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司法考试试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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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分析

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分析

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一分析我们知道,司法考试卷一侧重于记忆,并且除了宪法和司法职业道德外,几乎不涉及法条的考察,而且考试的题目的选取大多以司法部教材为主, 2008年司法考试试卷一也没有摆脱这一规律,试题难度总体不大,也就说,复习方法得当,试卷一的分数是非常容易提高的,事实也证明,很多考生的卷一分数都在110分以上甚至更多。

下面具体分析各科的特点,让大家对2008年司法考试规律有一个具体的认识。

一、法理学:2008年法理学考察共计23分。

与2007年在题型和题目的分布上没有变化。

就法理的考查方式和特点来说,法理学较多的使用“判断型选择题”,这类考题具有开放性和综合性。

需要考生对各个考点都在掌握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就法理学的考点分布来说,仍然注重对传统的重点考点进行考察。

传统重点考点分值18分,占总分值78%,这也反映了重者恒重的道理。

另外新增知识点在2008年题目中也有重要体现,如“法律证成”、“设证推理”、“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都是今年新增的知识点,在2007年题目中都有专门考查。

总体来说,法理学的试题难度不大,考试中规中矩。

二、法制史:法制史考察共10分。

在分值上与07年则保持一致。

题目分布略有微调。

就考查的知识点来说,没有偏题怪题,都是考查的重点,就考查的特点和难度来说,单项选择题中大部分试题是考查一个知识点,这类题目比较简单,一般都不会做错。

但是今年的法制史综合性题目较有难度,需要考生对每个知识点记忆准确,才能保证试题的正确性。

而且选项设置较为细致,因此具有一定的难度。

法制史内容比较繁琐,比较注重细节,而且法制史也是近几年才加入到考试范围内的,所以题目的重复性的机率很小。

但重点突出,掌握起来也难度不大。

三、宪法:宪法分值由07年的21分增至23分。

就考查的知识点来说,今年的宪法题目与07年相比,传统的知识点考查较多,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加大了对《监督法》的考察力度,有三分之多。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商法(2008年)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商法(2008年)

/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商法(2008年)单选题:25. 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

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

对该3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乙、丙、丁应按合伙份额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B. 各合伙人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 乙、丙、丁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D. 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后的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该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从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但是对于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6. 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

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

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 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C. 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D. 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及其财产份额的继承。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本题中,戊是甲的合法继承人,因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所以经乙、丙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27. 甲将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0万元。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试题(后附答案与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试题(后附答案与解析)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48.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49.根据我国《公证法》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A.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B.女青年李某29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C.张某与王某大学毕业工作多年,各自都有些积蓄,为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D.杨父因正在读初中的儿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多次劝说无效,遂决定与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50.邱法官在出席会议期间,参加会议组织的联欢活动,发现会务组安排她与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同桌相邻而坐。

此时全体代表已就坐,除了给邱法官安排的座位之外已无空位。

在这种情况下,邱法官的下列哪一做法最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A.按号就坐,但装作与律师不认识,与其不说一句话B.按号就坐,可以与律师寒暄,但是不交谈案件事务C.仅与同桌的人调换座位,但桌号不变D.马上与会务人员联系调换座位,不与律师同坐一桌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88.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

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B.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 4. 文书题分析题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

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

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正确答案: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正确答案: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正确答案: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正确答案: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正确答案: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卷分析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卷分析

目录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卷分析司法考试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索引表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口诀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试卷分析第一部分写在前面的话辛苦、紧张而又精彩的2008年司法考试已经落下帷幕,数十万考生以艰苦、坚毅而又卓越的付出经历了这一次弥足珍贵的征程。

