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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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建设

工作心得: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建设

工作心得: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建设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十分重视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并非“一日之寒”,对其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也有待进一步深化,从保障监督实效的持续性角度分析,需要强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长效机制建设。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建立财产刑信息共享与动态监督机制。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由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牵头、多机关与部门联动的过程,想要实现实时监督,提高监督质效,必须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平台。

这一平台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借助政府公共网络平台搭建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将相关案件的财产刑信息录入系统,包括财产刑缴纳数额、时间、方式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减免缓”等情况。

二是建立起囊括三级检察机关在内的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共享系统,实现所有罪犯财产刑判决与执行信息共享。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裁判文书后,筛查出有财产刑的裁判,并将财产刑信息输入本级系统,各级检察机关针对本级范围内发生的财产刑执行变更情况进行信息补录,确保能够准确掌握、及时了解财产刑执行进展情况,从而实现动态监督、跟踪监督。

健全纠正违法机制。

除检察建议外,纠正违法是刑罚执行监督的主要监督手段。

一是进一步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中的纠正违法具体运用方式,法院收到口头纠正违法7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及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法院不回复的情况定期呈报上级检察机关,由上级检察机关通报同级法院。

二是应当增强纠正违法意见的强制执行力,法律应该明确法院拒不执行纠正违法意见的,结合“执行不能”的调查取证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人财物保障机制。

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存在,如果不解决,势必影响监督实效的充分发挥。

在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当下,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大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力度:一是以监督渠道为标准增配员额检察官指数,进一步增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执行力,提高监督效率;二是在社区矫正与监所检察两个领域实行“专人专办”,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配备不同的检察官,进一步增强罚金刑执行、没收财产刑罚执行以及其他财产刑执行的专业性。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路径——以菏泽市单县为研究样本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路径——以菏泽市单县为研究样本

【 关键词 】 财产刑; 检察监督;问题; 路径
菏泽市单县 2 0 1 3年 以来财产刑执行 的基本情况 受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的影响 ,财产刑适用 的比例不 断增 大 ,在刑 罚体 系中的地位大幅上升 。从笔者统计 的该地 区人 民法 院财 产刑执行的有关数据来看 ,今年上半 年 ,人 民 法 院共判 决刑事案件 1 1 2件 1 4 5人 ,有财产刑判决 内容 的有 4 6 件6 4人 ,其 中 1 人单 处罚金 ,3人 同时被 判处没 收违法
际执 行。 出现上述情况 的原 因分 析主要有 如下几个方面 : 一是法 律规定不完备 , 缺乏操作性 。二是被执行 主体往往存在 隐匿、 转 移财产 ,规避执行 心理 。三是 法 院执 行财产刑 意识不 够 , 重视不足 。四是财产刑裁判及执行过程 中存 在违规或司法腐
建议的监督方法 ,法律没有规定不予纠正的相应法律后果 ,遇 到被监督对象 或者被建议单 位不及时纠正或 回复 的,检察机 关往往无法采取相应措施 ,财产刑执行监督就很难落到实处。 ( 四 )缺乏 队伍 保障 。受传 统和现 实的制约 因素 ,监所 检察部 门人员少 、任务 重的矛盾一直存在。新刑诉法及刑诉 规则 又将 强制 医疗 执行 监督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 、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 、羁 押必要性 审查 以及 财产刑执行监督等监督职责 赋予 监所检察 部 门,监所 部 门的工 作量大 幅增加 ,人员 少 、 任务 重的矛盾将更 加突出 ,这势必影响到检察监督工作 的开 展 和监督效果 的提升 。 三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路径 ( 一 )统一 思想 ,加强协 调配合 。由于财产刑 执行工作 涉及 的部 门较多 ,各部 门之间对财产刑执行认识上存在不统 不到位问题 ,这严重影响 了该项工作 的开展 。为此 ,监

工作心得:关于抓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抓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抓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概述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裁判刑罚的目的能否得以全面实现。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维护被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刑事执行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

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第65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不属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的范畴。

刑事执行监督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财产刑执行监督又是刑事执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产刑执行作为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惩罚和改造罪犯目的的最后一道防线,滥用财产刑执行权或者财产刑执行限于纸面之上,都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立法现状及实践中存在问题(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立法现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关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四部法律中:《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也是检察院进行财产刑执行监督最具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第5条、第19条规定了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裁判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诉讼法》第8条、第265条中规定了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思考

