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突发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卫生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四)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二)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三)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四)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五)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六)组织开展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应急管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七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案名称、适用范围和编制依据;(二)突发卫生事件的定义、分类和分级;(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四)应急响应流程;(五)应急处置措施;(六)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七)信息报告和发布;(八)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八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其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九条突发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二)确定应急响应级别;(三)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四)实施医疗救治;(五)做好物资保障;(六)开展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1 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省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涉及跨越我省行政区域的、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应急条例的制定可以及时采取有效的 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减少社会恐 慌和不安情绪,维护社会的稳定。
提高应对能力
完善的应急条例可以指导政府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众在面对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时采取正确的措施,提高应 对能力和效率。
0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 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 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频率 和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如SARS、禽流感等事件,给社会和经 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因此,制定完善的应急条例对于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关重要。
应急条例的重要性
保护公众健康
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条例的制定可以迅速应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有效控制疾病的传播, 减少公众感染疾病的风险,保护公众 的健康。
04
应急响应机制建设
预警机制建设
监测与预警系统
建立全面的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与预警系统,及时发 现并评估潜在的公共卫生 威胁。
信息报告与通报
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向上 级主管部门报告公共卫生 事件,并与其他相关部门 和机构进行信息共享。
应急准备
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前, 做好必要的应急物资、设 备和人员的准备工作。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应提供参考。
恢复与重建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恢复受 影响的地区和人群的生活和经济
活动,重建公共卫生体系。
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 卫生事件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05
应急保障措施完善
物资保障措施完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陕政办发[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2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七日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提高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预案是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为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行动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是规划、组织、指导、检查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包括预案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宣传、培训等环节。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检查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专项经费,为预案编制、宣传、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人力和资金保障。

第二章应急预案种类和内容第七条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类。

(一)省级总体应急预案是我省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总体阐述陕西省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和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

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

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

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一、背景突发事件是指在地质、气象、水文、生物、安全生产等领域中,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引起的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危害性、破坏性和不可逆性的事件。

陕西省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大省,但也面临着各种突发事件的威胁。

因此,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至关重要,既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目的本文旨在针对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完善预案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保障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

三、应急预案管理体系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包括四个层次,分别是省级、市、县、企事业单位四级。

省级领导小组为领导核心,市级领导小组为实施主体,县级领导小组为指挥调度,企事业单位为实施单位。

1. 省级领导小组省级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主要负责制定和审批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

同时,还要定期召开省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难题。

2. 市级领导小组市级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主要负责制定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实施、落实、监督和评估。

同时,还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协调做好跨地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 县级领导小组县级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挥调度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配和协调工作。

同时,还要接收上级应急通知和指令,及时向企业、群众、媒体发布最新应急信息,协调处理信息沟通和反馈问题。

4. 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是省级、市、县级突发事件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有效应对和处理事件发生。

同时,还要配合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随时报道应急情况,并按照上级指示进行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处置和评估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包括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传染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及时有效、权责明确、协同配合。

第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

第五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充分借鉴和吸收国际经验,保持信息的畅通和及时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应急机制第六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建立,包括领导体系、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等。

第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一)领导体系:包括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等,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地方政府等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组织结构:包括调度中心、专家组、工作组等,由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组成,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度和处置工作。

(三)工作流程: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评估、处置和评估等环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八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应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协作配合能力。

第三章应急措施第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包括:预警发布、信息发布、调度指挥、资源调配、医疗救治、清洁消杀、群众防护、心理疏导等。

第十条预警发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的重要环节,应根据疫情的发展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的重要方式,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解答公众的疑问和需求。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善后处理
清理现场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迅速 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消除病原体
和危险因素。
补偿与援助
政府应向受影响的社区和个人提供 必要的补偿和援助,以减轻其负担 。
修复基础设施
修复受损的基础设施,如医院、道 路、桥梁等,以确保恢复正常运转 。
影响评估
健康影响评估
对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影响进 行全面评估,以便了解和预测可
应急资源储备
储备计划
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提前储备必要的应急资源,包括医疗设 备、药品、防护用品等。
动态管理
根据事件的发展和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储备资源,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 利用。
应急培训与演练
培训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理论知识、技能操作、案 例分析等,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特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具有突发 性、紧急性、高度不确定性等特点, 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科学决策和有效 应对。
条例的重要性
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对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应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迅速控制疫情,保护公众健康。
提高应对能力
应急条例的完善可以提高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应对能力,使他们在面 对突发情况时更加从容、有序、高效。
维护社会稳定
有效的应急措施可以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的经济 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条例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到后来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再到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不断完善和细化。
发展
案例三
总结词

