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沪教委人号文有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doc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范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办〔2008〕5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市教委各处室:为了加强公文规范化建设,提高公文质量,便于公文查询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主题词的标引要求,结合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以下简称词表)。
现将词表使用说明(试行)(附件1)、词表(附件2)及词表汉语拼音音序索引(试行)(附件3)印发给你们。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我委在印发除上行公文之外的公文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向我委行文时,均需按照本文件要求标引主题词。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办公室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试行)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汉语拼音音序索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陶文捷;电话:23116626)主题词:教育文秘工作公文主题词通知抄送:教育部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本市各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7月17日印发(共印320份)附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试行)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对公文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主题词标引工作,便于公文检索和查询,市教委编制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供市教委印发除上行公文之外的公文标引主题词使用,同时供本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向市教委行文时标引主题词使用。
一、词表结构词表共分14类,设类别词32个,类属词595个。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各本科高等学校、各委员: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附件1)的要求,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经学校遴选推荐,并经我委研究,决定首批成立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艺术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等8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详见附件2)。
本届教指委聘期四年。
本年度我委将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届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委员所在高校应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
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2. 八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市教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
教指委是在市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沪教委基[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4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照《标准》要求落实好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水平差异,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各项工作。
同时,请将此《标准》转发至所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并指导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标准》要求,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把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标准》的各项要求,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义务教育学校。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中小学校。
普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资源配置第三条学校校舍、场地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90标准(2005年前建设)或04标准(2005年后建设)。
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人口导入区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0人。
第四条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置达到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装备标准,使用状况良好,能满足课程教学改革和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需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科…2007‟3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项、经费使用等各项工作,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各有关高校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七年九月五日主题词:教育创新项目管理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5日印发(共印100份)— 1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高校知识创新能力,增强高校教师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特设立科研创新项目。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重点关注自然科学的基础性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鼓励教师自由探索,为承担更高层次及国家级项目起到培育作用。
第三条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并分别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四条项目申请人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附属医院)在编在岗教师。
第五条项目采取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申报。
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教委,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条件:— 2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
(二)有独立组织及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已承担的项目总数尚未超过两项,并且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
第七条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一般项目采用书面评审方式,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评审结果经市教委审核后公布。
