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振满:《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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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振滿:《鄉族與國家:多元視野中的閩臺傳統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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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通动态来源:三聯書店点击数:1569 更新时间:2009-5-23
鄭振滿:《鄉族與國家:多元視野中的閩臺傳統社會》
出版社:北京三聯書店
出版時間:2009
本書收錄了筆者探討閩台傳統社會的16篇論文,大致可以分為鄉族組織與共有經濟、家庭結構與宗族組織、民間信仰與儀式傳統、地方行政與社會轉型4個專題。
這些論文的共同主題,在於通過考察明清時代的鄉族組織與地方政治,探討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轉型。
目錄
緒論:明清時代的鄉族與國家
卷一鄉族組織與共有經濟
1、明清時期閩北鄉族地主經濟
2、明清福建沿海水利制度與鄉族組織
3、清代臺灣鄉族組織的共有經濟
4、清代臺灣的合股經營
卷二家庭結構與宗族組織
5、宋以後福建的祭祖習俗與宗族組織
6、明清福建的里甲戶籍與家族組織
7、明清福建的家庭結構及其演變趨勢
8、清代臺灣家庭結構的若干特點
卷三民間信仰與儀式傳統
9、閩台道教與民間諸神崇拜
10、吳真人信仰的歷史考察
11、明清福建里社組織的演變
12、神廟祭典與社區發展模式
——莆田江口平原的例證
卷四地方行政與社會轉型
13、明後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變
——兼論明中葉的財政改革
14、清代福建地方財政與政府職能的演變
——《福建省例》研究
15、清代閩南鄉族械鬥的演變
16、晚清至民國的鄉鎮商人與地方政局
——以莆田涵江鎮為例
後記
緒論:明清時代的鄉族與國家
本書收錄了我探討閩台傳統社會的16篇論文,大致可以分為鄉族組織與共有經濟、家庭結構與宗族組織、民間信仰與儀式傳統、地方行政與社會轉型4個專題。
這些論文的共同主題,在於通過考察明清時代的鄉族組織與地方政治,探討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轉型。
由於本書的問題意識主要來自于業師傅衣淩教授的“鄉族”理論與“多元結構”理論,在此擬先回顧傅先生的相關學術思想,再對本書各專題的主要論點略作概述,以期有助於闡明本書的基本思路與學術背景。
一、傅衣淩的“鄉族”理論與“多元結構”理論
傅衣淩對鄉族問題的關注,始自於1930年前後的中國社會史大論戰。
當時國內外的大多數學者認為,中國社會自秦漢以後停滯不前,其主要標誌是原始氏族制和村社制長期存在。
傅衣淩認為,以村社制為基礎的共同體,在各國封建社會中普遍存在,未必可以說明中國古代社會停滯不前。
1930—40年代,他相繼撰寫了《秦漢的豪族》[1]、《晚唐五代義兒考》[2]、《唐代宰相地域分佈與進士制之相關的研究》[3]等論文,考察中國歷史上血緣與地緣結合的不同形態及其歷史意義。
抗日戰爭時期,他在福建內地山區發現了大量與鄉族有關的現象及資料,開始形成了“鄉族集團”的概念。
在1944年發表的《福建佃農經濟叢考》[4]和1946年發表的《論鄉族集團對於中國封建經濟的干涉》[5]中,他集中考察了鄉族與土地佔有、地權轉移及租佃關係的內在聯繫,揭示中國封建地主制經濟的基本特徵。
