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人身保险(案例完全)
第六章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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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止复效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 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 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 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保险法》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 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 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 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 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 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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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客运部门应按交通监理部门裁决意见,支付张某的家属 抚恤金、丧葬费共20500元。 2.两家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支付张某家属 83000元保险金。 3.张某家属共获得1035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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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2(田某) 1. 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无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 责任方获得多少赔偿金,都无法弥补其损失,不能认为有 额外获利。保险公司应在保额的限度内,依据残废程度给 付残疾保险金。 ⑴ 3000元×40%=1200元 (2)10000 ×40%=4000元 2.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是支付发生意外事故的人所 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实际上是财产 保险范畴,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得益。因此,田某所花的 医疗费用既然已从汽车方获得了足够的补偿,就不能以 “人身无价”的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给付。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 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生存到保险期届满时,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第六章 人身保险
分析:
• 一般而言,不可抗辩条款涉及年龄和健康,我国保险 法在该条款中,对年龄误报有明确说法,并规定两年 的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对健康不如实告知,国内保险 法无明确规定,并且现有的寿险、健康保险条款,对 健康均未有不可抗辩的条款。 • A之子以保险合同的订立超过两年未由,虽然有健康 不如实告知的情节,保险公司也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而提出拒赔。考虑到我国保险法未有健康不如实告知 的内容。是否拒赔,看是否保险合同是否有隐瞒导致 除外责任的条款,有则保险公司拒赔,会得到法院的 支持。 • 从降低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角度或采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法院也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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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宽限期条款 中止复效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转让条款 受益人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 豁免保费条款
(一)宽限期条款
1、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
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 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2、《保险法》:“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 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 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 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3、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 有效。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 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费宽限期期满 前书面声明,在分期保险费于超过宽限期 仍未交付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 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缴。
• 此项垫缴的保险费,投保人要在一定时期 内予以偿还并补交利息。
第6章人身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投保对象分类为团体意外伤害保 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性的意外伤害 保险 、强制性的意外伤害保险 3.按承保风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4.按险种结构划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 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五、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 为对象,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被 保险人患病支出医疗费用或因病 致残造成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 履行补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应该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 1.意外伤害是非本意的。 2.是外来的。 3.是突然的。即引致伤害的原因是突 然出现,而不是早已存在的或长年累 月形成的,受害者在面临风险时来不 及预防。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 2.费率的计算 3.保险责任 4.保险期限 5.赔偿方式
与传统型寿险产品相比,新型 寿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 产品的充分的和巧妙的结合,这 类产品既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的方便和利益,同时注意到保 险人自身经营风险的分散。
1.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 寿险。按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 会制订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 规》的观点,变额人寿保险基本 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数 额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 金给付。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一)合同的主体 即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履行 过程中的参与者,也就是根据保险 合同的约定,有权享有合同赋予的 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二)合同的客体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 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
最新整理、保险学习题和案例题(含答案):第六章人身保险(财经类)保险事务)
第六章人身保险一、名词解释1.人身保险2.人寿保险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健康保险5.残疾6.责任期限7.观察期8.免责期9.自杀二、填空题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或()。
2.人身风险可以分为()、()。
3.当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时,国外通常要求保险利益的认定有三项原则(或方法:()、()和()。
4.受益人条款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和()。
5.人寿保险产品可以分为()和()两大类。
6.万能保险的主要特征是()、()。
