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
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其对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拥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诉讼参与人的权利1. 诉权权利:原告作为民事诉讼的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享有选择诉讼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权利等。
2. 辩护权利: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和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
被告应当依法享有公正审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相关证据等权利。
3. 陈述权利:诉讼参与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进行陈述,包括陈述自己的事实主张、证据、意见等。
他们有权就案件的实质问题陈述意见,发表自己的观点。
4. 听证权利:在一些特定案件中,民事诉讼法赋予诉讼参与人进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能够帮助识别事实、了解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5. 申请权利:诉讼参与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包括举证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案件延期申请等。
他们可以通过申请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二、诉讼参与人的义务1. 法庭协助义务:诉讼参与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并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他们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不得故意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据。
2. 签收义务:诉讼参与人收到法院的传票、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后,有责任及时签收。
签收义务的履行保障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与沟通。
3. 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在出庭参加诉讼时,诉讼参与人有义务遵守法庭秩序,不得进行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他们应当尊重法庭和法官,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4. 尊重法院决定的义务:法院作出的调解、裁定和判决是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并按照决定的内容进行履行。
5. 不侵犯他人权益的义务: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诬告诋毁、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A.公诉人B.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C.犯罪嫌疑人D.被告人2.下列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有()。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案件D.人民检察院同意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3.下列被告人均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有()。
A.未成年人B.聋哑人C.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外国籍人、无国籍人D.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经济困难的4.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享有以下权利()。
A.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B.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C.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的案件,进行审查D.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5.下列证据中,既属于原始证据也属于间接证据的是()。
A.犯罪现场勘验笔录B.杀人的凶器C.被撬坏的门锁D.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6.我国刑事诉讼的职能有()。
A.侦查职能B.控诉职能C.辩护职能D.审判职能7.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意义有()。
A.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B.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灭和伪造证据C.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D.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8.下列案件中,应当公开审理的有()。
A.甲贩卖黄色书刊案B.乙(15岁)抢劫案C.丙强奸少女案D.丁行贿某法院法官案9.原一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
A.重新立案B.由原审理此案的合议庭重新审理C.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D.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10.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A.司法独立原则B.无罪推定原则C.控审分离原则D.平等对抗原则1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包括()。
A.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B.惩罚犯罪保护人民C.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D.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12.与西欧国家相比,我国封建社会的形式诉讼制度独有有特征有()。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包括以下方面:
一、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知道与其有关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并有权要求参与诉讼程序和监督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也是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因为只有被害人了解案件的情况,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
二、人身安全保障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人身安全保障,包括不受暴力威胁、不受侮辱或者诽谤。
法律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和学习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予以保护。
三、财产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依法获得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经济赔偿,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和其他合法赔偿。
对于导致被害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犯罪,应当给予被害人赔偿。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进行民事诉讼,使被害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经济赔偿。
四、救助权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司法救助,包括法律援助和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
法律援助是指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律师的辅助和帮助。
精神康复是指通过心理咨询和医学治疗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帮助和治疗,以便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总的来说,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保护好被害人的权利,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因此,法律、法官和律师都应该认真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多年来,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
