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摘要:本文基于现有法律框架,从合理探求立法本意、恰当解释法律的角度出发,首先从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与农村居民两方面对不同农村房屋买卖类型下的合同效力进行了分析,之后以实际案例为依托,具体探讨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意在兼顾国家政策与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稳定既存的农村房屋买卖秩序。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前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一直是困扰司法界多时而又历久弥新的课题。
究其主要原因,农村房屋买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一类是农村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
基于不同农村房屋买卖类型所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无效和有效之分。
下面将立足于此观点,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展开相关讨论。
一、不同农村房屋买卖类型下的合同效力分析(一)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是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基本原则,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二)农村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1.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也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即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有本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1]。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进一步说明了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外地农村房屋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2]。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上述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购买房屋所产生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一、搭售违约在合同中,如果卖方将某种商品或服务与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出售,并迫使买方同时购买,称为搭售。
搭售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的行为,如果买卖合同中存在搭售,该合同将被认为无效。
二、价格过高或过低买卖合同中的价格应当合理,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如果价格显著超出市场正常水平,可能会涉及价格垄断、欺诈或不公平交易等问题,从而使买卖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
三、重大错误如果买卖合同中存在重大错误,例如对交易物品的描述错误或者关键条款的错误引用,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
重大错误可以改变合同当事人本来的意愿,从而损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四、主体无效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买卖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一方的无效可能是由于年龄、精神状况或法律规定等原因引起的。
五、违法违规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了行业规范、政府规定等,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违法违规的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可能引起法律责任。
六、欺诈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以虚假陈述、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交易,该买卖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合同应当被宣布为无效。
七、恶意串通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真实意愿进行交易,而是通过恶意串通来达到某种目的,这种买卖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恶意串通是一种破坏市场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正当权益的行为。
八、违反公序良俗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背道德伦理,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一些违反社会道德的交易,如非法赌博、淫秽物品交易等,都可能导致买卖合同的无效。
九、超出权力范围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权力范围不包括签订该买卖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超出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力范围,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其职权范围以内签订合同,否则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8篇第1篇示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
在房地产市场火爆的今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
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法院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估,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房屋的合法性问题,包括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等;二是房屋的质量问题,如是否存在房屋质量问题、装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三是房屋交付和交付时的情况,包括交付时间、交付内容是否符合约定等;四是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合同约定问题。
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
法院会查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证据,包括合同、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
法院会对房屋的合法性、质量、交付等问题进行逐一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合同违约行为。
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案例中,有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甲方在购买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乙方发生争执。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合同违约行为,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而乙方则辩称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承认合同违约。
在此案中,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事实,最终做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能及时予以解决,构成合同违约。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乙方承担房屋质量维修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严谨细致,法院依法裁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向法院求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依法严格进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公正、公平的审理程序,才能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
希望在今后的审理中,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2篇示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在司法审理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
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的常见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纠纷处理的常见法律问题房屋买卖是人们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纠纷也时常发生。
本文将介绍房屋买卖纠纷处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法。
请注意,本文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一、房屋产权问题房屋的产权是买卖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由于房屋的产权证明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一旦发生产权问题,往往会引起较大的纠纷。
常见的房屋产权问题包括:产权证书的真实性、使用权的归属、担保权益的保护等。
