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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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98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和《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注册资金、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等方面,严格准入,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条件。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4月份集中受理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统一安排评估验收工作。

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按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高危行业等范围申报,由所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本地区安全培训机构布局和需要,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

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三、对于已受理申请的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按照初次认定指标进行现场评估。

初次认定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以上者,现场评估合格。

四、已经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到原发证部门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培训范围变更、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资质;停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注销资质。

五、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每三年对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复审考核。

复审考核依照复审考核指标进行,在满足初次认定指标必备条件的同时,按初次认定指标得分的35%与复审考核指标得分的65%之和计算,最终得分80分以上者保留资质;60分-79分者限期整改;60分以下者注销资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18•【文号】安监管人字[2002]88号•【施行日期】2002.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3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为满足不同培训对象的需要,全国建立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各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范围如下: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国家局和省局安全生产监察员,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培训。

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本省(区、市)所辖地、市和县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较少的特种作业人员,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培训。

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培训。

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二、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申报办法和组织认定工作仍按国家局安监管人字[2002]37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由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国家局或国家局委托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认定。

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

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
蛰2能实有安全培训网鹦坪
43.3建立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
1.没有网站或网页不得分; 藕建有安全培噩鹦扣器不好; 善或建立培训信息管理系充不得分,不完
一、初次认定指标(满分10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办法
是否 符合
不符合 原因
5辅助设施(15%)
5.1实训场所 (30分)
矗重舞髓所嬲疆或模需 拟仿真教室;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办法
是否 符合
不符合 原因
3
培训 组织实施
(30%)
3.4
效果评估 (20分)
置1疆及黜对蠹野耨 霸健翱嬲褊面灌整 改;
会3麒翻献学员座谈 式4聚瞬微微学员 所在单位对培训质量与效果的意 见。
1.对开展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1项评估没有开展扣5分,扣完为止; 算喝结朦真每轴髀翻改0措施并整改的扣5分,扣完为止; 麟员第会为止'每有1期班没有 耨翦员及所在单位意见反馈记录每
空学员赢璃耍|腐1舞中 项满意率低于85%扣5分,扣完为止;
2.对学员培训考核合格率进行抽查,每有 扣鬻班合嚼完为止0%扣5分/低于80%赢窥员单位满意度调查材料,根 据麟在地安勰管理部门意见根
4.2
培训数量 (50分)
且31露露感度耀赐不少 于2000人。
每有1年完不成年培训计划扣20分,年 平均培训标准人数每少50人扣10分, 扣完为止。
师不其中至少 尔并经国家安 的专职教师, 弓取得注册安
查阅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岗位证 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兼职 教师聘任协议、人事档案、劳动关系证 明、保险缴费单据等材料。
1.5教学及 生活设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年修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年修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年修订)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工作,保障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进行修订,现就修订后的认定标准通知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工作。

一级安全培训机构是指有资质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并满足一定条件的培训机构。

第二条认定条件1.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合法的培训资质,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书;2.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应具有完善的师资队伍,所有培训讲师均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3.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应拥有现代化的培训设施和设备,确保培训环境安全、舒适,并能满足培训需求;4.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培训质量和效果;5.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应定期对机构和师资进行评估和培训,不断提升培训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认定程序1.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应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递交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3.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机构将被认定为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发放认定证书,并在相关官方平台公布。

第四条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定期对认定为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机构持续符合认定标准,并对不符合标准的机构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条其他涉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生效与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本通知拥有最终解释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期:年月日附件列表1.《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申请表》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师资资质证书》复印件4.《培训设施设备清单》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法律名词解释•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培训资质:指培训机构合法经营资质•培训讲师: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学人员•实地考察:指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实地检查和评估违约行为及认定1.若一级安全培训机构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将被取消认定资格;2.若一级安全培训机构不配合监督检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拒绝接受评估,将视为违约行为;3.若一级安全培训机构严重违反安全培训标准或法律法规,影响培训质量和安全,将被取消认定资格。

安全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安全培训质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机构设立与管理1. 机构设立安全培训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培训设施和教学设备。

