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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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9日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治欠保支长效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层层传导压力,统筹做好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治欠保支长效制度,主要包括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制度、欠薪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制度等。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豫政办〔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3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15日河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升贸易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一)促进国内国际规则对接。

发挥中国(河南)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示范引领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全面开展自贸试验区提升行动。

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等方面落实更高标准规则,探索数字经济、离岸贸易等新兴领域规则,更好联通国内国际市场,促进企业拓展内外贸业务。

用好“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标准研究,加强标准转化衔接。

突出投资贸易便利化,全面落实我省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国际化专项方案。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省司法厅)(二)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

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

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等境内外认证,持续做好绿色食品年检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活动监管工作,提升内外贸产品安全质量水平。

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8•【字号】豫政办[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2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3]131号),组建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组织协调全省企业经济技术协作、产业损害调查和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3.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审核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职责。

4.原省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5.省物资集团指导散装水泥推广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取消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4.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区块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7〕12号)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自贸办〔2017〕15号),加快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区块建设,结合金水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强化双自联动、聚焦三大重点、推进四创融合、构建五个体系”的总体思路,着力打造“一区三中心”。

即: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双自联动”协同发展,聚焦政府管理改革、主导产业培育和区块开发建设三大重点工作,大力推进制度创新、产业创新、科技创新和开放创新相互融合,积极构建政务服务体系、国际贸易运行体系、科技创新生态体系、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和新经济发展体系,着力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和“一带一路”经贸交流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中心、国际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产业发展新引擎,探索扩大开放新模式,全面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功能布局为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溢出效应,促进区块内外联动发展,结合金水自贸区块实际,按照三个层次进行功能布局。

1.核心区,依托国家批复的金水自贸区块0.28平方公里范围,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和政策创新,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搭建国际经贸合作平台,培育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打造总部经济集聚核心区。

2.联动发展区,在金水科教园区、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河南科技园区等范围内,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服务等产业,与核心区建立联动发展合作机制,为核心区提供产业、空间和功能支撑。

3.辐射带动区,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在全区探索地方政府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8.02•【字号】豫人社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加快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书面报告(一)规范工作流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依照《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工作规程》(附件1)和《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格式文本》(附件2),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书面报告工作。

有关申请材料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

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或者额外提供申请材料。

(二)提升服务效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梳理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备案的材料目录、办事指南、格式文本和咨询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修订完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等渠道进行公布,优化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提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备案便利化程度。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豫财贸〔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服务贸易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3〕11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商务局: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修订了《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2023年12月29日附件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1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外经贸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

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合作活动,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缺乏统一管理规范,导致管理混乱。

劳务合作中存在的风险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可能会对我国劳务者造成损失。

针对这些问题,我建议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规范制定和监管,提升管理水平和保障劳务者权益。

未来,我国应该积极应对问题,确保对外劳务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在面临挑战的同时也有前景可期,只有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更好地推动这一合作形式的发展。

【关键词】我国对外劳务合作、问题、对策、缺乏统一管理规范、劳务合作中存在的风险、未来发展。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劳务合作,包括劳务输出和输入。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得到了快速发展。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劳动力输出国之一,每年有数百万劳动者赴海外就业,为国家和个人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着一些管理不规范、风险较大等方面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劳务合作的正常进行,还可能给国家和劳务者带来损失。

有必要深入分析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的问题,找出根本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

在本文中,将重点探讨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缺乏统一管理规范、劳务合作中存在的风险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以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存在的问题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中存在着缺乏统一管理规范的问题。

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不统一,导致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容易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影响了对外劳务合作的规范发展。

劳务合作中存在的风险也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在对外劳务合作中,由于受到目的国法律法规、文化习惯等方面的影响,劳务人员可能会面临风险,如工资拖欠、工作环境恶劣、安全事故等问题。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豫商外经[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豫商外经[2008]51号)各省辖市商务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对外劳务合作公司:为了加强对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保持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的意见》等要求,制定了《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二○○八年五月五日附件: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从严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为加强对对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确保全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上述经营公司从事的对外派劳务业务。