处理这些问题需要依法进行产权调查,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并咨询相关法律专家来解决争议。
二、合同的履行问题在房屋买卖中,购房合同是双方约定权益的重要文件。
然而,当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常常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常见的合同履行问题包括:买方未按时付款、卖方未按时交房等。
解决这些问题需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或诉讼,以保障自身权益。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详细阐明权益和责任,以规避后续纠纷。
三、房屋质量问题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质量问题是买家最为担心的。
常见的房屋质量问题包括:墙体开裂、漏水、房屋结构问题等。
一旦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买家可以向卖家索赔或要求修复。
首先,买家应及时进行鉴定和评估,并留下相关证据。
其次,买家可以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卖家的责任。
四、过户手续问题房屋买卖完成后,买家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正式获得产权。
然而,有些买卖双方因为疏忽或其他原因未能顺利完成过户手续,导致后续产生纠纷。
为避免过户手续问题,双方应合法签署相关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发生过户纠纷,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或仲裁来解决。
五、违约问题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约定了一系列交付和付款时间节点。
如果一方无故违反合同,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解决这些违约问题,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追究责任并维护自身权益。
在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时,双方还可以考虑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以节省时间和金钱。
“九民纪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九民纪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问题是⼀个⼤问题,我在我的公众号“合同效⼒实务研究”写了很多相关的⽂章,在我的书《⼆⼿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中也有很多⼩专题是关于合同效⼒的。
本⽂主要是针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及其《理解与适⽤》,介绍⼀些房屋买卖合同效⼒的新变化。
⼀、“⼀⼿房”买卖合同效⼒变化:⽆预售许可证不影响合同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这条规定的本意是保护商品房买受⼈,但是该规定⽐较粗糙,没有进⼀步明确只有房屋买受⼈可以以开发商⽆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效,开发商不得以⾃⼰⽆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效(即“合同相对⽆效”)。
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有开发商利⽤了这个法律漏洞,最典型的代表就是2018年2⽉,在房价⼤幅上涨背景下,西安某开发商以签订标的房屋认购合同(注:该认购合同在性质上属本约)时⽆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业主要求确认合同⽆效。
⼀审判决确认合同⽆效【案号:西安市长安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2519号】,该判决符合法理,违背情理;⼆审改判驳回开发商确认合同⽆效的诉请【案号:西安市中级⼈民法院(2018)陕01民终8145号】,该判决符合情理,但却违背法理。
2019年11⽉最⾼⼈民法院出台“九民纪要”, “九民纪要”第30条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买卖的,如禁⽌⼈体器官、毒品、枪⽀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式订⽴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期货交易。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引言随着农村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农村地区越来越普遍。
但是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受到何种法律保护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会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解答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1.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地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在农村地区,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个人或单位通过协商一致,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范畴,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合同当事人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都受到这些原则的制约和保护。
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2.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保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合同成立和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应满足合同的基本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明确的合同目的、标的物和数量、价款和交付方式等。
只有满足这些要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才能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未受到欺诈、胁迫、误导等违法行为的影响,并满足上述基本要件,则该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并能够受到法律保护。
2.2 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并提供相应的房屋权属证明和其他相关手续。
买方则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交付。
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要求赔偿等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保护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2.3 法律救济措施一旦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问题,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浅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浅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建设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全国各地农村的房地产市场也变得异常活跃。
在这种形势带动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变的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成为焦点,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对于农村房屋的规范尚比较杂乱,尤其是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范政出多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法律问题理解各异,判决千差万别,建议有关机关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立法,填补农村房屋买卖这一块的立法空白。
关键词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法律效力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背景由于城市市民到农村购房已经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因此此类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首先,由于农村土地是众多农村人口的生存保障,土地制度构成农村社会制度的基础,若纠纷解决不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升级,将会害及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次,此类纠纷事关我国集体所有权土地制度与公平市场交易秩序,弱势农民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都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对二者的价值如何均等地予以考虑、衡量,于法律理论、实践都是一种考验。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之所以被房屋出卖人起诉认定无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村土地增值以及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等因素,房屋现价或拆迁补偿价格高于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反悔,有的要求直接收回已交付的农村房屋,有的要求与买受人共沾拆迁利益。