臻显其中的,有拼搏中尽情挥洒的汗水,有坚持中欲罢不能的眼泪,更有探索中忐忑踌躇的心酸。

而现在,在所有人怀着炼狱归来、放松超脱的心情走出考场的时候,真正能够会心绽放笑脸的毕竟只是少数人。

这,就是“天下第一考”的残酷。

正是这种艰辛和残酷,顽强和执着,才最好地诠释了所有法律人内心深处闪烁着眩目光环的司法事业的神圣。

也正是这种神圣和向往,虔诚和信仰,召唤着中华大地成千上万莘莘众生年复一年、义无反顾的奔赴考场,去感受,去享受,那一份属于自我的荣耀和光芒。

所以,每年的司法考试绝不会是结束,而必将是一个全新的起点,对于新新加入的勇敢者如此,对于从头再来的坚守者更是如此。

为了我们能够更好的开始,为了我们心中那个美好的梦,请让我们一起来细致的审视一下我们在今后一年中必须每天面对的对手——真题。

毋须后悔莫及,但求铭刻于心。

第二部分行政法试卷分析08年行政法试题在延续着以往的主要趋势的前提下,有一定新的发展和突破。

在难度上,与07年相当。

较之前几年的“高不可攀”,难度有所回落。

在题型上,与过去基本一致,特别是第二卷的客观题。

分别考查了12道单选题(从39题到50题),11道多选题(从80题到90题),还有3道不定项选择题(从98题到100题)。

在第四卷中,继06年和07年分别考查了一道25分的论述题之后,今年行政法考查了一道20分的传统案例分析题。

从分值分布上看,卷二单选题为12分,多选题为22分,不定项选择题为6分。

加上第四卷案例分析题20分,今年行政法共考查了60分。

在历年的60分——65分这一分值范围之内,比较稳定。

一、行政法具体的分值分布:1、合理行政原则:1分(46ABCD)2、公务员:1(39ABCD)+2(98ABCD)=3分3、行政许可:0.5(84B)+2(87ABCD)=2.5分4、行政处罚:0.25(48B)+0.75(49ABC)+0.5(84B)+1(89AD)=2.5分5、政府信息公开:1(42ABCD)+2(90ABCD)=3分6、行政法规制定程序:1分(41ABCD)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2分(81ABCD)8、行政复议:1(45ABCD)+2(80ABCD)+1.5(82ABC)+1.5(83ABC)+1(84AC)+2(85ABCD)+0.5(89B)=9.5分9、行政诉讼:1(43ABCD)+1(44ABCD)+0.5(AB)+1(47ABCD)+0.75(48ACD)+0.25(49C)+1(50)+1(82AD)+1.5(83BCD)+ 0.5(84D)+2(86ABCD)+0.5(88C)+0.5(89C)+2(100ABCD)+20(卷四第六题)=32.75分10、国家赔偿:1(40ABCD)+2(99ABCD)=3分二、考点内容和考查法条:1、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的性质、特征和范畴。

对08年民诉真题的分析

对08年民诉真题的分析

1.民诉总体地位。

与民法、刑法、刑诉并称为司法考试的四大天王。

2.08年民诉的大体规律。

重者恒重新增考点全部考察到了3.民诉复习方法。

首先,应该掌握重点的法条和司法解释第二,就是要研读历年真题4.解读真题的目标和思路第一,希望可以通过我的讲课帮大家解读出考点背后的深层考点,把握住考点的精髓。

第二我希望通过真题的解读能帮助大家找到出题者的思路,帮助大家在真题中找到出题者设置的陷阱考点: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33.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

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

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

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C.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考点解析:•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在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注意: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依《民诉证据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具体举证责任的承担时,均适用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一般侵权案件是由原告就以下要件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1侵权行为,2损害结果,3因果关系,4以及被告具有主观过错•特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环境法中的完全不可抗力导致,并经过即使措施人不能避免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请问是不是说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全部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了???【陷阱分析】•本题出题者的陷阱设置的思路应该是这样的,一般考生都明白这是个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大家又知道了举证责任倒置这种说法,于是乎,考生们看到环境污染,就想到举证责任倒置。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法(2008年)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法(2008年)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民法(2008年)一、单选题1.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与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选项A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自主设立的,但也存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例外情形。

选项B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可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亦可作为主体而存在。

选项C正确。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选项D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

2. 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 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 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 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人的独立责任。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

2008年司法考试全部试卷及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全部试卷及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解析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C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

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D解析: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标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故A项说法不正确,D项是正确的。

另外,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还有正义等标准。

故B项错误。

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所以C项判断错误。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02-08年真题答案和解析(司法制度)

02-08年真题答案和解析(司法制度)

2002—2008年司法分科真题(答案和解析)——司法制度一、单项选择题:(2008年)47答案:B解析:公正(而非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

因此A项错误。

B项对司法的功能表述是正确的。

C项中的表述是司法的“终局性”而非“独立性”。

故C错。

德国虽然存在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但联邦最高法院仍然是最高的司法机构。

因此依然是全国统一的法院机构。

故D错误。

48.答案:D解析:《律师法》第21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所以A是错误的。

《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可见律师服务结构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而不是公司制。