未取得商务部批准赋予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任何组织,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联合公安、外事、工商、劳动等部门加大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活动的查处力度;经营公司要加强自律行为,发现非法中介活动要主动向商务及相关部门举报。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一、引言劳务派遣用工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服务的一种形式,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劳务派遣用工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管理1. 注册资金要求:劳务派遣用工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其运营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人员条件:劳务派遣用工机构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以确保业务流程的有效执行。

3. 资格认证:劳务派遣用工机构应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确保其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格。

三、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机构的合作管理1. 合作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并保障劳务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用工需求确定:用工单位应准确评估用工需求,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内容,以便劳务派遣用工机构能够提供合适的劳动力。

3. 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包括对派遣岗位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护1. 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工应享受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劳动保护:劳务派遣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受到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包括劳动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等方面。

3. 健康管理:劳务派遣用工机构应对劳务派遣工的健康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身体健康,避免因工作原因导致健康问题。

五、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1. 监管机构:建立专门的劳务派遣用工监管机构,负责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劳务派遣用工合作协议模板2. 劳务派遣用工机构注册资金要求规定3. 劳务派遣用工监管机构设立细则4.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其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其合法性已在《劳动合同法》中得到明确。

浙江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告知、审批承诺书内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浙江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告知、审批承诺书内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附件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告知承诺书内容浙江省商务厅对外劳务经营资格审批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 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1. 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2. 银行资信证明;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5.完税证明原件;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相关材料复印件;6.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原件;三、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在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时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四、办理期限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申请企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法援惠民生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省十一届党代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推动“法援惠民生”提质增效,通知如下。

一、推行法律援助申请诚信承诺制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制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除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制”,推行“诚信承诺制”,切实做到减证便民,使法律援助申请便捷化、人性化。

二、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研究制定《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从统筹省辖市律师资源,健全律师调配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库;调动社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积极性,推动案件承办主体多元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点援制,增强受援人参与性和获得感等方面出发,破解我省法律援助案件与律师资源配置不均衡,律师资源主要集中于省辖市的难题,有序提高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参与度。

三、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捐赠办法研究出台《河南省法律援助捐赠办法》,探索突破工作瓶颈,切实解决我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主要依靠财政供给、途径单一,保障力度弱,抗灾能力差的问题。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货币、非货币资产和法律援助服务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提升保障水平。

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办法

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办法

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办法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逐步细化,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的活动越来越多,劳务专业分包也成为其中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但是,在实施劳务专业分包业务时,应注意要加强质量管理,以确保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

一、明确管理目标和原则在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中,必须要明确管理目标和原则。

首先,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以满足客户要求。

管理原则包括:透明度原则、责任原则、合作原则和追踪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在实行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双方要公开、透明,避免发生私下交易和欺诈行为。

责任原则是指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双方要严格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合作原则是指双方要建立平等、互信、互助、共赢的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互补、优势充分发挥的合作局面。

追踪原则是指双方要从合作活动的发展动态出发,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和服务环节,以达到更好的质量管理效果。

二、制定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在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中,制定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是必要的。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笔头记录和数据处理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整个劳务专业分包服务流程得以规范化运行。

最后,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劳务专业分包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三、加强风险管理在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中,也需要加强风险管理。

在履约阶段,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预控和处理,以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分包方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和知识产权,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四、落实绩效管理在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中,还需要落实绩效管理,确保服务质量能够得到证明。

采用定期考核机制、质量分析和监测手段、供应商治理等手段,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

五、加强文化建设在劳务专业分包质量管理中,还要加强文化建设,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豫人社[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豫人社[2013]1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7日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把基金监督检查落到实处,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规范基金管理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基金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可直接或联合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进行检查,也可授权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受益人应遵守社会保险管理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基金监督检查。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可行使的职权、应承担的义务及回避制度。

(一)可行使下列职权: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4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外委业务管理制度

外委业务管理制度

外委业务管理制度1 管理目的为了规范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2×300MW)(以下简称公司)外委业务管理,建立重视安全、健康、环保、质量的外委业务管理氛围,确保外委业务承包商的表现与公司的安健环、质量目标相一致,并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外委业务全过程管理工作。