从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如果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还涉及对因房屋翻建、扩建、添附等价值评估鉴定、费用补偿标准难题,甚至遭遇执行难题。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现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之间的交流进一步加深,相对优厚的劳动报酬和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进入城市的农民迫切需要处置其原有的农村房屋;而外来人员迁入本地谋生,需要购买相对便宜的农村房屋居住;另外,城镇居民也出于各种原因打算在农村买房,农村房屋买卖兴旺起来。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买卖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1. 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若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房屋未经合法批准等,该合同无效。
4.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逃避税收等,该合同无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返还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买受人应当返还出卖人已交付的房屋。
3. 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若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救济措施1. 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生的纠纷。
3.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结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以下是买卖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1. 涉及非法交易:如果买卖合同涉及非法交易,如赌博、贩毒、偷窃等,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 涉及无权处置的财产:如果出售方没有权利处置某项财产,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3. 涉及虚假陈述:如果出售方在合同中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了重要信息,则买卖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4. 涉及误导:如果出售方故意误导买方或者以其他方式欺骗买方,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5. 涉及强制签署:如果出售方以威胁、欺诈或其他不当手段迫使买方签署合同,则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6. 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合同违反公共利益,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7. 涉及违反竞争规则:如果合同涉及违反竞争规则,如垄断、价格限制等,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8. 涉及不可抗力:如果合同的履行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买卖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9. 涉及未成年人:如果买方是未成年人,买卖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10. 涉及精神障碍: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障碍,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11. 涉及违法规定:如果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12. 涉及无效条款: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整个买卖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
总之,买卖合同在签署之前需要仔细审查,以确保合同不会被视为无效。
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应及时与律师联系。
房屋买卖协议中的房屋状况保证
房屋买卖协议中的房屋状况保证房屋买卖是一项重大的交易,为了确保房屋买方的权益,在房屋买卖协议中通常会加入房屋状况保证条款。
本文将探讨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房屋状况保证的重要性,以及该如何保证和约束双方的权益。
一、保证内容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房屋状况保证是指卖方保证该房屋在一定时期内处于良好状况,并且符合其在交易前做出的陈述。
保证内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结构和基础设施的完好性:卖方应当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墙体、屋顶等主要构件没有损坏或存在严重缺陷。
此外,卖方还应当保证房屋所需的基础设施(如供暖、供水、供电、通风等)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 无隐藏的结构性问题:卖方需保证房屋中不存在非常规的结构性问题,如水电隐患、裂缝、墙体渗漏等。
同时,卖方也需提供房屋的结构与安全的合法证明,如相关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等。
3. 房屋表面的完整性:卖方应当保证房屋外观的完好,如墙壁、门窗、门锁等不应有明显的破损或缺陷。
除此之外,卖方还需确保房屋相关附属设施(如花园、车库、游泳池等)也处于良好状态。
4. 防水、防潮和绝热材料:卖方需保证房屋的防水、防潮以及绝热材料的的存在与质量。
这是保证房屋居住性和品质的重要因素。
二、保证期限房屋买卖协议中的房屋状况保证通常设定在一定的时限内。
保证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设定,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在该期限内,如果房屋出现保证范围内的问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负责维修或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违约责任卖方对房屋状况的保证是有约束力的,如果卖方提供的房屋存在状况问题或与之前陈述有差异,视为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维修责任:如果房屋在保证期限内出现问题,卖方应当承担维修的责任。
卖方可以选择自行维修或支付维修费用。
如果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修复,买方有权自行进行维修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费用。
2. 降价赔偿:如果房屋出现严重的状况问题,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价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降价赔偿。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doc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doc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概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或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转移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合同。
由于农村房屋的特殊性质,即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享有的基本生活资料用地的使用权,因此其与城市商品房具有本质的区别。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合同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和未生效、失效等几种情形。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其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因此其效力判断也与其他普通买卖合同有所区别。
(一)有效情形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以下条件,则该合同有效:1. 买卖双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 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且意思表示真实;3.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 符合当地政府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政策。
在实践中,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以上条件,则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到土地使用权问题,因此其效力可能会受到当地政府政策的限制。
(二)无效情形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因以下原因而无效:1. 买受人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未经宅基地使用人同意出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 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出卖人可能会面临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因此,在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三)未生效、失效情形除了有效和无效情形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还可能存在未生效、失效等情形。
一房多卖购房合同效力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一房多卖现象日益突出,给购房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那么,一房多卖购房合同效力如何?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一房多卖购房合同的效力进行探讨。
