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格评估不合理被要求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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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遍的方法方式,我国《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规章制度规章,是现代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规章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及责任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事业机构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相关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约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责任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责任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责任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责任公司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责任公司登记变更事项——责任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责任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国税发[2000]118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动失效。

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法规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法规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法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法规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是一个许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是指一方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给另一方,以达到转移股权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转移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成本及股权转移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在股权转让时,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指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所得到的收入,应依据国家税务规定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股权转让中所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需要支付的税种,其计算标准是根据交易金额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得出。

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况,其涉及到的主要是土地增值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处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涉及到税务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是在协议中明确税务处理方式,如怎样分担印花税等税费。

二是在交易过程中,合理利用税务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比如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税额,降低交易的税务成本。

三是遵守税法规定,不断更新税务政策的变化,避免纳税人因不了解税收政策而受到罚款。

三、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税务的注意事项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对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要求进行认真审核,以确保税务合规;2、对印花税的计算及缴纳,要进行准确认识,避免逾期导致的罚款;3、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降低税费支出;4、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合法性。

四、股权转让协议中税务企图规避应注意的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中经常出现企图规避税务的问题,如企图通过协议安排避免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这种行为是非法的。

企业应该遵守税收法规,避免在股权转让中出现任何税务问题,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性。

总之,股权转让协议是企业进行股权转移操作的重要文件,涉及到税务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注意税务处理方式,以确保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的法律问题。

资产评估法律案例(3篇)

资产评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计划进行资产重组。

甲公司拟将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市场价值。

为此,甲公司委托了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要求,对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和分析,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发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与其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评估结果严重偏低,影响了其资产重组的决策。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就评估结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重新评估并赔偿因其评估价值偏低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尽到了尽职调查义务;2. 乙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客观、公正;3. 甲公司是否因乙公司的评估结果遭受了损失;4.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三、法院审理1. 尽职调查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资产评估法》及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实地勘查、资料收集和分析等。

乙公司在接受甲公司委托后,对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和分析,已尽到了尽职调查义务。

2. 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在评估方法、参数选取等方面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评估过程规范,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虽然评估价值与甲公司的预期存在差距,但不足以认定乙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3. 甲公司是否遭受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乙公司的评估结果遭受了损失。

甲公司仅以评估价值偏低为由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但未提供具体损失数额及损失与评估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 责任承担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虽然未尽到完全的尽职调查义务,但其评估报告在整体上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公司股权转让税务处理报告模板

公司股权转让税务处理报告模板

公司股权转让税务处理报告模板一、引言本报告旨在就关于公司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提供合理的税务处理建议。

本报告适用于涉及股权转让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财务部门及顾问机构。

本报告基于税法规定及现有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供专业、详尽的税务处理方案。

二、股权转让背景在此部分,简要描述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信息、股权转让比例、股权转让的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三、税务处理原则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性原则:股权转让必须基于真实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真实存在,且转让价格应反映市场价值。

2. 公平交易原则: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避免因价格不合理导致税款流失。

3. 及时性原则:股权转让完成后,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手续。

四、税务处理内容在此部分,详细阐述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处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不涉及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方应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取得该股权的成本,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3. 个人所得税:若转让方为个人,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方应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取得该股权的成本,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4. 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应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税率为0.1%,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合同确定的转让价格。

五、税务处理建议针对股权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平性。

2. 及时办理税务手续,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

3.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充分了解税法规定,合理规划税务事项,以降低税务风险。

4. 建议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协助,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六、结论本报告对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并提供合理的税务处理建议。

为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我们建议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充分了解税法规定,合理规划税务事项,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协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收风险梳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判别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税法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中,现行的法律并未对此进行详细的判别,依旧需要专业办税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

一、价格明显偏低合规界限“价格明显偏低”是以上主题的要素或事实之一。

市场交易价格是由非关联第三方之间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同时也被认为是公允价格。

在市场环境中非关联第三方间交易被认为是公允的,因为市场环境中企业都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其不会将自身利益无条件让渡他人。