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收集了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一、关于刑事申诉的主体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十分广泛。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申诉的主体作了限制规定,局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范围基本是恰当的,但仍存在以下缺陷。
一、用“当事人”表述申诉主体不够科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而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判有罪并处以刑罚的已不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是称其为罪犯,如从字面理解,“当事人”似乎不包括罪犯,这样就把罪犯排除在了申诉主体之外。
但实际上,通常只是被判有罪的人才会申诉,所以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是不严谨的,容易造成误解,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立法,如日本称为“受有罪宣告的人”,意大利称为“被判刑人”,法国称为“被判罪者”。
笔者认为,刑诉法不宜用“当事人” 来笼统表述申诉主体,而应分别规定,并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改为受有罪判决的人为妥。
二、对当事人近亲属申诉权的规定过于宽泛笔者认为,近亲属享有的申诉权相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权是居其次的,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才享有独立的申诉权,而且这种申诉权的行使只有专为当事人本人之利益时才是有效的。
第一,申诉权是一种诉讼权利,按一般诉讼理论,诉权只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享有,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关系毕竟不是直接关系,在当事人健在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赋予其诉权缺乏理论根据。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办案,不准随意扩大指控范围或适用法律。
法定原则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情形,否则一般应当公开开庭审理。
公开原则保障了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使公众能够监督司法活动,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公正进行,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公正原则体现了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贵贱、贫富、种族等差别待遇。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保护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合法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只有合法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合法证据原则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了非法证据的使用,增加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六、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无罪的人要依法宣告无罪。
责任追究原则保护了无辜者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使刑事诉讼更加公正合理。
七、独立原则独立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独立原则确保了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了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八、速裁原则速裁原则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
速裁原则保证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减少了被告人的等待时间,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和公信力。
同时,速裁原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刑事诉讼八大原则是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合法证据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独立原则和速裁原则。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高效进行。
我们应当始终坚持和贯彻这些原则,促进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9年) 66.⾼某系⼀抢劫案的被害⼈。
关于⾼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有权要求不公开⾃⼰的姓名和报案⾏为 B.如公安机关不⽴案,有权要求告知不⽴案的原因 C.作为证据使⽤的鉴定结论,经申请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D.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被害⼈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控告⼈、举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控告⼈、举报⼈如果不愿公开⾃⼰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本题中,⾼某是被害⼈同时也是控告⼈,如果他不愿公开⾃⼰的姓名和报案⾏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因此,A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案,并且将不⽴案的原因通知控告⼈。
控告⼈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本题中,⾼某是被害⼈同时也是控告⼈,如果公安机关对抢劫案件不予⽴案的,应当将不⽴案的原因告知控告⼈⾼某。
因此,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被害⼈。
如果犯罪嫌疑⼈、被害⼈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故C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
被害⼈如果不服,可以⾃收到决定书后七⽇以内向上⼀级⼈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
对⼈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被害⼈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99.09.13
•【文号】[1999]高检研发第8号
•【施行日期】1999.09.13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9年9月13日(1999)高检研发第8号)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吉检发研字[1999]6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有关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根据院领导批示,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只要属于控告人控告的,无论是否属于法纪案件,都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申请复议的期限,是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及时审查被害人的申诉。
被害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以外申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仍可受理,复议期限参照本条规定的复议期限执行。
三、控告人对于复议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也可受理。
四、人民检察院复议或者复查后制作的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诉人。
五、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进行申诉,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所制作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同,不适用《人民检察院复查中案件规定》中规定的申诉程序。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关键词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75-0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又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概念说包含的范围做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单独提出,明确其权利,而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划归第三种情况,即“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方豍权利之保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及当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在表述上都采取了先“可以”后“应当”的表述方法,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非每个审查和逮捕阶段的必经程序,但当该二者有要求时又转化为必经程序,强化了该二者的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意义重大,这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无形中更是对侦查人员的限制。