3 执行程序与管理规范3。

1 外委业务计划管理3。

1。

1 管理界面3。

1。

1。

1 单项合同估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外务业务,各相关部门逐项编制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编制并上报年度计划,或上报计划外项目请示,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3。

1.1。

2 单项合同估价在20万元以下的外务业务(不含零星用工),由各相关部门编制并自行审定实施方案和外委业务计划,报送公司备案后组织实施.3。

1。

2 外委业务计划3。

1.2。

1每年度×月×日前,各相关部门从工作实际出发逐项排查需外委的业务,核实外委业务范围及工作量,逐项拟定切实可行的外委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编制上报下一年度外委业务计划。

上报的外委业务计划中必须包括计划编制说明、计划明细表(格式见附录1)、各项外委业务实施方案,上年度外委业务整体总结等内容.公司于×月×日前批复;3.1。

2。

2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外委业务项目实行单报单批管理.报送时必须现时报送实施方案等内容;3.1。

2。

3 外委业务项目纳入年度计划经公司批准或报根据本制度4。

1。

1.2款在公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3。

1.3外委业务实施方案3.1。

3。

1以外委业务计划中项目对应的外委事项逐项进行编制,作为外委业务计划或立项请示的附件。

3.1.3.2 每项外委业务实施方案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1)外委业务的必要性;(2)上年度该项外委业务管理情况;(3)外委承包商人员配置方案;(4)外委安全管理措施;(5)费用估算和经济性分析;(6)外委业务招标计划安排.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40.中标证明通知书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44.废止文件目录附件下载:附件.zip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劳务分包入围及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劳务分包入围及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劳务分包入围及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企业的管理,加强公司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分包的管理,提高劳务作业分包质量,明确企业、劳务公司的责、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均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名词解释第三条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劳务分包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经工商登记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为提供劳务服务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劳务分包人员:是指与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由劳务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与不发生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只是从事劳动服务。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劳务分包管理委员会: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综合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运营管理部、安全生产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劳务分包管理委员会,负责主持劳务分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在人力资源部。

公司劳务分包业务监管及审核由运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归口为人力资源部,监督部门为综合部纪检监督。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职责1.负责劳务公司的入围选用。

2.负责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框架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廉政从业协议书》、《保密协议书》,并做好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台帐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劳务公司进行考评,形成评估报告。

4.负责监督和协调劳务公司的用工规范情况,发现劳务公司或部门存在不规范用工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进。

5.建立劳务人员信息台账,实现劳务人员动态化管理。

特别监督劳务人员的年龄、持证上岗情况。

6. 负责配合部门及劳务公司对劳务人员选用、培训。

7、负责监管劳务人员工资发放、保险购买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1.负责安全日常检查和规范管理。

2.负责安全事故的协助处理。

3. 组织做好安全培训及资料的备案工作。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

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进出口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业务,保护国家利益,促进贸易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进出口业务,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出口业务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劳务贸易等方式。

货物贸易包括进出口货物的买卖、承购、委托加工、进出口代理等业务活动。

技术贸易包括技术进出口、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业务活动。

劳务贸易包括劳务输出和劳务输入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进出口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国际贸易惯例,积极参预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

第二章进口业务第五条进口货物应当办理进口手续,依法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清关手续。

第六条进口货物应当符合国家进口限制和禁止的规定,不得进行非法进口活动。

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检疫标准,并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第八条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相关税费,并符合国家贸易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出口业务第九条出口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出口限制和禁止的规定,不得进行非法出口活动。

第十条出口货物应当办理出口手续,并依法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清关手续。

第十一条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检疫标准,并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二条出口货物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确保货物质量和交货期限。

第四章投诉与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进出口业务中浮现的质量、规格、数量、价款等方面的异议和投诉,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一)商议解决;(二)申请仲裁或者诉讼;(三)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积极配合调解和解决问题,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和程序,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及时掌握国内外市场信息,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口业务的监管,加强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一)进出口手续申报表格;(二)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样本;(三)进口税费计算表格;(四)出口合同模板。