价格明显偏低出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消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法的层面,我们是没有看到直接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明确规定(当然,大家可以认为,仍然可以用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去对价格明显偏低进行调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十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股权转让中股息重复征税问题-由国税函[2009]698号想到的

关于股权转让中股息重复征税问题-由国税函[2009]698号想到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9]698号,对新税法实施后一直存在争议的有关非居民纳税人转让股权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了明确。

其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股权转让让价中包含的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

尽管在该文件下发之前,总局有关负责人已经非正式地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但正式问价的下发还是引起了大家的热议。

争议的焦点时,该计算方法将导致股息部分的所得重复征税。

因为该部分股息在股权转让那个环节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先征收了一道税,在今后股息分配环节作为股息又征收了一道税。

这个问题在新税法之前,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件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可以解决的。

其实同样的问题在居民企业之间早已存在。

因为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的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被投资方保留利润不分配,将投资股票价值提高,使得本应享受免税或仅需要按税率差补税的股息性质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而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这时相当于对同一笔收入进行重复征税。

在新税法实施之前,有例外的规定。

即企业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企业则属于特殊情况,按照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如果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

股权转让中的常见陷阱和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中的常见陷阱和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中的常见陷阱和注意事项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在商业交易中非常常见。

然而,股权转让往往涉及一些常见的陷阱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陷阱,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您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尽职调查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是至关重要的。

尽职调查旨在获取关于目标公司和其股权状况的详细信息,以便您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在进行尽职调查时,您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财务状况: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债务情况和盈利能力。

确保公司没有重大的财务风险或负债问题。

2.法律合规性:确认目标公司是否合法注册,并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要求。

了解公司是否涉及任何法律纠纷或诉讼。

3.股权结构:了解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持股比例、转让限制和优先权。

确保目标公司的股权状况符合您的预期。

二、合同条款在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合同条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合同条款:1.转让价款: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确保双方就价格达成一致,并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

2.转让的范围:清楚地定义转让的股权范围,包括具体的股份数量和所占比例。

避免模糊表述和歧义。

3.保密条款:确保合同中包含适当的保密条款,以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4.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赔偿方式。

三、交易结构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选择合适的交易结构非常重要。

根据具体情况,您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常见的交易结构:1.股权出售: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直接出售给买方,交易完全基于股权转让合同。

2.资产出售:在股权转让之前,目标公司将其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然后将该实体的股权出售给买方。

3.合并与收购:通过合并或收购实现股权转让,合并或收购合同将成为主要的法律文件。

无论选择哪种交易结构,都需要充分考虑税务影响、流程复杂性和法律合规性等因素。

四、税务考虑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合理规划税务是至关重要的。

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要交税

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要交税

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要交税在股权交易中,公司股权协议的转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各方必须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和税务责任。

本文将对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要交税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权转让产生的税务影响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双方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需要履行相关的税务义务。

股权转让涉及到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税种。

1. 个人所得税:股权收入属于个人所得,因此在股权转让时,卖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个人收入水平而定,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计算缴纳。

2. 企业所得税:对于公司来说,卖方在股权转让中获得的所得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盈利水平而定,同样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计算缴纳。

3. 印花税:股权转让协议需要进行公证和备案,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进行公证和备案时,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率根据股权转让金额和相关法规而定。

二、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在股权转让中,为了减少税务负担,各方可以进行税务筹划。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合理安排交易结构:通过合理安排交易结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例如,可以选择资产的买卖来替代股权转让,或者进行分步交易等。

2. 合理确定转让价格:转让价格的确定直接影响到税务负担。

对于卖方来说,如果转让价格偏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将减少。

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转让价格偏高,将增加未来的税务负担。

3.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为了鼓励投资和企业发展,会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股权转让中,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减少税务负担。

三、税务合规与风险防范在公司股权协议转让中,合规与风险防范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方面:1. 寻求专业税务咨询:股权转让涉及到复杂的税务问题,建议各方寻求专业税务咨询,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并减少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

2. 完善的税务文件和备案: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应完善相关的税务文件,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股权转让中对赌协议税收确认问题的建议

