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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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办理程序

保障性住房办理程序

保障性住房办理程序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保障性住房申请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

一、第一次审核: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办事处递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核,材料齐全(不齐全的补正)—→出具受理单—→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无异议的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二、第二次审核:街道办事处将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其会同同级民政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家庭收入、财产、房屋等)进行第二次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级住房保障部门。

三、第三次审核: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一审、二审获取的信息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5天。

申报提交的申请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4、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和家庭财产证明(原件);
5、计划生育证明(原件)或者计划生育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6、房产交易中心出具房屋信息查询证明(原件);
7、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组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组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11.04
•【字号】桂建管[2011]98号
•【施行日期】2011.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组名单的通知
(桂建管[2011]9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快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决定,我厅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组。

现将专家组名单和职责公布如下:
一、专家组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组名单详见附件。

二、专家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规定。

(二)参与我厅组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配合巡查组开展本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

(三)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及时上报巡查组组长,由巡查组统一向当地有关部门通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进行整改,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组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订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第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人家庭的居住水平以及市场需求和可供建设用地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计划。

第七条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年度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与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适应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市、县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20%,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还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桂建管[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4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产局、房改办: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平,规范监管,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现对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予以贯彻执行。

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

今后一段时期,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监管任务艰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管机构,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桂建质[2006]9号)和《关于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经费来源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建计[2008]60号)精神,确保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必须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制定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门监督工作方案,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各级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配合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
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6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1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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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章程(示范稿)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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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2011年全区29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近年来,我区不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及林区、垦区危旧房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多渠道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善。

但是,从总体上看,一些地方仍存在重视不够、住房保障工作相对滞后等问题。

2011年2月24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指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需要。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既是经济任务,更是重要的政治任务。

我区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任务29万套,相当于2010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的4倍,责任重大,任务巨大,难度空前。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各有关单位:《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17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区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在南宁市灵活就业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并能在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统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自住住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27•【字号】桂政发[1996]40号•【施行日期】199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6]4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单位、个人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个人加大住房建设的投入,缓解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并逐步与住房商品化接轨,必须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组织与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暂行办法:一、集资建房的原则(一)集资建房,是指我区城市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批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

(二)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方针。

(三)集资建房只搞公寓住宅,各类住房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区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

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应优先安排集资建房,并由集资建房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资金筹集。

(五)建有私房和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参加集资建房。

但对原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经集资建房单位批准,也可以参加集建房,但须向原产权单位以原价退出已购住房。

(六)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包括建制镇和工矿区)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

二、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一)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下同)。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审批效率,按照各自职能、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下达的廉租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规模计划,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维护管理条例(2023年1月1日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维护管理条例(2023年1月1日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维护管理条例(2023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基本原则本条例旨在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房屋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维护城市建设与环境的良好秩序。

遵循合理性、公正性、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与谐和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商业建筑及其他各类房屋的维护管理活动。

第二章房屋维护责任第三条房屋主体责任房屋的所有者、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房屋的维护保养责任,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外墙干净整洁、设备设施完好正常运行等。

第四条政府责任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护管理的工作机制和相应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房屋维护的政策指导和扶持力度,确保维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房屋维护管理措施第五条定期维护检查房屋所有者、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房屋维护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治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他问题。

第六条维修基金设立维修基金,由房屋所有者或使用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并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用于房屋的维修、加固和改善等方面。

第七条修缮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对老旧住宅或居民建筑进行修缮补助,促进房屋的良性发展,提升社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八条监督检查各级房屋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屋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保障维护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违法处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同时,对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法律效力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8]8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98]8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1998年12月17日桂政发〔1998〕8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随着房改的深化,我区住房资金的归集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截至1998年6月底,全区归集住房资金118.94亿元,其中住房公积金14.5亿元。

几年来,各地利用住房资金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7万多套,面积1363万平方米,解决了一大批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但是,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机构不健全,住房资金多头管理;有些地方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的虽然已经建立,但参储人数比例偏低,归集量少;挪用、占用住房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住房资金贷款逾期问题突出,造成住房资金流失等等。

为切实加强我区住房资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1996〕167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1999年3月底以前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承担住房资金的管理任务。

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行住房资金的管理职责。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集中专户管理(一)所有住房公积金都要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专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桂政发[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推动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发展,现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平均工资、物价上涨、工资增长、银行利率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将其折算为职工工作年限内的月工资比例(下称住房补贴系数)进行发放。

二、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

发放公式为:月标准工资(或月均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

三、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标准工资(或月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的工作月之和。

老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与新职工相同。

四、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发放,发放公式为:当地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

