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霆、翁引明: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若干思考
上海市纪委关于贯彻《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深化厂务公开民主
上海市纪委关于贯彻《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沪纪[2011]3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3.11【实施日期】2011.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纪委关于贯彻《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沪纪[2011]39号)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党、政、纪委、工会: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职代会条例》),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职代会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和提高运行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上海市职代会条例》、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1、深刻认识贯彻《上海市职代会条例》、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意义。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载体是职代会制度。
职代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推行和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基础和保证。
通过职代会让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事业单位大政方针的重要体现;是党组织统揽全局,协调不同群体利益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是促进企事业单位在改革发展中实现与职工共建共享,共同发展的内在需求;是健全完善企事业单位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障职工民主参与,加强企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的有效手段。
2、深刻认识贯彻《上海市职代会条例》对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
在长期的实践中,本市基层企事业单位聚焦职代会制度建设,保障职工规范有序地参与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平稳有序地推进了国资国企改革、促进了非公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沪工总民[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沪工总民〔2012〕127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部署,市人大将于年内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职代会条例》)专项执法检查。
为了配合市人大开展好本次检查工作,深入推进《职代会条例》的贯彻落实,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推进民主管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开展《职代会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职代会条例》,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为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和“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二、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
三、检查内容1、《职代会条例》颁布实施后,区县局(产业)工会推进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的情况;2、企事业单位职代会职权落实、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相结合,以及职代会各项工作制度运作、作用发挥等情况;3、企事业单位在改革改制中贯彻执行职代会制度、履行民主程序的情况;4、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的建制和运作情况;5、对违反《职代会条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督促整改等情况。
四、检查方法对企事业单位检查一般包括召开经营管理层座谈会,听取经营管理者对贯彻执行《职代会条例》的情况汇报;进行职工代表问卷测评;查阅职代会建制相关资料等。
上海市总工会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现将《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为规范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基层企事业单位实际,在原《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和《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规范。
(二)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三)形式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分为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大会由全体职工参加。
职工大会依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相关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执行。
2、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规模大小、管理方式等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形式。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但因工作地点分散、实行特殊工时制等难以召开职工大会的,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四)党组织的职责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运作提供组织保障。
(五)企事业单位的职责1、与工会协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2、向职工代表大会作相关工作报告;3、与工会协商制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事项的方案或草案;4、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5、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等保证,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培训课件3
3.1《条例》 3.1《条例》框架结构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 职 则 ( 1 - 7 条) 13条 权(8-13条)
职工代表(14-19条 职工代表(14-19条) 组织制度(20-26条) 组织制度(20-26条 议事规则(27-33条 议事规则(27-33条)
3.1《条例》 3.1《条例》框架结构
3.8.1审议建议权 3.8.1审议建议权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 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 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 等重要事项; 等重要事项; 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 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 等重要事项; 等重要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 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3.3 建制主体
企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和规范运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纳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 向职工代表大会作相关工作报告 与工会协商制定提交审议或审议通过事项 方案或草案 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责成企 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落实 提供人力、 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
3.7 推动建制的各方责任主体
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 大会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 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 门,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通过劳动 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6 工作机构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工会依法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职责 职工代表大会不是工会的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
《上海市职工 大会条例》的解读 上海工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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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主评议权: ❖ 民主评议权的具体对象:
❖ 解读:中层干部评议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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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四:
在职代会具体制度安排上 有何新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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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职工代表”
(一)两种形式的职代会 ❖ 职工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 ❖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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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过程简单回顾
❖ 提案:2003年 ❖ 立项:2009年 ❖ 审议:2010年 9月 11月 12月
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 ❖ 通过: 2010年 12月23日
❖ 实施: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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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颁布实施的现实意义
❖ 提供法律保障,更好地维护职工民主权利 ❖ 凝聚职工力量,更好地实现个人企业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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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解读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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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解读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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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内容:
1 《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及实施的现实意义
2 《条例》在立法上实现了哪些新的突破
3 职代会职权作了哪些新的调整
4 在职代会具体制度安排上有何新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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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 (《条例》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解读: 保护应如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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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事规则”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会【发文字号】沪工总民[2011]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1.01.18【实施日期】2011.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通知(沪工总民〔2011〕11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推动《条例》在本市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条例》是本市第一部全面规范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很强的普适性、规范性和指导性。