沪教委高〔2004〕40号
沪教委高〔2004〕4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4年下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工作的补充意见各高校:2004年下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积极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继续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上海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步伐,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实现高等教育新的发展,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为更好地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现对下半年工作强调以下补充意见:一、继续加快上海高等教育事业建设和改革步伐1、启动教育事业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
按“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组建编制工作小组,根据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确定的上海教育发展目标和框架,启动上海教育“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推进高校布局调整和院校设置工作。
继续推进本市高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和落实。
做好本年度院校设置工作。
3、制定相关宏观调控方案加强高校办学条件监测。
在全面完成2004年教育统计年报的基础上,做好教育统计的信息分析工作并制定探索相关的宏观调控方案。
发挥教育综合统计的主导作用,根据新的高校办学指标,做好高校办学条件的监测工作。
4、加强基建投资管理开展教育行业经济普查。
为完成“十五”期间市财力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研究调整部分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
配合市规划部门做好编制单元规划中的教育配套设施规划。
编制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
根据上海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工作的要求,组织实施教育行业的普查工作,协调教委系统的普查工作.为适应财务制度变化对财会人员的要求,举办加强财务管理培训班,开展财务处长暑期调研工作,开展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水平。
5、继续推进高校招生计划管理和运行模式的改革。
制订新形势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方案。
继续开展专升本、插班生招生试点工作,拟定2004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政策。
协调处理2004年高校各类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6、继续做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形成总体稳定、分类指导、适当调整、规范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4〕29号)精神,现对市属高校岗位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据岗位设置方案开展人员聘用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的本单位岗位配置、人员聘用的总体规划,是本单位人员聘用的基础。
各高校在日常岗位管理中,应以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为依据,按确定的岗位数量、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等开展人员聘用。
招聘录用、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都应该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职数内进行,不得违反规定聘用人员。
二、进一步规范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各高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本单位的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形成日常工作规范。
日常岗位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根据职能调整和编制增减及时修改岗位设置方案。
凡经编制部门批准调整编制和职能等,需要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应在收到编制部门正式文件后的3个月内,向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岗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并提交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高校按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实施人员聘用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沪教委人[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各高等学校:现将《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结合本市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所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可以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311位同志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311位同志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沪教委督[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认定311位同志上海市督学资格的通知(沪教委督〔2010〕30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在京津沪渝四市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督学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督〔2009〕15号)精神,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全市教育督导部门(不包括黄浦、长宁、浦东、闵行4个试点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开展了督学资格过渡认定。
经本人申报、区县教育督导室推荐、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初审,以及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审核等认定程序,现认定戈一萍等311位同志具有上海市督学资格(名单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上海市督学资格认定名单一、专职督学(以姓氏笔画为序)戈一萍仇智君王华王斌王晓虹石建柱刘陆XXX国印国荣朱坚朱英朱涵成汤一湘阮建萍余东岭吴志伟吴静波张峰张涛张莹张慧张薇张小华张云霞张建国张根洪李学红李家元李逢五杨国顺杨明哲杨桂龙汪建华沈玲沈辉沈若玉沈雪林辛敏邵志勇邵宛英陆树兴陆家贤陈言陈敖陈红陈一铭陈宇卿陈建青陈建国周锋周一飞周长兴周以珍孟琴娣林燕华郁丹郑万瑜郑亚鸣金文金东娣金志清姚凤姜雅琴胡占才胡昊然赵雁鸿郝鹤鸣倪培人唐纯平唐海宝徐琴徐生祥徐兴龙徐界生殷越人秦俭耿明生陶金凤顾薇顾宏伟顾健家顾婷婷顾筱璞曹四清梁英盛丽华黄亚民黄华明黄爱兵黄慧娟彭远海景兰萍董爱凤蒋兴涛蒋庆颖蒋志明谢秋观潘宏伟潘擎文戴美晶二、兼职督学(以姓氏笔画为序)丁一匡丁银娣丁新康仇言瑾卞松泉卞贤俊尹在林方红梅毛放XXX 