关于股权转让中对赌协议税收确认问题的建议

关于股权转让中对赌协议税收确认问题的建议1. 引言1.1 背景介绍股权转让中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交易形式,通过设定一定的业绩指标或条件,来约束卖方或买方在一定期限内达成一定目标。

对赌协议的目的在于保障双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

在股权转让中对赌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税收确认问题。

由于对赌协议涉及到未来的业绩或条件,税务部门可能会对交易价格或收入进行调整,导致双方在税收方面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对赌协议的税收确认问题成为了当前股权转让中的一大难题。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有效解决对赌协议税收确认问题,保障双方的利益,遵循税收原则,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将探讨对赌协议的概念、对赌协议的税收确认问题以及应遵循的税收原则,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具体操作步骤。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在股权转让中避免税收风险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股权转让中对赌协议的概念股权转让中的对赌协议是指当股权转让关系中的某些不确定因素发生时,协议双方将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对交易进行调整的一种约定。

对赌协议通常被用于规避风险,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的签订方、协议的有效期限、协议涉及的具体权利义务等。

通常情况下,对赌协议会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如果出现约定的情况,交易双方会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者减少买卖价格等。

对于股权转让中的对赌协议,双方必须明确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条件,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双方应当认真评估协议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避免出现一些模糊不清或者难以实现的条件,从而导致后续纠纷。

对赌协议在股权转让中是一种常见的交易保障方式,能够有效规避一些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保障双方的交易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谨慎对待对赌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实现交易的顺利进行。

个人股权“平价转让”是否合理,若被税务稽查谁来补税?

个人股权“平价转让”是否合理,若被税务稽查谁来补税?

个人股权“平价转让”是否合理,若被税务稽查谁来补税?一、案例引入2018年1月,长春某科技公司原股东李某某与段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李某某将其持有的科技公司20%的股权(原值为500万元)悉数“平价转让”给段某,股权转让金额为500万元。

李某某与段某均认为,上述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平价转让”,在转让过程中没有实现增值,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股权转让价格异常,经调查核实,按照独立第三方出具的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显示长春某科技公司的净资产为30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李某某转让给段某20%的股权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3000×20%-500万元)×20%)。

二、股权转让行为具体包含哪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李某某与段某之间的股转转让行为则属于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出售股权行为。

三、股权转让如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个人转让股权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管理的难点及对策

COMMERCIAL ACCOUNTING《商业会计》2021年第10期101税收与税务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管理的难点及对策【摘要】 股权转让作为资本交易的一项重要内容,正逐渐成为企业,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资本募集、产权重组、资源优化的重要形式。

由于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涉税业务,政策复杂、专业性较强,近几年一直是税收热点问题,随着企业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行为的日趋普遍化、转让形式的日益复杂化,税收风险管理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文章在对股权转让的基本类别、主要涉税风险形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针对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风险的五大管理难点问题,提出应对的主要思路及方法。

【关键词】 股权转让;大数据;税收风险;税收管理【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21)10-0101-03申山宏(副教授)(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江苏扬州 225007)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国内资本市场的股权交易行为日趋活跃。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

针对股权转让通常具有涉税金额大、政策较复杂等特点,采取强化大数据分析、完善税收政策、强化征管手段、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等措施,有效提升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 股权转让的基本类别及主要涉税风险按资本交易的行业惯例,股权转让种类通常可划分为:协议转让(非货币性交易、货币性交易)、二级市场交易(沪深证券交易)、司法拍卖、赠与或继承等。

除上市公司外,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一般不主动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加之股权转让涉及金额普遍较大,以及股权转让涉税政策相对复杂,即便是上市公司受利益驱使,也经常会采取多种手段尽量逃避或减少股权转让的税收支出。

从实践来看,股权转让存在的涉税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导致股权转让应纳税行为发现和识别难度增大;(2)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应纳税行为难以及时发现;(3)转让价格偏低,导致应纳税额大大减少;(4)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股权转让,应纳税额不能反映实际情况;(5)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对股权减持情况不公开;(6)进行恶意税收筹划等。