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前言突发事件是指在意外、突然的情况下对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产生的巨大影响的事件。

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必须按照预设的应急预案进行行动。

本预案旨在对陕西省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应急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 突发事件等级陕西省突发事件分为三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等级越高,对社会、经济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就越大。

Ⅰ级突发事件对社会、经济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极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Ⅱ级突发事件对社会、经济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较大,应急响应级别中等。

Ⅲ级突发事件对社会、经济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较小,应急响应级别较低。

3. 应急预案执行流程应急响应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相关部门、单位、人员按照预案进行组织协调、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物资保障、救援转移、技术预警与监测等各项应急行动。

应急响应的执行流程如下:1.突发事件预警:各级应急响应部门按照预警规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流程,对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判断和研判,制定应对策略;2.汇报:各级应急响应部门立即向上级汇报,同时对下级发布命令、通知和指导,保障信息畅通;3.停止一切活动:各单位和人员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停止一切与突发事件无关的活动,做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4.救援和抢险:各级应急响应部门调集救援力量和物资,开展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5.战时管理: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实际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在指挥调度和物资保障方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特征、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调度、警报、疏散、防护、交通路线、安置场所、救援措施等。

5. 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订是防止应急预案出现严重缺陷、提高应急预案适应突发事件变化能力和提高应急响应效能的保证。

评估和修订的要点包括:突发事件与现状不断变化的关系,应急响应的组织与管理机制等。

6. 结论本预案的制定是为了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有效组织、指挥、调度、救援和保障,减少损失、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稳定和安全。

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

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

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对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具有传染性、较强毒性、较强致病性或其他危害性的事件。

二、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划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三、应急响应原则
1.预防为主,防控并重;
2.依法依规,科学应急;
3.集中指挥,分级负责;
4.协调配合,资源共享;
5.公开透明,及时发布信息。

四、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救治工作;
3.落实防控措施,控制传播扩散;
4.保障医疗救治、供应物资等资源保障;
5.组织人员疏散、隔离和医学观察等措施。

五、信息发布与宣传
1.及时发布事件通报和进展情况;
2.加强媒体宣传,引导公众科学防控;
3.严禁传播谣言、造谣扰乱秩序。

六、监督检查与评估
1.建立应急事件监督检查机制;
2.全面评估应急处置效果;
3.加强经验总结和教训吸取。

七、附则
本条例由XX省(市、自治区)XX委、XX厅(局、委)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涉及应急响应具体办法的,另行制定。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一、工作目标根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风险监测与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2)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降低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风险。

(3)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公共卫生意识,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应急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2)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素养和应急处置能力。

(3)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应急物资、设备、资金等及时到位,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管理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等。

3、建立专家咨询组,为应急指挥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4、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协同配合,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5、加强基层公共卫生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基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中的重要作用。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卫生监管。