王玉王洪王钢王曙王小柳王以权王向群王旭东王丽萍王志方王明发王秉衡王厥轩王慧琴乐霆包罗叶纲叶蕴平杰任升录任博生刘政刘琪XXX超刘京海刘国华刘顺甄刘琪莹刘超美刘颖瑾向玉青吕波孙鸿孙琳孙雪芬孙稼麟朱宏朱蕾朱光明朱宏英朱良俊朱怡华朱鸽翔朱耀庭汤雁汤丽英许伟许建苗邬宪伟齐小云严英严萍何强何士雄余利惠吴琳吴慕莲应彩云张扬张岚张珏张云生张正之张仲一张犹策张秀丽张剑杰张春强张新良李英李永元李昌群杨青杨安国步定芳汪维辉沈宁雷沈立刚沈佩芬沈国强沈黎明沙绮绮肖麟钦苏军邹叶陆磊陆文一陆国光陆青萍陆谏谆陆葆谦陆锡根陈军陈红陈劻陈英陈青陈俭陈娟陈为果陈永年陈伟安陈志国陈李明陈剑钰陈效民陈熙强周卫倩周小密周伟灿周丽君周建明季洪旭林红林勤林乃华范广璆范琪斌茅兴昌郁洪飞郁耀昌郎建中郑惠萍金辉金文清金诵芬金新民俞子骠俞克斌俞玲萍姚仁根姚仲明姚阿民施伟施红卫施红菊施志照洪晓琴胡国琳胡建中荣慧谦贺蓉赵其坤赵美君钮恩光须建瑾唐盛昌奚建华席璐徐虹徐谊徐静徐旦泽徐立德徐丽萍徐阿根徐承博徐韵安柴秋云殷南华秦慧莫云华袁玉棣谈莉莉郭宗莉钱明涛顾剑顾世杰顾利萍顾志跃顾泠沅顾根新顾爱玉顾锦芳高平康定梁重柏盛小盈章本荣黄慧黄志琼黄建忠龚尚勤傅坚敏傅禄建程华程建华童勤康葛玉华葛根贵董文良蒋兴谊蒋辉蘽谢应平鲁慧茹鲍道成鲍锡荣谭惠龙薛毓良戴耀红瞿大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7•【字号】沪教委基[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13〕81号)各区县教育局:随着上海市中小学第二期课程改革的推进,中小学实验教学有了较大改善,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整体水平与本市课程改革要求和教育现代化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深化课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提高认识,确立实验教学的育人功能和价值中小学实验教学是学科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深入实施课程标准、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途径。
实验教学的过程是学生探索求知、体验创新的过程,是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科学探究能力和科学精神的过程,对于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开发学生的创新潜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促进教学模式的根本改变,实现基础教育转型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二)协同合作,发挥专业部门的引领作用实验教学工作不仅涉及实验室场地、设施、仪器设备配备等硬件建设,也包括实验教学的研究与管理、队伍建设以及评价与考核等制度建设。
市和区县教研、装备、师训、考试等机构(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在加强实验室建设,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制定实验教学评价体系,落实学生实验操作技能考查,做好学科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协同合作,切实保障本市中小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加强管理,提高实验教学的整体水平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实验教学工作作为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创设必要的教学条件,制定具体的实验教学计划,建立严明的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按照课程标准开足、开好实验课,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沪教委职〔2010〕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09年上海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星光计划”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4〕22号),2009年本市继续开展上海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活动。
经各中等职业学校选拔、推荐,“星光计划”组委会审核,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决定批准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王通等500名学生获得上海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颁发证书。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每人1000元。
希望获奖学生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为将来服务社会打下扎实的基础。
希望各区县教育部门、各行业主管单位继续指导各中等职业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培养更多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附件:2009年上海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职业教育奖学金通知抄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各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26日印发(共印200份)附件:2009年上海市“星光计划”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王通徐超戴雯洁张家宝尹依文朱林宋超章晓东丁白桦江晨俊杜海婷张敏肖永成张文渊朱晓君陆金凤严耿庄华张轶珮孙智刘喆上海石化工业学校崔诗韵朱杰王玮冬林潮金伟平高泽健金钟贇钟敬庄林家惠胡六一戚婉静陈君杨晓燕何婉红沈丽峰朱兰妙上海市戏剧院附属戏曲学校贺梓原王心怡谭莉张馨悦刘丽楠张娟师昳琼裘凯文张莉陈洪军上海市金山食品工业学校施舒婕黄维依吴佳丽上海工商信息学校郑倩倩张丽莲赵云峰谢文海朱董叶亮张嵩钱建锋上海市青浦区职业学校龙鑫上海市奉贤中等专业学校邓家康王源张霞赵李存沈羽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陆夏斌钱超朱翰梦陈琪琦杨士亮丁野刘双王婷婷龚蕾高鑫磊张明龙樊彪朱娜顾珺劼曹琳佩上海市临港科技学校宣辉王丹珍严成家黄顾问杨旭峰上海市竖河职业技术学校陆影株杨桢桢倪天荣陈义东倪玉庆沈杰沈佳瀛上海市群益职业技术学校钱孝蓉谢佳琪张毅杰柳慧子茅菲郑磊王敏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张歆砚毛经纬曹晶晶徐慧杰吴骏张鑫汉伍雅乐上海市燎原中等专业学校沈柯磊吕荣嫔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任启明梅强李琬玉李芮芮赵乃莹上海市徐汇职业高级中学卢璐郑婷周洁代茂卉中华职业学校徐维冯晨光方浩群张杨明毛玄甫林正飞俞弘洁顾程昊上海市震旦中等专业学校戴嘉玲李嫣婷上海市逸夫职业技术学校叶音李子玮雷思羽王羽天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叶东堂乔嵘汪佳俊吕文杰魏丽敏俞杰上海市商贸旅游学校陈志勇水晶王蓉晨周兴圆关丽君毛湘莲唐王欢刘文博上海市市北职业高级中学周峰杨怡严晓洁符昌雄孔雨舟陶思蓓上海市远东芭蕾舞学校陈卓研赵俊雄上海市杨浦职业技术学校滕陈烨胡晓菁鲍雪莹郭明月上海市曹杨职业技术学校石智超王盛洋刘光磊张磊上海市宝山职业技术学校陶蕴峰杨斌方翎周杰上海鸿文国际职业高级中学姜懿俊周文文上海市城市科技学校金欢张庆锋胡程宏赵旭婷陈双双刘明明袁晓龙上海市松江区新桥职业技术学校罗凤鸣上海市东辉职业技术学校陈添文周紫薇黄殷雯王雍珲闵弘蕾沈辉杨华李岷奇曹佳佳上海市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石晓蕾李享彭雪青高云净董迎月邬许樱丁佳曹金龙上海海事大学附属职业技术学校翁美玲张兆玲禹露上海市群星职业技术学校李溢管文琪祝成鹏上海市新陆职业技术学校唐小彤张燕静宋雅雯杨燕婷上海市航空服务学校张蕾宓玺婷方敏慎皮端利康乃欣徐婧陈惜韵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刘其添周恩惠时雯娟薛诗颖许诺刘琳琳戚一鸣吴骁周上海市农业学校侯佳上海市房地产学校李海贝上海信息技术学校凌欣鑫王锦婷靳然陆世佳沈聪赵逸云杨徐斐郭仲旻姜敏华天麒钱国俊唐豪洲陆韵菲苏之琦朱逸奇茅翔升刘伟华郑书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李绕马诗韵李婷婷沈洁徐静王利灵孙悦蔡晓峰张晓炜张幼敏上海市卫生学校徐静芬张奕蓓王舒婷张俊莉雷云黄巧龄黄云霞张晓菁郭耀萍唐倩岚上海市医药学校方伊颖王骏峰朱悦悦张晓青张敏薛晨陆欣怡袁铭姗郁欢慧徐佳怡茹晓庆上海市药剂学校朱晓宇庄天凤上海港湾学校钱明君李阳王敏萱上海海运学校熊志刚龚浩上海市商业学校曾雪骏史倩文金泽浩毛仁超王盛李佳蔚庄诚卢艳周菁吴雯婷朱慧宇王媛媛胡浩刘贝妮张申婕王叶羚上海商业会计学校张玉婷闫静悦李悦珏徐佳茅奇林思嘉姚佳慧严洁羚杨旻磊严佳怡沈伟樑杨曼陈思思诸以婕蔡欣楠邱婉琳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