所以B是错误的。

《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该条可以看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仅要符合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全部条件,|法律教育网|还要求设立人有一定的执业年限,因此成立条件要严于合伙律师事务所。

所以C项是错误的。

《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49.答案:C解析:《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法(2008年)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法(2008年)

/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法(2008年)单项选择题1. 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 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

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 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

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 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

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

选项A表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据此可知,甲明知孙某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应按强奸罪处罚。

选项B表述正确。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可知,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

选项C表述正确。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可知,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侵害了合法的监护关系,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造成危害后果。

选项D表述正确。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材料:据新华社4月13日电:2006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法制日报》2008年2月1日报道:2007年岁末,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这"三个至上"所蕴含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从法与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不少于400字。

二、(本题20分)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

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

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题解析

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题解析

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题解析关于中国古代社会几部法典的结构体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B.《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C.《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D.《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法经》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列于六篇中最后一篇的《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具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因此,A项表述正确。

魏明帝时改定刑制,作《魏律》。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最后,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迈进一大步。

因此,B项表述正确。

晋武帝时诏颁《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而到了《北齐律》时,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因此,C项表述错误,当选。

唐高宗时召集律学通才和重要官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解释。

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

故D项表述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C项。

(本题对我国古代法典结构体例进行了综合考查,要求考生不仅对重要的古代法典的内容、结构体例准确掌握,还应将它们进行比较,对比记忆。

例如《魏律》与《法经》相比,不仅结构上进行了改革,在内容上也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了法典;再如《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相比,在结构上和内容上有了怎样的继承和发展等。

考生通过这样的纵向对比分析,不仅能加深记忆,还能掌握我国古代法典总则篇的《名例律》的形成过程,是三校授法制史时的重中之重。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一、参考答案:1.法和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法离不开政治,政治也离不开法。

这就是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一方面要强调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强调服务大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又必须包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涵义和价值,必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

这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从法和政治的角度看,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

2.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不仅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社会作用,其社会作用是由法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具有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这种作用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

进一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发挥与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参考答案: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4.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5.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6.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三、参考答案: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解析(访谈实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解析(访谈实录)

主持人:大家好,今年的司法考试刚刚结束,现在请来杨帆老师为大家分析今年的考试试题。

杨帆:08年司法考试已经圆满结束,现在我手上第一时间拿到今年的试卷,整体上给大家解析今年考试的试卷中的法理、法制史、宪法部分。

杨帆:今年的考试题目是咱们意料之中的,选择题70%--80%的分值在冲刺班的上课中提到,参加政法英杰培训的学员尤其是只报名冲刺班的学员做此套试卷是没有什么难度的。

分析今年的试卷中,法理、法制史、宪法三科目的分值分布:单项选择:法理7分;法制史4分;宪法7分;多项选择:法理10分;法制史6分;宪法12分;不定项选择:法理4分宪法4分计法理是21分,法制史10分,宪法23分选择题共计是44分,论述共计45分:论述第一题20分(其中裸聊占25分);结合前面的选择题今年的法理部分涉及的分值是66分,总之,今年这三门课的设计分值是99分。

杨帆:试卷整体上和去年相比,在格式和题型上是保持相同的比例,变化不大。

在法理、法制史、宪法的三门课的复习中,我个人一直认为还是要坚持:重者恒重、轻者恒轻的原则。

杨帆:今年的司法考试试卷中的相对有难度的是两个:【法理学部分】重点考察了大纲中的法律速溯及率等问题反复出现。

试卷一,多选53题,主要考的知识点是法外空间、法律与道德关系。

试卷一,第54题,法律的规则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大纲新增部分考点的题型,52题,法律的规则逻辑推理;【法制史】整体上还是体现简单的特点。

试卷一,第8题,买卖契约和中国古代法典的结构体例的变化;【宪法】重点考察了监督法;试卷一:第17题和18题(选c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监督法;【论述】第一道题,两端材料:社会主义法制理念(2006年),论三个至上(2008年);关于政治方面强的题型,一般不会连续重复出现,08年再次出现确实是个意外。

但是平时课堂上都讲解过,平时基本功比较扎实的考生是没有问题的完成这道题。

【论述七】网上裸聊;主要涉及的是刑法学和法理学。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j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j