7.人身意外伤保险中的伤害由()、()、()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8.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9.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0.目前,各保险公司确定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的重要标准是()。
三、单项选择题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具有()。
A.不可估价性B.可度量性C.可预测性D.差异性2.人身保险合同是()A.补偿性合同B.给付性合同C.无名合同D.非格式合同3.我国法定的人身保险分类方法是按照()标准划分的。
A.保险期限B.保险责任C.承保方式D.实施方式4.短期性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产品属于()。
A.分红型产品B.投资型产品C.保障型产品D.储蓄型产品5.人寿保险合同的储蓄性表现为它具有()。
A.现金价值B.保险费的累积C.保险金额D.本金红利之和6.人寿保险储蓄性和投资性使得厘定费率考虑死亡率、费用率外,还需考虑()A.出险率B.患病率C.伤残率D.利率7.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可抗辩期为合同生效()内。
A.一年B.两年C.三年D.半年8.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是()。
A.短期合同B.超短期合同C.长期合同D.一年期合同9.年金保险是()的特殊形态。
A.两全保险B.分红保险C.死亡保险D.生存保险10.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天。
A.30天B.60天C.90天D.180天四、判断题1.人身保险合同是非定额给付性合同。
(本科)保险学第六章 人身保险教学课件
保额万能寿险是融合了缴纳保费灵活的万能寿险 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保额后形成的缴纳保费灵 活、投资灵活和保额可调整的新险种。
人寿保险 02
寿险附加条款
寿 险 附 加 条 款
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
免缴保费01条款
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 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
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第三节
健康保险
03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04
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责任分类
01
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停工收入损失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04
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危险分类
01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04
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期限分类
01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01
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 种保险。
人身保险概述 01
人身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01
人身保险概述 01
人身保险的特点
01
人身保险概述 0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01
不可抗辩条款
自保单生效日起两年内,保险人可以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隐瞒、误告、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主张 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一旦两年期限 届满,保险人就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 绝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概述 01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宽限期条款
01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
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
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 》PPT课件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四)按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的投保动因是投保人的意愿和需求,投保人可以自由
选择险种、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险人也有权选择被保险人和 决定承保条件。人身保险中的绝大部分险种属于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是根据法律法规自动生效,无论投保人是否愿意投保, 或者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都应依法成立的保险关系。强制保 险的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执行统一规定,投 保人不能选择。人身保险中的极少数险种属于强制保险,如旅客 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4.人身保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③稳定性是指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发生概率虽然随被保险人
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整体却具有相对稳定性,保险人由此也能 比较准确地预计人们的寿命和死亡率,从而保证人身保险业务经 营的稳定性。
险和1年期以下(含1年)的短期保险。人寿保险一般为长期人身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短期人身保险,而健康保险有的属于 长期保险业务,有的属于短期保险业务。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三)按投保方式分类 按投保方式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两大
类。个人保险是指以个人为投保人,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一个 家庭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以团体为投保人, 一张总的保单为某一团体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 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我国保监会规定,团体保险的人数至 少为该团体总人数的75%,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团体保险可 以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 体健康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4.人身保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②必然性是指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即人的生老病死
第六章 人身保险 正文
生命表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x表示年龄;
lx表示x岁的人在年初的生存人数;
dx表示x岁的人在年初的死亡人数;
px表示x岁的人在一年间的生存率;
qx表示x岁的人在一年间的死亡率;
各项之间的关系:
dx= lx– lx+1或lx+1= lx– dx
2.人寿保险的特征
人寿保险具有与非寿险不同的特征,表现在:
1)人寿保险单是长期性的合同;
2)人寿保险单带有投资与储蓄性。
6.2.2人寿保险的种类(25分钟)
1.按照保险责任划分,人寿保险可以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1)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业务。依据期限的不
同,死亡保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人身保险的作用可以从对个人、家庭的作用,对企业的作用和对国家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作用三方面进行分析。
1.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
人身保险对个人、家庭的作用主要是提供经济保障,其次也是一种个人投资
手段。
1)经济保障;
2)投资手段;
2.对企业的作用。
3.对国家的作用
1)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2)对政治稳定的作用。
按照所保风险的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2.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6.4健康保险(40分钟)
6.4.1健康保险的概念和特征(20分钟)
1.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病不能从事工作,以及因病造成死亡或残废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医疗费用或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引言)人身保险是一种通过购买保险来为自己及家人提供保障的重要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意外情况,而人身保险的作用就在于减轻风险带来的经济负担,为被保险人及其家人提供经济支持和保护。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人身保险的实际应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人身保险的重要性与保障效果。