张文祥黄迎春庄臣沈师豪陆婷王晶梁闻斐上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陈斌牛样赵云轩孙万铭刘峥麟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许飞马建兵黄莉郑栩栋余国巧董燕娜朱雅琴徐侃丁越许强蔡斯苑上海市材料工程学校刘雯妮黄丽萍袁剑辉严鑫彤陈鑫杰上海市交通学校徐佳伟褚华麒丁叶严玮斌魏鹏旭唐婷婷陈倩仪陆嘉杰蒋晓炜张峰束磊睿祁纯纯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李华明陈军姚雪彬高斌吴文豪李斌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华晓伟忻凯磊殷佳骏黄健孙喆明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顾凤婷卫驰超凌卿万淑纯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陈梦媛上海市时代工业学校成欣刚上海市工艺美术学校柯孝琴徐璞石上海市第二轻工业学校梁君邓丽英奚文洁杜伟瑛李萍萍卢燕程洁荣上海市工业技术学校浦奕王梓骁周政余勇欣谢文翔邓雅蓓唐鸣杰沈颂阳林大俊李平然上海科技管理学校王骐冬张海涛刘海萍朱文玥孔安颉徐蕾任艺峰鲁哲秦天一陆婷婷董旭上海市贸易学校张淇泓沈文陈依菲郑皆明陈士涛周鹏飞何彦峰周翔上海市园林学校肖霞顾韵嘉上海市司法学校庞远洁黄恩霖上海市环境学校金沁赟倪君怡吴玲弟张祺葛运上海市物资学校王佳陈霞刘超陈莹中华新侨中等专业学校马玉婷钱骏毅上海电子工业学校管越黄国强陆余嘉上海市应用科技学校徐国庆彭存粮上海市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杨睿琦唐靖奇袁竹董志明李露赵婕雯金汉迪何雨伦徐琰颜子淇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杨光陈泓璇韩珂卓彦君何思昊王晶王自超徐文奇沈可依杨超君上海市马戏学校孙磊徐逸李晚馨龚家华朱海月郭阳朱峰舒旭张雨薇何梦娜上海大学美术学院中专部刘畅上海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育学校章乱齐畅畅戴丹婷张亚鲁杨光普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吴婷婷朱晨桃陈新丽余领时亮上海电力工业学校钟鸣李志炜陶儒丞高涵九洲现代艺术职业技术学校沈佳江南造船集团职业技术学校曹俊王君炜柯烈刘亚振季浩华李强项志勇高超上海广电电子学校陈潘玲上海春晖职业技术学校胡正羚上海市高级技工学校叶琦玮郭吴平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校许江朋范玲朱娜丁新玉陈化成孙阳上海市东方职业技术学校关伟席海燕上海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校陶贻磊方波陈丽荣汤丽丽沪东中华造船集团高级技工学校乔盛张新朋白世祥上海船厂技工学校吴永举徐鸿儒祝功威李楠常允禄杨建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6〕77号
1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79号
1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85号
4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5〕88号
4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
沪教委财〔2015〕92号
4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
沪教委人〔1997〕71号
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1〕40号
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2〕24号
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4〕77号
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5〕15号
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5〕26号
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沪教委人【2004】77号文有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 .doc
关于沪教委人【2004】77号文有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一、评聘学科设置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
体育、音乐、美术、地理、生物、校外教育、职业教育、计算机、幼教、跨学科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德育一、德育二、教育管理、教育和心理、特殊教育、社区教育。
二、评聘对象及范围的说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高中、教育学院、中等成人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等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基础教育的在编在岗教师。
无上海户籍的教师必须持有一年以上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1.语文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语文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2.数学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数学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3.英语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英语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4.政治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政治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5.物理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物理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6.化学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化学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7.历史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历史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8.体育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体育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9.音乐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音乐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10.美术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美术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11.地理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地理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12.生物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生物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13.校外教育学科本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少科站、少年宫、少年之家、东方绿舟等学生校外活动机构中从事青少年文化活动、艺术科普教育教学的教师(含中小学校内从事与此教育教学相关的教师)。