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思考

52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纳能力。

二是针对于错误的财产处罚判决要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行使其监督职能的途径有多种,其中对不正确或者错误的财产刑判决结果提出抗诉是最直接的方式。

检察机关如果认定法院关于财产刑的第一审判结果确定不正确,那么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2、对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情况依法监督。

第一,法院内部财产处罚执行机构要统一。

目前,我国法院内部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审判与执行相分离的特点。

如果执行庭是一个专门的财产执行内设机构,那么在执行与实操层面,相较于其他部门而言执行庭是有一定优势的。

财产刑的执行应当由执行机关负责。

但是,法律对于执行审判庭可以作为财产刑的执行机关的要求没有做明确的规定,所以应站在立法的角度对执行主体进行规范。

第二,提升财产刑判决后的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进程流程,提升执行效率,以避免空判的现象发生。

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刑时,相关负责部门应该对接受财产的银行账号进行公告。

在收取缴款人缴纳罚金之后相关部门应当出具缴费凭证,并且相关部门应当将罚没的财产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此外,对于那些被判处财产刑有能力支付的人,但是不能如期按规定履约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对于未全部履约的被告人无论其是在服刑还是刑满释放,只要未能全部履约就应当继续执行。

参考文献:[1]尚爱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J].人民检察,2013(9):23.[2]袁其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点与方法[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231.[3]张金凤.浅谈财产刑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4(12):35.(作者:张海全、向松,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到位的体现。

在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都已经明确规定了财产刑的执行是由人民法院负责,但是因为法院的内设机构比较多,具体由哪个部门去执行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同区域的法院则会出现执行主体的多样,这就导致了执行主体不统一的现象出现。

3、人民检察院在财产刑监督方面力度不够。

试论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试论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刑 事诉讼法 》 和 最高检 《 人 民检 察 院刑事诉 讼 规 则》 , 明确 规 定人 民检察 院监 所检 察部 门 负责对 人 民法院 财
二、 法 院在 财产 刑执 行 中易发 生的 主要 问题
通过 调研与 实践 , 目前法 院在财产 刑执行 中 易发 生的主 要 问
监 督机 制体 系的构建 完善 。 关 键词 财 产刑执 行 检察 监督 制度构 建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1 6 0 — 0 2
作 者简 介 : 史希 宏 , 海淀 区人 民检察 院监 所检 察 处副 处长 , 检 察 员。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 3 文献 标识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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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法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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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1 2 ( 中)
试 论 财产刑 执行 的检 察监 督
史希宏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及最高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明确规定人 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 门负责对
产刑执行活动实施监督,这将对保障我国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 题 , 也 是社 会反 映强 烈 的执 行不 规范 和执行 难 两类 突 出问题 , 具
施, 维 护被执 行人及 相关权 益人 的合法 权益 , 具有切 实 的必要性 。 体表 现 以下三 方面 : ( 一) 审执 合一 , 未依 法移 交 法院执行 部 门执行 但是 , 目前 由于 财产 刑执 行监 督 的立 法还 比较 原 则 , 司法 实践 又
人 民法 院财产 刑执 行 活动 实施 监督 。但 是 。 目前 由 于财产刑执 行监 督 的立 法还 比较原 则 , 司法 实践 又长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存在 对财 产刑执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分析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分析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分析在我国刑罚体系中,财产刑虽长期处于附加刑的地位,但其仍是我国刑罚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我国97刑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财产刑的适用范围亦在不断扩大,这在抑制贪利型犯罪、剥夺被执行人再犯能力、替代短期自由刑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受到传统思想及相关制度缺乏、不完善等法律、制度现状的影响,在较长一段时期内,财产刑的适用、执行和监督均不规范,空判率较高,有损刑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文拟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发展有所助益。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三十三条将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职权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但囿于传统的“重自由刑、轻财产刑”思想及相关制度缺乏、不完善等法律、制度现状的影响,导致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不力,极大的损害了司法权威。