辩护律师的行使辩护权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要求听取意见的权利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一种形式。
这种制度设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
毋庸置疑,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和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也被认为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在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权利的同时,相对弱化了“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方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本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原告人驳回起诉申请,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没有指控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得以不予起诉为由作出决定。
第三条部分撤诉,是指由原告人在公诉机关已经接受起诉之前或者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原告人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撤诉,也可以在审理前撤诉。
第四条案件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类型的证据。
第五条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调查、鉴定、运用等环节,但不排除适用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调查取证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等,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采取必要措施,调查取证。
第七条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应当保证证人的真实意见,不得进行指导或者改变证言,以及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等行为。
第八条如果证人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其证言对所指控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有关联性的,应当将其作为证据加以采纳。
第九条口供作为证据时,应当保证被讯问人自愿、真实地作出口供,不得进行虚假指控、威胁勒索等强迫手段。
第十条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数据,有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应当依法调取和鉴定。
第三部分诉讼程序第十一条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保障公开、公正、公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非经过审判人员同意,不得被拘禁、绳之于法庭场所。
第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碍审判人员履行职责,扰乱法庭秩序,干扰案件审理。
第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综合评价、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不得过分强调书证和鉴定结论的作用,也不得刻意疏忽关键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维护刑事诉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综合反映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做出如下解释: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公安机关。
第二条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辩护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妨碍正常诉讼活动。
第三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检查、扣押、拘禁、约谈、传唤、强制措施等。
第四条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可能存在的赃款、赃物、文物等物品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第五条在刑事诉讼中,没收、追缴或销毁罪犯所得的赃款、赃物等物品,属于国家财产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家,不得非法占有或使用。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收集、固定、提取、鉴定、保存和使用,保障相关人权利。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免于起诉等情况依法裁判。
第八条在刑事诉讼中,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在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排除各种干扰、干预和压力,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司法公正。
本解释所称的“审判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称的“检察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其派出机关、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执行检察建议时行使职权,以及其他依法提起公诉的机关;所称的“公安机关”包括公安局和派出所等基层派出部门,以及其特警等执法人员。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一)
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一)内容提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它贯穿于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之中。
但是,人们对其理解过于偏狭,而我国现有诉讼制度对“”中立“”的保障或体现也有所不足,其直接后果就是阻碍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
从中立性的理念出发,在制度上完善或保障法官中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保持中立、鉴定机构中立、看守所在侦查机关与被羁押人之间保持中立,则是诉讼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中立的基本理念与价值公正(正义),是诉讼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在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
由于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人类社会设计了各种制度、规则或程序对其孜孜以求。
在保证公正得以实现的各种理念和制度中,“”中立“”处于显要的地位。
诉讼中立的理念由来已久。
在古罗马时代和中世纪,为了实现自然正义,对审判程序有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中国古代司法中“”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也含有法官中立地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之意。
美国学者戈尔丁根据时代的精神将“”自然正义“”扩解为九条标准,其中第一、二条要求法官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第三、四条要求法官应公平地对待诉讼双方当事人。
现代国家以及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也都将中立性作为公正审判的一个前提和基础。
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均规定了人人有权有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与公开的审判,《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3条(a)要求检察官“”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能“”。
其中“”无偏倚“”、“”不偏不倚“”也就是中立性的体现。
