后的教辅材料价格
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晋价费字[2012]149号
学校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统一代购,选购列入《山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中的教辅材料
(二)县级市、区的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住宿费
7、教辅材料
经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后的教辅材料价格
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晋价费字[2012]149号
学校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统一代购,选购列入《山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中的教辅材料。元/生·学期
1、幼儿园可以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适当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5%。
2、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3、寒暑假期间,对不到园的幼儿不得收取保育教育费,对留园的幼儿按规定收费保育教育费;
4、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的,保育教育按月计退,幼儿在园法定工作日天数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予退费;
2、8层以上高层建筑并带有电梯的学生宿舍住宿费由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另文下达。
1、未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
1级市城区高中
90元/生·学期
2(含县级市)及县以下高中
70元/生·学期
2、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
1类:利用社会资金、贷款建成的宿舍
甲类一级
250元/生·学期
甲类二级
200元/生·学期
甲类三级
150元/生·学期
5、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6、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靠等其它费用;不得以开设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工伤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伤病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和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包括工伤鉴定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要实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结论客观化。
如何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务管理工作
摘要: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现代企业制度的的确立,对党务工作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是摆在党务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针对当前企业党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探讨了改进党务工作的措施。
关键词:党务工作现状措施1做好企业党务管理的重要性企业的中心工作是做好生产经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做到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人是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只有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潜能,才能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
2009年山西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太原召开,会上指出,当前山西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在讲求经济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要担负起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责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三个发展”这个主攻方向,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增强做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把企业党组织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努力为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推动企业经济工作不断进步。
加强和改进企业的党务管理工作,对于大力推动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构建和谐太原有着重要意义。
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是太原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只有充分认识到党务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将党建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将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统一起来,才能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推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近几年来,太原市企业党组织积极探索推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深化了企业改革,促进了企业的平稳发展。
但是,企业党建工作运行机制、队伍建设等还存在着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换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换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晋人社厅函[2010]366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换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0〕36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通知》要求,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继续大力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
为此,省厅决定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关于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年度督导和检查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10〕20号)文件要求,2009年度进行年检并达到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2、按照原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晋劳社培〔2005〕116号)规定,符合办学标准和要求的民办技工学校。
3、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风险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0]123号)文件规定,按时(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风险保证金交纳工作的学校。
二、换发新《许可证》的要求:1、年检省管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持办学风险保证金银行交款凭证及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及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直接到省厅换领新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于2010年9月15日前办理完毕;民办技工学校于10月5日前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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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人核[2009] 8号
晋江市人事局关于
苏鸿斌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闽政[2006]40号、闽政办[2002]16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以下十五位同志任职:
苏鸿斌、赖诗晓、林云阳等三位同志任晋江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大队九级职员;
蔡莹莹同志任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九级职员;
许凤琪同志任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十级职员;
杨小萍、吴春阳二位同志任晋江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九级职员;
吴妮娜同志任晋江市紫帽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九级职员;
陈晓萍同志任晋江市深沪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九级职员;
吴子峰同志任晋江市陈埭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九级职员;
张蔚青同志任晋江市龙湖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九级职员;
吴龙珠同志任晋江市安海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九级职员;
郭婉聪同志任晋江市西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九级职员;
吴孝秋同志任晋江市东石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十级职员;
林群鸿同志任晋江市磁灶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十级职员。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任免苏鸿斌等通知
抄送:市委组织部,存档(2)
晋江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9年2月23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