(案例一:重疾保险)小明今年30岁,是一家私人公司的职员。
他在得知自己家族有乳腺癌遗传基因后,非常担心自己是否也会受到这种疾病的威胁。
为了应对风险,小明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
几年后,小明被确诊出患有乳腺癌,需要进行昂贵的手术和药物治疗。
由于小明早期购买了重疾保险,他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付,帮助他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
这让小明能够专心治疗,减轻了他和家人的经济压力。
(案例二:人寿保险)小李是一家企业的高级经理,他妻子已经年近六旬。
考虑到妻子的年龄和家庭的经济情况,小李购买了一份寿险保单,将妻子作为受益人。
然而,不幸的是,小李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
由于他提前购买了人寿保险,他的妻子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金,既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又能够将一部分保险金用于家庭的孩子和老人的抚养。
(案例三:意外伤害保险)小王是一名年轻的建筑工人。
由于工作环境复杂,小王非常担心自己会发生意外而无法工作,影响家庭收入。
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小王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不久后,小王不幸发生了一次高空坠落事故,导致多处骨折。
由于他早前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他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补偿和失能赔付,帮助他支付医疗费用和生活开支。
这让小王在康复期间能够更好地面对困难,并为家人提供所需的经济支持。
(结论)以上三个案例展示了人身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人身保险不仅能够帮助个人和家庭在面临风险和意外时减轻经济负担,还可以为被保险人及其家人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
因此,购买适当的人身保险是理财规划中的重要环节,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投保,为未来预留一个安全的防线。
《人身保险》教学案例与分析
《人身保险》教案案例与分析人身保险教案组选编案例一:保险金属于赠与财产吗?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被告艾永昔日为儿子投保“少儿一生幸福”,因其在离婚后私自退保并领走元保险金,其岁的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终审判决,被告艾永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返还儿子保险费元。
儿子岁时,艾永夫妇为他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每年的保险费元,交费期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艾永的儿子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
年月,艾永前妻雪梅到人寿保险公司续交保险费时,得知儿子的保险已被艾永退掉,此前交纳的元保险费也已被领走。
雪梅认为,前夫擅自将赠与儿子的保险金领走,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
在雪梅母子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艾永被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赠与的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被告艾永辩称,为儿子投保、退保,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有权决定停止交纳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理应由投保人所有,即使与原告存在赠与关系,也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赠与,作为赠与物的保险金,投保人是可以收回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在艾永、雪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抚养关系共同为儿子设定的,所支付的保险费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
但双方离婚时未提及这笔财产,离婚后,被告仍主动投保,说明是为了原告的利益,其支付的保险费具有赠与性质,被告不应在未告知原告及监护人的情况下,擅自退保并领走保险金,致使合同终止,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艾永返还原告保险费元。
一审判决后,艾永不服,他认为原保险单上已经注明受益人为儿子及投保人艾永,在这起案件中,二人同为受益人;另外,一审法院将设立保险的行为定性为赠与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于是,艾永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永为儿子办理的保险是基于抚养关系而设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
艾永与雪梅离婚时,双方没有提及保险金的事,是双方对艾子赠与行为的认可,离婚后,艾永为其子的利益继续投保,是赠与行为的延续。
第六章 人身保险
4、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 含义:发现被保险人年龄错误时, 含义:发现被保险人年龄错误时,调整所收 保费,或按比例调整保额; 保费,或按比例调整保额; 对国人有意义(虚岁、实岁之别) 对国人有意义(虚岁、实岁之别) 性别的误告同理调整; 性别的误告同理调整; 与不可抗条款的关系: 与不可抗条款的关系:保护双方利益
5、宽限期条款 、 允许投保人在应缴费日期后的30至 日内缴 允许投保人在应缴费日期后的 至60日内缴 纳保险费,而且在此期间保单有效; 纳保险费,而且在此期间保单有效; 意味着,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人, 意味着,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人,实际 上是获得了额外的30~ 日的保障 日的保障, 上是获得了额外的 ~60日的保障,而对于 逾期失效者则完全获得了30~ 日的免费保 逾期失效者则完全获得了 ~60日的免费保 障; 但对发生事故的人而言, 但对发生事故的人而言,赔付时需扣除应缴 保费及其利息, 保费及其利息,但实际上很少有保险公司会 收取利息; 收取利息; 目的是防止保单所有人非故意过期末缴纳保 费,否则即使过期一天也要涉及到另一个概 念:复效
第三节 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含义 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 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对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 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医疗费用或损失给以补偿 的一种保险。 的一种保险。 二、特点 期限较短;费率误差较大; 期限较短;费率误差较大;易发生道德风险
三、常见健康保险简介 (一)医疗费用保险 一 医疗费用保险 1、责任期限 、 指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的一定时期, 指被保险人自患病之日起的一定时期,保险人 只负责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因治疗疾病所支 出的医疗费用。 出的医疗费用。 保险期限从2000年10月2日到 日到2001年10月1 如:保险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被保险人在2001年1月1日患病,责任期限 日患病, 日,被保险人在 年 月 日患病 为180天,那么,责任期限终止日期为 天 那么,责任期限终止日期为2001年7 年 月1日 日
第六章 人寿保险
• (1)普通两全保险 • 概念: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 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同样数额保险金的保险。 • (2)期满双倍两全保险 • 概念:在被保险人期满生存的情况下,保险人给付两倍 于约定保险金额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 保险人只给付约定数量的保险金的保险。 • (3)养老附加两全保险 • 概念:被保险人若期满生存,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 额给付保险金;若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按照约定 金额的一定倍数给付保险金。 • (4)联合两全保险 • 概念:由几个人共同投保的两全保险。 •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联合被保险人中任何一人死亡, 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联合被保险人无一人死亡, 保 险期满时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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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寿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寿险合同中有一些被普遍接受的条款, 寿险合同中有一些被普遍接受的条款,在合同 中经常出现,习惯上被称为常见条款或一般条款。 中经常出现,习惯上被称为常见条款或一般条款。 