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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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
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濮政[2011]96号
【发布部门】濮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6
【实施日期】2011.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1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濮政〔201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达2011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赋予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股份制等企业的重要责任和义务,是贯彻省九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一创双优”活动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
领导,严格执行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圆满完成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各接收单位要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观念,把接收退役士兵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一创双优”活动结合起来,按时完成本计划规定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接收后要及时办理工资、社会保障等有关事宜。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迟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市县(区)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的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做好与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协调工作,抓紧制定分配方案,年底前全部完成安置任务。

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接收后未上岗的要按照安置法律、政策坚决予以纠正。

通过挖掘安置潜力,引导自谋职业等办法,确保遗留问题于2011年年底前得到妥善解决。

对用人单位确有困难,不能完成政府下达安置任务的,可采取有偿转移的办法。

对省、部属单位,除本计划规定的指标外,其他任何情况不得办理分配手续,若本单位需要,报市安置办批准后方可办理。

四、各县(区)要拓宽安置渠道,深化“三位一体”的安置改革,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培训经费和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自谋职业后能够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

五、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有偿转移资金支付给市退伍安置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二○一一年度部、省属单位退役士兵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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