一、一房多卖的定义一房多卖,即同一套房产被卖方同时与多个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导致多个买方都声称对该房产拥有购买权。
这种现象在我国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一房多卖购房合同效力分析1. 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房多卖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卖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被其他人购买的事实,导致买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因此,一房多卖购房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 合同效力待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房多卖购房合同效力待定。
例如,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房屋已被其他人购买,但仍与卖方签订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效力取决于买方的恶意程度。
如果买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合同无效;如果买方不知情,则合同效力待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 合同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受欺诈、胁迫的买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在一房多卖情况下,买方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如果买方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始无效。
三、一房多卖购房合同纠纷解决1. 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无效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2. 请求赔偿损失无效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 请求履行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合同效力待定或可撤销,买方可以请求履行合同,即要求卖方交付房屋。
四、总结一房多卖购房合同效力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提高警惕,防范一房多卖风险。
一旦发现一房多卖现象,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言: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房屋产权进行约定的法律文件,合同的签署代表着双方的意愿和权益保障。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分析解决纠纷的方法和途径。
一、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 拖欠房款:买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如约支付房款,导致卖方无法如期交付房屋。
这种纠纷一般需要法院介入裁决,以确定违约责任以及是否解除合同。
2. 房屋状况纠纷:买方在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例如装修不合格、漏水、墙体开裂等。
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修缮责任,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退款退房。
3. 合同解除纠纷: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买房人发生意外需要突然解除合同,或者卖方变更意图不愿交付房屋,双方纠纷产生。
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纠纷需要法院介入,并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赔偿责任。
4. 购房争议:一些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例如房屋修缮责任、公共设施使用问题等,可能导致买卖双方产生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途径解决。
二、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方法和途径:1. 协商:当买卖双方出现分歧或纠纷时,首先需要进行友好协商。
相互理解和互相退让有助于达成妥善解决的方案。
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如何解决纠纷,以及是否需要寻求法律援助。
2. 调解: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帮助解决纠纷。
调解通常由行业协会、仲裁机构或相关部门组织。
调解的好处是迅速、灵活,并且有助于保持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
3. 仲裁:如果协商和调解未能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仲裁。
仲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依法裁决的一种方式,具有司法效力。
仲裁通常比诉讼更迅速,并且成本较低。
4. 诉讼:如果其他解决方法都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只能通过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在诉讼中,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判决赔偿责任,并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三、预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方法:1. 谨慎选择合作对象: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对方进行严格的审查,查明其履约能力和信誉度。
签房屋买卖合同 注意风险转移点6篇
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风险转移点6篇篇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重要步骤,通过签订合同,双方在法律上都有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买卖双方也要注意风险转移的相关问题,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本文将针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点进行详细探讨。
一、明确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双方必须明确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
买方要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比如房屋的性质、面积、用途、权属等信息,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卖方要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确保所出售的房屋没有任何法律纠纷。
双方在合同中也要明确对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到保障。
二、注意房屋权属和审计问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要注意房屋的权属和审计问题。
买方需查验房屋的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文件,确保房屋的所有权清晰明确,避免购买到有法律纠纷的房屋。
此外,买方还要对房屋进行审计,查验房屋的结构、装修、设施等情况,确保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以免影响日后的居住。
三、关注房屋抵押和担保问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要关注房屋抵押和担保问题。
买方需查验房屋是否存在抵押,以免购买到被抵押的房屋,导致日后权属争议。
同时,买方还要对房屋的担保情况进行了解,确保房屋没有被他人以担保的方式借出,避免房屋被查封、拍卖等情况。
四、注意合同中的规定和条款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规定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合同中应包含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信息、交易的价格、付款的方式、交房的时间、违约责任、赔偿标准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总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风险转移的相关问题,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只有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和义务、注意房屋权属和审计问题、关注抵押和担保问题、仔细阅读规定和条款等方面,才能有效避免风险,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不动产纠纷案件相关问题及处理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 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不 得转让。部分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交易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其后因不能履行办 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的义务,或因房价上涨,有利可图,遂依据该法律规定,主张 买卖合同无效。此类案件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被查封的房产属于 法律明文禁止转让的范围,当事人买卖该房产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买卖被查封的房产违反了法律禁 止性规定,原则上应为无效。但如法院查明诉讼时对该房产的查封已经解除,合同 违法的情形已经消除,具备履行条件,则根据尽量使合同有效的审判原则,可认定 买卖合同有效。第三种意见认为,该类合同应为有效。