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允许部分商办项目有条件转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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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各区、民政府,苏分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己由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11月五日起施行。

为准确理解和运用《市条例》,规范拆迁行为和统一操作方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委托管理的分工和审批程序(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委托对本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行使拆迁管理职能。

(二)受委托单位在报批拆迁许可证、公告、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连同报批的文件资料一起送市拆迁办审查。

市拆迁办审查后报市建设局批准。

二、拆迁许可证、停办通知等审批程序(一)拆迂管理部门对申请拆迁事宜进行审查时,按分段审查形式进行。

1.当申请人提供《市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文件后,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申请人对规划红线范围进行勘查核对,确定拆迁范围。

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意见书。

2.勘查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评估等工作,以便申请人预备资金。

房源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请人提供全部文件资料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应围情况和拆迁计划方案的可行性来进行。

(二)《市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拆迁范围确定后”是指颁发拆迁许可证之日起。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折过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7内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解冻手续。

三、其他管理问题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及时通知拆迁管理部门,由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验收合格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03•【字号】苏府〔2016〕150号•【施行日期】2016.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在苏府〔2016〕119号文件“苏十五条”政策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调控措施。

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条件。

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公建配套、人才公寓等配建要求;合理设置住宅用地出让市场指导价以及一次报价区间,对超过市场指导价的住宅用地,严格按照苏府〔2016〕119号文件规定的销售条件执行。

为保证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推动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并可采取限价销售作为招拍挂条件。

加大保障房(定销商品房)和人才公寓的上市力度。

二、进一步调整商品住宅购买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1 物业管理费1.1.1 住宅小区1.1.2 商业综合体1.1.3 办公楼1.2 公共设施使用费1.2.1 健身房1.2.2 游泳池1.2.3 停车位1.3 维修基金1.3.1 住宅小区1.3.2 商业综合体1.3.3 办公楼1.4 其他收费项目1.4.1 垃圾处理费1.4.2 清洁费1.4.3 保安费2. 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原则2.2 调整程序2.3 调整时间3. 收费方式3.1 预付费3.2 按月结算3.3 按年结算4. 收费优惠政策4.1 老年人优惠 4.2 残疾人优惠4.3 学生优惠5. 违约责任5.1 业主违约5.2 物业公司违约6. 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诉讼7. 合同的有效期7.1 合同起始日期7.2 合同终止日期8.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露后果10. 合同的附件10.1 物业服务收费明细表 10.2 公共设施使用规定10.3 维修基金管理细则11. 合同的签署11.1 签署日期11.2 签署地点11.3 签署主体12. 合同的备案12.1 备案部门12.2 备案日期13. 合同的履行监督13.1 履行监督主体13.2 履行监督方式14. 合同的终止条件14.1 终止条件14.2 终止程序14.3 终止后的处理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1 物业管理费1.1.1 住宅小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1.2 商业综合体: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1.3 办公楼: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2 公共设施使用费1.2.1 健身房:人民币【】元/人·月1.2.2 游泳池:人民币【】元/人·月1.2.3 停车位:人民币【】元/个·月1.3 维修基金1.3.1 住宅小区:人民币【】元/平方米1.3.2 商业综合体:人民币【】元/平方米1.3.3 办公楼:人民币【】元/平方米1.4 其他收费项目1.4.1 垃圾处理费:人民币【】元/户·月1.4.2 清洁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4.3 保安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2. 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原则本合同项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并依法进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源头上解决我市商业房地产市场售后包租等问题。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部门应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

(二)国土部门应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总量平衡、有序发展。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不可分割、分层分割、比例分割提出产权分割初步意见,并经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商业部关于对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进一步加强领导、搞活经营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对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进一步加强领导、搞活经营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对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进一步加强领导、搞活经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4.07•【文号】[86]商管字第2号•【施行日期】1986.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业部关于对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进一步加强领导、搞活经营的通知(1986年4月7日〔86〕商管字第2号)近年来,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的城乡集体商业(包括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商办工业,下同),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商业、粮食、供销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集体经济的指示和商业部〔1984〕商管字第1号文件精神,在搞活流通、方便人民生活中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些企业普遍还存在底子薄、基础差、负担重、经营管理水平低等问题,一些企业利润下降,亏损面逐年扩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搞活经营,巩固和发展集体商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积极扶持城乡集体商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商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品流通中的一条重要渠道。

大力扶持,积极发展集体商业,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政策。

随着国营小型商业转为集体所有制,集体商业的队伍将迅速扩大。

因此,各级商业、粮食、供销社主管部门必须充分重视集体商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要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集体经济的方针、政策,真正放宽搞活,增强企业活力;对集体商业面临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具体分析,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实行分类指导;要在资金、货源、网点、信息等各方面给予支持,对饮食业需要的粮、油、煤炭和其它辅料,粮食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要比照国营同类企业,保证供应;要尊重集体商业的经营自主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部门反映,提出解决意见,促使集体商业搞活经营,不断发展。