当前,司法体制的改革给检察机关带来了重大的影响,这也将成为检察机关对其法律监督职能进行改革和调整的一次重大契机,而强化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便成为了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在思想上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的重视力度有待加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往往将其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刑事案件立案及撤案监督、侦查及审判活动监督等监督工作上,对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缺乏应有的重视。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尤其是监所检察部门多将监督重点放在看守所、监狱等剥夺自由刑的场所,在思想上明显存在重主刑、重自由刑执行监督,轻附加刑、轻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倾向,对于剥夺自由刑场所之外的刑罚执行监督缺乏应有的关注。

(二)财产刑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虽然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但仅仅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主体、对象、范围及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明确监督的具体程序、方式,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权,更没有规定法院不予纠正的法律后果。

浅议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

浅议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

浅议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作者:熊刚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1期摘要:财产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时代已得到应用,可以说财产刑的设定贯穿于整个文明时代,远看奴隶社会,近观封建社会,立法者无不采用了财产处罚这个方式来惩处某些犯罪。

财产刑的运用反映了古代立法者先进的思维,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行为,采用财产处罚方式合适。

可以说财产刑在惩处犯罪,维护权益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财产刑;监督中图分类号: 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81-01作者简介:熊刚(1980-),男,法律硕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一、财产刑的应用的积极意义对经济类犯罪和某些轻微的刑事犯罪以财产刑的方式予以惩罚,符合现代文明要求的轻刑化的趋势,又有效的针对现在违法犯罪的特点做到有的放矢,惩罚预防犯罪。

然而,任何处罚只有落实到位了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如果刑罚无法落实不仅危及法律尊严,更使惩罚落于空谈达不到惩戒警示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监督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法定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关,从实践中来看,在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发挥到它应由的监督作用,更多的时候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于报表之中,在有些地方,甚至连形式都没有,有的地方甚至不知道自己有这份监督权力。

基层检察院监所部门作为承担监督职能的最大的群体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监督存在有心无力,是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有多年的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

二、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现状(一)监督力量不足监督力量不足既有业务范围宽广人员不足的客观原因,也有单位领导思想意识存在偏差人员配备老龄化严重的原因。

细数监所部门的业务范围:有监管场所刑罚执行情况监督,又有监外执行情况监督。

依照规定驻所检察室须有三人,每天的例行的巡视、谈话、一志一账六表就足以让驻所人员忙的够呛,再加上定期巡查、检查登记记录,可以说工作已经被占满了。

浅议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张开堤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6期财产刑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生效刑事裁判向犯罪分子追缴一定的罚金或者强制没收犯罪分子财产上交国库的刑事司法活动。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属于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长期以来该项工作检察机关基本上没有开展,因此,要想依法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就必须首先厘清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相关问题。

一、制约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原因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作为《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增职能,虽然从制度上进行了框架设计,但在目前实践层面尚处于探索阶段,要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依据欠缺首先表现为立法层面的欠缺。

从执行依据来看,目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财产刑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进行了规范,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财产刑中罚金刑限额没有具体的规定;对犯罪关联财物的没收、追缴程序规定过于简略;财产刑执行期限缺乏明确的时限,立法的欠缺导致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方面随意性较大,使检察监督难以切入;其次,虽然《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有实行监督的权力,但是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如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方式、启动程序、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形处理手段等没有进一步明确,导致检察监督难以达到实效。

再次,在司法解释方面缺乏衔接。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各自的司法解释中就财产刑的执行监督缺乏统一的规定,使检察监督与法院执行无法有效对接,导致监督渠道不畅。

(二)对财产刑的执行重视不够从近年法院的执行状况看,无论是罚金刑还是没收财产刑,执行后都是上缴国库,因此财产刑执行的受益方是国家,没有具体的利益关系方,不像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有具体的权益人作为执行申请人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督促,对其中存在的违法活动提出异议。

浅谈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

浅谈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

浅谈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作者:张金凤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2期财产刑和自由刑都是我国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司法实践中,对自由刑的重视程度往往高于对财产刑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出于打击贪利型犯罪的需要,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但在财产刑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财产刑执行率过低、执行不规范、缺乏法律监督等问题日益凸显,严重损害了刑事判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进行财产刑执行监督面临许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财产刑执行及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探索财产刑执行的工作中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并提出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具体方案,对构建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机制进行初探。