新中國成立後,傅衣淩為了適應當時的學術環境,對原有的研究成果作了反復修訂,于1961年重新發表。
這一時期,他對鄉族問題的研究視角,開始轉向非實體性的“鄉族勢力”。
在當年出版的《明清農村社會經濟》[6]一書中,他不僅論及鄉族與地主經濟的歷史聯繫,而且揭示了鄉族在水利、交通、集市、貿易、度量衡等領域對農村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控制。
他還指出,明清時代的農民鬥爭,有時也是為了反抗“鄉族的壓迫”。
在同時發表的《論鄉族勢力對於中國封建經濟的干涉——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停滯的一個探索》[7]中,他從土地佔有、社會結構、社會控制等方面,論述了鄉族勢力在中國封建社會經濟結構中的地位及作用。
1963年,他在《關於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經濟發展若干問題的考察》[8]一文中,提出了“公”、“私”兩大體系的分析方法。
他認為,中國歷史上的封建國家政權,可以視為“公”的體系,而各種形式的鄉族勢力,則可以視為“私”的體系;這兩大體系之間既有矛盾又相互補充,共同組成了完整牢固的封建社會經濟結構。
因此,探討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停滯或資本主義萌芽難以順利發展的原因,應該同時注重對“公”、“私”兩大體系的研究。
文化大革命以後,傅衣淩在論及明清社會經濟結構的特點及資本主義萌芽的曲折發展道路時,仍繼續強調鄉族勢力的歷史影響。
1978年,他在《明清社會的發展與停滯》[9]一文中,集中分析了鄉規俗例對維護自然經濟的作用。
1980年代,他在《明清社會經濟變遷論》、《明清土地所有制下的地主與農民》[10]等論著中,集中分析了鄉族關係對階級分化和階級鬥爭的影響。
1983年,他在答復森正夫教授關於鄉族問題的提問時,對自己的主要觀點作了如下歸納:
鄉族是原始社會氏族制的殘餘,但它在階級社會中存在與發展。
它包含了地主和農民
這兩大對立的階級,但是其統治權又是掌握在地主階級手中。
在鄉族內部,階級對立的實質我們應當充分地認識。
鄉族的存在與發展,與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發展有所聯繫。
鄉族共有或公有的土地,是階級鬥爭非常尖銳的宋元以後,地主階級為了緩和階級矛盾而設置的,表面上為公有而實際上是私有,私人地主採用了“鄉族地主集團”這個騙人的形式。
因此在土地改革時期,自身不勞動的公產管理人,也被劃分為地主分子。
鄉族的存在是妨礙中國封建社會前進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首先它阻礙了階級的分化,地主和農民的階級對立被蓋上了“同鄉”“同族”這一溫情脈脈的面紗。
其次它阻礙了社會分工的發展,中國封建社會裏大量存在著族工、族商,使小生產者的獨立、分化極其困難。
[11]
由於新中國特定的學術環境,傅衣淩的鄉族研究直接與“封建社會長期延續”、“資本主義萌芽曲折發展”等中心議題相聯繫,因而也特別關注鄉族與“階級鬥爭”、“自然經濟”等社會經濟現象的內在聯繫,這應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這一學術取向限制了鄉族研究的理論視野,難以充分揭示鄉族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及作用。
實際上,傅衣淩生前對此已有清醒的認識,並已作了深入的理論反思。