综合管理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综合管理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综合管理劳务分包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劳务分包是指企事业单位将一部分业务或工作流程外包给经劳务公司或个体劳动者承揽的一种管理方式。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监管,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务分包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了《综合管理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2. 定义和适用范围2.1 定义综合管理劳务分包是指在劳务分包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分包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控,确保分包工作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达到预期目标。

2.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其合作的劳务分包单位。

3. 综合管理劳务分包的流程3.1 委托方需求确认委托方需求确认阶段主要包括确定所需劳务的具体内容、数量及技能要求,并与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合同约定。

3.2 劳务分包单位选拔劳务分包单位选拔阶段根据委托方的需求,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合适的劳务分包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3.3 分包工作执行在分包工作执行阶段,劳务分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并安排劳动者进行相应工作,保障工作质量和进度。

3.4 综合管理和监控在综合管理和监控阶段,委托方对分包工作进行管理和监控,包括对劳务分包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分包工作的顺利进行。

3.5 结果评价和改进分包工作完成后,委托方对分包工作的结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改进和优化,提高综合管理劳务分包的效果和质量。

4. 综合管理劳务分包的责任与义务4.1 委托方责任与义务委托方应明确劳务分包的具体需求,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资源支持,对劳务分包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4.2 劳务分包单位责任与义务劳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分包服务,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配合委托方的管理和监督。

5.综合管理劳务分包的风险和应对措施综合管理劳务分包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和问题,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5.1 资金风险委托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和标准,并进行合理的资金安排,以保证劳务分包单位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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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txt-两个人同时犯了错,站出来承担的那一方叫宽容,另一方欠下的债,早晚都要还。

-不爱就不爱,别他妈的说我们合不来。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2008年06月05日 15时55分 358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外经外贸商贸服务“对外劳务”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豫商外经[2008]51号各省辖市商务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对外劳务合作公司:为了加强对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保持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的意见》等要求,制定了《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二○○八年五月五日附件: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务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从严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为加强对对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确保全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上述经营公司从事的对外派劳务业务。

未取得商务部批准赋予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任何组织,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联合公安、外事、工商、劳动等部门加大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活动的查处力度;经营公司要加强自律行为,发现非法中介活动要主动向商务及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各级商务部门是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主管单位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属经营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章经营公司的责任第六条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签约,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第七条认真加强企业自律行为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坚持自签、自选、自派、自管的原则,不得接受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个人的挂靠和代理。

第九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章签约与合同第十条经营公司必须按照商务部规定,足额交纳100万外派劳务备用金,方可直接对外签约;否则不得直接对外签约(由经营公司注册地的市商务局负责监管)。

第十一条经营公司向未建交国家派遣劳务人员,须先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约。

第十二条经营公司向敏感国家(地区)派遣劳务人员须按照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制定的国别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经营公司首次进入的国家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意见,方可对外签约。

第十四条对外签约前,经营公司必须充分了解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雇主资信等有关的情况,认真,谨慎签订合同,确保劳务人员派出后有劳可务,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对外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我国和外方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以及联系电话、传真;2、工作内容(工种、人数、技能要求);3、期限;4、工资及支付方法;5、工作时间及加班;6、食宿和工作交通费用;7、国际旅费;8、医疗、保险、税金;9、意外事件、仲裁;10、违约责任;11、纠纷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经营公司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派遣合同》及外方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用合同》相关条款应一致。

第四章劳务人员选派第十七条经营公司不得招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劳务人员。

第十八条经营公司要委派专人负责劳务人员选派工作。

在选派过程中,要注重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对有治安不良记录、法律观念差、文化水平过低的劳务人员不得选派。

尤其不得选派证件与身份不符者、技术水平不能胜任者、身体条件不合格者、团队精神和纪律性不强者。

第十九条经营公司应优先在商务厅,财政厅命名的外派劳务基地选派劳务人员,在基地招收不到合适劳务人员的可选其他县市。

第二十条经营公司一次选派数量50人(含50人)以上的劳务项目须报商务厅备案后,才能执行。

第二十一条发生过违规违纪行为或被国外雇主遣返的劳务人员要列入黑名单,不得选派。

第二十二条一个劳务合作项目选派的劳务人员未派出,不得再执行另一项目。

第二十三条经营公司到外省直接和委托中介选派劳务人员,须将劳务项目报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后方可选派。