三、不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少有⼀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四位学⽣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要分⼦,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B.⼄: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要分⼦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犯罪集团的⾸要分⼦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要分⼦不⼀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定成⽴共同犯罪 D.丁:⼀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实⾏后,⾮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应认定为主犯 答案:CD 解析:《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注意犯罪集团的⾸要分⼦,是对“集团”本⾝所犯的全部罪⾏承担责任,⽽⾮是对“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因此,A的说法错误。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从犯,虽然在处罚的时候轻于主犯,但是也应该以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犯罪集团中的⾸要分⼦⼀定是主犯,但是主犯不⼀定是⾸要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除了⾸要分⼦,还包括其他起主要作⽤的⾮⾸要分⼦的主犯。

主犯⼀定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对于聚众犯罪,有时法律只是处罚⾸要分⼦(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于其他参加⼈员不进⾏定罪处罚,因此不成⽴共同犯罪,也⽆所谓主从犯的区分,所以聚众犯罪的⾸要分⼦不⼀定是主犯。

C的说法正确,当选。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b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b

11.X公司系甲、⼄⼆⼈合伙依法注册成⽴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

丙因⾃⼰的公司急需资⾦,便找到甲、⼄借款,向X公司⽀付⾼于银⾏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个⼈好处费。

甲、⼄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X 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

甲、⼄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各10万元的好处费。

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X公司,甲、⼄即向银⾏归还本息。

关于甲、⼄、丙⾏为的定性,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利转贷罪,丙⽆罪 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丙⽆罪 C.甲、⼄构成⾼利转贷罪、⾮国家⼯作⼈员受贿罪,丙构成对⾮国家⼯作⼈员⾏贿罪 D.甲、⼄构成骗取贷款罪、⾮国家⼯作⼈员受贿罪,丙构成对⾮国家⼯作⼈员⾏贿罪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75条规定,⾼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的,套取⾦融机构信贷资⾦⾼利转贷他⼈,违法所得数额较⼤的⾏为。

本案中甲⼄以牟利为⽬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资⾦⾼利转贷给丙的⾏为构成⾼利转贷罪。

⼈民法院、⼈民检察院2007年11⽉5⽇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员受贿罪”罪名,由“⾮国家⼯作⼈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

因此,⾮国家⼯作⼈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为。

本题中,甲⼄利⽤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为构成⾮国家⼯作⼈员受贿罪。

同时,丙也构成对⾮国家⼯作⼈员⾏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2.甲持西⽠⼑冲⼊某银⾏储蓄所,将⼑架在储蓄所保安⼄的脖⼦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1万元。

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的脖⼦上划了⼀⼑。

刚取出5万元现⾦的储户丁看见⼄⾎流不⽌,于⼼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

对甲的犯罪⾏为,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B 解析:抢劫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夺取公私财物的⾏为。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h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h

71.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质 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录 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缺已经委托辩护⼈的住址、通讯处 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民法院关于执⾏若⼲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民检察院;(⼆)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百⼀⼗六条第(⼆)⾄(九)项规定之⼀,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民检察院在三⽇内补送;…… 《⼈民法院关于执⾏若⼲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民法院对⼈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式⼋份,每增加⼀名被告⼈,增加起诉书五份)后,[考试⼤校]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的⾝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名单;(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录;(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的证⼈名单;证⼈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七)已委托辩护⼈、代理⼈的,是否附有辩护⼈、代理⼈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续和诉讼⽂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A选项中,绑架过程中杀害⼈质实际上是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民法院管辖,⽽不能由县级⼈民法院(基层⼈民法院)管辖,A当选; B项属于被告⼈不在案的情况,当选,C和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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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司考——你的复习思路够全面么?写在前面:2009年春节在1月终于结束了,每一个人都踏上了收获新的一年的行程。

我们司考人也都在年后为09年9月份的那场考试积极筹备着。

相信本文在此时推出,多少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只要思路正确,方法得当,在加上我们的努力,每个人都会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奉上此文,谨献给准备参加司法考试,当尚无头目的朋友们。

09年我们绝大部分时间、精力其实就放在一个证上——《律师资格证》。

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很少有专门的时间用于备战司法考试的,要不就是需要工作养家糊口啦,要不就是要应付毕业论文啦,要不就是什么呢?我也不知道了,呵呵。

所以,对我们这些人来说,制定一个周密而详尽并且适合自己时间支配的复习计划是显得尤为重要了。

因为绝大部分人,男的女的、老的少的、法本的非法本的、考过的没考过的,等等,其实都有一个通病,就是法学基础不牢靠(也就是不扎实啦,即使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在司法考场上,我们的优势不一定会好到哪里去的)。