14.职业教育学科学科设置中已有对应学科的除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专业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15.计算机学科从事学生信息科技(计算机)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16.幼儿教育学科从事学前教育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17.跨学科教育学科从事小学自然、科学与技术、品德与社会和中学科学、社会等综合性课程教学的教师及教研员;从事探究型课程、拓展型课程教学的教师及教研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教系统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和教师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教系统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和教师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沪教委人〔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教系统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和教师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9〕21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教育高端人才培养梯队,确保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市教委决定设立“上海市普教系统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和教师项目”(以下简称“优青项目”)。
为做好优青项目,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管理根据市教委统一部署,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培养工程办公室”)全面负责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和教师工作;设立“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和教师项目组”,设在“市培养工程办公室”。
各区县要确定相应职能部门,并结合实际制定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校长、教师办法,负责日常培养管理事务。
二、培养目标通过优青项目的实施,培养一批普教系统优秀青年校长、教师,建立教育高端人才培养梯队,市与区县联动,为上海市普教系统名校长名师工程储备后备人选。
三、选拔培养范围和名额上海市普教系统“优青项目”选拔范围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优青项目实施意见另发),从事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工作,年龄在35岁以下(含35岁)的在职青年校长和教师(校长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0岁以下)。
首批上海普教系统“优青项目”选拔优秀青年校长、教师后备人选400名,其中校长105名,教师295名,推荐名额由市教委统一下达。
四、选拔条件1.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专业基础(教师):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专业理论基础扎实,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6〕5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6〕54号市属各公办高等学校:为深化上海市高等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32号)关于健全人才评价体系的有关要求,结合上海高校实际,现对市属公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是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对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整体提升高校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按照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四有”好老师的要求,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考核评价导向,逐步形成覆盖高校教师入职、聘任、晋升、奖惩等全过程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形成高校教师各安其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的激励机制,促进高校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沪教委人[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沪教委人〔2014〕41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上海高校要逐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高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中的比例和作用,在有条件的高校逐步形成以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主要师资来源的用人机制,形成通过博士后制度选人、用人的良性机制。
为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
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将部分博士后纳入师资队伍管理的一种制度。
建设师资博士后制度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大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调整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拓宽博士后培养渠道,同时充分利用博士后制度平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队伍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储备和前期职业能力考察。
师资博士后制度既能体现师资培养与博士后培养的有机结合,也能实现师资选拔与博士后流动的有机结合。
一、招收范围和对象各市属公办本科高校按照本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招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博士学位获得者或者已出站博士后,可统一纳入学校师资博士后进行培养和管理。
已有博士后经历的拟新进教师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师资博士后培养和管理。
二、招收程序和管理方式师资博士后申请人必须符合博士后申请资格,同时基本达到市属本科高校教师聘用的要求。
(一)各学校根据师资博士后制度招收范围,结合本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参照教师聘用的规定程序、标准确定当年人选,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纳入师资博士后管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高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高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6•【字号】沪教委人〔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高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22〕10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高校新教师岗前培训的通知》(沪教委人〔2013〕49号)精神,为做好2022年高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一)列入本次培训的对象2022年度高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个批次,参训对象如下:1.上半年参训对象一般为市属公办高校(应用技术型、应用技能型)新入职的专任教师。
入职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承担列入高校教务处教学计划课程任务。
2.下半年参训对象一般为市属公办高校(学术研究型、应用研究型)新入职的专任教师。
入职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承担列入高校教务处教学计划课程任务。
(二)不列入本次培训的对象1.进校前已有1年以上高校专任教师从教经历的人员。