二、进一步改革集体商业的管理体制两年来,各地商业主管部门按照商业部〔1984〕商管字第1号文件精神,帮助集体商业积极创造条件,改变旧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地建立了一批不同类型的联合管理机构,对于发挥集体商业经营灵活的特点,增强企业活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7日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住所资源,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住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用于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相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正常生活。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苏府规字[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商品房维修资金、小区共有维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苏府规字[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由市住建局、物价局联合制订的《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批转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商品房项目预售行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

二、严格商品房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条件。

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项目,一次性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

三、加强商品房项目价格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

在对外销售时,应当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苏州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苏州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苏州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2.05.28
•【字号】苏住建规[2012]11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苏州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2〕11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
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2012〕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明确我市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如下:
一、交存标准
1.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按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不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75元/平方米交存;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120元/平方米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无论是否配备电梯,均按30元/平方米交存;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按照45元/平方米交存。

2.层高低于2.2米,产权登记未计建筑面积的阁楼、地面底层车库,按照房产测绘机构提供的套内建筑面积作为交存面积。

3.限价商品房(含动迁安置房等)统一执行上述交存标准。

二、执行范围
苏州大市范围。

三、执行时间
2012年8月1日起,新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时按本文明确的交存标准执行。

在2012年8月1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已部分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的住宅小区,仍按苏府〔2008〕67号文件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苏州工业园区欧典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批准纠纷上诉案

苏州工业园区欧典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批准纠纷上诉案

苏州工业园区欧典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批准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14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霞张松波张静【审理法官】蔡霞张松波张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州工业园区欧典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苏州工业园区欧典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欧典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斌、徐成杰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张翼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杭雪芳、韦祎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斌、徐成杰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张翼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杭雪芳、韦祎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斌、徐成杰张翼杭雪芳、韦祎【代理律所】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欧典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院认为,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16
•【字号】苏府[2014]114号
•【施行日期】2014.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苏府[2014]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市委第89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不得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对下放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的项目,市(县)、区各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试点镇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对接,不断提高承接水平。

根据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我市将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
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附件。

吴坚等与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行政批准纠纷上诉案

吴坚等与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行政批准纠纷上诉案

吴坚等与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行政批准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5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芝颖姜雨昊赵芬【审理法官】陈芝颖姜雨昊赵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坚;卞冬明;熊启华;张凤美;乔浪;任银孟;孙爱标;沈若谷;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吴坚卞冬明熊启华张凤美乔浪任银孟孙爱标沈若谷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吴坚卞冬明熊启华张凤美乔浪任银孟孙爱标沈若谷【当事人-公司】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芦涛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颜国庆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孙以乔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芦涛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颜国庆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孙以乔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芦涛颜国庆孙以乔【代理律所】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吴坚;卞冬明;熊启华;张凤美;乔浪;任银孟;孙爱标;沈若谷;苏州九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开[2009]6号)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时,除《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房产测绘实测成果报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规划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建开[2009]6号)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时,除《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房产测绘实测成果报告。

苏州已正式发文!率先实行“商改住”,加快商办去库存!

苏州已正式发文!率先实行“商改住”,加快商办去库存!

苏州已正式发文!率先实行“商改住”,加快商办去库存!2017年1月9日中国苏州官网发布了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引导推进苏州市区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通知原文如下: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引导推进苏州市区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2016〕20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引导推进苏州市区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加快引导推进苏州市区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不含吴江区)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按照合法依规、技术可行、功能合理、均衡布局、市场稳定、试点示范的原则,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开发建设完成,或已竣工尚未实现销售的商业办公用房或项目。

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开发用地除外。

二、政策适用时间2015年1月1日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用地规划调整。

2015年1月1日以后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必须按确定的用途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申请调整。

需促进市场销售利用的,执行有关支持政策。

三、分类处置政策(一)调整用地规划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调整。

但对出让项目所在区域商业办公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规模过大,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或未开始销售(包括原已销售房屋目前已清理完成回购处置)的,可由建设单位申请,通过调整土地规划条件、用途,引导项目建设用地转型利用,用于住宅或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按程序申请批准同意后,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苏州商业配建物管用房标准

苏州商业配建物管用房标准

苏州商业配建物管用房标准1.引言1.1 概述苏州商业配建物管用房是指在商业楼宇或商业地产项目中,为物业管理公司或物管部门提供的办公用房。

这些用房通常用于物业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办公、业务处理以及与业主和租户进行沟通和协调。

苏州市作为中国著名的经济特区和城市之一,商业发展蓬勃,各类商业楼宇和地产项目不断涌现。

物业管理作为商业楼宇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着对楼宇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为业主和租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而为物业管理公司或物管部门提供适宜的办公用房,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商业配建物管用房标准不清晰、不统一的问题。