1988年發表的傅衣淩遺著《中國傳統社會:多元的結構》[12],既是他畢生治史心得的總結,也是他晚年自我反思的結晶。
在這篇里程碑式的論文中,他直言不諱地宣告:“鴉片戰爭以前的中國社會,與西歐或日本那種純粹的封建社會(Feudalism),不管在生產方式、上層建築或者是思想文化方面,都有很大差別。
為了避免在比較研究中出現理論和概念的混淆,本文使用‘中國傳統社會’一詞。
”這就是說,他決定不再使用“封建社會”
的理論模式解釋中國歷史,而是從中國的歷史實際出發解釋中國歷史。
至於“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特徵,他認為是“多種生產方式長期並存”,因而是“多元的結構”。
在傅衣淩的“多元結構”理論中,鄉族與國家已經不再是單一的封建地主階級的政治工具,而是用以協調多種生產方式的政治力量。
在這種多元的社會結構中,鄉族與國家共同承擔維護社會秩序的公共職能,但二者所處的地位及作用又不盡相同。
茲摘錄其要點如下:首先,“由於多元的經濟基礎和高度集權的國家政權之間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的運動,中國傳統社會的控制體系分為‘公’和‘私’兩個部分。
一方面,淩駕於整個社會之上的是組織嚴密、擁有眾多官僚、胥役、家人和幕友的系統,……國家的權力似乎是絕對和無限的。
另一方面,實際對基層社會直接進行控制的卻是鄉族的勢力。
……國家政權對社會的控制,實際上也就是‘公’和‘私’兩大系統互相衝突又互相利用的的互動過程。
”
其次,“在公和私兩大系統之間發揮重要作用的,是中國社會所特有的鄉紳階層。
……高度集權的國家實際上無法完成其名義上承擔的各種社會責任,其對基層社會的控制只能由一個雙重身分的社會階層來完成,而基層社會也期待著有這樣一個階層代表它與高高在上的國家政權打交道,這就是鄉紳階層長期存在的根本原因。
鄉紳一方面被國家利用控制基層社會,另一方面又作為鄉族利益的代表或代言人與政府抗衡,並組織鄉族的各項活動。
”
再次,“與多元的的經濟基礎和社會控制體系相適應的,是財產形態和財產法權觀念的多元化。
國有經濟、鄉族共有經濟與私有經濟的長期共存,是中國傳統社會財產所有形態的一大特色。
……鄉族共有經濟包括族田、學田、義田、義倉、社倉、義渡、義集、私稅、私牙等等形態,在傳統社會的某些發展階段,在某些地區,這種的鄉族共有經濟曾經成為社會最重要的經濟成分。
……鄉族勢力對鄉族成員的財產也有一定的控制權,這一點在族人的土地買賣中有尤為明顯的表現。
”
複次,“與社會控制多元化相對應的還有司法權的多元化。
……從漢代‘鄉曲豪富無官位,而以威勢斷曲直’的現象,到明清鄉族的族規、鄉例等,這種鄉族的司法權一直存在,
而且在解決民事訴訟和預防、懲罰犯罪方面起著國家司法系統無法替代的作用。
鄉族勢力不僅可以施行私刑,而且往外擁有部曲、私兵、家兵等武裝力量。
”
如上所述,中國傳統社會的鄉族與國家,無論在社會控制、政治體制、產權關係及司法體系等領域,都同樣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如何從多元經濟基礎的矛盾運動中,揭示鄉族與國家的不同地位及作用,可以說是研究中國傳統社會的關鍵所在。
傅衣淩的鄉族理論與“多元結構”理論,具有內在的一致性。
這是因為,中國傳統社會的多元性,集中地表現為鄉族的多元性。
在某種意義上說,正是由於存在著多元的鄉族組織,才有可能適應多元的經濟基礎。
為了充分揭示鄉族的多元性,傅衣淩在遺著中對鄉族的概念作了具體說明:“鄉族保留了亞細亞公社的殘餘,但在中國歷史的發展中已多次改變其組織形態,既可以是血緣的,也可以是地緣性的,是多層次的多元的錯綜複雜的網路系統,而且具有很強的適應性。
傳統中國農村社會所有實體性和非實體性的組織都可被視為鄉族組織,每一社會成員都在鄉族網路的控制之下,只有在這一網路中才能確定自己的社會身份和社會地位。