第二十四条外省经营公司到我省直接和委托中介选派劳务人员,须将经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查意见,报我省商务厅备案后,方可选派。

第五章收费第二十五条经营公司向劳务人员收取的服务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制定的国别劳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或替中间商收费。

第二十六条经营公司须建立外派劳务专款帐户,专款专用。

收支不得进入个人帐户,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经营公司收取的费用应逐笔向劳务人员说明,并开具正式票据。

劳务人员未派出应退还所收费用。

在合同期间因非个人原因被提前解约,经营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退还其未满合同期的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依照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规定,经营公司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一律不得再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培训第二十九条经营公司要加强外派劳务培训管理,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应指定专门的外派劳务培训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人员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条经营公司所有外派劳务人员外派前必须在经商务厅批准的培训中心参加正规培训,并参加考试中心的考试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否则一律不得派出。

第三十一条培训应按照以下内容认真培训:1、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要点);2、涉外法律法规、礼仪、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出国常识;3、合同和条款的具体含义,劳务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提高履约能力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人身安全;4、专业技术和体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培训中心既要严格要求,又要以人为本,决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劳务人员,侵害劳务人员的人身权益。

第三十三条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参加培训的劳务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并按照考试大纲参加考试。

各培训中心对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合格的劳务人员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须报商务厅审核备案。

第七章劳务项目审查第三十四条经营公司所有首次自签的劳务合作项目均须报省商务厅审查。

市级经营公司首先报市商务局审查后上报省商务厅。

未经审查的劳务项目不得执行。

第三十五条在项目审查时须提交如下材料: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2、与外方、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的随文上报,尚未签订的应及时补报);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签发的工作许可证明;4、外方雇主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5、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6、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省商务厅为经营公司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在收到经营公司(或市商务局转报)送审的材料齐全后,对符合规定的劳务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审查表》上予以盖章确认,同时根据需要开具《出境证明》。

第八章派出管理第三十七条经营公司要加强对所派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

外派劳务人员在一个市场达到100人以上(含)的经营公司,须在所在国家(地区)设立办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委托中国在当地办事机构代管,委托代管的要正式签署代管委托书,并设立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经营公司应选派素质好、熟悉劳务及外事业务、外语熟练的在外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加强管理,并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接受和服从他们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经营公司要经常保持与在外的管理人员的工作沟通与联系,了解境外劳务人员的工作、生活、身体情况,加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或减少发生境外纠纷和突发事件。

第九章处理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第四十条各经营公司要建立处理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遵循“谁对外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发生的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发生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经营公司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和省商务厅、市商务局指导下,积极开展对外交涉,尽最大努力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同时耐心做好劳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劳务人员及其家人的情绪,维护社会安定。

第四十二条根据需要经营公司随时组成处理纠纷小组,赴境外开展工作。

必要时,商务主管部门派人与经营公司一同前往,通力处理。

第四十三条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同时遵循“属地“原则,即对外签约的经营公司注册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劳务人员国内居住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按照我驻外使(领)管或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省商务厅协调处理。

第四十四条劳务人员回国后,经营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尽快妥善解决劳务纠纷。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五条各经营公司不得进行以下不正当经营活动:1、与境内、外非法劳务中介合作;2、发布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劳务人员;3、以假材料、假证书欺骗政府及有关部门;4、向境外娱乐色情场所派遣女青年;5、以商务、旅游签证名义出国务工;6、严禁执行国家禁止或暂停的劳务项目;7、行业、企业间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十六条凡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业绩突出,没有发生违规、违纪现象的经营公司,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可给于评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牌,在以后对外经营中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鼓励政策。

第四十七条对不执行本办法,违反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的经营公司视情形给予下列处罚:1、违规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者,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2、违规情节较重,报请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直至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原商务厅制订的有关外派劳务合作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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