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制度1. 前言为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凡经国家认可并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应遵循本制度,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获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包括基层粮食收购站和粮食收购企业。
所有收购、销售的粮食品种均适用。
3. 管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公开审核程序和审核结果,经广大群众监督,确保审核结果公平公正。
•公正平等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申请审核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歧视或限制。
•安全保障原则: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杜绝使用伪劣农资,保障粮食安全和环境安全。
4. 审核管理•申请审核:凡有意向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递交以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主要经营范围、资产状况、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粮食收购计划;–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如符合,应向企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将该信息在当地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审核结果:如审核未通过,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详细告知未能通过的原因,并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重新递交申请。
如企业仍无法符合要求,将不予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
5. 监管措施•监督检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企业应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指导企业整改,并严格监管是否落实整改措施。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粮食收购政策、损害国家粮食安全的企业,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相应处罚,并可吊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
6. 结语本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希望所有粮食收购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认真落实自己的管理职责,共同维护我国粮食安全。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1.哪些主体需向国家粮食局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因此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需向国家粮食局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2.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与工商登记的关系是什么?
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因此,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项目,企业应当先办理工商登记,再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形式有哪些?
答:国家粮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4.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几年?
答:《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规定,“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J国家粮食局办理的粮食收购资格有效期3年。
5.粮食收购许可证如何变更?
答:企业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国家粮食局提出变更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申请。
6.粮食收购许可证如何延续?
答:企业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申请。
7.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收费吗?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
8.粮食收购许可证有地域限制吗?
答: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粮食收购。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事指南一、单位名称山西省粮食局职能权限: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服务范围: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办公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二层39号窗口服务电话:0351-*******;*******二、设定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2.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三、粮食收购资格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四、提交材料:1.《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2.《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承诺书》;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材料,为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新登记企业应提供企业进账单;5.仓储设施设备证明材料,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质量检验仪器证明材料,原则上按《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配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如扦样器、容重器、快速水分测定仪、谷物选筛、天平等;计量器具证明材料,拥有与从事收购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工具,如磅秤、地中衡等;6.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为粮食仓储保管员、粮食检化验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2.资格审核。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和向相关人员询问。
3.审批、办结。
对符合规定条件者作出粮食收购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办结手续。
六、粮食收购资格延续及变更1.粮食收购许可证延续。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延续,需要提交《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延续)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冀粮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冀粮规〔202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发展银行,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我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制定的《关于〈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有效的通知》(冀粮规〔2021〕8号)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3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2023年12月20日河北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在农业生产环节因自然灾害、水资源污染、耕地污染、过度施肥施药等因素造成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玉米、稻谷等原粮。
开展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检验、销售、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负责辖区内超标粮食的收购处置工作。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循以上基本条件,提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
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第七条审核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粮食行业粮食收购质量监督办法
粮食行业粮食收购质量监督办法随着农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粮食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粮食收购质量监督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粮食行业的粮食收购质量监督办法。
一、市场准入和收购资质在中国,所有粮食收购企业必须经过市场准入才能进行粮食收购业务。
市场准入的要求包括企业法人资质、卫生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同时,企业在进行粮食收购之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二、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粮食收购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流程、质量管理档案和相关的操作规程等。
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确保收购的粮食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的质量标准,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
三、收购流程和抽检粮食收购企业在收购粮食之前,应制定详细的收购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对于所收购的粮食,企业需要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粮食的质量安全。
抽检应遵循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进行重点监测。
四、质量监督和追溯为了确保粮食质量,粮食收购企业应加强质量监督工作,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
对于质量不合格的粮食,企业应及时进行处理和销毁,并妥善保管相关的记录和材料。
同时,企业应建立起粮食质量追溯体系,能够追踪粮食的来源、产地和流向等信息。
五、处罚和监管对于违反粮食收购质量监督办法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资质等。
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六、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教育粮食收购企业应主动向消费者公开收购的粮食质量信息,并提供购买渠道。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提高消费者对粮食质量和安全的认识,培养正确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
结论粮食收购质量监督办法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中国,相关部门已经建立起完善的粮食收购质量监督办法体系,包括市场准入和收购资质、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收购流程和抽检、质量监督和追溯、处罚和监管、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教育等方面。
粮食经营资格许可证流程图
粮食经营资格变更记录流程图企业法人变更记录提交材料附件BB一、变更名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记录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一起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B二、变更居处(经营场所)(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记录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一起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新居处(经营场所)利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衡宇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和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衡宇产权利用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居处(经营场所)必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B3、变更法定代表人(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记录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一起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记录表》;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粮食经营资格注销记录流程图粮食行政惩罚流程图粮食行政惩罚实施依据粮食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粮食听证程序流程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粮食局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流程图粮食行政复议流程图国有粮食企业(含国有民营)粮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治理流程示用意铁岭市粮食职业技术培训考试毕业证核发流程图。
粮食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模板】
(共1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1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行政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县粮食局
保留
8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收储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县粮食局
保留
9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县粮食局
保留
6
违规使用粮食储运设施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县粮食局