”在這裏,“鄉族”全面涵蓋了中國傳統社會的各種民間社會組織,幾乎中國歷史上的所有社會關係都可以歸入“鄉族”的範疇,從而也就極大地拓寬了鄉族研究的學術視野。
二、閩臺地區的傳統鄉族組織
中國老一代的歷史學家,由於深受“五個發展階段”理論的影響,一般都把鄉族視為原始氏族制或村社制的殘餘,因而也特別強調鄉族對中國社會發展的阻礙作用。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新一代的歷史學家,逐漸擺脫了原有的歷史分期理論,開始深入探討中國歷史發展的內在脈絡與具體形式。
因此,中國歷史上的鄉族問題,也不再被視為阻礙歷史進步的原始社會殘餘,而是被視為中國社會發展的獨特表現形式。
1983年底,在業師傅衣淩教授的指導下,我以《明清時期閩北鄉族地主經濟》[13]作為碩士論文的選題,開始從事鄉族問題的研究。
當時,廈門大學歷史系承擔了國家重點研究專案“明清福建社會經濟史研究”,我們到福建各地開展了廣泛的社會經濟史調查,收集了大量的族譜、契約、碑刻、分家文書等民間歷史文獻,為研究鄉族問題提供了豐富的原始資料。
我在碩士論文中,集中考察了閩北鄉族地主經濟的表現形式、基本結構、發展過程及其歷史成因。
我發現,宋以後閩北地區的鄉族組織,大多擁有土地、山林、店鋪、借貸資本等不同形式的資產,使之構成了以坐食租利為特徵的鄉族地主經濟。
在閩北地區,鄉族地主經濟的形成可以追溯至宋代,明中葉以後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清中葉以後已超過私人地主經濟的規模,成為地主經濟的主要表現形式。
閩北鄉族地主經濟的主要成分是族田,而族田的主要成分是祭田,祭田主要來自于分家之際的提留。
因此,閩北鄉族地主經濟的發展,反映了從私人地主經濟向鄉族地主經濟轉化的歷史過程。
至於鄉族地主經濟的歷史成因,我認為主要在於鄉族組織的發展與私人地主經濟的解體。
此外,在當時主流史學觀念的影響下,我也強調了鄉族地主經濟對於延緩中國封建地主經濟的解體、阻礙階級分化的作用。
在完成碩士論文之後,我開始考察福建其他地區鄉族組織與鄉族地主經濟的發展。
根據土地改革時期的統計資料,福建各地鄉族共有田的比重有較大的差異,“閩北、閩西占百分之五0以上,沿海各地只占到百分之二0至三0”[14]。
那麼,為什麼鄉族地主經濟的發展會有明顯的地區差異?除土地之外,鄉族組織在其他經濟領域有何作用?這就是我當時關注的主要問題。
為了回答這些問題,我先後完成了《明清福建沿海農田水利制度與鄉族組織》[15]、《清代閩西四堡族商研究》[16]、《清代臺灣的合股經營》[17]、《清代臺灣鄉族組織的共有經濟》[18]等論文。
在此過程中,我逐漸意識到鄉族組織與地主經濟未必有必然的聯繫,或者說鄉族組織的發展未必表現為鄉族地主經濟。
因此,有必要突破經濟史的學術視野,對鄉族的發展作出更為多元的解釋。
從1986年起,我的研究重點轉向宋以後的家族組織。
1987—1988年,我發表了《宋以後福建的祭祖習俗與宗族組織》[19]及《塋山、墓田與徽商宗族組織》[20],都是探討祖先崇拜對宗族發展的影響。
1989年底,我完成了博士論文《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21],試圖從民間家族組織的發展揭示宋以後的歷史變遷。
我認為,明清時期的家族組織,已經超出了親屬組織的範疇,具有泛家族主義的發展傾向。
這是因為,在相對完整的家族系統中,往往同時包含六種不同類型的家族組織,即大家庭、小家庭、不完整家庭及繼承式宗族、依附式宗族、合同式宗族。
這些不同類型的家族組織,既可以是以婚姻或血緣關係為基礎的親屬組織,也可以是以地緣或契約關係為基礎的擬制的親屬組織。
就家族組織的內在發展趨勢而言,每一家族系統都可能經歷從不完整家庭向小家庭、大家庭、繼承式家族、依附式家族或合同式家族演變的歷史過程。