2. 机构管理(1)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

(2)安全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3)安全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培训师资的选拔、培养和考核,确保师资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

三、培训内容与方式1. 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2)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3)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应急救援、安全防护技能;(5)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2. 培训方式(1)课堂教学;(2)现场教学;(3)远程教学;(4)案例教学;(5)其他适宜的培训方式。

四、培训质量与考核1. 培训质量(1)安全培训机构应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2)安全培训机构应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培训效果;(3)安全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2. 考核(1)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培训学员进行考核;(2)考核内容应包括培训课程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3)考核结果应作为培训学员是否合格的依据。

五、培训证书与档案管理1. 培训证书(1)安全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标准,为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证书;(2)培训证书应载明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机构等信息;(3)培训证书应作为培训学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认证的依据。

2. 档案管理(1)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学员档案,包括培训证书、考核记录、培训记录等;(2)培训学员档案应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3)安全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培训学员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级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级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级办法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为了提高企业、组织或个人的安全生产能力,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进行的一系列培训活动。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与服务质量,评级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工具。

本文将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级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评级办法应综合考虑培训机构的各项指标,包括机构的资质、师资力量、培训课程、教学设施等。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例如持有相关资质证书或许可证。

此外,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非常关键,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满足学员的培训需求。

培训课程的质量也是评级的一个重要因素,培训机构需要根据学员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

教学设施的完善也是评级的一个重要指标,培训机构必须具备良好的教室环境、实践操作场所等教学设施。

其次,评级办法应考虑培训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学员的满意度。

培训机构应具备高效、周到的服务意识,能够及时为学员解答问题、处理投诉。

同时,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评价机制,定期收集学员的满意度反馈,以便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此外,评级办法还应考虑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培训场所的安全设施、紧急救援预案、隐患排查制度等,能够确保学员在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后,评级办法还应重视培训机构的社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

培训机构应关注社会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职责,推动安全生产知识的传播和推广。

同时,评级办法也应考虑培训机构的发展潜力,包括机构的规模、业务范围、市场竞争力等,以促进培训机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级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工具,能够规范培训机构的管理与服务质量,提高培训机构的竞争力和社会信誉度。

评级办法应综合考虑机构的资质、师资力量、培训课程、教学设施等各项指标,同时关注服务水平、学员满意度、安全管理措施、社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等因素。

通过评级办法的实施,能够帮助学员和企业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皖煤安监人〔2010〕3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主题词: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抄送: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0年3月20日印发共印100份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证办法》(煤安司人字〔2000〕第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安徽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结合安徽省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安徽省范围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按照“登记—预审—审查—完善—发证”的程序进行。

未经登记的不予预审,未经预审的不予受理,未经受理不予审查。

对审查提出的意见未及时整改完善的,不予发证。

第四条省局负责组织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

省局人事培训处负责牵头、相关处室和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参加认定工作,并根据情况邀请一、二级机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参加。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五条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核前,培训机构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或《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变更情况登记表》。

培训机构申报单位持书面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到省局登记,同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定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定
(6)特种作业每个类别(工种)对应的教师情况说明。
6、申请单位办学情况
(1)安全培训机构创办情况简介;
(2)安全培训机构办公场所及设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安全培训机构教学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及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设备和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安全培训机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等其它证明材料。
7、规章制度汇编
(6)相关部门核定的安全培训收费标准复印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上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本。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处室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上报省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88926218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
(3)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3);
(4)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
(5)安全培训机构兼职管理人员聘任协议或证书复印况汇总表(附件4);
(2)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附件5);
(3)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学历证书、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师资证、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
(4)安全培训机构专项教师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师资证、聘任协议或证书复印件;
(5)安全培训机构兼职教师学历证书、师资证、聘任协议或证书复印件;
(1)安全培训机构规章制度执行文件;
(2)安全培训机构规章制度:专职负责人、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班主任、教师等岗位职责,需求分析、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教学质量控制、培训评估、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特种作业各类别(工种)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等。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