首先,上述法律规定应为行 政管理性规定,立法目的在于明确房屋处于被查封状态时,当事人之间的买卖行为 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 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 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对于被查封的 房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拒绝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这并不影响买卖 合同本身的效力。出卖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即可。认定合同 有效,并不会损害其他利害人的权益。其次,出卖人隐瞒房屋被查封的事实,与买 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本身具有恶意。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其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仅可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不利于对无过错的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无权处分的具体类型,对于出卖、出租、抵押他人之 物等,属于无权处分,基本没有争议。但对于共有人未经 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是否属于无权处分,理 论和实务界存在较大的争议。通说认为,共有人虽为财产 所有人之一,但财产属于“共有”而不是“区分所有”; 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其权利必须由全体共有人行使,而 任何单个共有人均没有单独处分共有物的权利,故共有人 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认定为无权处分。 但应注意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 人同意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均构成无权处分。 二是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 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按份共有财产的,不构成无 权处分。 三是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 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
购房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其有效性与否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利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有发生,给购房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以下是购房合同无效的五种常见情形:一、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前,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
若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购房者出售房屋并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无效。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虚假广告误导购房者开发商在宣传过程中,如发布虚假广告、夸大房屋品质等误导性信息,使购房者产生重大误解而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同样无效。
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已支付的房款。
三、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包括承重墙、梁、柱等,是房屋安全的重要保障。
若房屋主体结构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购房合同无效。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房款。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购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购房合同,因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无效。
若此类合同已签订,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五、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开发商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若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如房屋已抵押、一房多卖、房屋质量问题等,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购房合同无效。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房款。
总结: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虚假广告误导购房者、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购房合同以及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等。
购房者若遇到上述情形,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保障自身利益。
同时,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仔细核实开发商的资质、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陷入无效合同的困境。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条件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条件《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条件》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这段时间可被一套房子的事儿给折腾得够呛。
他在网上看到人家发布的卖房信息,联系了卖家老张,两人见面一聊,感觉挺投缘,当天就拟了个房屋买卖合同签了字。
小李满心欢喜地以为房子就是他的了,还开始计划怎么装修呢。
谁知道,没过几天,老张的家人跳出来说这房子老张不能单独卖,合同不算数。
小李这下懵了,咋就不算数了呢?这就扯到咱们今天要说的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条件了。
首先呢,签订合同的主体得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就拿小李这事来说,如果老张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像患有精神疾病还有部分不能正常辨认自己行为的那种,他签的这个合同可能就无效。
这个时候,小李可能就白高兴一场了。
再比如说,如果小李才十岁,一个未成年人去签这个房屋买卖合同,那这合同也不应该有啥效力。
所以啊,买卖双方都得是头脑清醒、具有能承担这种经济往来责任的成年人。
然后呢,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啥叫意思表示真实呢?就是老张卖房是他真心想卖,而不是受到胁迫或者欺骗。
我听说啊,有一种情况是购房者威胁卖家,如果不卖就伤害卖家家人,在这种情况下签的合同那肯定是不行的。
如果老李是被人骗了,以为自己签的是别的合同,误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也不能生效。
这就好比老张心里想卖十万,结果小李在合同上故意写成五万,老张要是没发现就签下了,这明显违背了老张的真实意愿,合同效力也会有问题。
还有哦,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假如老张卖的房子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比如说这房子是违规建造的,根本就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交易,那这种情况下他们签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就像一块根本不允许拿来买卖的土地上盖了房子,你再怎么签合同也是白搭。
而且如果违反了一些限购的政策,例如小李所在的城市规定一个家庭只能有一套房,他已经超过了限制,这个合同也可能面临无效。
另外就是要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假如老张因为和小李打赌输了,就把房子当成赌注写进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显然不符合公序良俗,这种合同肯定是不会被认可有效的。
房屋买卖合同 能否起诉确权
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起诉确权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起诉确权1. 引言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就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权属转移等相关事项。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会面临一些纠纷与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能否通过起诉确权。
对于能否通过起诉确权,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有效性:首先,要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起诉确权来解决纠纷问题。
2. 合同履行:其次,要考虑买卖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如果有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起诉确权可能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
3. 证据收集:另外,起诉确权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以便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方面。
2. 合同有效性合同有效性是起诉确权的基础。