2.因怀孕、哺乳、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影响正常参加培训的人员。
二、培训管理(一)2022年高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由市教委委托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管理,负责培训的整体协调、课程改进和项目评估等工作。
(二)2022年高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由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承训。
承训单位应认真总结历年培训工作经验,规范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意识。
根据不同类型高校的教师特点,尤其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结合国家和本市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文件要求,吸纳意见建议,完善培训实施方案,优化课程体系,确保高水平完成培训任务。
三、培训组织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将其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基础环节和重要内容,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做好培训动员和组织工作,做好本校教师培训人员筛选、通知、报名和管理等工作,确保应知尽知,应培尽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老年教育机构及队伍建设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终[2012]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1.04
【实施日期】2013.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加强老年教育机构及队伍建设的通知
(沪教委终〔2012〕20号)
各区县教育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老年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老年教育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街镇老年教育办学机构基础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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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区县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区县工作进展情况(2015年4月)的通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财[2015]7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区县工作进展情况(2015年
4月)的通报
(沪教委财〔2015〕79号)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营养改善计划通报制度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函〔2013〕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本市营养改善计划有效开展,现将2015年4月本市营养改善计划各区县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特级校长流动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4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特级校长流动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特级校长流动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48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35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的要求,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优化教育优质资源配置,发挥特级校长示范引领辐射作用,经研究,现就加大本市中小学特级校长流动力度,加强流动工作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深入认识特级校长流动工作的意义深入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关键是教师、校长资源配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作出了决策部署。
上海教育综合改革提出了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要求。
建立健全教师校长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完善特级校长流动制度,引导优秀校长从中心城区向郊区学校,从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是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发展好每一个孩子的有力保障,也是激发特级校长专业持续发展,促进特级校长树立正确专业发展观的有效举措,体现特级校长讲大局、讲奉献、勇于担任教育综合改革重任的风采。
二、积极优化特级校长流动工作机制建设(一)对象经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认定为上海市特级校长,且自愿报名参加人才流动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长(书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沪教委人〔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32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落实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本市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的政策规定,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市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校任教连续工作满五年的,由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的规定,经研究,由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分别承担各自所属学校符合条件的教师的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标准为2500元。
二、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第120号,沪教委财〔2000〕27号)中第二条“高等师范院校的学费按普通高等院校一般专业的学费标准收费,即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
学生毕业后如从事教育职业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依规定返还学费或归还学费贷款”以及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为统一全市高校帮困助学政策,考虑到情况变化,本市原师范、农林及航海专业退还或免收学费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的规定,经研究,对2007年以前(含2007年)入学师范专业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其费用由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各承担50%。
请各区县教育局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奖励和返还学费或归还学费贷款手续,区县承担部分由区县自行解决,市教委承担部分由区县教育局负责统计后上报,由市教委统一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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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沪教委人【2004】77号文有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一、评聘学科设置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