在家族組織的演變過程中,分家析產是宗族發展的邏輯起點。
由於分家析產制的盛行,每一代的大家庭都將面臨週期性的裂變,而分家後的新家庭之間又會維持某些協作關係,這就使原有的大家庭直接演變為繼承式宗族[22]。
然而,以血緣聯繫為基礎的繼承式宗族很難長期維持,勢必逐漸演變為以地緣關係為基礎的依附式宗族或以契約關係為基礎的合同式宗族。
不過,在戰亂之後或移民地區,家族組織的發展也可能經由不同的途徑,即先由若干家庭組成依附式宗族或合同式宗族,再通過分家析產形成繼承式宗族。
在福建地區,宋元時期已有貴族及官僚階層的宗族組織,而民間宗族組織的普遍發展卻是在明中葉以後。
明清時期家族組織的普遍發展,是與當時特定的歷史環境相聯繫的,反映了宋以後政治、經濟、文化的深刻變化。
首先,由於程朱理學的推廣和禮儀制度的改革,促成了宗法倫理的庻民化,為家族發展提供了思想前提;其次,由於明中葉賦役與財政體制的改革,促成了基層社會的自治化,為家族發展提供了政治前提;再次,由於明清之際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私人地主經濟的解體,促成了財產關係的共有化,為家族發展提供了經濟前提。
因此,明清時期的家族組織並非原始氏族制的殘餘,而是新型的民間社會組織。
1990年代,由於一些特殊的機緣,我先後參加了“福建宗教史”、“閩台社會文化比較研究”、“華南社會文化史”等國際合作研究項目。
這些專案都是以多學科合作為特點的,特別注重歷史文獻與田野調查相結合,使我對福建民間的傳統社會組織有了更為全面的瞭解,尤其關注地方文化與鄉族組織的內在聯繫。
作為這些專案的部分研究成果,我發表了《閩台道教與民間諸神崇拜》[23]、《吳真人信仰的歷史考察》[24]、《神廟祭典與社區發展模式》[25]、《清代閩南鄉族械鬥的演變》[26]、《明清福建裏社考》[27]等論文,著重探討民間信仰與宗教儀式對鄉族發展的影響。
福建古為閩越之地,其俗“信鬼尚祀”,巫術對社會生活有著深刻的影響。
唐宋時期,福建各地陸續進入中央王朝的教化體系,民間信仰逐漸與國家政權及儒教、道教、佛教等正統宗教相結合,形成了相當龐雜的地方神廟系統與相應的儀式傳統。
明代禁止民間的宗教結社及迎神賽會活動,試圖以全國統一的裏社祭禮規範民間的宗教儀式。
然而,隨著裏甲體制趨於解體,裏社祭禮也難以繼續維持。
明中葉以前,福建各地的裏社祭禮大多已廢而不舉,而各種地方神廟系統及迎神賽會活動則相繼復興。
當時福建的各級官僚及地方士紳曾多次發起“毀淫祀”運動,試圖重新規範民間的宗教禮儀,但都以失敗而告終。
不過,明中葉福建地方神廟的復興運動,一般仍是在重建“裏社”的名義下進行的,這就使此後的地方神廟具有社、廟合一的特徵,而相關的儀式組織通常也稱為“社會”或“會社”。
明中葉以後福建的裏社祭祀組織,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由裏甲編戶組成的家族型組織;二是由全體居民組成的社區型組織;三是由自願者組成的社團型組織。
由於這一時期的裏社組織具有多元的組織原則,因而可以適應複雜多變的社會關係,使之成為福建民間最常見的超家族社會組織。
明以後福建的各種地方公共事務,實際上都是以裏社為單位共同承擔的;甚至連清代日益盛行的鄉族械鬥,也直接表現為不同裏社之間的聯盟與衝突。
近年來,我的研究課題主要為明清以來的地方行政與國家認同,試圖通過考察“國家內在於社會”的歷史過程,揭示中國傳統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轉型。
我認為,鄉族組織作為合法的基層社會組織,是與當時的政治體制相適應的。
因此,考察明清時期政治體制與國家觀念的演變趨勢,有助於說明鄉族與國家的內在聯繫。
三、鄉族與國家的內在聯繫
中國傳統社會的國家政權,既可以對基層社會實行直接統治,也可以對基層社會實行間接統治。