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要件、效力、解释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果合同不符合法定形式,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起诉确权前需要仔细考察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签订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书面形式);合同的各项重要条款是否明确规定;合同是否受到了任何法律限制或禁止。
只有在确认合同的有效性后,才能进一步考虑通过起诉确权来解决纠纷。
3.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判断是否能通过起诉确权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各自有一系列的义务。
如果买方或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就可能会引发纠纷。
例如,如果卖方未按时交付房屋,或卖方提供的房屋与合同中约定的不符,买方可能会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通过起诉确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合同中常规约定了一些违约责任,如果发生违约情况,双方应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一方未履行合同的义务,守约一方也可以通过起诉确权来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合同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且没有发生其他纠纷,起诉确权就不是一个必要的手段。
购房合同无效的答辩词
我作为被告,就原告提起的购房合同无效一案,在此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一、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1. 原告主张购房合同无效,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存在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
2. 原告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包括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等。
在签订合同时,原告已明确表示同意购买该房屋,并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
二、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1. 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未能按期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
2. 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尽到自己的义务。
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在收房后,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三、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1. 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解除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存在合同解除的事由,因此,其解除合同的主张缺乏依据。
2. 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也未违反合同约定。
原告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购房合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并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在此,被告恳请法院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谢谢!被告:(签名)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电子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买卖电子合同是否有效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合同已经成为各个领域日常交易中常见的方式之一,房屋买卖合同也不例外。
然而,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到重大的经济利益,对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就房屋买卖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进行探讨。
法律效力的原则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两个或者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成立不受形式的限制,只要满足合同的要件,即订立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和标的物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且合同的目的是合法的,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有效的。
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在法律上具有与手写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并没有被剥夺其有效性的权力。
这意味着,只要合同的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并满足其他合同的要件,房屋买卖电子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电子合同的要件不可否认,合同在任何形式下都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
对于电子合同而言,合同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主体的真实身份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合法、真实的主体。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而言,买方和卖方都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确保其具备法律行为能力。
2. 合同内容的清晰明确合同的内容应该明确地表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的详细描述、交易价格、付款方式、过户事宜等。
同时,合同中还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3. 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即买卖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否清晰、合法。
4. 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合同应该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得有虚假条款或丢失内容的情况。
5. 书面形式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能否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电子合同满足书面形式要求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合同法》,电子合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1. 当事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达成一致意见;2. 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或其他电子身份认证方法能够确定其身份,并表明其在电子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3. 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能够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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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 刘京柱]——(2006-2-13) / 已阅66872次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一、问题概说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强制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产生既定力和约束力,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合同标准。
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主要依据上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条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便确认合同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金的合同。
其中负转移房屋所有权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房屋出卖人,负给付价金义务的他方当事人称为房屋买受人。
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定,还应当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范和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此处的“应当”应理解为强制性规范,说明房地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
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面积、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