这里介绍几个重要的常见条款: 这里介绍几个重要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两年后不否定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两年后不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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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型人寿保险 • 1变额人寿保险 • 1)概念:是一种终身寿险(变额寿险),其保险金额随 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绩效不同而变化。 • 2)特点 • 保费缴纳同传统寿险,但保额在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的条件 下可以变动。 • 开设分立账户(投资账户) • 保单的现金价值随选择的投资组合中投资业绩的状况而变 化。 投资损失由保单所有人负责。可以是分红的,也可以是不分 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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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享有的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享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单效 力的变化而丧失。 力的变化而丧失。 该条款规定的保单现金价值选择方式: 该条款规定的保单现金价值选择方式: 1.办理退保。即领取退保金。 .办理退保。即领取退保金。 2.改为缴清保单。即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 .改为缴清保单。 保费,据此确定新的保险金额,而原保险单的保 保费,据此确定新的保险金额, 险责任和保险期限不变。 险责任和保险期限不变。 3.改为展期保单。即把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 .改为展期保单。 保费,将原保险单改为定期寿险, 保费,将原保险单改为定期寿险,原保险金额不 保险期限缩短。 变,保险期限缩短。
人身险理赔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38岁,甲的妻子。
甲于2019年5月1日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间为20年,年缴费金额为2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2020年6月,甲在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妻子乙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以甲的死亡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了乙的理赔申请。
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甲的死亡原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乙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解释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甲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范围,甲在购买保险时也应当充分了解并同意该条款。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了严格的解释,认为甲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残疾及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
–
–
保险学所说的“残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指的残疾
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缺损) 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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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延续的时间较长时
6.3.2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残疾程度的评定
– – – –
评定时机:临床症状稳定状态 评定原则:分项评定 残疾程度的类推 高等级覆盖低等级残疾
6.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品种
6.4.1 普通伤害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4.2 旅行伤害保险 6.4.3 职业伤害保险 6.4.4 意外伤害满期还本保险 6.4.5 作为附加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4.1 普通伤害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普通伤害保险
– – – – –
也称个人伤害保险或一般伤害保险,独立经营 对所保危险规定各种要求
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住宿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6.4.3 职业伤害保险
定义:是指为从事特定职业而在执行公务时遭受人身 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人 们提供保障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 后,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以使得被保险人不 因履行职责而承受身体上、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多重损 害。 多采用团体投保的方式 英美:职业灾害赔偿保险 我国:外出和执法人员平安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判定 保险责任 基本 责任
死亡给付 伤残给付 遗属生活费
派生 责任
医疗费用 误工给付
丧葬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的构成
在责任期限内 死亡或残疾或 支付医疗费用
人身保险案例
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
1996年4月,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
1999年9月10日,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
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王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
【案例分析】不可抗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或两年)以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此案中,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应适用不可争条款。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这一条更多的体现了对保险人权益的保护。
在国外,一般来讲,对保险人的这项权益的保护是有所限制的,即保险公司只能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项权利。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只要查明真相,均可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
美国法律规定:要约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可争议期间,即为不可抗争。
英国、法国、日本等国保险法都有不可抗争条款的规定。
加拿大的保险法律也有不可争之规定,但规定“若有欺诈行为,不论契约经过期间如何,均为可争”,即只要是有欺诈行为的,就不适用不可抗争条款。
案例二:自杀条款与复效条款【案情介绍】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8年3月1日。
人身保险案例
• 案例一:1996年7月31口,纪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
险,保额达100万元之巨。纪某当时使填写了投保单,并于同 年8月2日向保险公司交付“预收保费”,保险公司业务员开 出了临时收据,并告知体检后才能决定是否承保。8月5日, 保险公司签发了纪某的体检通知书,纪某因临时出差当日便 离开了该市。8月10日,纪某在返回途中遇车祸死亡。其妻子 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纪某购买保险的“预收保费”收据, 于是便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0万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纪 某虽然交了保费,但还没有按公司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合同 尚未成立为由,拒绝支付该笔保险全,但同意退还预收保费。 由于双方分歧甚大,从而使该案诉请法院解决。 • 该案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预收保费与保险合同的成立 是否有因果联系。第12条对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是这样规定 的:“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 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 法院以纪某虽交保费并得到预收保费收据,但尚未体检,导 致保险公司不能依据体检结果作出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方式承 保的决定。因此,纪妻要求给付100万元保险金的要求不予支 持。
• 案例六:1998年5月19日中午,王某将装有遗书的信封交给