在英美法系国家,裁判者包括陪审团的中立性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组织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中立性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制度的设置也表明法官以及检察官在一定范围应当保持中立,典型的如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1979年)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时间1979.07.07实施时间1980.01.01效力属性已修正效力说明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颁布时间:1996-03-17 实施时间:1997-01-01)修订法规文号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六号公布、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讯问被告人第二节询问证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扣押物证、书证第六节鉴定第七节通缉第八节侦查终结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二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司法解释共1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讯 问犯 罪嫌 疑人 和 听取 辩护 律 师 的意见 并 非每个 审 查和 逮捕 阶 程序 、 实体 公平公 正 , 既然 检 察院 和侦 查机 关 的行为有 可能 对犯 该 二者 的权 利 。 赋予 犯罪 嫌疑 人 要求 陈述 的权利 意 义重 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这 不 据 “ 无救 济则无 权利 ” 的基本 法理 , 当被 害人认 为其权 利在侦 查阶
一
捕只是 即将对 犯罪 嫌疑人 产生影 响 , 而 程序之 所 以进 行到 审查逮 捕阶段 , 均 是 由于 被害 人 的合法 权益 已经 遭受 损害 ( 不 论该 损害
、
《 刑 事诉 讼 法》 第 八 十六 条对犯 罪 嫌疑 人方 权利 之保 障
《 刑 事 诉讼 法》 第 八十六 条规 定 了在 审查 逮捕 阶段 “ 应当” 讯 是否 为犯罪 嫌 疑人所 造成 ) , 在损 害 已经造 成 的情况 下却剥 夺 了 问犯罪 嫌疑 人 的三 种情 况及 当辩 护律 师提 出要 求 时 “ 应当 ” 听取 被害人 要求 再 次充 分陈述 的权 利 , 有对 被害 人不 公之嫌 。
人权 利保 护 的一 种 形式 。这 种制 度 设计 最主 要 的 目的在 于防 止
刑 事诉讼 中犯罪 嫌疑 人的代 理人称 为辩 护律师 , 而被害 人的
检察 、 侦查 等公权 力 的滥用 , 保障 犯罪 嫌疑人 的私权 利 , 以保障 人 代 理人称 为诉讼 代理 人 , 《 刑 事诉讼 法》 第 八十 六条赋 予辩护 律师 权 。毋 庸 置疑 , 这是 我 国刑 事法 律和 诉讼 制度 的重 大进 步 , 也 被 要 求检察 院听 取其意 见的权 利 , 最 重要 的法意 在于保 障犯罪 嫌疑 认 为 是此 次 《 刑 事 诉讼 法》 修 改 的亮 点之 一 。 时, 相 对弱 化 了 “ 证人 等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特 别是 被 害人 方的 权 人, 未进 一步 强化 证人 等诉 讼参 与人 在 刑事 案件 程序 中 的权利 , 有 相当 一部 分审 查逮捕 案件可 以不 询 问诉讼参 与人 , 而直 接根据 人 的权利 , 因为 犯罪嫌 疑人可 能不 了解 、 错误 理解法律 及其行 为 、 的损害 。然 而 , 此情 况 同样可 能 发生 在被害 人 身上 , 当被 害 人的 然 而美 中不 足 的是 , 在 强化犯 罪嫌 疑人和 辩护律 师权 利 的同 供 述在 法律 上 的意义 , 或因其 不 了解 所拥有 的权 利 , 遭 受不应 有 利 。因为 该条 规定 检察 院只 是 “ 可以” 询 问证 人等 其他 诉讼 参 与 权 利遭 受损 害后 , 也 可 能因法 律 知识 的缺 陷 , 不知 如何选 择对 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对于因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并公告于社会。
第二条:对于案件中的证据,应当经过法定程序而获取。
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尊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执行证据的规则。
第三条: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辩护律师有权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
但是,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不得扰乱法庭秩序。
第四条:审判在公开进行,但是情况特殊或者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公诉人、辩护人和当事人有权在开庭审理时到场旁听并发表意见。
第五条:在刑事审判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第六条:对于因程序不正当或者证据不足导致被害人牵连污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有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特此公布。
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证人的人权保护研究
的权 力制 约 。权利 保障 是公 民对抗 国家权 力和保 护个 人权 利 的 上诉权 是 当事人 的当然 诉讼 权利 , 是 诉讼 当事人 地位 的标志 , 不
就 根据本 公约确 立犯罪 作证 的证 人 , 并 酌情 为其 亲属及 其他与 其 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 该法第 1 4 5 条规定对于有 决定不 起诉 的 , 人 民检察 院应 当将不 起诉 决定书 关 系密切 者提 供有 效保护 , 使其 免遭 可能 的报复 或者恐 吓 。 ” 第2 被 害人 的案件 , 款 规定“ 制定 为这种 人( 证人 、 被 害人) 提 供人 身保护 的程 序” 。人 送达 被 害人 ; 第1 5 4 条 规定 开庭 的时候 , 审判 长告知 当事人 有权 权 的主 体应符 合 以下几个 条件 : 第一 , 享 有权利 的主 体必须 能够 对合 议庭 组成 人员 、 书记 员、 公诉 人 、 鉴 定人 和翻译 人员 申请回
制6 荨 ▲ 金 2 0 1 4・ 2 ( 中)
◆理论 新探
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 证人的人权保护研究
李玉洁
摘 要 法律是保障人权的有力工具, 新的《 刑事诉讼法》 体现 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 强化 了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和制约 , 具有
很 大的科学性和进步性。但是, 新《 刑事诉法》 及其解释对被害人及证人的人权保障涉及较 少。本文以被害人、 证人的人权 保障为主线从刑事诉讼领域中人权保障存在 的不足提 出自己的建议, 探 索保障保障这被 害人、 证人人权的方法, 切实维护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1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所谓人权,是指在肯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根本权利。
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人们运用各种手段对人权予以保障,其中法律手段是最有力的工具。
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哪些行为为法律所制止的侵害人权的行为,并对实施该行为的违法者予以惩罚,从而发挥对人权的爱护作用;或者对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予以补偿,从而使人权不受侵害,来实现对人权的爱护。
我国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动身,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试图通过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和保障人权。
2004年,“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是我国的人权进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它不只是一部单纯的程序法,而是与公民的宪法根本权利关系最亲密的一部法律,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
因而,它在我国的人权爱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详言之,刑诉法的目的并不在于简洁的追究犯罪、惩处犯罪,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固然既包括对守法公民的人权的爱护,同时也包括对可能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的爱护。
因而,刑诉法有必要重申和强调宪法规定的“敬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把惩处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始终贯穿于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和制度之中,成为人权保障的有力屏障。
自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订以来,至今已有16年了。