体育、音乐、美术、地理、生物、校外教育、职业教育、计算机、幼教、跨学科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德育一、德育二、教育管理、教育和心理、特殊教育、社区教育。
二、评聘对象及范围的说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高中、教育学院、中等成人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等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基础教育的在编在岗教师。
无上海户籍的教师必须持有一年以上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1.语文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语文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2.数学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数学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3.英语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英语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4.政治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政治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5.物理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物理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6.化学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化学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7.历史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历史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8.体育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体育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9.音乐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音乐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10.美术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美术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11.地理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地理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12.生物学科从事基础教育中生物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13.校外教育学科本市青少年活动中心、少科站、少年宫、少年之家、东方绿舟等学生校外活动机构中从事青少年文化活动、艺术科普教育教学的教师(含中小学校内从事与此教育教学相关的教师)。
14.职业教育学科学科设置中已有对应学科的除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专业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15.计算机学科从事学生信息科技(计算机)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16.幼儿教育学科从事学前教育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17.跨学科教育学科从事小学自然、科学与技术、品德与社会和中学科学、社会等综合性课程教学的教师及教研员;从事探究型课程、拓展型课程教学的教师及教研员。
(注:运用各种教学技术、手段、工具进行某一单科性教学,如使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数学、语文等科教学,使用英语进行物理、历史等科教学,不属于“跨学科教学”学科组评审范围。
)18.劳动技术教育学科从事劳动技术学科教学的在岗在职教师及教研员;区县劳动技术教育中心教师(含包含劳动技术教育中心的少科站中的劳动技术教育专任教师)。
19.德育一学科从事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班主任(年级组长)、学校分管德育教导、分管德育校级领导、专职团委书记、市(区)德育研究员(除少先队教研员)。
20.德育二学科各初中、小学在岗专职从事少先队教育的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各初中在岗专职从事少先队教育的团队干部;各区县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教研员;分管少先队教育的党政干部;担任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成绩显著的现任少先队中队辅导员。
21.教育管理学科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正副校长、正副党支部书记、区县教师进修院校中干部培训部主任及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学科教学的教师。
22.教育和心理学科从事教育科研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教研员。
23.特殊教育学科本市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幼儿园、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特教专任教师;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特教专任教师;市(区)特教教研员和特教科研员。
申报特殊教育学科的教师须具有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证书,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申报教师免此条件。
24.社区教育学科在区县社区学院、社区学校(包括挂社区学院、社区学校牌子的成人学校)中,专职从事社区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
(注:“未挂社区学院、社区学校牌子的成人学校不属于社区学院、社区学校的范围。
”)申报社区教育学科的教师,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
三、评聘条件(一)学历1.高中教师:高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195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初中任教的教师,申报高级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195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任教的教师,申报高级职务,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197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先工作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的人员,必须在取得规定学历以后从事本专业工作至少三年。
(二)资历1.具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务任职累计满5年的经历。
支教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担任中级教师职务满4年即可申报。
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中级职务任职累计满5年的经历,其中被聘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不少于1年。
2.任职期限截止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已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属于申报范围。