其儿子,吩咐他转交给其母亲。当天下午7时左右,王某驾车到 达一个停车场,然后在车尾箱内钻洞,发动引军用胶管把废气 引入关闭了门窗的车内,与此同时还服用了过量安眠药,实施 双料自杀。王某之子于次日早晨吃饭时,方想起将信交给他母 亲,其母亲阅信后大惊失色,急忙报警。待5月20日找到王某时, 他已死亡。 • 王某之妻称,王某性格内向,有什么事都不愿跟人家说,只知 他负债累累,却不知他因何事欠债,并且知道王某生前购买了 人寿保险,交纳保费已多年。王妻找出了保单后,使到王某所 投保的保险公司去索要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验看了王 妻所带来的王某死亡证明书之后,做出了拒付的决定。 • 原来,王某1994年便为自己买了数份人寿保险。在过去的几 年.王某每年都能按期如数交纳保费,由于目前负债在身, 1998年的保费尚未交纳,而1998年5月19日是保单续保宽限期届 满的最后一天。而王某的死亡时间被确定为5月20日凌晨2时。 • 已过保险期限,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因此不承担给付 责任。同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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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1)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 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 金。
分析(2)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合同效力 “中止” 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 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 达成协议并补缴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在没有特别约定 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
第六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种类
一、人身保险的界定 (一)概念:
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因遭受事故、意外伤害、 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 力或者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
(二) 按投保的风险划分
1、人寿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3、健康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 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 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险 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五、年龄误告条款
误告被保险人年龄的,应按真实年龄予以更正;若真 实年龄超过承保年龄,合同无效,已缴保费无息返还投保 人;若真实年龄小于最低承保年龄,合同自被保险人达到 最低承保年龄时生效;若误报年龄大于真实年龄,造成保 险费溢缴,应无息返还其溢缴部分保费;若误报年龄小于 真实年龄,应补交欠交的保费及利息。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 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 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费比例支 付。”
案例
王某,女,5岁。2010年9月10日由其母林某向保 险公司投保了《少儿终身平安保险》,保险单载 明生存受益人为王某,身故受益人为王某父亲。 2011年6月7日晚18时许,王某在其母林某带领下, 从所住楼房8层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 定母女系自杀。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分析(1)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对以死亡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合同所规定的时间为自成立生效之 日起满2年后,若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按合 同给付保险金。
分析(2)
本案中,幼童的自杀行为并不满足上述规定。但 本案中的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被保险人的 自杀并非为谋取保险金而是受其母亲引导的无意 识行为,是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同实施的,她也为 受害者,因此为意外死亡,不能被认定为除外责 任。保险公司应向其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 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 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
罗某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时间为2007年3月1日。因罗某未履行按期缴纳续 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2008年5 月2日中止。2009年5月1日,罗某补缴了其所拖 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 的效力恢复。2009年10月10日,罗某自杀死亡, 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 险公司认为保单复效后合同效力应从复效日即 2009年5月1日算起。问: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分析(2)
国外许多国家规定对健康的未告知只要过 了一定期限,保险人就将丧失保险合同解 除权。但在我国《保险法》中,只对年龄 误报有明确说法,对健康状况不如实告知 还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本案可按保险条款 的约定处理: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 疾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拒赔有其法 律依据。
二、宽展期限条款
六、自杀条款
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图谋保险金,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把自 杀作为除外责任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 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责任, 只退还保险金现金价值;自合同成立起满两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 保险金。”
宽展期限条款又称“迟交宽限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
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 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 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金额。” 即宽展期限为 60日。
三、中止、复效条款
中止、复效条款又称“两年内复效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
分析(3)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 之日算起,
本合同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四、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人身保险都带有储蓄性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 以后,保险单便有相当的现金价值。这一现金价值虽然由 保险人保管运用,但是所有权都属于投保方。因此,如果 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 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案例
2005年10月,林某因患肺气肿办了提前退 休手续。2006年4月投保人身保险,保额为 5000元,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 样。2009年肺心病死亡,林某之子申请理 赔。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分析(1)
不可抗辩条款指在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合 同中,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订立 合同,经过一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后, 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最大 诚信原则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 保险责任。一般而言,该条款适用于年龄 和健康方面。
人身保险的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合同。 2、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关系来确定的。 3、具有长期性。 4、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5、寿险保单的储蓄性
第二节 人身保险特别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条款”,或“两年后不可否定条 款”。
法律规定,保险人只能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限 内(通常为两年),以此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 超过抗辩期限,保险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我国《保险法》只规定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方 面由保险合同作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