没有基础,就无法上一个层次(我们认识的有些人啊,知识点没掌握好,就急不可耐的去做真题,结果呢?碰了一鼻子的灰,于是乎,就又进一步加深了对司法考试的认识——这鸟考试真的TMD挺难!)。

其实只要你好好的坐下来,花上一、两天的时间,为你的整个司法考试做个计划,并始终不渝的走下去,你会发现,司法考试也就那么回事!!!说实话,司法考试的内容真的很多(即使有1/3的内容不需要看,要复习的内容也照样不少)。

我们的计划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整体的宏观复习思路,一种是每阶段(共五阶段)微观的学习时间的安排。

大家都是本科毕业,如何应付考试个有个的门道,但是,要想通过司法考试,计划总归是要好好做做的。

本文讲先尝试做一个总复习计划,以构建整体的复习思路。

以期多少能对你有所启发一、复习原则先全面,后重点;先熟悉,后牢记;先理解,后运用。

二、复习目标把握绝大部分的重点知识,提高应试技巧三、复习时间1.总时间:2009年2月1日——2009年9月11日止,共七个月零十天。

2.每日时间:3小时(平均每天)。

四、复习阶段及时间阶段第一阶段:夯实基础,构建理论框架阶段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09年4月15日止。

第二阶段:系统复习,全面掌握知识点阶段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2009年7月15日止。

第三阶段:串联法条,把握重点、难点阶段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09年8月15日止。

第四阶段:模拟考试,提高应试得分能力阶段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09年9月5日止。

第五阶段:考前突破,梳理考点、重点阶段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09年9月11日止。

五、各阶段需要达到的复习目标第一阶段:夯实基础,构建理论框架阶段对于司法考试后四个阶段来说都是建立在基础的学习上的(除非你已经参加过司法考试,并且考了还可以的分数,否则不管是不是法学毕业,都不要跳过这个过程),因此很重要,也很关键。

通过这个阶段的复习,我们需要熟悉司法考试所要求的知识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建构法学知识体系,准确理解基本概念(这点对非法本很关键的,有些法律术语是要一看就明白是什么意思的,这一块要抓一抓),提高法律理论素养。

第二阶段:系统复习,全面掌握重点知识阶段这一阶段要在讲课老师的指引下,全面梳理内容,找出可考点,删去非考点,强调重点,分析难点和疑点,缩小复习范围,把时间和精力主要放在对重点和难点的复习上,力争将各相关知识点融会贯通。

通过,还要通过演练习题及时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巩固所学知识。

第三阶段:串联法条,把握重点、难点阶段这一阶段看题目就知道是要以法条为主,在专家的指引下把握法条背后的立法目的和法理。

同时找出前两个阶段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突破尚未掌握或者掌握程度不够的知识点(即知识盲区);强化对重点、难点和法条的理解和记忆,反复运用基本原理分析案例;同时需要把各类司法文书格式和写作要求熟悉一下。

第四阶段:模拟考试,提高应试得分能力阶段通过模拟考试(运用空白的真题卷)体验题感题速,积累临场经验,感受考试气氛,锻炼应试能力。

我们不仅弄清答案是什么、为什么,而且知道如何解决此类题目,做到举一反三,以不变应万变,将知识能力转化为得分能力。

第五阶段:考前突破,梳理考点、重点阶段这个阶段一定要有良好的精神状态的,因为需要在短时间内将以前自己总结、归纳的重要知识点、难点、易错点快速的在脑子里过滤。

同时要逐渐调整自己的状态,以能在考场上正常发挥(当然最好超长发挥啦)。

六、备考资料见我博客上《2008司法考试,你准备好了等文种关于资料的介绍。

这些文章写于2008年,对09年选购资料来说,也是同样适用的。

七、备考方法各有各的方法(有一点需要提醒的,对于同一个知识点,要经常温习、回味,避免因时间的推移而导致对旧有知识的遗忘和生疏。

采用交叉学习是不错的方法)八、备考态度和信念勤奋认真耐心专注以上是在开始漫漫长征路前的一个大的方针计划,就像中央的大政方针一样,呵呵。

各位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适当加以调整。

祝各位朋友新年快乐,牛年好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问:我们注意到,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与前两次考试相比作了一些调整和变化,请问司法部确定此时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答:2002年第一届国家司法考试确定在3月举行,主要是由于2001年全国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停考和首次考试过渡性的原因。