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税务问题摘要:一、问题背景1.股权转让的概念2.股权转让价与评估价的关系3.税务问题的产生二、税务规定1.我国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2.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的情况3.相关税种及税率三、税务处理方法1.纳税义务人2.纳税时间3.纳税地点4.纳税金额计算四、税务筹划策略1.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3.优化税务结构五、总结1.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税务问题的影响2.合规纳税的重要性3.未来政策趋势正文:一、问题背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股权交易逐渐成为企业融资、资产重组的重要手段。

股权转让价与评估价之间的差距,可能导致税务问题,影响相关方的利益。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二、税务规定根据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价格低于股权评估价,需要按照评估价计算相关税款。

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印花税税率为0.5‰。

三、税务处理方法在处理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税务问题时,需要明确纳税义务人、纳税时间、纳税地点以及纳税金额计算方法。

1.纳税义务人: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

2.纳税时间: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纳税地点: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金额计算:以股权评估价减去实际转让价,再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25%)和印花税税率(0.5‰)。

四、税务筹划策略面对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税务问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税务筹划策略:1.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尽量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确定转让价格,避免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3.优化税务结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经营模式、组织架构等方式,合理降低税收成本。

五、总结股权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税务问题,可能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影响企业利益。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一、引言股权转让计税标准的偏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很多股权转让的实际交易价格要高于税务部门认定的价格。

面对这一现象,有关方面往往需要提供正当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明材料,以便达到合理纳税的目的。

二、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的原因分析1.市场波动性:股权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导致实际交易价格与税务认定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2.信息不对称:买方和卖方在交易时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价格被低估。

3.合理回报:部分投资者认为投资所得应当获得合理的回报,因此交易价格被提高。

4.风险溢价:考虑到投资风险,投资者往往会要求一定的风险溢价,从而使交易价格升高。

5.潜在增值:部分投资者看好企业发展前景,预期未来能够获得更高的增值,因此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

三、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的证明材料1.企业财务报表: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可以证明企业的实际价值和未来发展潜力,从而支持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2.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可以用来证明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市场竞争情况,从而支持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3.独立评估报告: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的评估报告,可以客观地评估企业的价值,为交易价格提供有力支持。

4.交易合同:详细记录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包括交易背景、交易议价过程、相关风险等,以证明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5.专家意见:可以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意见书,从专业角度证明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四、总结与展望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的正当理由证明材料,需要全面、深入地展示企业的真实情况和交易的合理性,以便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

在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相信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为市场交易提供更加稳定的环境。

个人观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合理的计税标准对市场交易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提供正当理由和充分的证明材料,可以有效应对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的问题,确保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税收的公平性。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在现代经济体系中,股权转让是企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行为。

它不仅涉及到企业内部的所有权变动,还关系到税收政策的适用。

然而,随着股权转让的频繁发生,一些人对当前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的问题提出了质疑。

他们认为,相对较低的计税标准可能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甚至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平。

然而,在深入探究该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充分了解股权转让的背景和相关税收政策。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所有权的变动,即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实体。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资本扩张、风险分散等战略目标。

随着股权转让的进行,企业股东结构得到了调整,为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税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作为个人所得或企业所得纳税。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股权转让计税标准有不同的规定。

一些国家将计税标准设置得相对较低,以刺激股权转让的活跃度,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这种低计税标准是否合理,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和解读。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的正当理由之一是为了激励创业精神和投资行为。

如果股权转让计税标准设置过高,将会对个人和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

高额的纳税额度可能会使股东在考虑股权转让时遇到一定的阻碍,降低了创业和投资的积极性。

相反,当计税标准较低时,可以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增强其对股权转让的兴趣和参与度。

这种低计税标准可以促进更多的投资和创业者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增长。

股权转让计税标准偏低的正当理由之二是为了保护新兴产业和创新企业的发展。

在一个新兴的经济领域中,创新企业的发展往往需要大量的风险投资和资源支持。

如果股权转让计税标准过高,将给新兴产业和创新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和压力。

相反,通过设置较低的计税标准,可以为这些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机会,鼓励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突破和成功。

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税务审核要点_概述及解释说明

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税务审核要点_概述及解释说明

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税务审核要点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的税务审核要点,并通过对相关内容的解释说明,帮助读者理解税务审核在股权转让中的重要性。