16年间,人权保障问题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特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爱护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而与之相对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虽然较之以前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由于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仍旧偏向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爱护,因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始终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再加上被害人权利爱护的一些立法规定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保障措施也相对欠缺,经常因执行不力而无法真正落实,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形同虚设,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意义 的维护人 权 的理论 。根 据现行 的国际人 权公
想 、信念 及 宗 教 之 自 由,非 依 法 律 不 受 限 制 ” 等权 利 。根据 马克思 主义 原理 ,人 的 自由发展 应 当包 括经 济领 域和政 治领 域 ,我 国积极推 进 民主 法 治建设 ,不 断完 善人 民代表 大会 制度 ,建 立覆
— —
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对于保障人权的具体方 法存 在着 相 当大 的争 议 。对于人 权 的 国际保 护 和
14 — 0 —
吴亚敏 :解读新 《 刑事诉讼法》 对人权 的尊重 与保 障
国内管辖 是分 属 于 国际法和 国内法两 个不 同体 系 的 ,就个 人具 体 的基本 权利 来说 ,它 是 由主权 国 家通 过 国 内法 来具 体规 定确 立 ,并 由 国内法保 护
之后 ,《 民日报》又刊发 了 《 人 论我国罪犯 的法 律地位》一文 ,文章 提出 ,凡是 具有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国籍 的人 都是 公 民 ,罪犯 也是 公 民 ,应该 保障其基本的公民权利 , 不能诬告陷害 ,不能刑
讯 逼供 ,配偶 要 求 离 婚 也应 该 征 求 罪 犯 的 意见 。
法 律上 的平等 、民族 种族 平等 、男 女平 等等 。这
年修 改宪 法 时将 “ 国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 写 入
了宪 法 ,2 0 0 7年 ,党 的 十七 大 修 改 党 章 时 也 把
“ 重 和保 障人 权 ” 写进 了 《 章 》 同时 我 国 尊 党 。 也加 入 了 《 合 国反酷 刑 公 约 》 《 济 、社 会 联 、 经 和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等 人 权 公 约 ,签 署 了 《 民权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公 约 》 公 。可 见 ,尊 重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三试题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三试题及答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三试题及答案题目1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内作出决定。
选择一项:A. 二个月B. 半个月C. 一个半月D. 一个月题目2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应当听取()的意见。
选择一项:A. 翻译人员B. 证人C. 鉴定人D. 被害人委托的人题目3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次。
选择一项:A. 2B. 1C. 4D. 3 题目4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
选择一项:A.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B. 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C.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D. 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题目5 下列人员中,在庭审过程时可以讯问被告人的是()。
1/ 11选择一项:A. 鉴定人B. 公诉人C. 翻译人员D. 证人题目6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应承担证明责任的是()。
选择一项:A. 被告人B. 证人C. 公诉机关D. 被害人题目7 D县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女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行立案前的审查。
下列选项哪个是D县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 选择一项:A. 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B. 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C.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D. 报案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题目8 甲的汽车被盗。
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但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
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
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
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 选择一项:A. 扭送B. 举报C. 报案D. 控告题目9 某地发生一起持枪抢劫银行案件,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三个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逃跑,下落不明。
那么该公安机关应当何时立案?( ) 选择一项:A. 应当在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B. 应当在抓获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以后立案C. 应当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后立即立案 D. 应当在查清犯罪事实后立案题目10 某法院2/ 11接到报案电话,张某称自己家中有几个陌生人正在实施盗窃,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选择一项:A. 将报案材料整理后,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B. 告知张某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C. 组织法警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公安机关D. 立即依法决定立案题目11 张某被王某殴打致重伤,但是张某的母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却迟迟不予立案,张某于是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此时公安机关应当( )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作者:黄尔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权利规定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法律的一大进步,然而在强化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也弱化了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关键词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75-02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又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概念说包含的范围做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单独提出,明确其权利,而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划归第三种情况,即“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方豍权利之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及当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在表述上都采取了先“可以”后“应当”的表述方法,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非每个审查和逮捕阶段的必经程序,但当该二者有要求时又转化为必经程序,强化了该二者的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意义重大,这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无形中更是对侦查人员的限制。
辩护律师的行使辩护权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要求听取意见的权利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一种形式。
这种制度设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