一、财产刑及执行监督的概念顾名思义,财产刑系以剥夺被告人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总称,包括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罚金刑以及判处部分或者全部没收被告人个人财产的没收刑两大类。

基于财产刑在抑制贪利型犯罪、剥夺被执行人再犯能力、替代短期自由刑、填补公共利益损失等方面具有独特功能,无论在《刑法》的制订还是在历次修正过程中,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都不断受到重视。

财产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刑是指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罚方式,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所谓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式。

从犯罪性质上来看,我国刑罚规定的罚金刑主要是用于以下三种犯罪:一是,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3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都规定了对犯罪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或单独适用罚金刑;二是,财产型犯罪。

《刑法》分则第5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7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对情节较轻的诈骗、侵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分子可以单处罚金;三是,其他故意犯罪。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实务探析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实务探析

58中舄指f ■霄THK CHINUSK PHOCl HATORS 刑事检察|责任编辑赵培显I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实务探析*许正胜* *张年龙,文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对 自身定位存在“三大误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监督的成效。

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需要转变检察理念, 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强化程序意识,优先监督纠正程序违法;突出实体监督,善于糾正实体违法;立足智慧检务, 打造“互联网+”监督模式。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误区实务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依据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依据是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的渊源和根据,就我国而言,主要存在法理、法律和实践三个层面的渊源。

(一) 法理层面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政体不同,我 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 种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和一元多立的权力构架。

[1;在 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的 人大代表代为行使管理国家的职权。

司法权、行政权 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

实践中,由于人大存在 着诸如权力广泛、会期较短、精力有限等局限,致使 其难以承担起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法律适用过程中 具体事项的监督职能,为了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便增设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来实现国家权力的制约与法律实施的统一。

[2]法律监督权是权力制约的结果,监督权力行使职权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等,从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能够在实践中顺利实施。

财产刑执行是法院行使刑罚执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兼有司法权属性和行政权属性,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二) 法律层面《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 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组织法》第20*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24300]**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224300]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面职权:……(六) 对于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 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研究作者:张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期关键词审执合一执结率检察建议全程监督财产刑执行,指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

财产刑执行检察,指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法院执行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活动。

现行刑法及修正案扩大了财产刑适用范围,共有200多个罪名可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财产刑的适用率大幅度上升。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长期注重主刑执行而忽视附加刑的执行,对财产刑的刑罚功能认识不到位,使财产刑执行面临很多问题。

大量的财产刑判决执行不到位,形成事实上的空判,法律的公正性受到削弱,刑罚的目的也难以有效实现。

笔者认为,财产刑的适用不仅给予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制裁,对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起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在预防犯罪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

在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的启动和终结都是由法院自行掌握,财产执行的信息是不公开的,存在于法院执行部门的系统内,检察机关面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无法根据案件需要主动实施监督。

通过对T市A区法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所涉财产刑执行情况分析,发现目前财产刑执行及监督活动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财产刑适用比例高。

近半年区法院共判决被告人(一审判决已生效)210人,涉案金额为160.58万元,判处罚金刑案件罪犯人数87人,占全部判决人数的41.4%;二是财产刑执结率低,法院已执行罚金刑41人(含执行终结3人),执结率为47%;已执行金额为70.33万元,占比44%。

2016年8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专项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推进财产刑执行,在此背景下,T市A区财产刑执行率有所提高,但在看似较高的执行率下,执行金额占比只在44%左右,执行率高于执行金额的占比,说明财产刑执行人数中财产刑执行到位率不高,存在执行效果欠佳、监督效果不理想的情况。

通过调查研究,笔者发现财产刑执行程序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判决与执行工作脱节从前期工作情况看,现阶段财产刑执行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应当向立案庭移送立案而不移送。