2003年第二届考试在10月举行,主要是由于受“非典”疫情影响的原因。

我们认为,应当选择相对适宜、确定的考试时间,这样既便于应试人员复习备考,也有利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常规化、稳定化。

为此,经反复研究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我们选择确定了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星期日(今年为9月18日、19日)作为考试时间;确定7月1日到31日为报名时间。

将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确定在7月,主要是考虑到在这一时间,大学应届生已经毕业,且一般都已拿到了毕业证书,可以报名参加今年的考试。

将考试时间确定在9月,主要是考虑考试前的一些重要的准备工作环节,如试卷运送、保管等工作可以避开“十一”假期,这不仅有利于保证试卷安全和各项考前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使划线录取与资格证书申领等考试后续工作的进行。

2008司法考试民法试题分析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对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出现的民法试题进行评析不仅对广大考生来说是必要的,对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民法课程教学也是必要的。

本人作为长期从事民法教学的教师,针对2008年司法考试中民法试题作如下评析:一、布局合理难易适度国家司法考试的目的是为国家选拔优秀的法律实用人才,而优秀的法律实用人才的知识结构,要求全面和完整。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设计的最高境界应像一副优美的画卷,要求结构布局合理。

该浓墨重彩的就浓墨重彩;该蜻蜓点水的就蜻蜓点水。

就2008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的民法试题而言,可谓布局合理。

按照民法学科的内容,其结构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亲属权以及侵权责任。

今年民法试题总分达100分左右,在整个司法考试600分的试题中占到1/6左右,这既与大学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民法课程设置的比例相匹配,又与法律实用人才整个法律知识结构中的比例相吻合。

就民法学科的内部结构而言,民法总论部分考查分数为7分左右,其中单选题考查了3题,多选题考查了2题,分别考查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法人责任的一般原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的一般原理和诉讼时效的一般原理等知识点。

物权部分是法学本科教学中的重点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倚重的重要法律规范,大量的民事纠纷往往出现在物权领域,因此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题对其浓墨重彩是必要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在物权部分的分值达到30多分,其中单选题考查了7题,多选题考查了2题,不定项选择考查了4题,案例分析题中也占有较高的分值比例,分别考查了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及其风险负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抵押权的顺位变更、浮动抵押、夫妻共同财产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转质权的善意取得、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抵押权与保证责任的关系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等知识点。

债权部分是民法大厦中的最重要部分,国家司法考试历来将其作为重中之重予以考察,2008年的民法试题当然也不例外,考察分数达到35分左右,其中单选题考查了3题,多选题考查了7题,不定项选择题考查了2题,案例分析中也占有较高的分值,主要考查了间接委托、债的相对性、单方允诺之债、保证的相关问题、商业广告视为要约的适用、无因管理的认定、债的分类、技术合同的相关问题、工程合同的相关问题和违约金的适用等知识点。

知识产权共考查了10分,符合国家司法考试之要求,其中单选题考查了6题,多选题考查了2题,主要涉及合作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的取得时间和适用问题、著作权侵权问题、注册商标的撤销、专利的国际优先权、必要技术特征的理解及专利权侵权、邻接权和商标侵权等考点。

人身权、继承权和亲属权部分,共考查了7分左右,其中单选题考查了3题,多选题考查了2题,主要涉及公证遗嘱的撤销、离婚后债务清偿、亲属收养、死亡时间的推定和继承、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及其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

侵权责任共考查了10分左右,其中单选题考查了2题,多选题考查了3题,案例分析题中也有所涉及,主要涉及到建筑物致人损害、肖像侵权、消费买卖和侵权、学校责任、承运人责任和监护责任、雇主责任等考点。

所说的难易适度,是指试题中题目所涉及的知识难度能很好的把握识记、理解和运用的比例要求。

既有比较简单的试题,这些试题只需要考生掌握基本原理就能予以作答,这类试题的比例达到30%左右。

更多的试题要求考生在对民法概念、民法原理以及所涉及的民法法条有比较精深和准确的理解以后才能作答。

这类试题的比例达到60%左右。

当然也有一些试题要求考生应掌握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和实际做法,才能予以作答。

这类试题所占的比例为10%左右。

(未完待续)2008司法考试民法试题分析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接上期例如卷三中第5题: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

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答案:C。

此题涉及合同相对性的考查。

只要掌握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本题作答没有问题。

本题属于公益性赠与合同,神牛公司是赠与人,S省红十字会属于受赠人,B中学属于该赠与合同的直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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