这不仅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也不利于提高物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因此,制定适用于苏州地区的商业配建物管用房标准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探讨苏州商业配建物管用房标准的制定背景、重要性以及对未来的建议和展望。

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市场需求以及国内外发展趋势的分析,提出相应的标准制定建议,以期为苏州商业配建物管用房的规范化提供有益的参考。

随着苏州商业发展的日益壮大,制定适用的商业配建物管用房标准将能够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这也将促进苏州商业地产项目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制定苏州商业配建物管用房标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和现实价值。

在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商业配建物管用房标准也将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我们建议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尽可能地与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对接,形成符合苏州实际情况的标准体系。

同时,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物管从业人员对标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总之,苏州商业配建物管用房标准的制定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只有通过制定统一、明确的标准,才能为苏州商业配建物管用房的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苏州商业地产项目的繁荣与进步。

苏州住房限购2023年最新规定

苏州住房限购2023年最新规定

苏州住房限购2023年最新规定苏州住房限购2023年最新规定2023年9月11日上午,苏州召开新闻发布会,关于促进经济复苏若干政策进行答疑。

其中,关于房地产放出大招,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购买120m²及以上商品住房不再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简而言之,既是购买120m²及以上商品住房放开限购了。

1.取消外地户籍购房限制2.不看户籍,120m²以内可购买3套3.不看户籍,120m²以上不限套数江苏苏州:120平方米及以上商品住房取消限购9月11日上午,江苏苏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市委、市政府于9月8日印发的《关于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进行解读。

会上明确,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先保障和解决更多刚需住房需求人群,新市民、青年人、新就业人群、常住人口购房与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适用同等政策。

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购买120平方米及以上商品住房不再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综合采取购房补贴、房票安置、团购等方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落实降低首套房、二套房执行首付比例和首套房、二套房贷款利率,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税优惠,个人首套房“认房不认贷”等政策。

此外,稳定房地产投资。

综合运用优质优价、容积率激励、鼓励建设多样化类型住宅产品等措施,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高品质住宅。

商品房项目在健康平稳前提下,根据项目需求可依法按照科学合理的面积划分原则,申请预售许可。

引导房地产企业由住宅开发为主向城市更新、住房租赁、集中建设、物流仓储和养老健康等领域延伸。

2023苏州住房限购优化的影响有利于苏州的改善性需求入市。

一方面市中心120平方米的改善、高端产品,甚至一部分大平层的项目迎来了限购解除后的改善性需求集中入市,这部分需求均为购买力较强的群体,该群体的入市有助于苏州楼市的企稳回温。

另一方面,郊区也有一部分120平方米以上的洋房或别墅产品,这类项目因为地段位置原因,短期内存在销售压力,限购政策调整后,这类项目也迎来了去库存的机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苏住建房[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苏住建房〔2013〕5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工商各直属局、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建房〔2013〕94号)和《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等房地产经纪管理政策法规,按照国家和省住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3年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2013年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从2013年9月开始至2013年10月底结束。

二、专项治理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动;(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2017年苏州限购政策内容细则_苏州限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2017年苏州限购政策内容细则_苏州限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2017年苏州限购政策内容细则_苏州限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全文)为认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实现“稳房价、控地价、保自住、扶租赁、去库存”的目标任务,制定了小编下面收集整理的苏州限购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哦!苏州限购政策出台一、加大土地市场供应。

根据近年来市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确定为400公顷左右,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供需状况作适时调整。

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把握供地节奏,适度控制供地批次,增加单批次土地供应量;强化供后管理,及时通报开发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督促开发商及时开发建设,严肃查处违约行为。

二、调整土地供应条件。

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以上,首付款由现行的50%提高到60%或以上;同时,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内。

三、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

根据出让地块情况对部分地块设定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

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所有项目,土地竞得人全额缴纳出让金期限缩短为2个月,逾期支付的,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同时,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不含市场指导价)的,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10%(不含10%)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土地竞价超过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25%(不含25%)的,中止网上竞价,转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进行竞价。

在一次报价出让环节,按最接近所有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一次报价出让方式”具体规则另行制订,与土地出让公告同步发布。

四、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

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管理,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宜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项目宜一次性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4•【字号】苏府[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网上管理。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是指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和商品房现售前备案,公开商品房房源和销售信息,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应当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网上管理用户认证手续。