对当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策略思考

对当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策略思考

产 刑 执 行 及 监 督 问 题 展 开 了积极 的探 索 如 江 苏 省 南 誉 与 目标 考核 .法 院 自然 不 愿 让检 察 机 关 深 度介 人 财
京 市 秦 淮 区 检 察 院 出 台 了《关 于 财 产 刑 执 行 法律 监 督 产 刑 的执 行 因此 检察 机 关 和法 院在 改革 中很难 形 成
平 正 义 .可 能 是 当前 检 察 机 关 深 化 改革 所 不 能 回 避 的 执行 难 和监 督 难 的 瓶 颈 但 就 实 际 成 效 而 言 .这 些 改
一 项 重 大 课 题
革 收 效甚 微 ,特 别 是 监 督 的预 期 尚未 现 实 。究 其 原 因 ,
为 了破 解 财 产 刑 执 行 难 、监 督 难 问 题 ,理 论 界 从 一 是 形 式 大 于实 质 一 些 地 方 虽然 出 台 了关 于财 产 刑
多 维 度 对 财 产 刑 执 行 及 监 督 中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进 行 执 行 及 监 督 的 相 关 办 法 .但 并 未 真 正 、全 面 地 付 诸 实
了 细 致 入 微 的梳 理 和 分 析 .提 出 了 完善 财 产 刑 执 行 的 施 .甚 至个 别 地 方 还 停 留于 纸 面 .将其 束 之 高 阁 。二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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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执 行 检 察
责任编辑 :吴红梅
对 当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策略思考
·钱 小军 王 忠勇 文
摘 要 :财 产刑 执行 是 国家 实现刑 罚 权 的重要 体 现 。 财 产刑执 行 难 、监督 难 的 问题 长期 难 以得 到 解 决 ,严 重损 害 了司法 的权 威和 公 信 力。在 当前 司 法语境 下 ,依 靠常规 方 法 对财 产刑 执 行进 行监 督 的 同时 ,还 需增 进 检 察 机 关 与 法 院 及 其 他 刑 罚 执 行 、监 管 部 门之 间 的 协 作 配 合 ,聚 力 提 升 财 产 刑 执 行 及 监 督 效 果 。 关 键词 :财 产 刑执 行 检 察 监 督 协 作 配合

财产刑执行监督分析

财产刑执行监督分析

财产刑执行监督分析财产刑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刑罚目的的实现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

对财产刑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

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从司法解释层面强化和规范了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并从检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上明确了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行使该项职责,为这项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含义根据我国刑法有关刑罚种类的规定,财产刑属于附加刑,只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

因此,从狭义上讲,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活动实行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不仅包括属于刑罚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还包不属于刑罚,但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具体包括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等。

因此,从广义上讲,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活动实行监督。

本文采用广义上的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概念。

据此,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活动实行监督。

二、财产刑执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全市各县区法院对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为例。

经调查统计,初步核查摸清了全市各基层法院X年至X年财产刑判决情况和执行情况如下:X年—X年全市各县区法院财产刑判决情况X年—X年全市各县区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

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职能的完善

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职能的完善

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职能的完善作者:张雅芳李碧辉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4期摘要: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随着财产刑适用范围地不断扩大,财产刑执行俨然已成为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财产刑执行的规范开展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客观需要。

新时代下中国检察制度迎来新机遇,财产刑执行监督在检察监督职能中仍处于薄弱环节,结合现有实践经验多维度进行分析归纳,进而从立法、机制、配套三层面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更好地落实立法宗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实证考察完善建议财产刑执行作为刑事执行程序处在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正确及时执行与否,执行的公平与否,不仅关乎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最终保障,犯罪的惩治是否能够得到真正落实,更加关系到整个司法环境的建设与维护。

现代检察制度以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1]检察机关肩负法律监督职责,对财产刑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督促执行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我国司法裁判的执行效力,既是权力制衡的现实需要,更是树立与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证。

一、立体考察(一)线:基于S市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情况的实证分析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就有关其具体执行情况,S市检察机关开展了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通过调研反映,2013年至2017年,S市法院判决的涉财产刑刑事案件中,判处罚金刑的刑事案件居多,涉罚金刑案件人数达88144人,涉案金额152558万元;已执行罚金刑70515人次,已执行金额85623万元,占全部罚金刑涉案金额的56.1%。

其中,已全部执行完毕16300人次,占涉罚金刑案件人数的18.5%。

涉没收财产刑案件人数4920人,涉案金额14550万元;已执行没收财产刑2170人次,已执行金额6641万元,占涉案金额的45.6%。

其中,已全部执行完毕355人次,占涉没收财产刑案件人数的7.2%。

判处其他涉案财产案件人数42522人,已执行31843人次,其中已执行完毕9874人次,占案件人数的23.2%。

财产执行检察整改措施

财产执行检察整改措施

财产执行检察整改措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执行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财产执行检察的整改措施也相应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有效解决财产执行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项整改措施:首先,完善财产执行制度。