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③权属有争议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上常见的典型争议有:1、买卖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合同效力;2、转让建筑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是否允许,违反了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3、房屋买卖合同与产权登记是何关系,未办理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4、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笔者将结合审判实例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二、实例研析据以研究的案例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日广公司、福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02年10月21日,原告给付被告日广公司购房定金5万元,10月28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沿街三层商业楼房一栋(原系被告自他人处购得),面积861平方米,1 580元/平方米,共计136万元;原告在签订协议当日交定金5万元,20日内交至100万元,余款在产权证交接后15日内结清;房产过户一切税、费由双方均担,被告应在一月内负责办完手续;交房、交款违约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等。
同日,原告与被告福利公司也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与被告日广公司的协议书一致。
同年11月11日,原告交付被告房款120万元,被告日广公司出具了收款凭证。
协议书订立后,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有关手续。
2002年11月9日,原告与案外第三人杨克成签订了沿街商业用房租赁协议,约定将原告与被告购房协议书项下的房产出租给杨克成使用。
原告收取了杨克成定金6万元,后该协议因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未能履行,原告双倍返还杨克成定金12万元。
经协商未果,原告向R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其中包括定金损失6万元和预计二个月诉讼期间的租赁费收入损失2万元)。
[裁判要旨]R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涉案房地产虽然地产进行了登记,但是未进行房产登记,因此,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根据该协议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将收取原告购房款120万元和定金5万元予以返还。
被告作为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应当知道其处分的房地产状况,应当知道不允许转让的房地产不应转让而予以转让,被告对此负有过错,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被告在返还原告125万元的同时,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占用该款项的利息损失。
原告因被告的过错导致不能履行与第三人间租赁协议,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万元被告应予赔偿。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在诉讼阶段中给其造成的损失2万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五)项、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被告于判决生后5日内返还原告已缴纳的购房款120万元和定金5万元;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被告赔偿原告125万元的利息损失(自2002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四、被告赔偿原告与第三人的租房损失6万元。
(诉讼费负担略)宣判后,原告李某某不服,上诉于S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律评析]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被告日广公司虽为房地产开发商,但因涉案房产并非由其自行开发或委托他人开发,而系自他人处购得,故一、二审法院均未将案由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所涉法律问题较为典型,其中争议焦点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而属无效合同,因合同不具法律约束力而得不到实际履行;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是否允许转让;该规定是否为强制性规定,违反了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下面笔者就此问题略作评析。
(一) 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在审判实务中,买卖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以及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未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对有关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被轻易否定的现象十分普遍,上引案例所涉房屋买卖正是因为这两个条件的缺失而被一审法院判定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得到继续履行。
再如,现实生活中,A将其已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卖与B,并将房屋实际交付,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B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又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让给C,并交付给C。
对上述交易活动所涉A与B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多无歧义,但BC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则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B与A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实际交付房屋,但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故A仍是该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处分他人的财产”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C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是无效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BC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该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后的房屋产权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物权变动的要求。
所以,是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影响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依法转移,而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标的物是否转移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
当然,C为了实现房屋产权的有效转移,尚需办理产权过户,但C不能通过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
在实际操作中,A要通过与B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B,B再通过与C 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C,通过该程序,也避免了国家税收的流失。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
另外,补充两点理由: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它主要调整的不是民事关系。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避免国家收益的流失,减少交易纠纷”,而不是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
之所以规定该条第(6)项,是因为“房地产权属证书是表彰房地产权属状态的官方正式有效文件,未依法登记领证说明该房地产来源不清,归属不明,如进入市场流通则违背了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必须权属明晰的规则,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国家对房地产的管理和监督。
”所以,从立法意图上看,该项的规定应当是属于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只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即只会损害房屋买受人的民事利益,并不直接损害国家利益。
该项规定是一种典型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
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是指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无条件适用的法律规范。
传统民法学者通常认为,旨在控制法律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仅为民事强行法中的一部分,这就是说,仅强行法中的效力性规范才对法律行为有控制意义。
二是该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
尤其是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体现了鼓励交易的指导原则,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