《条例》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的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通过职代会制度享有对企事业单位重大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的审议建议权、对涉及自身切身利益事项的审议通过权、对法律法规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执行事项和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事项的审查监督权、对职工董监事等人员的民主选举权、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权;对职工代表、职代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对各级工会推进职代会制度赋予了不同的职责;并明确规定了对实施职代会制度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2011年是本市“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上海深化改革开放、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之年。
《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本市基层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事业单位科学民主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情况的审议意见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情况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8•【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情况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职代会条例执法检查组组长、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全心所作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本市贯彻实施〈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情况的报告》,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提交了贯彻实施《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的书面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审议中普遍认为,《条例》实施一年多来,本市各级工会组织、有关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组织《条例》学习和培训活动,努力探索创新,职代会建制率明显提高、运行质量逐步提升、功能作用不断发挥,取得了初步成效。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也提出了如下意见和建议:一、要充分认识职代会制度的重要意义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和谐企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职代会制度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保障措施。
《条例》是本市保障民生、加强社会领域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力度,进一步统一各方思想认识,特别是加大对企业主、经营者的教育引导,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不断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二、要着力改变职代会建制发展不平衡问题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针对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和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相关措施,抓住工作重点,着力推动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民营、私营和外资等企业建立职代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1.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9月1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国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必要性(一)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客观要求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对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了有关规定,肯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多年来,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劳动关系的复杂化,1986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上海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明确操作程序和要求,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截至2009年底,本市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5357家,事业单位建立的有4682家,可以说,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
非公企业独立建制的有21220家;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3984个,覆盖企业74341家,这其中绝大部分是非公中小企业。
多年的实践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最基本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并逐步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事业单位在实践中还创造了许多很好的经验,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健全,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解读及职代会制度情况介绍
共同推进的主体:市和区、县劳动关系三方负有共同
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的职责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工会的法律监督 《条例》赋予市和区、县总工会的权力: 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内容 可发出《上海工会〈条例〉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要求 基层整改 逾期不改正,可发出《上海工制定《违反〈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公共信用 信息收集报送管理暂行办法》将工会”两书“与政府信 用信息平台相挂钩,起到威慑推进效应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事项:
阻挠建立职代会制度的 妨碍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 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 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代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三、职代会制度对工会组织的影响
——基层工会作用发挥需要职代会制度支撑
一、职代会职权
——审议建议权的特别性规定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 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 重要事项 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 重要事项
一、职代会职权
——审议建议权的权限
形成相应工作报告,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代 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建议,不行使表决权
中国工会是单一工会,面对的却是不同群体的职工 职代会对代表构成的要求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基层工会具有“促进”、维护”职能,而两者产生矛 盾时会使工会陷于“两难”地步
职代会的职权设臵,既关联企业重大发展决策,又兼 顾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并通过权限、程序设计,明 确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促使劳资双方兼顾 彼此利益,明白处理各类事务的轻重缓急、先后顺序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组织本市职工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网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组织本市职工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网上知识竞赛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沪工办发[2011]2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1.04.06【实施日期】2011.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组织本市职工开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网上知识竞赛的通知(沪工办发〔2011〕21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本市第一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对深入推进本市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由市总工会主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系统工会协办,在本市职工中开展《条例》网上知识竞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赛对象本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二、竞赛内容本次竞赛试题(见附件1)出自《条例》,共计50题,满分为100分。
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三、活动安排竞赛时间为4月25日至5月24日。
4月25日举行推动《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暨网上知识竞赛启动仪式;6月中旬举行竞赛抽奖仪式,评选个人奖和组织奖。
四、组织机构本次竞赛设竞赛组委会。
竞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各项工作。
(一)竞赛组委会主任:茆荣华市总工会副主席副主任:汪仲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党委副巡视员、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系统工会主任(二)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主任:刘卫新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副主任:周永宝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副部长潘晓岗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系统工会副主任成员:黄俭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系统工会副调研员马艳芳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干部王珍宝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干部朱佳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干部章宁晓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干部五、参赛方式1、竞赛期间,试题刊登在东方网(http://)、上海工会网(http://)、上海经信党建网(http://)、来博网(http://),通过点击知识竞赛图标进入竞赛页面。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201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2017)【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公告第5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23【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第57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企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应当协商制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办法,并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推进本地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本市各级国有资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并吸收第(五)项、第(六)项的相关内容;同时,将第(五)项、第(六)项其他内容予以合并: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以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雷霆翁引明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若干思考