一般說來,只有在高度發達的中央集權體制之下,才有可能對基層社會實行直接統治,否則就只能實行間接統治。
明清時期的政治體制,經歷了由直接統治向間接統治的演變過程,我稱之為“基層社會的自治化”。
由於這一自治化過程主要表現為鄉族組織的政治化,因而也可以視為“國家內在於社會”的歷史過程。
明代初期,朱元璋大力加強專制集權體制,試圖對民間社會實行全面控制。
明初的社會控制體系,是以“畫地為牢”的裏甲組織為基礎的,即通過裏甲審定戶籍、編制黃冊和魚鱗圖冊,有效地控制人口和土地資源,承擔賦役征派與治安、司法等地方行政職能。
由於明初的裏甲組織具有基層政權的性質,因而可以把當時的政治體制稱為“裏甲體制”。
然而,自永樂以降,由於各級政府濫用民力,民間為了逃避日益沉重的賦役負擔,千方百計隱瞞戶口和土地,遂使裏甲體制趨於解體。
在福建地區,至遲到成化、弘治年間,裏甲(都、圖、團)編戶已損耗過半,原有的社會控制體系難以繼續維持。
因此,福建各地陸續推行賦役制度改革,不再實行定期的裏甲戶籍與賦役編審,而是由現存的裏甲編戶分擔原有的賦役定額,從而使裏甲組織成為世代相承的賦役承包單位。
在此情況下,每裏、每甲乃至每一編戶,都必須對人口和土地實行自我管理,合理分攤既定的賦稅和勞役,而官僚政府則不再對基層社會實行直接的控制。
明中葉以後福建的裏社與家族組織,實際上也是不同層次的賦役共同體,裏甲編戶逐漸演變為鄉族組織的代名詞。
[28]
明中葉的財政改革,進一步促成了地方政府職能的轉變。
明代前期,各級地方政府不受財政預算的約束,可以隨意徵發民力,因而具有較為廣泛的行政職能。
明中葉前後,為了減輕民間的賦役負擔,各地陸續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實行限制,逐漸形成了分類管理的財政包乾體制。
隆慶至萬曆年間全面推行的“一條鞭法”,就是這一改革趨勢的總成果。
在“一條鞭法”體制下,各級地方政府只能在既定的預算範圍內安排財政支出,其行政職能受到了嚴格的限制。
由於“一條鞭法”的指導思想在於“節流”,各級地方財政的規模大為壓縮,只能維持經常性財政支出,缺乏應對突發性事件的機動財源。
因此,自萬曆以降,凡屬水利、交通等重大工程或救災、禦敵等突發性事件,都必須通過募捐籌集經費,或是責成民間自行解決。
更為嚴重的是,明王朝為了緩解中央政府的財政危機,不斷裁減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經費,使之難以發揮正常的行政職能。
在此情況下,地方政府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相對穩定,日益依賴於鄉族組織與鄉紳階層,從而導致了社會控制權的下移。
明後期福建的各種地方公共事務,如水利、交通、治安、教育、救濟及禮儀活動等,大多經歷了從官辦向民辦的轉變過程,其原因即在於此。
[29]
清代的地方財政體制,直接承襲了明中葉確立的“一條鞭法”,其基本特徵為分級分類定額包乾。
順治至康熙初期,為了籌集額外的軍事費用,對各級地方財政經費實行大幅度的裁減,從而使地方政府的行政職能進一步萎縮。
在福建,為了解決地方財政經費不足的問題,清初曾一度恢復向裏甲派役的做法,康熙中期以後則主要通過加征“耗羨”彌補地方財政虧空。
雍正年間實行“耗羨歸公”後,養廉銀成為各級地方政府的機動財源,主要用於支付各種額外的辦公經費。
清中葉以後,由於“就廉攤捐”日益盛行,養廉銀已經名存實亡,不再具有原有的意義。
不僅如此,清後期對全省各級地方財政經費實行集中管理,統一核銷,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省以下地方政府的行政自主權。
由於清代州縣政府可以自由支配的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