利息系数为:(1+I)N,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五、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如因经济困难不能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予以补发,补发的计算公司与老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公式相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桂林市代表团胡焕忠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桂林市代表团胡焕忠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桂林市代表团胡焕忠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桂建函〔2022〕407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桂林市代表团胡焕忠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桂建函〔2022〕407号胡焕忠代表: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两会”期间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时提出的关于“建议自治区完善廉租房相关政策,现在房地产低迷,许多房地产商闲置大量房子,可以低于成本价卖给政府作公租房,自治区可以考虑出台政策,购买当做公租房,不需要重修”的意见建议,我厅已于闭会前进行了答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答复落实工作,进一步研究采纳办理。

现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做好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工作,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解决城镇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青年人、新市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一是落实政策,支持存量商品住房转化为公租房。

2014年,按照国家部署,我区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统称公租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规定,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等多种方式筹集,项目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截至2021年底,全区累计开工建设公租房48.82万套,其中通过购买方式筹集公租房房源1.32万套。

我厅将继续指导列入国家公租房计划的南宁、桂林、北海3市按照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的原则,结合实际,采购一定量符合户型、配套等标准的商品住房,适当改建后作为公租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实施

做 出规 划 以 后 ,委 托 有 实 力 的 大 型 国 有 房 地 产 开 发企 业 进 行 建 设 ,国 企 完 成 项 目工 程 以后 ,仅 能 获 取 很 低 的 代
建费。
的城市低 收入住房 困难人群的需求。
《 西 壮族 自治 区经 济适 用 广 州 2 0 广 0 8年 住房管理办法》 出台实施 保障房 项 目只完成三 成多
本 刊 南 宁讯 近 日 ,广西 自治 区政
据介绍 ,保 障性住 房资金投 入渠
道 ,主 要 有 中 央 政 府 加 大 扶 持 力 度 和 地方财政加大投 入两个方面 。至于 申 本刊 广 州讯 受 楼市 大 环 境 的影 响 , 广 州去 年 的保 障房 项 目 6 % 没 有 落 实 , 7 而且 均 为开 发 商 的配 建 项 目。为此 , 广
府 下 发 《 西壮 族 自治 区经 济 适 用 住 广
请制度 的透 明 ,张主任表示北 京市建
委 和 有 关 部 门 已 经 做 了详 细 的 制 度 和 安 排 ,并 在 实践 中不 断完 善 。
房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管理办法 》 , )
对 老 百 姓 所 关心 的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管
同 时废 止 。 广 西 自治 区 建 设 厅 厅 长 宋 继 东 介
2 2》 01 ) ,去 年广州计划建设 政府保障
型住 房 1 6 ~ .6 套 , 筑 面 积 10 . 万 27 万 5 建 0 万 ~ 8 平 方 米 ,包 括廉 租 住 房 建 设 10万 10 套 ,8 60 万平 方米 ;经 济 适用 住 房 建 设 1 万 - .万套 ,2  ̄ 7 万平 方 米 。 _ 4 2 6 9 万 12 按 照这 一 规 划 计算 的话 , 年 广 州至 少 去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广西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30日起实施选址需交通便利2013-01-24 08:22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获专家评审通过,自本月30日起实施。

根据《标准》,保障性住房选址明确规定要建在交通便捷的地区、廉租房小区不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廉租房及公共租赁房的装修要一步到位……便民、利民亮点摘要1.选址:宜在公交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2.配套:800米范围内宜具有1个及以上的开放活动空间等公共场所3.停车:非机动车停车位1.5辆/户以上,机动车停车位只提供给公共访客4.装修:一步到位,经适房、限价房采用样板房菜单选择5.质量: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制度●县城保障性住房:需设在市政道路通达处保障性住房的选址一直备受住户的关注。

《标准》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选址宜优先选择生活环境宜居、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邻近区域,宜在公交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县级市及县城的保障性住房宜设置在市政道路通达处。

此外,保障性住房宜建设在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

根据《标准》,保障性住房住区宜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场所,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其边界800米范围内宜具有1个及以上的开放活动空间等公共场所。

假若住区为纯居住用地的,可作适当的商业配套。

还应为居民锻炼和儿童玩耍设置必要的室外健身器械与儿童活动器材。

组团及以上规模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不小于40平方米的集中型公共绿地。

《标准》明确,保障性住房既可分类集中建设,也可相互混建或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廉租房小区:不设住户机动车停车位关于停车位,《标准》也有规定。

根据《标准》中设定的规划指标,廉租房机动车停车位为每100户至少设置10个,公共租赁房为每100户至少设置30个,限价房及经济适用房小区每1000平方米至少设置6个停车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1995年4月12日)近年来,我区城镇建设了大批住房,使干部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缓和。