事实上,财产执行制度是财产执行的基础,制度的完善能够为财产执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因此,应该加强对财产执行法律法规的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的财产执行制度。

同时,也需要加强执行案件的信息共享,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公正地实现权益。

其次,提高财产执行的透明度。

财产执行的透明度与其公信力息息相关,只有使财产执行工作清晰可见,才能有效遏制和惩治各种违法行为。

因此,应该加强对财产执行过程的监督和公开,建立健全财产执行信息的公开制度,让社会公众对财产执行工作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提高其信任度和公信力。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财产执行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确保财产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再次,加强对财产执行问题的预防和治理。

财产执行问题的发生往往与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有关,因此,应该加强对财产执行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财产执行问题的预警机制建设,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解决问题的发生。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财产执行领域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财产执行的正常秩序。

最后,加强对财产执行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财产执行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是提高财产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

应该加强对财产执行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并支持财产执行工作,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财产执行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财产执行的认知水平,引导公众依法参与财产执行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财产执行检察的整改措施应该包括完善财产执行制度、提高财产执行的透明度、加强对财产执行问题的预防和治理,以及加强对财产执行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等方面。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相信财产执行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也将会得到实现。

浅谈财产刑执行监督

浅谈财产刑执行监督

浅谈财产刑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新刑诉法第256条、刑诉规则第65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不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有其他违法情况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当前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主要由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但在实际工作由于缺乏具体的监督操作程序,财产刑执行监督形同虚设。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

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其它故意犯罪三种犯罪情形。

没收财产刑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在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对考虑人道主义原则,必须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对于罪犯在没收财产以前有正常债务的且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予以扣除债务部分。

(一)财产刑执行机构在司法实践中不统一目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财产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因此财产刑执行应明确由法院的执行局负责。

但目前仍然存在部分由刑庭负责执行的情况。

(二)检察机关无法及时获得财产刑执行情况信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应将财产刑的执行活动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的义务。

也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获知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相关程序规则,并赋予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调查、取证权利,使得检察机关无从掌握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即使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只要没有他人的检举、举报,检察机关无法主动实施监督。

(三)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监督手段和监督措施检察机关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去调查被告人财产状况,无从获知罪犯的经济状况,也无法判断其履行财产刑的能力。

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研究

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研究

绪论一、选题背景和意义为顺应“刑罚轻型化”的潮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从立法上提升了财产刑的地位,并且在《刑法修正案(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中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财产刑得到普遍应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贪利型犯罪逐渐增多,法院判决时附加财产刑既是法律的必然要求,也是刑罚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

法院刑事裁判中不单单要解决定罪量刑的问题,还要涉及到附加财产刑及财产刑执行问题,例如在法律适用上,仅根据犯罪情节进行财产刑的定罪量刑,而不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往往造成财产刑“空判”,犯罪者被判决财产刑很难履行,财产刑的刑罚目的不能实现,这也就导致当前我国财产刑执行率低,空判率高。

财产刑执行是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这影响着法院刑事判决的最终目的能否顺利实现。

因此财产刑执行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进行检察监督,以保证财产刑执行顺利进行。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虽然目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存在诸多问题,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在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化被动为主动,依法履行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保证刑事裁判的权威性、公平性,促进刑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为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基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在刑法理论和司法领域,财产刑执行随意性大、执行率低、执法手段单一等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因此为了解决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也有不成熟完善的地方,相对于自由刑、生命刑,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还处在探索阶段。

故,学者们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们就从不同角度对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如建议人民检察院刑执部门对财产刑执行全程进行干预监督、建立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全面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调查权利、设立人民检察院的财产调查制度;有些学者建议,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三者之间如何处理相互关系的角度,制定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司法程序制度。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浅析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浅析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浅析摘要:目前法院的财产刑执行存在着适用率高、执结率低及程序不规范等“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凸显出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是具体行使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职能部门,要克服监督依据不足、监督措施不足、监督经验不足等瓶颈问题,以财产刑专项检察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创新,在财产刑专项检察实践中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实现与完善。