3.非中小学教师系列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中小学教师岗位上工作满1年,经考核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方可转岗评聘教师系列高级职务。
4.申报德育一学科的,其德育经历须累计满10年,且目前还在德育岗位上。
5.申报德育二学科的,一般从事少先队工作年限累计满5年,初中、小学班主任兼中队辅导员累计满8年,任中级职务期间在少先队教育、少先队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所带队集体曾获区县级及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本人曾获区县级及以上少先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且目前还在德育(少先队)岗位上。
6.申报教育管理学科的,其担任校级领导经历须满5年。
(三)初中或农村教学经历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市、区重点中学和高级中学教师申报高级职务的,应有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初级中学或农村学校教学经历。
未满一学年但已到岗的,可申报评审,但满一学年后方可聘任。
(四)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规定的教师职务培训任务方可申报。
(五)其他1.任中级职务以来,有班主任工作经历的在岗在职教师优先。
2.任中级职务以来,学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优秀的在岗在职教师优先。
四、关于教科研成果1、论文鉴定原则上每学年组织一次,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的教师可向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提出申请。
申报人提交代表本人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代表作一篇(项)。
提交的论文必须是与申报的学科相一致,且在区县级刊物发表或学术会议交流过。
2、申报职务评聘时需提交任中级职务期间教育教学成果2—3篇(项)。
其中至少有1篇(项)需在区(县)级(含)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成果,其他未发表过的须在区(县)级以上范围内交流过并附证明。
3、提交的成果有1篇(项)必须事先经过专家鉴定且鉴定结论仍在有效期内。
五、关于外语成绩1、195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申报人员须获得国家人事部或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合格成绩。
申报外语学科的人员,应有本专业外语A级考试或第二外语C级考试合格成绩(77号文件)。
2、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的农村学校教师,外语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如今后应聘城镇学校,则应具备规定的外语水平)支教满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外语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3、中学高级教师的外语要求根据市人事局沪人【2007】54号与沪委教人【2004】77号文件从宽掌握。
4、外语教师如已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的,在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时,其第二外语可以免考,是否要求本专业外语A级考试,由各区县自定。
六、关于计算机成绩1、195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申报人员须获得市人社局或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组织的职称计算机考试的合格证书。
其中1953年—1959年出生的人员考B类,1960年以后出生的人员考A 类。
2、到西部地区支教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计算机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3、免试计算机情况:参照市人社局(原人事局)2008年26号文。
七、关于教学工作量1.申报高级职务的教师必须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教师周任课时数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95)第40号】)2.申报跨学科的,教学课时中,跨学科教学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
3.申报社区教育学科的,平均每周14课时为满教学工作量。
活动型课程、学习团队指导等以每小时折算1课时计算,校领导平均每周课时不应少于2课时。
4.工读学校教师工作量可以减少15%。
(《沪教委人【2009】13号》)5.卫生保健教师教学工作量:中学或小学不少于每周4—6节课;幼儿园不少于1—2个半日活动。
(《沪教委人【2008】56号》)6.兼职人员八、关于连续申报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9年通知精神,连续两年申报的教师需有特别贡献,并由教育局书面推荐。
(人社局规定:(1)须取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2)须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产学研项目,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A级认定的项目,须提交立项及项目完成及相关证明材料。
(3)须有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著。
以上三个条件符合其中一条)(九)关于破格申报任职资历不符合评聘条件的人员或195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学历上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破格评聘,破格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
具体如下:1.任中级职务期间完成5年任课教学工作量。
2.思想品德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各方面均符合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且在区县考核评议中名列前茅。
3.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申报评聘德育学科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者,其担任班主任工作应满10年(资历破格者应满8年),有较高的知名度,任中级职务期间承担区县级及以上德育工作的咨询、示范、评估、审定等任务,在德育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所带班级曾获市级及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市级及以上德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申报教育管理学科的校级领导,必须任校级领导职务满5年,任中级职务期间教育教学管理业绩显著,学校获得区县级及以上文明单位称号,或分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获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3)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一般应满8年,在推动素质教育、课程教材改革方面卓有成效,了解本学科教学研究动态,有较高的知名度,任中级职务期间承担区县级及以上本学科教学工作的咨询、示范、评估、审定等任务,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发展智力、培养能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观摩竞赛一、二等奖。
(4)承担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任中级职务期间承担区县级及以上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部门等第奖,或出版过教育教学专著,或在市级及以上刊物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有较高水平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