我们将从股权转让的定义及背景、资产评估报告的作用和意义以及税务审核要点等方面进行阐述。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概述文章的目的和结构,为读者提供对全文内容的整体把握。

接着,在“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税务审核要点”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股权转让的定义及背景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的作用和意义。

然后,在“税务审核要点解释说明”部分,我们将对税务审核对象和标准、审核程序和要求、以及审核结果的影响和处理方式进行阐述。

最后,在“总结与展望”部分,我们将总结文章中提到的主要观点,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1.3 目的本文旨在帮助读者了解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税务审核这一重要环节,并明确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作用。

通过掌握税务审核要点,读者可以更加全面地评估股权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并合理应对相关挑战。

2. 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税务审核要点2.1 股权转让的定义及背景股权转让指的是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机构的过程。

在股权转让中,涉及到资产评估报告和税务审核等重要环节。

2.2 资产评估报告的作用和意义资产评估报告是对公司资产进行综合评估的文件,旨在对公司价值进行准确、客观、全面的评估。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资产评估报告起到重要作用,它可作为交易价格确定、合同谈判以及税收申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该报告通常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独立咨询师编制,并侧重于对公司财务状况、商誉价值、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进行全面考察。

2.3 税务审核在股权转让资产评估中的重要性税务审核是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法律合规性、公平性以及税收遵从性审查的程序。

它不仅关注交易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更关注交易价格是否存在偏差以及合理性的问题。

税务审核的合格与否影响着交易双方的税负,所以在股权转让资产评估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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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评估不合理被要求补税
在股权交易中,股权价格是否反映了企业不动产实际价值,往往是判断股权交易涉税处理是否准确的主要关注点。

实践中,企业通常需要聘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不动产价格、股权价格作出评估。

但是,企业在确定公允的资产评估价格时,除了以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基础外,也需考虑同类企业可比价格等因素。

深圳市C公司境外股东就因未能准确确定跨境股权转让价格,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179万元。

症状:股权转让价格偏低
税务人员在开展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复核工作时发现,C公司于2018年12月发生了一笔跨境股权转让交易,其股东已发生变更。

具体交易情况为:房地产开发企业H公司,向C公司原唯一股东新加坡S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7058万元。

新加坡S公司股权成本为874万元,股权收购方H公司,于2019年2月申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618万元。

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了解到,标的企业C公司主要经营五金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为从事简单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每年均保持盈利,厂房为自有物业,占地不小,靠近行政区核心商圈。

C公司提交的《关于C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评估报告》显示,标的企业C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8年10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7058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771万元,评估增值5287万元),其中,拥有的工业用地21205平方米,评估值为3515万元(账面价值为229万元);办公楼、厂房和宿舍等建筑物10151平方米,评估值为570万元(账面价值为399万元)。

未发现C公司持有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

税务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和可比价格初步判断,被转让企业C公司拥有的不动产资产潜在利益巨大,不动产评估价格偏低。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价格未真实反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存在少缴税款的可能。

诊断:评估结果明显低于可比价格
针对该疑点,税务人员要求C公司提交了股权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在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沟通后,税务人员发现,C公司提交的不动产价值评估结果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资产情况不相符合。

同时,与同类企业的可比价格相比也明显较低。

因此,税务机关认定C 公司不动产评估价格偏低,要求交易双方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再次评估。

随后,交易双方重新招标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了重新评估,净资产评估值为8854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据此,2019年8月,新加坡S公司委托C公司申报补缴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179.6万元(股权成本不变,转让收入增加1796万元),现已全部入库。

处方:注重评估方法和价格合理性
股权交易中,标的企业如果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潜在巨大收益的资产,一般情况下,股权交易双方应根据活跃市场价格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价格,确定净资产公允价值,并参照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定股权交易价格。

如果交易双方为关联方,应评估转让价格的确定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在确定资产价格时,企业也需根据同类企业可比价格等因素,判断资产评估报告结果是否合理。

企业需要关注的是,若转让价格、资产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进行沟通,确保税务机关认可其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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