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1页。

安监总局44号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4.1

安监总局44号令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4.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监总局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鲁应急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部署安排,现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4月26日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发﹝2022﹞6号)部署要求,现就规范和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认真落实“抓教育培训”“抓日常监督”等安全生产系列创新举措,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培训监管执法,严格落实考培分离,推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全员建档,覆盖所有单位的所有相关人员,实现4个100%: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企业从业人员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合格率100%,重点危险作业相关人员专项安全教育培训覆盖率100%。

二、重点工作(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规章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附件:1、2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其他条件

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附件:1、2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其他条件

1.每少1间扣2分,扣完为止; 2.房间内生活设施每少1项或1项不能正常使用 扣5分,没有卫生间或不能洗浴扣20分,扣完 为止。
6 6.2 6.2.1能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不少于100 后勤服务 用餐 人)就餐需要; 15%) (15%) (40分) 6.2.2有卫生许可证,且清洁、卫生、安全。
1.查看餐桌餐椅,每少1人扣2分,扣完为止; 2.没有卫生许可证不得分,不够清洁卫生酌情 扣分。
扣分
扣分原因
4.1.1配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 4.1 称,并有3年以上安全培训管理或有相关工作 队伍 经历的专职或分管负责人; (30分) 4.1.2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 4 级以上职称。 培训管理 20% (20%) 需求分析、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 4.2 考核管理、教学质量控制、培训评估、档案管 制度 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 (70分) 制度健全。
每缺一种制度扣10分,制度不完善酌情扣分, 扣完为止。
5.1 有能满足所申请培训项目需要的实验演示设备 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实验设备 。 (20分) 5.2 5.2.1有独立的计算机室; 计算机 5.2.2计算机不少于50台; (30分) 5.2.3可上因特网。 5 辅助设施 (15%) 15% 5.3.1有独立的、容纳人数不少于20人的阅览 室; 5.3.2涉及安全类的期刊、图书及报纸种类不 5.3 图书资料 少于100种; (30分) 5.3.3有一定数量的安全教育音像资料; 5.3.4图书资料及时更新,近三年内新出版的 图书资料不少于60种。 1.没有独立的计算机室不得分; 2.现场查看,对照设备清单,每缺1台计算机 扣2分,扣完为止; 3.不能上网扣15分。 1.阅览室没有独立或容纳人数少于20人的不得 分; 2.期刊、图书、报纸每少1种扣2分,扣完为 止; 3.没有安全教育音像资料扣5分; 4.图书资料不及时更新扣10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监总培训[2012]158号【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2.31【实施日期】2012.12.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2〕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促进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结合近几年安全培训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11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要对照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资质。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参照该标准抓紧修订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科学规划安全培训机构建设,严格准入,合理布局;对新认定、复审合格或取消资质的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标准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反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12月31日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2012年12月31日修订)。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法律依据(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每3年复审1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以及一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样式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2 1 1 教 室数量 和面积 满足同期最大培 1教室数量不足 不得分 ,面积每少 1 5 平方米扣 训规 模需要 ,每 间教室按 合理摆 放桌椅 2 分 .扣完为止 : 计算 ,每学员不少于1 . 5 7 - - - 方米; 2每缺1 个研讨教室扣5 分; 2 1 2 与同期最 大培训规模相适应 的研 3培 训 、研 讨教室 为危房 、简易建 筑物或 其它 讨教室不少于4 个。 不适宜培训教学房屋的不得分。 2 2 2 2 1 每 个教室中均配备投 影仪 投 影 1 . 每 少1 种 设备扣 5 分 ,扣完为止 设备不 能正 配套设施 屏幕 计算机、 白板、音响等设备 ; 常使用 .按缺少处理 . ( 3 5 分) 2 2 2桌椅适合成人使用 .完好无损。 2桌椅不适合成人使用不得分 , 有坏损酌情扣分 。 2 1 面积 ( 5 0分)