毋庸置疑,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和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也被认为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在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权利的同时,相对弱化了“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方的权利。
因为该条规定检察院只是“可以”询问证人等其他诉讼参
与人,未进一步强化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在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权利,他们无权像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那样做出要求。
这就意味着有相当一部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不询问诉讼参与人,而直接根据卷宗审查情况做出逮捕或不捕的决定。
未充分赋予诉讼参与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就难以保障案件得到客观、全面的审查。
这也在无形中进一步强化了犯罪嫌疑人方的权利。
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被害人方权利之保障
该制度设计似乎有将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做犯罪嫌疑人的对立面之嫌,因为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在诉讼中承担的是指控犯罪的职能。
然而,事实上检察院和侦查机关都是正在客观的立场收集证据、审查和证据,不强加主观意志。
特别是进行审查逮捕的检察员,一般不进行侦查,主要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书面审查,并站在中立地位作出客观判定。
溯源而上,检察院和侦查机关之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诉,是因为其可能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在诉讼中,对抗最为直接的应是犯罪嫌疑人方和被害人方,他们应享有相同或对等的权利,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却厚此薄彼,剥夺了被害人方要求向检察院陈述的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方要求向检察院进行陈述的权利的最重要意义在于,审查逮捕将会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为更好地维护其权利,使其有充分陈述的权利。
然而,审查逮捕只是即将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影响,而程序之所以进行到审查逮捕阶段,均是由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已经遭受损害(不论该损害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造成),在损害已经造成的情况下却剥夺了被害人要求再次充分陈述的权利,有对被害人不公之嫌。
将程序进行分阶段由不同主体主导就是为了互相监督,确保程序、实体公平公正,既然检察院和侦查机关的行为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公,那么,同理也有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不公。
依据“无救济则无权利”的基本法理,当被害人认为其权利在侦查阶段遭受损害时,应赋予其向诉讼程序下一阶段的检察院进行陈述取得救济的权利。
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代理人权利之保障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称为辩护律师,而被害人的代理人称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赋予辩护律师要求检察院听取其意见的权利,最重要的法意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为犯罪嫌疑人可能不了解、错误理解法律及其行为、供述在法律上的意义,或因其不了解所拥有的权利,遭受不应有的损害。
然而,此情况同样可能发生在被害人身上,当被害人的权利遭受损害后,也可能因法律知识的缺陷,不知如何选择对自己最有益的方式来维权,诉讼代理人承担了将现实中的伤害转化为法律上的损害、将现实中的利益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的重任。
特别是当被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遭受重大损害,可能因负伤卧床、昏迷失语而无法自由地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控诉罪犯,更有可能因生命权都不复存在而未留下案发时的只言片语为证,其诉讼代理人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
此时若检察院认为无需询问,而制度又未赋予诉讼代
理人要求检察院听取其意见的权利,试问,在审查逮捕阶段诉讼代理人将如何监督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在现实中利益对抗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而履行法律上控辩职能的主要是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若仅赋予被害人要求陈述的权利,而未赋予诉讼代理人要求检察院听取其意见的权利,那么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的被害人将如何独自对抗专业的辩护人。
法律是一门专业的技术,非专业人士要想独自维护自身的权益,其努力将大打折扣,结果也不尽如人意。
因此,即使赋予了被害人要求陈述的权利,也因赋予诉讼代理人相对于辩护人要求检察院听取其意见的权利。
四、《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该条未赋予法益已受伤害的被害人相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则未赋予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要求检察院听取其意见的权利实属正常。
否则,会出现在案件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超过当事人的情况,有悖逻辑。
然而,笔者却认为,在赋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也应完善制度设计,使得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能充分、自由发表意见。
正因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并非诉讼的当事人,案件的结果不会对他们造成利害影响,他们才能以旁观者的视角,在无自身利益关系的情况下,中立地重现案发现场,还原事实真相。
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为自身利益各执一词,又无旁证能协助检察院辨明孰是孰非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客观陈述,能为案件提供关键的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刑法是保护权利的最后手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需要依靠刑法调整时,不仅因其损害了被害人的法益,也破坏了全社会的公序良俗。
赋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不仅对于个案有益,还有助于提高人人参与保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分子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公平、正义的风气。
在我国证人制度还不够完善,证人出庭难,保护难等问题凸显的今天,从审查逮捕阶段开始完善证人制度不失为一种路径选择。
五、完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建议
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职能,在权利的赋予上应大致平衡,不可厚此薄彼,特别是在作为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当然,每个案件都对所有诉讼参与人进行讯问(询问)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对于只有七天的审查逮捕阶段来说也不合实际。
对被害人的权利规定可参照对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可以询问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询问被害人,如:(1)可能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的;(2)被害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
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1)被害人重伤、死亡而无法表达其意志的;(2)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当出现两组相反的证据,又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事实的,应当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注释:
[1]为方便讨论,本文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等维护犯罪嫌疑人利益的诉讼参与人概括为犯罪嫌疑人方,同理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概括为被害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