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若干思考上海市金山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雷霆翁引明一、背景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年多来,该《条例》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特别是上海原有的发展模式进入了重大变革期,呈现出经济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
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各种利益的协调、纠纷的调处等,亟需一个有效的对话平台。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增加了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但是,《条例》实施至今,也出现了一些亟待深入研究、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作简单分析。
二、非公企业职代会建制难的问题《条例》第二条明确适用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具体形式按照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分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和职工大会(职工人数100人以下)。
适用《条例》至今,反映最大的问题是《条例》在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中推进工作难度较大,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几乎100%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形成鲜明对比。
这里就存在一个疑问:即当初制定《条例》是否就是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潜在适用对象的?这个答案如果是否定的,那么,自然得出下一个结论:《条例》的制定至少忽略了非公企业的特性问题。
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有其自身特有的运行规律和特点。
比如,非公企业“求生”的欲望更为强烈,盈利性原则体现得更为突出,对于政策解读及运作更为灵活等。
因此,对于非公企业的经营者,如果《条例》无助于非公企业盈利的最大化,甚至他们感到这是一种束缚,那么,在非公企业建立并有效运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必然成为一句空话。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一视同仁对待各类主体本身无可厚非,但也应尊重各类主体自身的特性,做到内容上求同存异、形式上不拘一格。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_条例_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协调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关系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的政治文献中,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直是不可或缺的论说对象。
下文是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或者重大事项;(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贯彻实施的实践与思考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贯彻实施的实践与思考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贯彻实施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张敏;
作者机构: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工作部,上海200002;
来源:工会理论研究
年:2017
卷:000
期:004
页码:P.4-7
页数:5
中图分类:D922.565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民主管理贯彻实施
摘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实施至今,《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职代会制度的建立运行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需要从实践与思考的角度,总结典型做法,分析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更好地完善职代会制度,夯实基层民主,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上海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9-24【生效日期】2002-09-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二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工会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具有下列职责:“(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三)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四)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第五条修改为:“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二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街道、乡镇建立地区工会。
“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等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联合会(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沪工总民[2011]7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发布日期】2011.04.12【实施日期】2011.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工总民〔2011〕71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市企业(集团)公司: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进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条例》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关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工大会由全体职工参加,依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相关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执行。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但因工作地点分散、实行特殊工时制等难以召开职工大会的,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在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职责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运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企事业单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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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若干思考
上海市金山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雷霆翁引明
一、背景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年多来,该《条例》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特别是上海原有的发展模式进入了重大变革期,呈现出经济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
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各种利益的协调、纠纷的调处等,亟需一个有效的对话平台。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增加了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但是,《条例》实施至今,也出现了一些亟待深入研究、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作简单分析。
二、非公企业职代会建制难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明确适用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具体形式按照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分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和职工大会(职工人数100人以下)。
适用《条例》至今,反映最大的问题是《条例》在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中推进工作难度较大,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几乎100%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形成鲜明对比。
这里就存在一个疑问:即当初制定《条例》是否就是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潜在适用对象的?这个答案如果是否定的,那么,自然得出下一个结论:《条例》
的制定至少忽略了非公企业的特性问题。
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有其自身特有的运行规律和特点。
比如,非公企业“求生”的欲望更为强烈,盈利性原则体现得更为突出,对于政策解读及运作更为灵活等。
因此,对于非公企业的经营者,如果《条例》无助于非公企业盈利的最大化,甚至他们感到这是一种束缚,那么,在非公企业建立并有效运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必然成为一句空话。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一视同仁对待各类主体本身无可厚非,但也应尊重各类主体自身的特性,做到内容上求同存异、形式上不拘一格。
对策:在《条例》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工商联(或企业家联合会)的指导下,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工会组织应当积极支持。
”
三、工会与职代会的关系问题
为什么要提这个问题,因为,一些区县工会反映,不少企事业单位把召开工会会员大会等同于召开职工大会。
其实,这未尝不可以,只要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资源整合反而是件好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那么,到底工会与职代会是什么关系?《条例》第五条明确: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按该条字面理解,工会应当是职代会的
常设机构,处理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但是,再细细分析,就会发现漏洞。
比如,《条例》第五条中的工会,到底是工会委员会还是工会代表大会?如果是工会委员会,又有两个问题:一是根据《工会法》第九条“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那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之间是什么关系?双方之间是不是有重合,是不是所谓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二是《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据此,一些小微企业职工人数不足二十五人,且与其他小微企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这个小微企业职工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不是有些形同虚设呢?或者该小微企业只有组织员一人,这个小微企业职工大会的常设机构呢?
对策:《条例》第五条作以下修改:“工会与职工大会应当同步筹建、同步召开、同步运作。
基层工会委员会中的职工即职工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设立组织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另行组建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也可以在区域、行业工会的组织下开展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
四、《条例》缺乏刚性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
法律后果。
《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恰恰缺乏明确的法律后果。
其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仅提及,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但相关部门是什么部门,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如何处理,这些都不明确。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
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
当前,行政机关都在列明相应的权力清单,其行使相应的职权都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条例》笼而统之的“依法处理”缺乏可操作性,必然使得该部地方性法规缺乏应有的刚性。
对策:在《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中增加法律责任部分,梳理可以依据处理的法律、法规。
如果没有或处罚力度明显不足,则需要在今后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