1 . 2 注册 资金 或 开办费
1 2 . 1 5 0 0 万元以上。

独立法人的查阅营业执 照、法人证书 .非独立法 人的查 阅授权委托书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相 关证 明材料。开办费应符合相关规定。
1 l 3 1 3 1专职 管理人 员不 少于8 人; 1查 阅人事任 命文件 、劳动 关系证 明、保险缴 管理人 员 1 3 2有固定、独 立、相 对集 中的办公 费单 据等材料 ; 及办公 所 场所 。 2现场 杳看 并杳 阅产权证 明或相 关材料 1 . 4 教师
3 培训师资
3 1 1 专职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 每有 1 人达不 到要 求或每少 1 人扣 1 O 分 ,扣完 为 3 1 学历及职称 士 以上学位 的不低于教 师总数的5 。 %; 止。 ( 6 0分 ) 3 1 . 2 专职教 师中至少有5 0 %取得注册 安全工程 师执业资格 。 3 2 3 2 1 专职教师专业结构合理 .能满足 按 申请 范围 ,专职教 师每缺 1 类扣1 O 分 扣完为 专业结构 法 律法规 、安全 管理 、行业 主体专业 等 止 。 ( 4 O分 ) 方面 ( 每类至少 1 人 )的授课需要 。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和培训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依法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三级培训机构。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标准化考核评定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甲等、乙等、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

第四条考核评级标准:根据《江苏省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

甲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90(含)分以上。

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80(含)分—89分。

丙等标准化培训机构考核得分60(含)分—79分。

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五条评级办法结合培训机构的年审、复审工作实施。

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内容见《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标准化考核评分表》,以百分制计分。

第七条考核评级程序1、各培训机构对照质量标准化条件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

2、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机构开展初审评级。

并配合省局专家组开展评审定级工作。

3、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

4、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定级。

第八条培训机构标准化定级结果,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培训机构的定级将作为培训机构年审、复审、评选先进培训机构的重要依据。

评为甲级的培训机构,在复审期内不对其进行年审,先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甲级机构中产生。

评为乙级或丙级的培训机构每年接受年审,连续两年被评为丙级的培训机构限期整改,三次被评为丙级的培训机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停或吊销其安全培训资质。

第十条甲、乙等级安全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举报并经查实的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通报处罚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降低其标准等级。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 .《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T8011-2016) 五、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7)181号) .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修订安全生产资格纸质考试流程的通知(粤应急办(2019)113号)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应急管理厅安全 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应急规(2020〕 3号)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应急规 [2020)4号)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应急(2020)75号) .《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 理办法》(粤应急规(2022)3号)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效能。落实安全培训机构“自律管理”和“放管服”要求,提出培 训机构公开承诺书、与培训学员的格式化合同等市场主体关系约束形式,着力解决对部分违规行为处罚依据不充分 等问题;研究推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评分评价机制,建立政府公开培训机构信息及培训考试情况,加强社会监督, 使安全生产培训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提升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效能。
监督管理及负责等5个章节二十四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三条,包括办法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三条。
第二章“登记报告”共计五条,包括登记管理、登记分类、登记程序、佐证材料和定期自查等5条。其中“佐证材 料”和“定期自查”为新增内容。
第三章为“机构运行”共计八条,包括培训要求、公开承诺、招生宣传、签订合同、学员档案、开班报备、档案 管理、网络培训等内容,主要针对安全培训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及目的

第六章 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第六章  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第六章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当前,安全培训基础相对薄弱,培训机构、师资、教材建设等方面优质资源不足与供求结构失调并存,培训信息化管理水平低,培训内容老化、方式方法单一、实效性不强等,这些基础保障建设都对安全培训工作构成直接的影响。

《决定》从这些问题出发,把“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列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点任务,把“安全培训保障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列入“十二五”期间安全培训的工作目标。

并有针对性地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即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加强远程安全培训、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原文】(十二)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

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制定、修订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不断规范安全培训内容。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及培训机构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实用教材。

要分行业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

【解读】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是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的具体体现。

根据《决定》及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安全培训教材方面,《决定》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及培训机构编写,要求针对性、实效性、实用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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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修订对照表
注: 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修改或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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