但是,在住宅建设上不少单位突破了原规定的标准,不少按原标准建设的住房也进行加建、扩建的重复建设。

为了加强对住宅标准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住宅建筑面积标准。

全区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应以二居室为主。

一类住宅、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55-7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干部和职工。

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是一级的知识分子。

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90-12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市)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

二、上述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任意突破。

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中,各地原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予以认可;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新房则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地的计划、城建和房改部门,要加强城镇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把关。

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

违反这一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今后,如国家颁布新的住宅建设标准,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2019年5月16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区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营造引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住房供应和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公有住房、公租房等资源解决不同类型人才的住房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直属单位引进人才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是指由自治区本级筹集,面向自治区层面引进人才进行配租的政策性住房。

周转住房房源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从现有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渠道筹集。

周转住房租金按自治区本级公务员租住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交纳。

第三条本办法保障对象为经自治区组织、人社部门认定或自治区层面引进的、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周转住房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统一管理、定向保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调配。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引进人才住房问题优先由用人单位解决,用人单位暂时未能解决的,可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第六条引进人才申请租住周转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区直单位全职工作,或与驻邕企事业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柔性引进不限时间),且主要工作地在南宁市的;(二)申请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南宁市城区范围内不拥有任何形式住房的,或已办理南宁市城区内商品房(住宅)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但房屋尚未交付使用的;(三)申请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承租政策性住房,以及单位未安排有周转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且未享受人才安家费补贴或者购房补贴待遇的。

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还需符合《林里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桂事管发〔2016〕7号)及补充规定所列准入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1]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4月28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4]23号)同时废止。

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市、县在国家、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5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5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5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桂建函〔2022〕367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255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建函〔2022〕367号黄幼岩等3名代表:你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广西‘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提高生育意愿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我厅分别办理。

结合我厅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你们提出的支持关于完善广西“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提高生育意愿的建议我们已基本落实,相关政策正在持续推进。

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心怀让人民生活幸福的“国之大者”,聚焦“住有所居”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迈上新台阶。

截至2021年底,全区累计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260.11万套,帮助包括“三孩”家庭在内的各类住房困难家庭共833万群众圆了“安居梦”。

二是商品住房价格稳定。

为确保做好“三孩”家庭住房供应工作,我厅坚持落实房地产调控机制,督促各地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加强预期引导,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让“三孩”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

三是住房公积金政策灵活适度。

在支持“三孩”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我区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优化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等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29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有关情况,决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部门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相关社会救助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和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申请人家庭收入初步核查及公示、审批结果公示、代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定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组织本社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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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下同)。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各阶段行政审批效率,按照各自职能、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中央下达的廉租住房、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规模计划,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对各市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购改租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自治区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自治区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加快行政审批时效,简化前置条件。

发展改革部门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核准时间缩短为5个工作日;环保主管部门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环评审查时间缩短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应足额按时建成,不得多报少建。

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第三章规划与设计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开展城镇居民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人口规模和家庭结构等,编制保障性住房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遵循经济适用、生活设施配套齐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发展改革部门依照经批准的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立项,规划部门根据立项按期选址,市、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经依法审定的设计方案总平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经依法审定的设计方案总平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批准文件、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包括绿色建筑技术在内的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保障性住房的划拨供地直接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以加快供地速度。

在进行老城区、老厂矿、老城中村的危旧住房(简称“三老”)改造过程中,在符合程序规划前提下,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用地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工业、仓储、办公等闲置用地,变更为商品房开发或经营性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应与用地单位变更原供地合同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约定,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单列,应保尽保。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依法用地。

严格禁止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

市、县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后,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没有全部落实到地块前,不得出让其他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除外)。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供地方式有偿使用。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定房价的基础上,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不低于5%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含招、拍、挂、协议出让等);(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非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益;(六)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八)保障性住房配建商铺等商业配套设施的出售、出租收入;(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条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直接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及财政投资补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拨付及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预决算编制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房购房资金预决算编制以及房产管理工作。

同时负有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三)业主单位负责项目投资及平衡方案的初步测算,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配合财政部门筹措项目建设资金,按期汇总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款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对代建单位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四)代建单位负责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项目实施,协助业主单位有效做好项目控制投资,按期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及时配合业主单位报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做好完工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纳入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自治区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的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公共租赁住房由自治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通过并纳入自治区年度项目计划,自治区级财政部门按计划任务下达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和上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在项目立项审批后可以预拨10%—20%的资金,其余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照实施进度拨付。

纳入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按项目实施计划拨付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向施工单位予以足额拨付。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自治区财政部门或自治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审定的项目批复计划,对市、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及不定期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符合租、购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住房价款、租金。

第二十五条经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市、县可开展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试点工作。

统筹使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含腾退的公有住房);(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六)社会捐赠和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二十八条以配建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廉租住房在5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在9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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