第六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相关信息。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业服务业用地业态管理若干暂行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业服务业用地业态管理若干暂行规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业服务业用地业态管理若
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2]5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05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商业服务业用地业态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商业服务业用地业态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5日
苏州市商业服务业用地业态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服务产业发展,有效引导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业态,根据《苏州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结合苏州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服务业用地指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规划用地性质属于B类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包含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娱乐康体用地(B3)、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和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五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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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 0 l 7 年1 月1 3日 《 北 京晨 报》 :1 月1 1 日晚 , 重 庆再 出政 策 ,
2 0 1 6 年1 2 月3 1 日, 西 安市 房管 局

售方 案执 行 等 四个方 面加 强管 理 ;
l 』 { 1 0日,重庆 市 土房 管 局为严
苏州 : 允许 部 分 商 办 项目 有 “ 条件
转为 住宅
据2 0 1 7年 1 月2 盘违 规销 售行 为 , 公布 _ r 举 报 热线 电话 , 并 详细 列 m了9 条
资 讯
区改 造 及 重 点 下程 建 设 推进 提供 政 策 支撑 。
在重 庆 无 户籍 、 无企业、 无 T作 的 “ 无” 外 地 人, 在重 庆 市 购买第
二套房 要 征收 房产税 , 且对“ 炒房 ”
下发 了《 西 安 市 人 民政 府 关 于进

步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持续 平 稳 健
严 控项 目规 划 建 设 标 准 ; 加 强 开 发用地 H { 让 管 控 ;规 范 住 房 金 融
土 房 管局 相 关 负 责人 表 示重 庆 已
下发《 关于加强 主城区商品房项 口 预售方案管理 的通知》 , 分别从严
格预售方案备 案 、 J J 口 强 备 案价 格
审食 、 严 格预 售方 案变 更 和严格预
据2 01 6年 1 2月 3 0日凤 凰 房
产 天津 站 : 2 0 1 6 年 1 2 月2 9日, 天
区 范 围 内 只能 新 购 一 套住 房 ( 含
新建 住房 和二 手住 房 ) 。
群众 理性 购房 ;1 月 7日, 最 庆 市 国
据 了解 , 此次《 通知 》 还 包括 :
可举 报的 违规 行 为。 该新 闻发 吉人
苏州市人 民政府于 1 月 9日下发 《 关 于加快 引导推进苏州 市区商业办公
用房 去库 存 T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试
行 ) 》 。 文件 称 , 按 照有 关规 定 , 严格
首 套 自有 住 房 的 , 应 支 付不 低
于所 购住 房 价 款 3 0 %的首付款 ; 购 买 第 二 套 自有 住 房 的 , 应 支付
控制经营性 建 没用地 的用地性质 和 规划 条件调整 。但对 } f I 让项 目所 在 区域商业 办公 供应 明显偏多或在建 规模过 大 , 项 目尚未开] : 建设 或未
开 始 销 售 的 ,可 由 建 设 单 位 申请 ,
通过 调整 土地 规划 条件 、 用途 ,引 导项 日建没用 地转 型利用 。对 已取
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 称《 通知 》 ) , 其 中最 引人 注意 的
是, 自2 0 1 7 年1 月l 口起 , 本 市及
非 本市 户籍 居 民家 庭 ( 包 括 夫妻 双方 及 未 成年 子女 ) ,在本 市 城六
行 为不予办理 贷 款 。 据悉, 这 已经 是 最 近 一周 以来 重 庆 市 对 房地 产
不 低 于所 购住 房价款 5 0 % 的 首 付款 。
进一步表示 , 欢 迎 各 地 有 识 之
来 币= 庆安家置业 , 但 是 坚决 反 对 来“ 炒房 ”牟 利 , 为“ 炒房 ”增 加 了F { 住 购 房的成 本 , 扰 乱了市场 环 境, 制造 了房地 产泡 沫 。
市场 的 第 四 次 “ 喊话 ” 。前 三 次 分 别足 : 1 月6 t q , 重 庆 市国土 房管 局
相 关 负 责人 表 示下 一 步 将 加 强市 场研 判 , 及 时 发布 市场 信 息 , 引导 天 津 :佳 房 公 积 金酋 付 比 首套 最祗 成 二 臻 低 S 0 戎
市场 秩 序 ; 加强 商 品 房销 售 管理 ; 强化 房地 产市 场监 督等 内 容。
津 住 房 公 积 金管 理 中心 发 布 《 关
于调 整个人住 房公 积金 ( 组合 ) 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 , 对个人 住房公积 金 ( 组合 ) 贷款首付款
比例做 出调 整 。 根据最新 的通知 : 职 T 家 庭 申 请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购 买
得 土 地 尚 未 开 工 建 设 的项 目 ,由 建
设 单位 提 m申请 , 按 照相关程 序批
重 庆; 三
地人二套房 每年征税
西安 : 1 月起 城六 区只能新 购 - _ _ 套
据2 0l 7年 1 月 1日西 部 网 :
准后 , 将 商业 办公项 目调 整为住宅
或其 他适 合用 途项 目开发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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