保留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7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国粮政[2004]121号【失效依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4.07.19【实施日期】2004.07.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7月19日印发国粮政[2004]1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五条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粮食行政执法学习心得大全》
《粮食行政执法学习心得大全》通过学习,我初步了解和掌握了一些粮食行业的基本知识和我国目前的粮食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
逐步理解和认识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关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能。
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认真落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国家粮食调控目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
在《粮食行政执法实用手册》一书中,我主要学习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基础理论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实务两大块内容以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依据。
通过第一篇的学习,我初步了解了什么叫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执法的特征及种类以及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的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什么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以及行政执法的特征和种类。
接着我们又学习了行政执法的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执法监督(层级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通过第二篇的学习,我基本掌握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明确了我们粮食行政职能部门最终目标只有一个,就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两个抓手,一是执行宏观调控的载体,包括企业和市场。
二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机制,包括发挥载体调控作用的机制和市场监管的机制。
认识到新时期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意义有以下五点:一、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国家粮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保障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
四、保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真实,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
五、检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效果和反馈完善政策的建议。
以上是我学习的一点粗浅的体会。
我愿和同事们一道继续努力学习,掌握过硬的行政执法技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国粮政〔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经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我们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国家粮食局2016年9月14日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___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和稻谷(含大米)。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____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____万元以上;(四)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五)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五)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粮食是我国的重要物资之一,对于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民的利益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粮食收购行为,保障粮食市场的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粮食收购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对我国粮食行业的影响。
一、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政策与法规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实施是基于相关政策与法规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对粮食收购行为进行监管,并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了粮食收购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和粮食市场的秩序。
2. 收购资格与准入条件粮食收购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具备收购资格。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资质、质量管理体系、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企业才能参与粮食收购活动。
3. 收购程序与合同粮食收购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检验粮食质量、确定收购价格等环节。
收购合同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件,明确了粮食收购的条件、价格、质量等内容,保障了农民的权益和粮食的质量。
4. 收购价格与补贴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稳定粮食市场,国家规定了最低收购价格和一定的收购补贴政策。
粮食收购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和补贴标准进行收购,并及时支付给农民相应的收购款项和补贴。
5. 质量监管与风险防范粮食质量安全是粮食收购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对粮食收购企业的质量监管进行严格把关,对收购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和抽查,确保所购粮食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同时,还要加强对粮食储存、运输和防虫防霉等方面的监管,预防和控制各类风险。
二、粮食收购管理制度对粮食行业的影响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实施对我国粮食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 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粮食收购管理制度规范了粮食收购行为,避免了粮食市场价格波动过大和粮食供应不足的情况发生。
制度的实施使市场预期稳定,农民积极性得到激发,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市场的稳定。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1•【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04.1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11日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及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和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其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收购粮食,必须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收购粮食,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第七条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三)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四)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优化审批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为进一步优化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审批服务,细化改革举措,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压实监管责任,制定如下办法。
一、准入及申办要求(一)明确市场准入范围国家《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和《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冀粮规〔2016〕2号)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要严格按照规定放宽粮食收购资格市场准入条件,除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外均无需办理收购资格。
(二)与工商登记同级办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要严格执行《条例》,在办理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省级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已经省政府批准委托下放到各市,请各承接单位按照《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 1 -委托下放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冀粮流通〔2019〕63号)要求规范审批行为,做好有关工作。
(三)申请条件按照《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和《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和可靠的资信,其中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3.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粮食收购仪器设备。
二、优化服务,提高效率(一)公开有关内容承办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的单位应当在官网上公布以下内容:受理事项、法律依据、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承诺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及投诉渠道,公开办理进度,公示办理结果。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04年11月国粮检〔2004〕2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1. 引言粮食收购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
为了统一规范粮食收购行为,保障粮食供应和农民的利益,制定和实施粮食收购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政策法规2.1 粮食收购管理法规•农产品收购和销售管理办法•粮食市场经营管理办法•农户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2.2 相关政策文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粮食收购补贴政策•粮食收购税收优惠政策3. 粮食收购主体3.1 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粮食收购计划•负责具体落实粮食收购相关政策3.2 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国家粮食储备局的指导计划,开展粮食收购工作•负责提供收购价格、收购点信息,与农民进行合作4. 粮食收购许可管理4.1 许可申请•农户申请粮食收购许可•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农户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等4.2 许可审查•政府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农户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核实农户的土地面积、作物情况等信息4.3 许可发放•审查通过后,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书给合格农户•许可证书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需要定期更新5. 粮食收购程序5.1 收购计划制定•国家粮食储备局制定年度粮食收购计划•统筹考虑粮食供应情况、农户收益及市场需求等因素5.2 收购点设立•收购企业根据收购计划,在农村设立收购点•收购点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硬件设施、人员配备等5.3 价格公示•收购企业公示收购价格、收购点及相关信息•公示时间和范围需符合法规要求5.4 收购履约•农户根据收购价格和品种,选择合适的收购点进行交易•收购企业按照约定进行收购并结算6. 粮食收购监管6.1 监督检查•政府监管部门对收购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收购资质、价格公示、交易记录等6.2 举报投诉•农民和其他相关方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监管部门对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6.3 处罚措施•对违反法规的收购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收购资格等措施7. 收购数据统计与分析7.1 数据采集•国家粮食储备局对粮食收购情况进行数据采集•收集包括收购量、收购价格、收购地区等信息7.2 数据统计•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结果用于粮食市场的调控和政策制定8. 粮食收购效益评估8.1 经济效益评估•对粮食收购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包括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农民收入的增加等指标8.2 社会效益评估•对粮食收购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包括保障粮食供应、维护农业稳定等方面的指标9. 总结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粮食供应、农民收入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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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第九条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中央直属企业所属企业收购粮食,应到其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申请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