关键字:财产刑;检察监督;财产刑执行;根据高检院2015年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执检[2015]41号)》规定,“财产刑”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58条所界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范围,既包括属于刑罚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也包括虽不属于刑罚,但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在检察活动中笔者发现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存在若干问题,在接下来的文章中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1.财产刑适用较为普遍,客观上导致部分罪犯无力缴纳财产刑。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化,我国刑罚轻缓化趋势有所扩大,以罚金和没收财产为主体的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比重不断上升,总计有200多个罪名可选择或者单独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仅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财产刑,对判处金额和被告人的履行能力并未过多考虑,这导致司法机关适用财产刑时随意性较大,财产刑金额不合理,客观上造成了部分无履行能力的罪犯无力缴纳财产刑。

2.多数罪犯拒绝主动履行财产刑,致使财产刑执行率较低。

实践中,多数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判决,甚至部分有履行能力的罪犯认为财产刑与罚款无异,既然被判了刑就不交“罚款”,“交了也白交”,在法院要求缴纳财产刑时往往以“家庭困难”、“没钱缴纳”逃避执行。

如笔者在驻所检察中与在押人员谈话时发现,多数在押人员对财产刑概念不清,认为财产刑就是一种惩罚,服刑本身就是一种惩罚,不愿再交罚金,而且多数人认为罚金缴纳与未缴纳没有实质的区别,刑满释放后也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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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完善
作者:周世超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
【摘要】长期以来,在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就如何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监督的研究和探索不够深入,财产刑执行监督在很多地方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盲区,财产刑执行难、监督不到位也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本文就当前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阐述了如何加强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提出对策和方法,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一、引言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是其应当履行的重要职责之一,《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产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确定的财产刑的执行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当前随着财产刑适用的增多,财产刑执行难、执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逐渐引起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的重视,也迫切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二、当前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重视不够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的重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影响,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方面主要集中在对自由刑和生命刑的执行监督上,而对于其它方面的刑罚执行监督如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导致了财产刑执行监督在整个检察监督体系中,长期处于被忽视和埋没的地位。

(二)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虽然规定了一般性要求,但刑诉法的这一规定还远远不够,对于有关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便于操作,还需要有关立法或司法解释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细化。

(三)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措施和手段有限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体制的限制,人民法院作为财产刑的审判主体和执行主体,在财产刑的判处和执行上具有较大的主动权和随意性,而现行法律法规既没有规定检察机关获知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相关程序,也没有赋予其相应的调查取证权,因此,检察机关对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活动情况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履行能力的信息都没有掌握,无法介入也不会主动介入,财产刑执行与执行中法律监督相脱节,在财产刑执行中的监督缺乏措施和手段。

三、财产刑执行中检察监督的对策及方法
在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监督方法和途径,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监督。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责,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法律监督,应成为检察机关强化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的重要体现。

(二)要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保障财产刑执行的信息畅通
基于目前法律法规的局限性,检察机关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与加强检察监督工作严重不对称,当前,检察机关应以修改后刑诉法为契机,主动与该法院加强协商沟通,共同探索建立健全相关协作机制,努力做到“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促使财产刑执行工作规范进行,促进财产刑执行监督有效开展。

(三)要积极探索完善财产刑监督的配套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移交备案制度。

判决后法院应将关于财产刑的执行通知文书副本连同判决书副本,以及执行完结后的执结通知书及时交检察机关备案,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执行变更,应将相关文书材料及时交检察机关备案。

二是建立财产刑执行变更裁定制度。

从程序上赋予执行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相应的权利,如,规定出现可能影响原财产刑执行的情形时,被执行人有权提请执行变更,启动变更裁定程序,检察机关也可以监督者的身份主动介入,从而启动变更裁定程序。

三是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

被执行人认为审判机关及其执行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应开展调查处理,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照规定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并及时答复控告申诉人;其他人员检举、举报罪犯在履行财产刑时存在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向法院提出建议,要求法院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财产刑的正确执行。

四、结束语
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能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产刑执行工作,促进审判机关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透明化、规范化,这对于保障刑事裁判的正确执行,增强司法机关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张雪妲.财产刑执行监督不应成为监督盲区[N].检察日报,2004-3-15.第三版.
[2]邱景辉.关于罚金刑执行若干问题的思考[N].检察日报,2003-7-18.第三版.
[3]马登民,徐安住.财产刑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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