(2)加大对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涉及包含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条例
公共卫生事件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 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等
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
特别重大
如鼠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暴发,多 例死亡病例发生。
重大
如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 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出现较大规模的 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
较大
如发生传染性较强、影响较大的传染 病或疫情,出现个体病例较多或出现 新发传染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条例
汇报人: 2024-01-09
目录
• 引言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与分
级 • 应急组织与指挥体系 • 应急资源与保障
目录
• 监测、预警与报告 • 应急响应与处置 • 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 法律责任与监督 • 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 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 经济秩序。
背景
随着全球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影响范 围不断扩大,对人类社会构成严重威 胁。
定义与概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应急预案
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行动而预先 制定的方案。
恢复重建
基础设施重建
产业重建
修复受损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供 水、供电等。
扶持受影响的企业和产业,帮助其恢复正 常生产。
社会秩序重建
公共卫生体系完善
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重建社会 信任。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918年西班牙流感大流行,2009年 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2014年埃博 拉病毒疫情等。
02 应急条例制定背景与意义
制定背景
01 全球化进程加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国传播风 险增加。
02 应对非典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践经验总结。
03
完善我国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的需要。
法规意义与作用
01
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患者救治工作,同时采 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健康教育与宣传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社会公众参与及支持
01
配合政府措施
公众应积极配合政府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如佩戴口罩、
保持社交距离等。
02
参与志愿服务
公众可以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疫情防控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
完善应急物资调配机制
通过建立灵活的物资调配机制,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物资快速调配,提高资源利用效 率。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重视应急队伍的培养和训练,提高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能够 迅速投入战斗。
推动跨部门协作和联动机制建议
强化跨部门协作意识
通过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各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协作意识。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本条例具有优先适用地位,为政府及相关部 门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
与国际卫生法规和标准相衔接,提升我国在国际卫生合作中的地位和影响 力。
03 应急条例核心内容与解读
组织架构与职责划分
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面指导、协调 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预防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风险。

(2)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物资充足、更新及时。

(3)加强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提高各级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水平。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2)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优化应急流程,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减少不必要环节。

三、组织管理1、成立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设立专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3、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4、建立健全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实战能力。

5、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卫生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

(2)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监管,确保卫生状况达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5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立和成员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联通沈阳分公司、网通沈阳分公司、移动沈阳分公司、市经委、市动监局、市商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爱卫会、市红十字会、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办事处、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等。

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涉及包含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和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经济贫困地区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严格的卫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做好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对参加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补助、奖励和抚恤办法,由省财政、卫生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实施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和卫生用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卫生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卫生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实施方案,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人员组成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对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具备条件的综合医疗机构中设立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建设,增强其应对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网络体系的建设。

设区的市应当设立急救医疗中心,县和县级市、区应当设立急救医疗站。

第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实验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库和后备技术人员储备库,负责有关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指导工作。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卫生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加强卫生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沟通、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和村级的信息报告体系。

第十五条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报告。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有《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毗邻地方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毗邻地方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发布卫生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八条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启动全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设区市、县和县级市、区需要启动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启动后,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根据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依法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二)对人员进行健康申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医学观察;(三)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四)临时关闭公共场所;(五)停工、停业、停课;(六)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七)统一调配使用医疗设备、药品、器材、卫生技术人员、医学科研成果等医疗资源;(八)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九)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十)对传染病疫区的可疑物资和废弃物资实行控制;(十一)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解除前款所列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到通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立即对因卫生突发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治。

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遣医疗救护队伍给予支援。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因卫生突发事件致病前来就诊的人员必须接诊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

治疗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对传染病门诊及专门病区的要求,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合理安排人流、物流走向。

对医疗垃圾应当进行严格的卫生消毒处理和集中统一处理。

第二十四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疫情信息的收集与报告、人员的隔离与防治,公共场所的经常性消毒以及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对出入传染病流行区域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卫生检疫;保证及时运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二十六条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挥有关部门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二)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有关救治工作;(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集中力量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四)制定、发布和解除采取应急措施的公告;(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提出是否启动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依法适时发布卫生突发事件信息;(二)负责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预防控制和执法监督;(三)组织、指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卫生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四)组织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技术攻关,推广先进适用的医学卫生技术。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公安部门在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场所、疫点和实施卫生检疫区域的治安管理;(二)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封锁、控制和隔离;(三)对干扰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和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留验场所和疫点内已消毒完毕的医疗废物的集中统一处理。

第三十二条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社会捐赠、救济和殡葬工作。

第三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相关药品、器械的研究开发。

第三十四条经济和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

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突发事件报告、通报工作,在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学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卫生突发事件进行报道,宣传应急处理科学知识,发布登载公益广告,按照规定报道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建设、农林、水利、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一)阻碍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二)拒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卫生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检验的;(三)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四)拒绝医学检查、隔离治疗的;(五)拒不服从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六)其他违反卫生突发事件应急规定的。

第四十条在卫生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